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矿山外包工程专项检查自查自改工作方案(矿安〔2026〕86号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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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外包工程专项检查自查自改工作方案目录一、工作目标2二、组织领导2三、时间安排3(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3(二)全面自查阶段(2026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3(三)集中整改阶段(2026年10月16日至10月31日)4(四)总结报送阶段(2026年11月1日至11月5日)4四、自查范围4五、重点检查内容5(一)矿山通用方面5(二)煤矿方面6六、隐患整改及信息报送要求7七、工作要求8附件110附件217附件318附件419矿山外包工程专项检查自查自改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山东青岛市北海造船厂一货轮火灾事故教训,有
2、效整治矿山领域违规分包转包行为,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外包工程专项检查的通知(矿安202686号)要求,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026年10月底组织开展矿山外包工程专项检查。为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全面排查整治本矿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发包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八条硬措施”硬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对本矿全部外包工程开展拉网式、全覆盖自查,全面摸清外包工程和承包单位底数,深入排查整治违规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落实发包方对承包单位管理、
3、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要求,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实现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范有序,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二、组织领导为确保自查自改工作扎实开展,成立矿山外包工程专项检查自查自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矿主要负责人副组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经营副矿长成员:安全管理科、生产技术科、机电管理科、调度室、人力资源科、财务科、经营管理科等部门负责人,涉及外包工程的区队负责人,各外包工程承包单位项目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科,负责自查自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汇总统计和资料报送等日常工作。各分管副矿长按照业务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外包
4、工程的自查组织和隐患整改督办;各承包单位项目部负责人是本单位承包工程自查自改的第一责任人,须同步组织开展本单位自查,并配合做好迎检准备工作。三、时间安排本次自查自改工作自即日起至2026年10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实施。(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矿安202686号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本矿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检查标准和时间节点;组织各部门、区队及各承包单位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开展宣贯培训,做到通知精神传达至每一个外包项目部、每一名外包从业人员;各承包单位对照通知要求同步制定本单位自查安排。(二)全面自查阶段(2026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各部门、
5、各区队和各承包单位对照本方案确定的通用方面13项、煤矿方面11项重点检查内容,逐项逐条开展自查,认真填写矿山外包工程专项检查自查自改检查表(附件1)和外包工程及承包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2),做到外包工程全覆盖、检查内容全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盲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联合检查,对各承包单位自查情况进行复核验证。(三)集中整改阶段(2026年10月16日至10月31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隐患,严格按照定整改措施、定责任人员、定整改资金、定整改时限、定应急预案的“五定”原则,逐项建立整改台账(附件3),实行闭环管理、验收销号。能够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落实防范措施,限期整改;存在重
6、大事故隐患的,立即停止相关作业,撤出人员,制定专项整改方案,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分包转包、挂靠资质等重大问题,依法依规依合同严肃处理,坚决清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承包队伍。(四)总结报送阶段(2026年11月1日至11月5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自查整改情况,形成自查自改工作总结报告,填写煤矿外包自查情况统计表(附件4),经矿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及时报送属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同时做好迎接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抽查的各项准备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工作开展情况、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典型案例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四、自查范围本次自查
7、范围覆盖本矿全部外包工程及其承包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井下掘进工程、井巷维修工程、采煤作业相关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运输工程、钻探物探工程、地面土建及安装工程等以合同形式发包给外单位实施的各类工程;实行整体承包、承托管理的,对委托方与承托方双方责任落实情况一并检查;对各承包单位再分包、劳务用工情况进行穿透式核查,查清实际施工队伍和用工来源。五、重点检查内容(一)矿山通用方面1. 发包方、承包方是否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否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承包方是否存在不履行协议、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2. 发包方是否落实主体责任,对外包单位是否实行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发包
8、方是否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3. 发包方是否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是否及时督促整改。4. 发包方是否存在压缩合理工期、违章指挥、强令承包方冒险作业等行为。5. 发包方是否按规定足额提取、拨付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承包方是否及时将发包方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是否存在挪作他用的行为。6. 发包方是否督促承包方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演练。7. 发包方是否存在技术交底不清。8. 承包方项目部负责人是否兼任其他项目负责人、是否到岗履职。9. 承包方新入职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特
9、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10. 承包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否对其项目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现场检查;承包方是否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11. 井下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12. 地下矿山工程项目是否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13. 监管监察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内容。(二)煤矿方面1. 矿井发包是否存在未按规定采取整体承包形式的行为。2. 矿井是否存在整体发包给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未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3. 实行整体承包的矿井,是否重新取得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4. 实行整体承包的矿井,承包方是否再次将矿井转包、分包给其
10、他单位或者个人。5. 矿井是否将井下采煤作业,露天煤矿是否将坑下采煤工程(包括采装、运输)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完全实现无人驾驶运输的露天煤矿承包单位除外)或者个人。6. 矿井是否将井下掘进作业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井筒,井下煤仓,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场、主运输、主通风、主排水、主要机电硐室岩石开拓工程除外)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与发包矿井隶属同一煤矿企业的单位除外)或者个人。7. 承包方是否存在施工队伍挂靠情形或者将井筒、井下煤仓、井下新水平延深岩石开拓工程转包。8. 整体承包煤矿承托方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以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9. 整体承包煤矿委托方是否下达超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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