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新规十七条规定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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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新规十七条规定制度汇编二二六年九月目 录企业主要负责人下井检查及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制度1安全监控系统数据管理制度3劳务和工程外包管理制度5入井人员定位及定员管理制度7企业主要负责人到矿履职报告制度9安全管理职责清单11“五量”数据管理制度14违法“四链”专项整治管理制度16安全生产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18新工人报备制度20新工人“师带徒”制度22矿领导包保制度24“无监控不作业、无照明不作业、无措施不作业”管理制度26“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28夏季消防安全风险隐患“百日攻坚”行动方案31工伤事故“举一反三”管理制度34企业主要负责人下井检查及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制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
2、落实山西省统筹煤炭行业发展和安全新规十七条关于彻底清理取缔隐蔽工作面、参照县级领导挂牌包保制度压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的要求,督促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坚决杜绝隐蔽工作面等违法违规行为,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最终受益人、幕后操控人。上述人员均为本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下井检查、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及其相关记录、报告、考核等管理活动。第二章下井检查管理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两个月至少下井检查一次,深入井下采掘工作面、
3、主要硐室、避难硐室、变电所、泵房、巷道维修点及各类边缘死角地点,全面检查安全生产状况。第五条下井检查重点内容包括:(一)是否存在隐藏采掘点、隐蔽工作面,是否存在“阴阳图纸”、假密闭、假资料等蓄意隐瞒行为;(二)采掘部署、生产组织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三)通风、瓦斯、防灭火、防治水、顶板管理等主要系统是否安全可靠;(四)安全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通信联络等主要生产安全避险系统运行是否正常;(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六)劳动组织、外委队伍管理情况;(七)其他应当检查的重点内容。第六条下井检查必须填写隐患单。检查人员
4、应当如实填写检查时间、路线、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等,并由检查人员签字。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能现场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由分管科室跟踪督办,实行闭环管理。第七条主要负责人下井检查应当留存影像资料,做到可查、可溯、可印证。下井检查隐患单、影像资料由安全监察科统一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第三章参加安全生产会议管理第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参加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包括矿早调度会、安全生产会等。第九条主要负责人参加安全生产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二)安排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第十条安全生产
5、会议如实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和议定事项。会议纪要(记录)由调度信息中心负责整理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考核第十一条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下井检查、参加安全生产会议,或者检查走过场、记录造假的,依照三违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二条安全监察科应当于每月底将主要负责人下井检查、参加安全生产会议情况汇总整理归档备查。第十三条对各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主要负责人长期不到矿履职、检查流于形式等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五章附 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安全监察科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全监控系统数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
6、西省统筹煤炭行业发展和安全新规十七条关于严禁监控系统数据造假的要求,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稳定可靠运行、数据真实准确,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压风自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及煤矿安全监控中心(机房)运行管理和数据管理等。第三条安全监控系统数据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依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连续,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第二章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第四条安全监控系统应当覆盖井下所有作业场景,包括采掘工作面、主要巷道、机电硐室、避难硐室等地点,甲烷、一氧化碳、温度、风速、风压、馈电、烟雾、人员位置等各类传感器、监控设备应当按规定
7、设置齐全、安装到位。第五条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调校、维护、检修工作由监控室负责组织实施,严格执行调校周期规定,甲烷传感器按规定周期进行调校,确保系统运行稳定、数据准确。第三章数据真实性管理第六条严禁下列监控系统数据造假行为:(一)故意包裹、风吹甲烷传感器,遮挡监控设备;(二)调低传感器精度、修改监控参数;(三)篡改、删除、伪造监控数据;(四)屏蔽报警信息、关闭报警功能;(五)擅自更改系统程序,增设“一键替换”等后门;(六)擅自停止、干扰、破坏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七)其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第七条监控系统发生报警时,值班人员应当立即按规定程序核实处置,严禁以任何理由隐瞒、漏报、迟报。超
8、限报警、断电记录等数据应当完整保存。第八条监控数据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数据调阅、参数修改须经矿分管领导审批,并如实登记。任何参数修改均应当留存审批记录和修改日志。第九条安全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认真监看系统运行状态,如实记录值班日志,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妥善处置。第四章数据存储与上报第十条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应当按规定期限完整存储、备份,严禁人为删除、覆盖历史数据。历史数据、报警记录、断电记录等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归档保存。第十一条按规定向上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时上传监控数据,配合各级监管部门开展常态化巡检和核查,如实提供数据、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拖延。第十二条
9、对各级监管部门核查发现的数据异常问题,应当及时查明原因、落实整改,并如实报告。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定期对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和数据真实性开展自查,每月不少于1次,并建立自查台账。第十四条对查实存在监控数据造假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 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监控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劳务和工程外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统筹煤炭行业发展和安全新规十七条关于严格规范劳务和工程外包的要求,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问题,切实加强对劳务用工和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结合本矿实
10、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劳务用工、外包工程、外委施工队伍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准入、审查、签约、管理、监督等活动。第三条本矿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井下劳务派遣用工。不得将井下采掘作业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企业(与发包矿井隶属同一煤矿企业的单位除外)或者个人。第二章外包范围与准入管理第四条下列专业化工程可以依法依规外包:(一)井下工作面设备安撤、维保及部分辅助作业;(二)地面后勤及系统检测改造;(三)灾害探查治理等专业性工程。外包工程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第五条外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照,且证照在有效期内;(二)
11、具备相应工程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具备相应作业资格;(五)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第六条外包单位准入实行审查审批制度。由人资企管科会同相关专业科室对外包单位资质证照、人员资格、装备水平等进行审查,经矿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签订合同。第七条外委施工队伍、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属地矿山安全监察科报备,未报备的一律不得入场作业。第三章合同与安全管理第八条外包工程应当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管理、违约责任等事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在开工前签订完毕。第
12、九条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和肢解发包。外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确需分包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报本矿审查同意。第十条外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纳入本矿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统一纳入本矿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范围,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一条外包工程开工前,本矿应当对外包单位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入井前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作业。外包单位从业人员入井应当遵守本矿入井检身、人员定位、劳动纪律等各项管理制度。第十二条生产、安全、机电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包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对拒不整改重大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外包
13、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解除合同并清退。第四章劳务用工管理第十三条本矿招用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严禁使用井下劳务派遣用工,严禁以“劳务外包”“工程分包”等名义变相使用井下劳务派遣用工。第十四条劳动用工实行实名制管理,从业人员信息应当与人员定位系统、安全培训、劳动保险等数据一致,严禁冒名顶替、人卡不符。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五条人资企管科应当建立外包单位、劳务用工管理台账,每季度对外包管理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督办。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违规发包、使用井下劳务派遣用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4、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六章附 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人资企管科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入井人员定位及定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统筹煤炭行业发展和安全新规十七条关于严禁不带人员定位卡入井作业、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求,强化入井人员精准管控,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入井人员(含本矿职工、外委施工队伍人员、监管监察及检查人员等)的人员定位、入井检身、定员管理等活动。第二章人员定位卡唯一性管理第三条人员定位卡实行“唯一性管理”。每名入井人员只准配备一张定位卡,定位卡编号与人员身份信息一一对应。第四条本矿建设井口
15、虹膜或人脸识别、人员精准定位、井上井下智能视频监测一体化管控系统,实行生物信息、定位识别卡“一对一”绑定核验。未完成核验的,不得入井。第五条定位卡的发放、补办、回收实行登记管理。从业人员入职、调动时应当及时办理定位卡绑定;离岗、离职时应当及时回收并解除绑定。严禁私自转借、挪用、买卖定位卡。第六条定位卡应当保持电量充足、状态正常。入井前应当自觉检查定位卡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失灵的,应当及时更换,严禁携带失效定位卡入井。第三章入井检身管理第七条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入井人员应当100%检身签字,经检身人员核对身份信息、定位卡、矿灯、自救器及随身物品后方可入井。第八条严禁下列人员入井:(一)未携带人
16、员定位卡的;(二)人卡不符、冒名顶替的;(三)一人多卡、携带他人定位卡的;(四)酒后入井或者精神状态异常的;(五)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其他不符合入井条件的人员。第九条严禁各级管理人员(含上级煤矿企业管理人员、“五职”矿长、科队长等)委托他人代打卡入井、代签检身记录等履职造假行为。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或处理。第四章定员管理第十条严格执行矿井定员制度,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及主要作业地点的单班入井人数、作业人数不得超过核定(批准)的人数。第十一条定员情况应当在井口及主要作业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调度信息中心应当实时掌握井下各区域人数,发
17、现超员立即查明原因、及时处置。第十二条生产计划安排应当与定员核定相匹配,科学合理组织生产。严禁超定员安排人员入井作业。第五章系统运行与监督检查第十三条人员定位系统应当保持正常运行,覆盖井下主要巷道、作业地点,准确反映入井人员分布和轨迹。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当立即查明原因、组织修复,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第十四条监控室应当实时监测人员定位系统运行和入井人数情况,每日统计入井人数并如实记录。数据应当真实、完整,严禁造假。第十五条定期对人员定位卡使用、入井检身、定员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并将检查结果纳入考核。第六章附 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调度信息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8、。企业主要负责人到矿履职报告制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统筹煤炭行业发展和安全新规十七条关于全面压实煤矿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主要负责人到矿履职报告机制的要求,确保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知责尽责、明责履责,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主要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最终受益人、幕后操控人。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主要负责人到矿履职、履职报告及其监督考核等活动。第二章安全责任书签订与公示第四条严格执行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每年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度。责任书由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幕后操控人
19、)签订,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安全责任书应当在煤矿2个以上醒目位置长期公示,包括井口、办公楼、职工食堂、矿区主要通道等位置,做到职工广泛知晓、接受社会监督。严禁不公示、假公示。第六条安全责任书签订、公示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台账,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一矿一核实”。第三章到矿履职管理第七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到煤矿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1次,全面掌握本矿安全生产状况。第八条主要负责人到矿履职主要内容包括:(一)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二)深入井下现场检查安全生产状况,督促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三)组织或参加安全生产会议,部署安全生产重
20、点工作;(四)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五)研究决定安全生产投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重要事项;(六)其他应当履职的事项。第九条主要负责人到矿履职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形成主要负责人到矿履职记录,包括到矿时间、履职内容、发现问题和处理情况等,并由本人签字确认。第四章履职报告管理第十条建立主要负责人到矿履职报告机制。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到矿履职情况及时向属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第十一条履职报告可以采取书面报告、书面材料报送等方式,原则上每月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到矿检查情况、参加安全生产会议情况、重大风险管控和隐患整改情况、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安全监察科负责履职报告的报送和
21、归档工作,确保报告及时、真实、完整。履职记录、报告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第五章监督考核第十三条对主要负责人长期不到现场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属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处理。第六章附 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煤矿安全监察科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全管理职责清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统筹煤炭行业发展和安全新规十七条关于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实施细则和制定煤矿安全管理职责清单的要求,进一步厘清和压实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职责清单。第二条本清单适用于矿级领导、职能科室、队组、班组及各
22、岗位从业人员。第三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全过程、各环节。第二章矿级领导安全职责第四条矿长(主要负责人)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五条总工程师(技
23、术负责人)职责:负责全矿技术管理和“一通三防”、地质防治水、顶板管理等技术业务保安工作,组织审定采掘设计、规程措施,组织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对技术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负责。第六条安全副矿长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考核奖惩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各项安全制度落实。第七条生产、机电、通风等副矿长职责:分别对本专业(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负责,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组织本业务系统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第三章职能科室安全职责第八条安全监察科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安全教育培训组织、“三违”查处、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工伤事故管理及“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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