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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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大系统”管理制度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标准)中的规定。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运行。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第三条 调度监控中心监控维护员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吊挂、移位由分管的采掘施工单位负责,主副井口及各大巷内的监控设备由调度监控中心负责安装、移设和日常维护。第五条 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电缆,须有采掘班组长或电钳工按规定移设,严禁擅自停电
2、、拆除监控设备。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控设备及电缆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员及时通知监控员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监控维修员到现场处理。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控传感器故障的,按照煤矿三违处罚办法中有关条款进行处理。第六条 采掘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吊挂传感器,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壁不得小于200mm,并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安装维护方便的位置。第七条 各生产单位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安设地点、通信电缆的敷设、瓦斯断电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八条 在新开口的巷道开工前,施工单
3、位必须提前三天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报告,上报调度室主任批准。在安装监控供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分站电源及断电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控维护人员在场配合。第九条 与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调度监控中心联系,并共同配合处理。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时,必须经安检科和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第十条 所有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经过24-48小时联机试运转,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入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
4、使用。第十一条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完毕后,在开工检查时现场进行交接,调度室、机电科、安检科、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进行验收,并签字交接。接收后,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管理、使用均有施工单位负责。第十二条 工作面传感器需要延线或收线时。由使用单位通知调度监控中心,由监控维修员与使用单位电工共同进行,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处理。如发现传感器移设不到位、不及时,均按“三违”处理,并纳入施工单位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考核范围。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处至回风顺槽巷口,掘进工作面开口位置至掘进迎头,监测设备均由施工单位按机电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管理、使用、维护。第十三条 井下监控工每班应对井下所有监控设备进行巡检,并填写监控
5、巡检记录和维修记录。使用单位每班对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严格按照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第十四条 井下传感器出现故障时,当班维护人员必须及时排除故障,如处理不好时必须移交下一班接班人员,并做好维修记录和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第十五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校、测试,每月至少一次。第十六条 每15天必须对瓦斯断电闭锁进行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十七条 安全监控分站处应设置安全监控管理牌版,并及时修改。监控分站必须每天巡检和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第十八条 安全监控维护人员应做好安全监控设备台帐、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传感器调校记录等。第十九条 安
6、全监控中心站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监视器要专用监控,不得乱动、乱调,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由此造成损坏或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第二十条 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调度员)要时刻注意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测点变化等信息情况。发现报警、断点、分站故障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带班矿领导和监控维护人员汇报。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负责将安全监控日报表每天打印一份,报警断电记录月报每月打印一份,报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并做好中心站运行日志记录。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控技术人员及时修改和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报矿长和总工程师签字。第二十三条 采用载体催化原件的甲烷传感器必须使用标准气样
7、和空气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在仪器维修室调校,每15天至少1次。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每15天至少测试1次。可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电的,每半年测试1次。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第二十四条 检修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仪表的使用操作性能,在检修时,应按电工操作要求做到安全用电,防止触电及其它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发现设备漏电时,必须及时汇报处理。第二十五条 检修人员要保证检修台的整洁卫生,要把检修好的设备有条理地放好,不准乱堆乱放、好坏不分。第二十六条 监控机房所有电脑及设备必须可靠接地。与机房主接地极并联,机房主
8、接地极必须符合煤矿局部接地要求,接地电阻小于2。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一、空压机管理制度第一条 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和违章作业。第二条 空压机操作工应熟悉所操作空压机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等技术特征。第三条 按岗位规定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认真交接班,空压机一旦发生事故,当班人员要准确,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向部门领导上报。第四条 使用空压机的部门,必须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发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检查,组织整修,严禁空压机带病运行。第五条 禁止空压机房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所需装用少量润滑油、清洗油的油桶、油壶、要存放在指定地点。第六条
9、空压机房要配备有消防器材,认真管理。不要随便移动或挪动它用。第七条 运转前请检查下列各事项:1、检查各部分螺丝或螺母有无松动现象。2、皮带松紧是否适度。3、管路是否正常。4、润滑油面是否适当。5、电线及电器开关是否合乎规定,接线是否正确。6、电源之电压是否正确。7、压缩机皮带轮是否可轻易用手转动(检查时须停机注意安全)。8、检查所有的阀是否均处于合适的位置及正确的启闭状态。9、检查系统并除去其内的外来异物。10、打开并再次关闭储气罐下部的排污阀。11、若系统设备检修后重新启动时,应除去所有为安全维护面安装的维修附件及维修用标志牌。第八条 设备管理保养与维修:1、保持机器之清洁。2、润滑油面每天
10、检查一次,确保空压机之润滑作用。3、不定期的检查皮带及各部位螺丝的松紧程度。4、每年将机器各部件清洗一次。5、每天检验所有的防护罩,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装置。6、定期检查空压机的压力释放装置,停车保护装置及压力表(一月一次),安全阀灵敏性,确保空压机处于正常工作状态。7、定期检查受高温的零部件,如阀、气缸盖、排气管道,清除附着内壁上的油垢和积碳物(半年一次),运转时,严禁触摸这些高温部件。第九条 每班下班前,对工作场地、设备、仪表、阀门、等打扫干净。空压机房地坪、墙壁、门窗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条 空压机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做到不违章操作,不冒险蛮干,做到“三不伤害”
11、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操作。第十一条 空压机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质,严禁无证操作。第十二条 空压机操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做好压力容器的日常工作,定期排污,检查压力表及试验安全阀。第十三条 依照巡检表要求检查受压部件是否泄漏变形等异常情况,检查压缩空气管道等工作状态是否正常。第十四条 空压机操作人员应对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定期检查,保证其灵敏、可靠、安全。第十五条 爱护和正确使用特种设备、工具及防护用品,加强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整改,确保安全装置齐全有效。二、压风自救实施细则第一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的安装标准(包括管路直径、安装组数、每组个数、吊挂高度),随作业规程一并下发贯彻。机电队
12、负责管路的加工,各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的压风自救系统由现场施工队负责安装。第二条 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安装规格为:压风自救主管路大巷为100;压风自救分管路(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为50。第三条 采煤工作面两顺槽距工作面2540m的距离分别安设两组压风自救装置,每个压风自救箱里有5套面罩,掘进工作面距迎头2540m的距离安装两组压风自救装置,每个压风自救箱里有5套面罩。安装距离超过规定,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第四条 压风自救装置要安装在地点宽敞、支护良好、没有杂物堆积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要保持在0.8m以上,安装高度按距底板1.5m左右,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达不到要求,每处对责任单位罚款1
13、00元。掘进工作面的压风自救系统由在该区域施工的区队管理维护,丢失照价赔偿。压风自救装置上的煤尘要及时清理,经常保持清洁,一处不合格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压风自救系统下面或管路上不得堆放杂物,否则每项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第六条 管路敷设要牢固平直,压风管路每间隔3m吊挂固定一次,管路吊挂不符合要求,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进入采掘工作面巷口的进风侧要设有总阀门,中间每100m设置一个分阀门,每缺少一处阀门,罚责任单位100元。第七条 各采掘区队必须保证所负责区域内压风自救系统完好性和安装的规范化。第八条 凡压风自救系统存在残缺(缺少阀门、阀门损坏或不起作用、无减压阀等),每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
14、元。第九条 掘进工作面贯通后,掘进队拆除多余的压风自救装置并按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配齐两巷所需压风自救装置。巷道移交时,两巷压风自救系统交于巷道(或设备)接收单位进行管理。工作面安装完毕后压风自救系统随工作面一起移交施工单位管理,施工单位按规定负责工作面回采期间压风自救管路的移动、拆除和装置的维护等。若不及时拆除、维护,压风自救装置丢失,责任单位照价赔偿。第十条 已交付使用的巷道及车场内的压风自救系统随巷道移交,由分管单位负责管理、维护(掘进队使用的由掘进队负责管理、维护)。不再使用的压风自救管路由施工单位负责拆除、回收,运到指定地点。第十一条 各掘进工作面安装后但不再使用的压风自救系统要
15、及时拆除,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拆除回收的管路要靠帮摆放整齐,压风自救装置要清洗后后妥善保存,不得吊挂于任何地方的巷帮上,否则每项对施工队罚款100元。如造成压风自救装置损坏的,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加倍处罚。第十二条 机电队要确保地面压风机的正常运转,若出现无计划停风,对机电队罚款500元。第十三条 回采工作面回采期间进、回风巷巷道如需扩修时,施工队要采取措施保护压风自救系统,因扩修导致管路落地,扩修结束后要按原安装标准及时恢复,否则对施工队罚款50元/米,导致了系统的损坏,按价赔偿。因扩修导致系统的损坏,致使扩修段里侧无风影响压风自救装置正常使用的,对施工队罚款500元。第十四条 回
16、采工作面在生产过程中,由采煤队负责对压风管路进行维护管理,按标准吊挂。第十五条 各采掘工作面现场瓦检员、安检员是现场压风自救系统的管理监督员,每班的瓦检员、安检员必须对所负责区域的压风自救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细致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施工单位联系,责令整改,并向调度汇报。第十六条 往各采掘工作面运送物料时撞坏压风自救系统的,按系统的损坏情况照价赔偿,造成停风的罚款500元/次。第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对领取或回收上来的压风自救管路、自救装置及阀门要妥善保存(包括损坏的系统),如果丢失,按价赔偿。第十八条 各采掘工作面的压风自救系统需要停风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调度室、安检科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
17、进行作业。第十九条 压风自救管路及压风自救装置均由安装单位领取(包括加工的压风管路配件)。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通维队负责补充完善本制度。 三、压风自救系统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制度第一条 压风系统必须及时做好检查、维护工作,以确保一旦发生突变时能可靠使用。第二条 每班当班班长打开汽水分离器排水孔,排出积存在内的积水与杂质。第三条 每班要逐个打开自救装置,作通气检查,如发现气不足或无气流出,要当班更换,如有连接不牢和漏气现象,要及时处理保证装置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第四条 压风自救装置上的煤尘要及时清理,经常保持清洁。第五条 在回采工作面生产过程中,由采煤队负责对进、回风巷压风
18、管路进行维护管理,按标准悬挂。第六条 机电队要保证井下管路上安装的汽水(油)分离器的良好性,避免压风自救系统内存水,影响系统的正常使用,确保压风机的正常运转。第七条 系统维护和保养人员要经常对管路、自救箱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以保证压风自救系统安全可靠。第八条 经常检查压风自救装置的连接件是否牢固可靠,连接处密封是否严密,有无漏气现象,流量是否达到标准,否则应及时修理恢复,投入正常使用。四、压风自救系统使用培训制度第一条 每年组织一次压风自救系统使用演练,确保每位入井人员都能正确使用压风自救系统。第二条 井下员工必须熟知自救装置的安装地点、使用方法,便于发生灾害时能迅速自救。第三条 教
19、育职工应爱护压风自救系统装置,发现损坏该系统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及时采取措施修复并投入使用。第四条 教会现场每个职工,必须掌握压风自救装置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第五条 凡新设置的压风自救系统装置由各施工队队长向职工交待清楚设置的路线和地点。第六条 新到矿职工除按为期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外,还必须对压风自救系统的知识进行培训,否则一律不准入井。第七条 凡发现损坏压风自救系统装置的人员一律从重处理。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制度为了提升矿井安全防护水平,确保通讯联络系统的使用可靠,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改动通讯线路,特殊情况需要对通讯线路改动,必
20、须向调度室进行申请。调度室根据生产需要及设备运行情况确定改动方案。 第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改变或影响通讯系统补偿电源的正常供电。当拆除或检修线路而影响通讯系统正常供电时,必须提前通知调度室,不得私自进行,否则对施工负责人进行处罚。 第三条 出现通讯中断、信号故障时,调度室应立即分析、查找故障原因,确定故障范围。并立即组织维修人员解决处理。 第四条 各使用单位不得强安、强要、强撤通讯设备和缆线等。需新增电话及相关设备时,必须提前向调度室提出书面申请。调度室设计施工时,必须根据移动通讯系统的布局,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案,不得以破坏系统总体性能与结构为代价而擅自施工。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未经调度室同
21、意私自改变移动通讯设备位置、一经发现将给予罚款。严重者按照事故进行分析。 第六条 使用井下防爆电话机,必须按照使用要求进行使用及维护。不得随意更改设备参数。 第七条 相关单位对管辖范围或工作场所内的通讯缆线设备设施负有监护责任。通讯缆线途经单位的管辖范围,由该单位负责对通讯缆线的管理,同时要严格对通讯缆线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失和损坏井下通讯分线盒、放大器、缆线。凡丢失和损坏的,对责任单位给予处罚,对责任人给予处罚,并由责任单位按价赔偿,承担因通讯中断造成的后果。属于故意破坏的,按照影响范围及性质程度,加倍进行处罚。 第八条 移动通讯设备出现故障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到调度室更换。通讯设
22、备统一由调度室维修并提供备用设备。非正常原因损坏的按照调度处罚制度处罚。 第九条 采煤工作面的通讯缆线及相关设备随工作面的推进要及时回撤盘放整齐,坚决不允许图省事、怕麻烦而随意裁断,否则给予罚款。回撤缆线盘放过多的,可以从缆线接头处断开并及时升井移交。第十条 监控维修人员应每班下井检查、监督通讯相关设备、缆线的使用情况。对不按标准使用的,调度室有权出具罚款单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第十一条 矿用有线调度通信电缆必须专用,安全监控调度台录音应当保存3个月以上。第十二条 有线调度通信系统应当具有选呼、急呼、全呼、强插、强拆、监听、录音等功能。第十三条 有线调度通信系统的调度电话至调度交换机必须采用矿用
23、通信电缆直接连接,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严禁调度电话由井下就地供电,或者经有源中继器接调度交换机。调度电话至调度交换机的无中继器通信距离应当不小于10km。第十四条 建立建全通信设备、设施、仪表的技术档案,并进行分类管理妥善保存。第十五条 监控技术人员及时修改和绘制井下通信系统图,并报矿长和总工程师签字审阅。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一、供水施救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 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AQ1020-200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系统中的设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各自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1.自制件经检验合格、外协件、外购件具有合格证或经检验合格方可用于装配。 2.装置的水管、三通及阀门及仪表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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