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区动火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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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目的为规范生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区的动火作业,杜绝因动火作业引发火灾事故,结合施工实际情况,特编制易燃易爆区动火作业指导书。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工程的施工区域内易燃易爆区的动火作业。3定义3.1动火作业:指在矿区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3.2易燃易爆区:本工程的易燃易爆区主要指天然气供气设备区、氧气供气设备装置区。4相关要求4.1易燃易爆区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1)易燃易爆区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动火证(下简称作火证);(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
2、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3)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施工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应升级管理;(4)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米内不得摆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米内不得摆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5)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6)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不应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7)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
3、火种后方可离开。4.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4.1易燃易爆区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2)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本矿武保科,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4.3相关人员职责要求(1)动火作业负责人要求负责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2)动火人的要求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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