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号令与贵州培训办法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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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92号)贵州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黔能源煤安202357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92号)贵州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黔能源煤安202357号)解读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
2、办法。规定与办法区别规定有法律责任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是指贵州省内依法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煤
3、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等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第三条省能源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监管的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
4、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第四条煤矿企业是本企业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其分管范围内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负责。煤矿企业必须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负责。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
5、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第五条煤矿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作。通过学历教育、安全培训、变招工为招生、师带徒等措施,实现从业人员队伍专业化。师带徒第二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煤矿企业按规定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并按规定用于安全培训。第
6、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与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第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16)规定的,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必须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第八条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
7、,必须逐级将教师、教学和实习与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上报省能源局。报备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一)学员登记表,包括学员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等情况;(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三)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的情况;(四)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的情况;(五)其他有关情况。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保存。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8、档案的内容包活:(一)学员登记表,包括学员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等情况;(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三)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的情况;(四)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的情况;(五)其他有关情况。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书面档案、电子档案均可)必须按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保存。第九条煤矿企业除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外,还应当建立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一)培训计划;(二)培训时间、地点;(三)培训课时及授课教师;(四)课程讲义;(五)学员名册
9、、考勤、考核情况;(六)综合考评报告等;(七)其他有关情况。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六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第十条煤矿企业除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外,必须建立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一)培训计划;(二)培训时间、地点;(三)培训课时及授课教师;(四)课程讲义;(五)学员名册、考勤、考核情况;(六)综合考评报告等;(七)其他有关情况。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必须保存3年以上,煤矿特种作业人
10、员的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必须保存6年以上,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必须保存3年以上。第十一条省能源局负责制定从业人员考试点的设置标准、数量及相关考核要求,并动态监督管理考试点达标情况。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第十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
11、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法人代表、总经理、煤矿矿长等人员。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包括部门正职、副职和技术负责人)。二级部门副职均要培训第十一条 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
12、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二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第十三条煤矿企业“五职矿长”和煤矿企业集团公司“五职经理”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3年以上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其中,煤矿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应当具有煤矿相关专业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初始学历。高瓦斯、突出矿井的“五职矿长”及煤矿企业集团公司下属煤矿含有高瓦斯、突出矿井的“五职经理”应当具有5年以上突出矿井现场管理工作经历。煤矿企业分管采煤、掘进、通风、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工作的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煤矿安全
13、生产相关工作经历。煤矿企业董事长兼任总经理或矿长的,要具备上述学历和相关工作经历要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区、科、队)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煤矿相关专业指采矿、机电、通风、安全、地测、矿建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对学历有明确要求,更细化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每年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训。第十四条煤矿企业每年必须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
14、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训,并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第十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标准,建立国家级考试题库。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考核标准,建立省级考试题库,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第十五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由国家级考试题库和省级考试题库组成。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及题库。省能源局结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的考核标准,建立省级考试题库,并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备案。第十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15、)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和职业健康基本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五)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六)其他需要考试的内容。第十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程规范标准;(二)煤矿开采、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和职业健康基本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五)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
16、例分析;(六)其他需要考试的内容。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健康等知识;(三)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四)应急管理的内容及其要求;(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考试的内容。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程规范标准;(二)煤矿开采、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健康等知识;(三)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及职
17、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四)应急管理的内容及其要求;(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考试的内容。第十六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含所属在京一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以外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考核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考核,并提前公布考核时间。第十八条省能源局负责全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负责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明)。
18、第十七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考核部门接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请及其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相应的考试;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对申请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第十九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自任职之日
19、起6个月内通过省级考试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第二十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第十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点采用计算机方式进行。考试试题从国家级考试题库和省级考试题库随机抽取,其中抽取国家级考试题库试题比例占百分之八十以上。考试满分为一百分,八十分以上为合格。考核部门应当自考试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试在规定的考试点采用计算机方式进行。考试试题从国家级考
20、试题库和省级考试题库随机抽取,其中抽取国家级考试题库试题比例占80以上。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核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申请人可在省能源局官方网站查询公告结果。第十九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合格后,考核部门应当在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明)。考核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考核部门应当告知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第二十条考核部门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
21、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每三年考核一次。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合格后,省能源局在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考核合格证明,考核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考核部门告知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第二十三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每3年考核一次,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考核换证。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第二十一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工种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煤矿安
22、全监察局确定,并适时调整;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范围。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操作作业、煤矿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等的从业人员。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对特种作业人员有调整的,遵照调整规定。应急202645号特种作业煤矿增加了调度作业、防冲作业;将采煤、掘进机司机分开第二十二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自2018年6月1日起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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