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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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宁武德盛煤业有限公司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煤矿员工不安全行为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要加强不安全行为的管控,就要对安全不放心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致力于调控职工群众个体的安全行为,通过调控使之自觉遵章作业,养成安全行为,从而确保我矿安全健康发展,为了从制度上规范不安全行为管理,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20.16号)要求,特制定我矿“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如下: 一、人员准入管理凡我矿职工均应由培训科组织上岗前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办理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二、不安全行为的检查1、动态检查:上级监管监察部门和集团公司各类安全检查和标准化检查等、
2、本矿自查、矿(科)领导干部带班检查、安全员巡查、带班队长检查、班组长检查、作业前互查和自查均属动态检查范畴。检查过程中要加强员工不安全行为方面的检查,特别是三违行为是检查的重点。2、专项检查:利用规定的隐患排查时间、频次进行不安全行为检查。3、赋予所有从业人员现场制止不安全行为(含三违行为)的权力,在日常工作中自觉发现、抵制、制止不安全行为,营造“四不伤害”的良好氛围。三、不安全行为界定依据修订后的“2020年度三违考核实施细则”规定,分两类界定,严重三违的行为属A类不安全行为,一般三违的行为属B类不安全行为。四、不安全行为的管理1、不安全行为的具体表现凡属于三违考核实施细则界定范围或会议决定
3、、安排需要员工遵守而不遵守的行为统属不安全行为的具体表现。2、不安全行为的控制措施(1)现场检查发现的A类不安全行为,必须对其加以控制,现场进行强化教育和相应的处罚,使其充分认识到这种不安全行为将会带来的严重后果,交现场班组长加强管理,班后对其帮教。如在班内或以后再发现有同类不安全行为,立即派人护送升井交安监科加强管理,停工学习7天,经帮教认为其符合下井作业条件,交其班组长进行管理;如果学习期间经帮教认为其不具备下井条件,则予以调岗直到解除劳动合同。(2)现场检查发现的B类不安全行为,现场对其进行不安全行为后果教育和相应的处罚,交其班组长加强管理,班内或班后对其进行帮教。(3)建立不安全行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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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安全 行为 行动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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