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舱室通风作业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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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货)油舱、泵舱、SLOP舱、油轮(包括其它液货船、液化气船)的干隔舱(以下简称“液货舱”)公共通风作业审批实施要求。1.1 船舶进厂前,由单船总管组织总管小组有关成员做好单船通风策划工作,根据工程情况,由轮机主管填写液货舱室公共通风方案策划表(见附件1),经安全主管审核、总管批准后实施。此表一式三份,安全主管、船电三供班、轮机通风班组各保存一份。1.2 船电三供班按照液货舱室公共通风方案策划表上所需风机的用电量提供移动电站(每台鼓风机按11KW功率计算)、油柜,船舶进厂后12小时内移动电站需安装到位、并能够提供电力。.1.3 轮机通风班组按照液货舱室通风方案策划表上的要求安排通风队伍,准
2、备风机,船舶进厂后,保证风机24小时安装到位并开始通风。风机上需挂设“油舱通风、禁止挪用”告示牌(见附图1)。.1.4 上述舱室原则上需24小时不间断通风,特殊情况由单船总管、单船安全主管分别向生产部、安监部经理汇报并经双方同意后方可减少通风时间或间断通风。.1.5 上述舱室的通风风袖的颜色为黄色。.2 船舶独立水舱及散货船干隔舱(以下简称“水舱”)通风作业审批实施要求.2.1 船舶进厂后,根据首次测氧测爆结果、工程勘验或工程前期施工准备的要求等由单船总管小组决定是否对打开的水舱进行立即通风。.2.2 热工作业前,由工程主管组织施工队伍负责对水舱的通风进行设置,热工作业期间施工队伍负责对水舱舱
3、室的通风情况进行维护。.2.3 特殊情况,如在热工作业范围特别少、热工作业时间特别短、舱室容积大结构简单的情况下,由施工队伍申请工程主管并征得单船安全主管(或单船安全员)的同意后,方可在没有通风的情况下、在佩带合格的劳保用品及专人监护的条件下进行操作,采用二氧焊接的情形除外。.2.4 上述舱室内在无人作业时可关闭风机,但氧乙炔皮带及二氧焊机设备等必须提前出舱。.2.5 上述通风风袖颜色需采用白色。.3 液货舱热工作业的通风作业审批实施要求.3.1 在液货舱内部开展热工作业之前,在所设置的公共通风能力基础上,根据舱室状况及热工作业范围,由总管小组对舱室的通风进行重新策划。工程主管按照策划结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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