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版-岗位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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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规程岗位职责逐条对照表编章节条2025新规重点学习人员/工种(建议)第一编总 则总则1第1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实际控制人;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卫生人员;全体从业人员第一编总 则总则2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实际控制人;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全体从业人员第一编总 则总则3第3条
2、 煤矿企业进行生产,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实际控制人;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第一编总 则总则4第4条 煤矿企业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并根据煤矿的灾害类型、灾害程度、生产能力和规模等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煤矿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煤层容易自燃煤矿应当配备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冲击地压煤矿应当配备专职防冲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煤矿应当
3、配备专职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以上煤矿还应当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和专业队伍。实际控制人;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通风/瓦斯人员;地测防治水人员;防突/抽采人员;防冲人员;职业卫生人员第一编总 则总则5第5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考核、安全目标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安全投入保障、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主要灾害预防管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生产安全设备采购查验、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领导带班下井(露天矿场)
4、、安全检查、安全生产奖惩、安全教育培训、劳动用工管理、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安全限员、安全监测、复工复产验收、值班、事故应急救援、应急演练等制度。 除上述制度外,煤矿还应当建立健全“三违”管理、入井检身、出入井人员清点、乘罐、测风、爆炸物品领退、井巷维修、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巡回检查、煤尘防治、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停送电、雨季巡视、重大风险灾害停产撤人等制度。此外,煤矿应当依法依规建立与灾害类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煤矿必须制定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实际控制人;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机电人员;通风/瓦斯人员;培训管
5、理人员;爆破人员;职业卫生人员第一编总 则总则6第6条 带班矿领导应当对采煤、掘进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以及石门揭煤、探放水、巷道贯通、清理煤仓、强制放顶、火区密闭和启封、动火以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等进行现场检查巡视。 井下无人作业时,可以不实行矿领导带班下井。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掘进人员;地测防治水人员;防灭火人员第一编总 则总则7第7条 煤矿企业、煤矿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 煤矿企业、煤矿必须支持工会等组织对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6、。实际控制人;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卫生人员;全体从业人员第一编总 则总则8第8条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实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卫生人员;全体从业人员第一编总 则总则9第9条 煤矿企业、煤矿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7、员必须具备与煤矿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实际控制人;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人员;全体从业人员第一编总 则总则10第10条 入井(露天矿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露天矿场)前严禁饮酒。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穿化纤衣服。 煤矿必须掌握入井(露天矿场)人员数量和井下人员实时位置信息。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全体从业人员第一编总 则总则11第11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积极推广使用自动化、智能化技术及设
8、备,鼓励和支持矿用产品研发和先进适用技术、工艺的应用。 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试验必须由煤矿企业进行方案论证、安全措施审批,并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煤矿应当建立安全设备台账,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对安全设备购置、入库、使用、维护、保养、检测、维修、改造、报废等进行全流程记录并存档。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实际控制人;五职矿长;安
9、全管理人员;职业卫生人员第一编总 则总则12第12条 煤矿应当遵循露天开采优先的原则,生产布局合理,采、掘(剥)、灾害治理平衡。实际控制人;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第一编总 则总则13第13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首采区内有突出危险且瓦斯压力大于3MPa的煤层,必须进行地面钻井预抽,将瓦斯压力降至2MPa以下后,方可开工建设。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通风/瓦斯人员;防突/抽采人员第一编总 则总则14第14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实际控制人;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卫生人员第一编总 则总则15第15条 煤
10、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际控制人;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卫生人员第一编总 则总则16第16条 煤矿应当根据生产计划、区域地质条件、灾害类型制定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组织实施,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当与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第一编总 则总则17第17条 井工煤矿必须按照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
11、的下列图纸:(一)矿井地形地质图和综合水文地质图。(二)井上、下对照图。(三)巷道布置图。(四)采掘工程平面图。(五)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六)通风系统图。(七)井下运输系统图。(八)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九)压风、供水、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注氮气、二氧化碳)、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十)井下通信系统图。(十一)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十二)井下避灾路线图。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机电人员;运输人员;通风/瓦斯人员;安全监控人员;地测防治水人员;防突/抽采人员;防灭火人员第一编总 则总则18第18条 露天煤矿必须按照规定填绘反
12、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地形地质图。(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三)综合水文地质图。(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五)供配电系统图。(六)通信系统图。(七)防排水系统图。(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九)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机电人员;运输人员;安全监控人员;地测防治水人员第一编总 则总则19第19条 临时停工停产的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通信、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机电人员;安全监控人员第一编总 则总则20第20条 煤矿
13、露天转井工开采或者井工转露天开采的,应当履行设计重大变更审查程序。实际控制人;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第一编总 则总则21第21条 煤矿企业、煤矿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员应急救援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 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培训。实际控制人;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全体从业人员第一编总 则总则22第22条 煤矿应当有创伤急救机构为其服务。创伤急救机构应当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实际控制人;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全体从业人员第一编总 则总则23第23
14、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实际控制人;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第一编总 则总则24第24条 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 瓦斯等级、冲击地压、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露天煤矿滑坡危险性等煤矿灾害等级鉴定应当纳入安全检测、检验范围,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实际控制人;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通风/瓦斯人员;防冲人员第一编总 则总则25第25条
15、关闭煤矿必须编制专项报告,并向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当予以说明。实际控制人;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防灭火人员第二编煤矿地质煤矿地质26第26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地质保障体系,健全地质工作管理机构或者岗位。煤矿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工作部门,制定地测工作规章制度,配齐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开展各项地质工作。五职矿长(按分管专业);地测防治水人员第二编煤矿地质煤矿地质27第27条 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查明煤矿地层、地
16、质构造、煤层、瓦斯、冲击地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隐蔽致灾因素,开展地质类型划分等工作。五职矿长(按分管专业);地测防治水人员;防冲人员第二编煤矿地质煤矿地质28第二十八条 煤矿必须编制地质勘探报告、建井(矿)地质报告、生产地质报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等;编绘地层综合柱状图、煤岩层对比图、地形地质图、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地质剖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图、采掘(剥)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建立地质信息数据库,并及时动态更新。 生产地质报告、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每3年修编1次,当地质类型划分未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合并编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煤
17、矿发生突水、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较大以上事故或者影响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的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煤矿应当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五职矿长(按分管专业);通风/瓦斯人员;地测防治水人员;防突/抽采人员;防冲人员第二编煤矿地质煤矿地质29第29条 煤矿建设前,应当对勘探报告的地质构造、煤层、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冲击地压危险性等地质条件的查明程度进行系统分析;核实井田范围内钻孔资料、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分布情况;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施工井筒检查孔,编制井筒检查孔报告、主要井巷工程预想地质剖面图及其说明书。当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和建设。五职矿长(按分
18、管专业);通风/瓦斯人员;地测防治水人员;防冲人员第二编煤矿地质煤矿地质30第30条 煤矿建设期间,建设工程揭露的地层、煤层、构造、瓦斯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勘探报告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五职矿长(按分管专业);通风/瓦斯人员;地测防治水人员第二编煤矿地质煤矿地质31第31条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五职矿长(按分管专业);掘进人员;通风/瓦斯人员;地测防治水人员第二编煤矿地质煤矿地质32第32条 煤矿建设、生产期间,必须对揭露的岩层、煤层、褶曲、断层、软弱夹层、裂隙、岩
19、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层和矿井涌水量变化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描述和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五职矿长(按分管专业);地测防治水人员第二编煤矿地质煤矿地质33第33条 煤矿建设竣工移交生产前,必须由建设单位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五职矿长(按分管专业);地测防治水人员第二编煤矿地质煤矿地质34第34条 煤矿生产期间,应当根据采掘地质条件的变化,选择有针对性的地面或者井下勘查技术,开展地质勘探,防止误揭煤层、含水层、含(导)水断层等事故的发生。露天煤矿应当查清边坡地质条件,并开展滑坡危险性鉴定。五职矿长(按分管专业);掘进人员;地测防治水人员第二编煤矿地质煤矿地质3
20、5第35条 煤矿生产期间,应当加强水文地质条件及导水通道调查评价,预测、预报涌水量及其变化。当水文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开展专门水文地质补充勘探。五职矿长(按分管专业);地测防治水人员第二编煤矿地质煤矿地质36第36条 矿井生产期间,各采区应当及时开展瓦斯含量、压力、涌出量及地质构造等瓦斯地质探测,为编制瓦斯地质图、瓦斯防治提供基础地质资料。五职矿长(按分管专业);通风/瓦斯人员;地测防治水人员第二编煤矿地质煤矿地质37第37条 矿井生产期间,应当收集资料,掌握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岩层冲击倾向性、地温异常等开采技术条件。五职矿长(按分管专业);通风/瓦斯人员;地测防治水人员;
21、防冲人员第二编煤矿地质煤矿地质38第38条 矿井生产期间,应当开展地面塌陷、岩层移动、裂隙发育等监测工作,发现异常后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诱发地质灾害。五职矿长(按分管专业);地测防治水人员第二编煤矿地质煤矿地质39第39条 煤矿必须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断层、陷落柱、地下含水体、井下火区等隐蔽致灾因素,并编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查,当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修编。五职矿长(按分管专业);地测防治水人员;防灭火人员第二编煤矿地质煤矿地质40第40条 巷道掘进和工作面回采前,应当根据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和重大灾害治理情况,
22、分析地质构造特征、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遗留煤柱、岩浆岩体、含水体、陷落柱、瓦斯、采空区等的查明程度,对异常情况开展超前探测,并编制地质说明书。五职矿长(按分管专业);采煤人员;掘进人员;地测防治水人员第二编煤矿地质煤矿地质41第41条 煤矿新采区开拓或者水平延深前,应当分析现有地质资料的可靠程度;当各类地质条件的查明程度不能满足新采区开拓或者水平延深需求时应当及时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补充勘探设计和地质勘探报告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五职矿长(按分管专业);地测防治水人员第二编煤矿地质煤矿地质42第42条 煤矿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实施煤层、岩层、构造、瓦斯、水等各类地质体的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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