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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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条 矿长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安全管理工作负全责,各副职对分管的工作负安全管理责任,坚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第二条 矿总工程师对全矿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技术管理责任,副总工程师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技术管理责任,技术管理必须保证安全生产。第三条 业务科室对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责任,科室长是业务保安的第一责任者,副职对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任,并对正职负责,专业工程师对其主管业务保安负责,科室间要配合搞好安全工作。第四条 各科室、生产单位、对所管辖范围的安全工作负责。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副职对其主管范
2、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任,并对正职负责,技术员对其主管工作负安全技术责任,技术上要超前管理。第五条 安全检查员对所管辖区域工作场所的安全工作负责,严格监督检查,必须做到工作地点“不安全不生产”。并坚持“一般隐患不过班、严重隐患不过天”的原则。第六条 区队长、班组长对所管辖区域的安全工作负责,是本队、本班组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副队长、副班长对其主管的安全工作负责,并对队长、班长负责。 第七条 安全管理人员应各负其责,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汇报处理,在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中起表率作用。第八条 职工个人是现场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对其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做到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拒绝违
3、章指挥。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第一条 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安全生产情况,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特殊情况下及时召开有关安全生产专业会议和现场安全办公会议。第二条 矿安全办公会议由矿安全第一责任者主持,矿领导出席,各专业副总,各生产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参加。第三条 安全办公会议主要传达贯彻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管理的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解决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并责令有关科室和生产单位限期整改落实。第四条 安检科通报本次安全办公会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落实上次安全办公会议的执行情况,通报有关事故和隐患及违反“三违”处理意见,分析本矿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第五条
4、 各生产单位提交有关现场安全生产方面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业务科室给予回复,并针对本专业存在的问题进行安排。第六条 各专业副总对安全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从技术方面提出解决方案。第七条 矿领导对各专业各生产单位提出的问题及安全隐患进行全面安排、部署,保证时限、责任人、资金、措施、预案五落实。第八条 安检科根据会议精神,及时写出会议纪要,下发各有关科室和生产单位认真落实,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安全目标必须根据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及公司下达的指标,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在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中,明确提出本年度的安全控制指标和安全奋斗目标。 第二条 根据矿制定的安全奋斗目标,
5、各科室、区队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相应编制本年度的安全控制指标和安全奋斗目标。 第三条 坚持目标管理,严格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必须按照个人保班组、班组保区队、区队保矿的原则,层层把关,层层落实,做到责任到人。 第四条 建立健全目标管理体系,形成自上而下的安全管理网络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馈网络。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台账,做到信息准确,反馈及时。 第五条 安检科在每次安全办公会通报安全目标管理的落实情况,每月考核、评比、兑现,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抓好下一步安全目标的落实工作。 第六条 矿综合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广播电视、专栏、牌板等舆论工具,广泛宣传安全目标管理对安全生产的作用和
6、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目标管理深入人心。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第一条 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投入保障方面的方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章制度,矿井必须达到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要的资金投入。第二条 公司划拨的安全资金和政策性安全投入资金,矿财务科必须有计划的统一安排,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第三条 矿年初制定安排各项指标时,必须首先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保项目、资金落实;其次,安排用于安全设施、装备、培训等其它安全生产投入的计划资金,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到位。第四条 公司财务科对安全资金,根据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下达投资计划,保证逐月完成,资金不到位,要及时查明原因,对于影响安全
7、生产的要追究其责任。第五条 按照“三同时”的原则,安检科要严格把关,矿上的每项工程必须有安全设施的有效投入,否则停止一切设计、施工和生产。第六条 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等安全基础投入资金,矿上有关科室必须严格落实,保证资金到位。第七条 对于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安全投入资金,必须坚持“先投入,后落实资金的来源”的原则,保证特殊工程不受资金的影响。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第一条 成立以矿长为组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为副组长,有关副总工程师、业务科室科长、区队长为成员的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机构,负责全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第二条 煤矿设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
8、,专人负责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规划的制定和月计划安排,负责日常达标工作检查组织和管理。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实施。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管理规定。第五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验收实行定期检查和动态检查,定期检查由标准化办公室组织每旬进行一次检查验收,每月末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的检查验收;动态抽查由矿不定期组织,检查各单位工程质量和各项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执行情况。第六条 矿对区队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结构工资制度,坚
9、持重奖重罚。每月从单位工资总额中按考核扣除,按实际达标项目实行分专业,旬检查、月验收,年终综合考评兑现奖罚。第七条 每次检查验收,所有参加检查的人员都必须在原始检查记录表上签字,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检查验收资料保持原始性、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第八条 矿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例会,研究解决安全质量达标中出现的问题,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过程中的目标、制度及责任落实情况,总结安排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重点。第九条 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要加强对区队长、安检员、班组长、质量验收员和特殊工种的培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技术素质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文化素质。第
10、十条 每月开展一次评优评差活动,每季度评比一次“示范”区队,重点抓两头,表彰先进,批评落后、促进中间,推动全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面健康发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第一条 矿结合公司每年安全培训计划,安监科编制本年度安全技术培训计划,以文件形式下发到矿下属各单位。第二条 安全培训必须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正规培训与经常性教育相结合、脱产培训与岗位培训相结合”的要求,坚持“强制培训、考试发证、持证上岗”的原则,进一步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第三条 安全培训工作由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安监科对职工培训统一管理,教学内容除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知
11、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外,结合安全形势和本矿安全实际情况,安排具有针对性的学习内容。第四条 安全教育培训要求1.培训时间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时间。2.直接从事煤矿井下职工都必须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由有资质的有关部门发给“特种作业证”,持证上岗;安管人员持相关有效证件上岗。4.下井实习和参观的人员在入井前必须学习有关的安全知识和注意事项,经安检科同意后方可入井。5.调换井下工种的人员必须严格把关,坚决杜绝未经换岗培训职工入井,并且建立职工培训档案,每季度由安检科将培训情况在矿安全办公会议进行通报。第五条 各生产单位必须利用每班班前会
12、、每周学习会向本单位职工学习矿下发的安全技术文件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第一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台账,制定专人负责记录和上报,记录要清楚,上报准确及时。第二条 各单位第一责任者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全面负责,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各业务科室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第三条 事故隐患的整改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负责,副职组织各业务科室进行隐患排查,做到“时限、责任人、措施、资金、预案”五落实。第四条 安检科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改,并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和落实情况的汇报。第五条 矿各科室在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每月
13、必须组织一次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隐患等级的认定,按级别和类别,由安全检查科统计逐级上报,A级报公司、B级报主管矿长、C级报安全检查科落实处理。第六条 各科室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各生产单位要按期落实整改,不能落实整改的要及时上报说明原因和理由,否则,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事故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第七条 公司和矿领导查出的安全隐患,业务科室和生产单位要按期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对上级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安全检查科要及时汇报整改落实情况,定期上报整改结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设置专门安全监督检查管理机构安检科,并配备符合
14、要求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条 安检科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有效地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第三条 经常深入现场,严格监督检查,查隐患、堵漏洞、查岗位、反违章,保证各个工作场所时时检查不断线,时时处于监控状态。对于存在的各类问题和隐患必须按“五定”原则落实处理定标准、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定责任第四条 监督检查各生产单位的学习、班前会以及各种安全活动,查各机房、硐室的台账、记录以及岗位人员的应知应会情况,组织追查矿发生的各类事故。第五条 按时组织召开每月的安全办公会。落实会议的各项内容,参加业务科室组织的各种专业会议,提出安全
15、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六条 积极组织矿上的各种安全质量大检查,督促业务科室和生产单位落实整改查出的各类问题,积极组织参与安排矿内各种安全活动。第七条 科学管理,靠前指挥,抓好安全信息工程。井口信息站、调度信息中心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信息要准确、可靠,反馈信息要及时,及时加强信息网络建设,科学的指导矿井安全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第一条 矿内使用的各种安全技术文件必须由各级技术管理人员审核签字,总工程师审批后生效,审批手续不全的技术文件,不能下发,更不能使用。第二条 各类工程设计、方案、作业规程由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矿总工程师组织各有关技术管理人员参加会审,并签字打印下发。第三条 各种安全
16、技术措施由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生产单位、业务科室负责人和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打印下发。特种作业必须由矿长审批。第四条 各种图纸、技术资料以及各种安全技术报表必须由科室主管领导、专业副总和总工程师审阅签报。第五条 矿上的各种安全技术文件必须下发到各有关生产单位、科室、副总以及主管矿领导,并由业务科室督促落实。第六条 各种技术措施、规程的编制、审批应由主管业务科室负责指导和把关,确保技术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内容全面、具体、针对性强,能够有效指导现场安全生产。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 根据国家对煤矿井下使用设备的要求,矿所有购进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防爆性能的要
17、求,要有“防爆产品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否则不准使用。第二条 机电科、物资供应科对矿所有设备、器材必须建立专用台账,专人管理,井下使用的设备、器材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否则,一律不准入井。第三条 矿用设备、器材入库前要做到“三个明确”1.明确使用前的检测标准、程序、方法和检验单位、人员资质;2.明确使用过程中的检验标准、周期、方法和检验单位、人员资质;3.明确维修、更新和报废标准、程序和方法。第四条 设备器材的维护、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设备的性能、原理、结构和维护技术,并且按说明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第五条 井下所有升井的设备、器材都必须详细检查、清洁,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处理,保证完
18、好入库。第六条 设备、器材管理人员要经常向有关业务科室汇报设备、器材的使用、维护和检修情况,业务科室经常检查设备、器材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备、器材的完好使用。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为防止矿井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现对矿井的顶板、水、火、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管理作出如下管理规定:第一条 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第二条 必须对矿井可能存在的危害进行评价。第三条 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一)矿井顶板事故预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采、掘工作面工程及所
19、有其它井下工程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管理规定做好顶板管理,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有关科室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第二条 采煤工作面,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工作面禁止采煤作业。用垮落法控制顶板,顶板不垮落、悬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开采作业,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它措施进行处理。第三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严禁在控顶区内提前摘柱。采煤工作面遇到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第四条 加强掘进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敲帮问
20、顶、用好前探梁;对掘进巷道贯通要作好防止透水、防止有害气体超限、防止通风系统混乱、防止放炮崩透着火、防止崩坏设备、防止贯通伤人、防止冒顶等工作。当两个掘进工作面相距20米时(综掘50米),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并不得停风,实行单工作面掘进。 第五条 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六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放顶人员必须站
21、在支架完整的安全地点工作。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第八条 采掘工作面防止漏煤的注水措施和具体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九条 采掘工作面要坚持有组织地进行顶板动态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并定期对顶板管理和监测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第十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前探梁。严禁空顶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第十一条 采用锚网、锚喷等支护时,锚杆必须做拉拔试验,必须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第十二条 生产技术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分析顶板活动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二)矿井瓦斯事故预防管理制度第
22、一条 每一个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测两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测3次。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一次。第二条 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报告。第三条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并进行签字。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技术措施,进行处理。第四条 每一矿井必须从生产管理上对采掘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具体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井下各处瓦斯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第六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
23、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第七条 井下所有的盲巷、报废巷道和采区必须打栅栏,挂上警示牌。栅栏和警示牌的位置和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加管理。(三)矿井水灾事故预防管理制度第一条 矿井每年必须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第二条 矿井每年雨季前必须对井上、下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安全程度评估。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第三条 矿井必须有水文地质和矿区范围内老窑积水资料,对地下水有“探、防、堵、截、排”的综合措施。第四条 地面防治水1.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2.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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