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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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二零二六年五月汇报人:林府进致力于安全科技 提升生命保障个人简介 林府进,研究员,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首席专家、瓦斯分院总工程师。长期从事瓦斯防治、防突技术研究工作。参与和主持了国家“九五”至“十三五”、发改委、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及部、院等20多个重大科研项目。主持完成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安全生产能力核定(抽采)等7项国家或行业标准;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10余项。获省部级科技奖励14项,其中一等奖6项,二等奖5项,优秀专利奖1项;公开发表论文20多篇。获“第三届全国煤炭工业生产一线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全程参与2016、2025版煤矿安
2、全规程防突章节修订工作,并担任执笔人;全程参与2019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修订工作,并担任执笔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煤矿安全规程(2025)“一通三防”部分宣贯培训专家之一。目录 C O N T E N T S1前 言新规程中通风瓦斯管理相关规定2瓦斯参数监测技术及装备3瓦斯灾害防治新技术及新装备4前 言 一煤炭是我国能源安全的“压舱石”和“稳定器”前 言 一u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灾害威胁愈发严峻 2025年全国煤矿数量已从“十四五”初期的4600余处优化至约4300处;2024年,煤矿发生事故30起、死亡103人,较大以上事故12起,重大事故1起;目前全国灾害严重生产煤矿还有1128处、
3、其中489处煤与瓦斯突出生产矿井。u 瓦斯是煤矿“第一杀手”,2005-2023年,较大以上瓦斯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占比均达50%以上。煤矿瓦斯事故时有发生2021年4起2022年8起山西阳泉石港煤矿2021年“3.25较大突出事故贵州金沙县东风煤矿2021年“4.9”较大突出事故河南鹤煤公司六矿2021年“6.4”较大突出事故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滴道盛和煤矿2021年“6.5”突出事故四川兴文县玉竹山煤矿2022年“110”突出事故贵州贵阳利民煤2022年“3.2”较大突出事故云南富源县平庆煤矿2022年“3.15”突出事故云南昭通市镇雄县融安煤矿2022年“4.3”突出事故河南省陈四楼煤矿20
4、22年“4.10”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贵州盘县板桥镇东李煤矿2022年“8.16”较大突出事故四川古蔺县宏达煤矿2022年“927”突出事故四川荥经县安达煤矿2022年“1227”突出事故前 言 一煤矿瓦斯事故时有发生贵州黔西谷里煤矿2023年“3.19”石门揭煤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云南田坝煤矿2023年“11.27”石门揭煤炮后诱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湖南省涟源市金鸡煤矿2023年“11.28”煤巷掘进炮后诱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辽宁阜新弘霖煤矿隐瞒未报“627”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7人死亡、7人受伤河南天安煤业十二矿“112”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16人身亡湖南塘冲煤矿“4.5”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4人身亡云
5、南镇雄平顶山煤矿“6.7”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3人遇难、5人受伤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三桃乡沟头煤矿“8.18”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山西省晋中华阳集团平舒煤矿“10.23”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2人身亡河南平宝煤业有限公司首山一矿“1.12”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金河煤矿“4.13”二氧化碳突出事故镇雄县五德镇大营煤矿“12.25”煤与瓦斯突出事故2024年5起2025年?起2023年4起前 言 一煤矿瓦斯治理任重道远,加强煤矿瓦斯治理是发展的根本之策!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矿井逐渐进入了高瓦斯区域或突出危险区域,且受勘探程度影响,瓦斯赋存不清,瓦斯灾害的治理难度逐步加大。随着煤矿生产系统延伸、
6、生产向集约化发展,矿井通风系统更加复杂、抗灾能力减弱。国家安全生产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煤矿“零超限”、“零突出”、“零死亡”理念。大多数产煤地区确立了煤炭产业安全、高效、绿色发展的纲要,提出了推进“六大发展”、煤炭产业“六型转变”等战略举措,并实施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前 言 一前 言 一煤矿突出防治要遵循的相关规章要求: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 建国以来,煤炭生产大量的安全生产经验和血的事故教训、使煤矿安全规程得到不断的完善。从1949年起,煤矿安全规程先后经过15次(经历10次全面修改和5次部分条文修改)修改。规程发展历程”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
7、相关规定 二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规程修订原则总局的“三原则、六要求”:三原则:1.事前防范;2.基本要求;3、可执行。六要求:1.汲取事故教训;2.汲取发达国家经验;3.改,不合理条款要改、4.没有出处的改;5.争,煤矿与煤矿企业;6.忌,推广产品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规程目录对比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原条文 2025版修订安全规程条文第一编 总则 第121条 第一编 总则 第125条第二编 地质保障 第2231条 第二编 煤矿地质 第2642条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三编 井工煤矿第一章 设计及井巷布置第4355条第一章 矿井建设 第二
8、章 矿井建设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440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662条 第二节 井巷掘进与支护 第4163条 第二节 井巷掘进与支护 第6386条 第三节 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第6469条 第三节 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第8792条 第四节 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第7185条 第四节 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第93109条第二章 开采 第三章 采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8894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10116条 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95-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117-139 第三节 采掘机械117-第三节 采掘机械140-144 第四节 建(构)筑物、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
9、煤柱开采122-第四节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145-第五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125-第五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148-155 第六节 防止坠落132-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规程目录对比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原条文 2025版修订安全规程条文第一编 总则 第121条 第一编 总则 第125条第二编 地质保障 第2231条 第二编 煤矿地质 第2642条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三编 井工煤矿第一章 设计及井巷布置第4355条第一章 矿井建设 第二章 矿井建设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440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662条 第二节 井巷掘进与支护 第4163条 第二节
10、井巷掘进与支护 第6386条 第三节 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第6469条 第三节 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第8792条 第四节 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第7185条 第四节 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第93109条第二章 开采 第三章 采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8894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10116条 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95-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117-139 第三节 采掘机械117-第三节 采掘机械140-144 第四节 建(构)筑物、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122-第四节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145-147 第五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125-第五节
11、 井巷维修和报废148-155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原条文 2025版修订安全规程条文第三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第一节 通 风135-第四章 通风156-187第五章 瓦斯与煤尘爆炸防治 第二节 瓦斯防治169-第一节 瓦斯防治188-205 第三节 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185-第二节 煤尘爆炸防治206-209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第六章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189-第一节 一般规定210-221 第二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203-第二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222-230 第三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212-第三节 局部综合
12、防突措施231-243第六章 防灭火 第七章 防灭火 第一节 一般规定246-第一节 一般规定244-254 第二节 井下火灾防治260-第二节 井上火灾防治255-261 第三节 井下火区管理277-第三节 井下火区管理262-285第七章 防治水 第八章 防治水 第一节 一般规定282-第一节 一般规定286-292 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289-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293-300 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297-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301-314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原条文 2025版修订安全规程条文 第四节 井下排水311-第四节 井下排水315-320 第五节 探
13、放水317-第五节 探放水321-329第五章 冲击地压防治 第九章 冲击地压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225-第一节 一般规定330-第二节 冲击危险性预测234-第二节 区域防治340-347 第三节 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234-第三节 局部防治348-354 第四节 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244-第四节 巷道支护与安全防护355-362第八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第十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第一节 爆炸物品贮存326-第一节 爆炸物品贮存363-374 第二节 爆炸物品运输338-第二节 爆炸物品运输375-379 第三节 井下爆破343-第三节 井下爆破380-409第九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
14、缩机 第十一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一节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374-第一节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410-427 第二节 立井提升 第二节 立井提升428-443 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408-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444-452 第四节 提升装置417-第四节 提升装置453-466 第五节 空气压缩机431-第五节 空气压缩机467-470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原条文 2025版修订安全规程条文第十章 电气 第十二章 电气 第一节 一般规定435-第一节 一般规定471-484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449-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485-491 第三
15、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456-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492-496 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线缆461-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线缆497-504 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 第五节 照明和信号505-510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475-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511-516 第七节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481-第七节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517-519 第八节 井下电池电源484-第八节 井下电池电源520-524第十一章 监控与通信 第十三章 监控与通信 第一节 一般规定487-第一节 一般规定525-527 第二节 安全监控490-第二节 安全监控528-542 第三
16、节 人员位置监测504-第三节 人员位置监测543-545 第四节 通信与图像监视507-第四节 通信546-547 第五节 视频监视548-549第四编 露天煤矿 第四编 露天煤矿第一章 一般规定510-第一章 一般规定550-566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原条文 2025版修订安全规程条文第二章 钻孔爆破 第二章 钻孔爆破 第一节 一般规定521-第一节 一般规定567-568 第二节 钻孔523-第二节 钻孔569-571 第三节 爆破525-第三节 爆破572-585第三章 采装 第三章 采装 第一节 一般规定539-第一节 一般规定586-587 第二
17、节 单斗挖掘机采装541-第二节 单斗挖掘机采装588-597 第三节 破碎552-第三节 破碎598-599 第四节 轮斗挖掘机采装542-第四节 轮斗挖掘机采装601-600 第五节 拉斗铲作业557-第五节 拉斗铲作业601-605第四章 运输 第四章 运输 第一节 铁路运输559-第一节 铁路运输606-610 第二节 公路运输564-第二节 公路运输611-617 第三节 带式运输机运输570-第三节 带式运输机运输618-第五章 排土574-第五章 排土622-630第六章 边坡583-第六章 边坡 第一节 滑坡危险性鉴定631-635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2022版煤
18、矿安全规程原条文 2025版修订安全规程条文 第二节 监测预警636-641 第三节 边坡管理583-第三节 边坡管理642-645第七章 防治水与防灭火 第七章 防治水与防灭火 第一节 防治水589-第一节 防治水646-651 第二节 防灭火595-第二节 防灭火652-653第八章 电气 第八章 电气 第一节 一般规定597-第一节 一般规定654-657 第二节 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601-第二节 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658-659 第三节 架空输电线和电缆603-第三节 架空输电线和电缆660-666 第四节 电气设备保护与接地610-第四节 电气设备保护与接地667-673 第
19、五节 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617-第五节 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674-679 第六节 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623-第六节 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680-683 第七节 照明和通信627-第七节 照明和通信684-685第九章 设备检修629-第九章 设备检修686-693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第一章 职业病危害管理637-第一章 职业病危害管理694-696第二章 粉尘防治640-第二章 粉尘防治697-711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原条文 2025版修订安全规程条文第三章 热害防治655-第三章 热害防治712
20、-713第四章 噪声防治657-第四章 噪声防治714-716第五章 有害气体防治660-第五章 有害气体防治717-719第六章 职业健康监护663-第六章 职业健康监护720-第六编 应急救援 第六编 应急救援第一章 一般规定672-第一章 一般规定729-739第二章 安全避险683-第二章 安全避险740-749第三章 救援队伍693-第三章 救援队伍750-755第四章 救援装备与设施699-第四章 救援装备与设施756-759第五章 救援指挥703-第五章 救援指挥760-764第六章 灾变处理708-第六章 灾变处理765-775附则720-721 附则776-777规程对通风瓦
21、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n煤矿企业及煤矿领导人员要求u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并根据煤矿的灾害类型、灾害程度、生产能力和规模等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技术管理体系。煤矿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煤层容易自燃煤矿应当配备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冲击地压煤矿应当配备专职防冲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煤矿应当配备专职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以上煤矿还应当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和专业队伍。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22、二n煤矿企业及煤矿领导人员要求 煤矿企业是指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煤矿是指直接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的业务单元,即煤矿企业是煤矿的上级公司。矿井具有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煤层容易自燃一种及以上灾害时,应当配备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煤矿“一通三防”具体工作。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地质副总工程师、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可以由1人担任。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n带班领导危险作业现场检查u新增条款第六条:带班矿领导应当对采煤、掘进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以及石门揭煤、探放水、巷道贯通、清理煤仓、强制放顶、火区密闭和启封、动火、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进行现场检查巡视
23、。停工停产期间可以不实行矿领导带班下井。井下无人作业,主要指井下除常规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抽排水等外,无其他作业。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n地面井抽采瓦斯要求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原条文 2025版修订安全规程条文第一编 总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三十五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矿井建设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 30%以上。*本条由第三编 井工煤矿 原第一章 矿井建设 第一节 一般规定调整至本条 第十三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首采区内有突出危险且瓦斯压力大于3MPa的煤层,必须进行地面钻井预抽,将瓦斯压力降至2M
24、Pa以下后,方可开工建设。本条款由矿井建设部分移至总则部分,该条款中“建设”指建井,是小范围概念,不宜放在矿井建设部分。原条款未明确矿井建设开工前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预抽的具体要求和目标,本条在总则中继续明确。本条的目的是强调先抽后建,对于瓦 斯 压 力 大 于3MPa 的情况十分危险,因此应当采用地面钻孔预抽的方式消除危险后才能进行矿井建设。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n资质管理要求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原条文 2025版修订安全规程条文第一编 总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
25、作出的结果负责。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瓦斯等级、冲击地压、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露天煤矿滑坡危险性等煤矿灾害等级鉴定应当纳入安全检测、检验范围,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并组织实施。两办意见指出:“将煤矿灾害等级鉴定纳入安全检测检验范围,及时公示鉴定结果。”同时根据领导批示,将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鉴定纳入检测检验范围。规程对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相关规定 二n煤矿地质工作要求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原条文 2025版修订安全规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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