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设计规范消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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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一 般 规 定1.1发电厂的消防设计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1.2发电厂应有完整的消防给水系统,还应按消防对象的具体情况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专用灭火装置,并应合理配置灭火器。发电厂建(构)筑物及各工艺系统消防设计应符合GB5022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规范的要求。2消防给水发电厂厂区内同一时间内可能发生火灾的次数应按一次考虑,厂区内消防给水水量应按发生火灾时的一次最大消防用水量,即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2.2发电厂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选用的水源和取水方式必
2、须确保消防用水的可靠性。2.3100MW机组及以下的发电厂消防给水可采用与生活水合并的给水系统;125MW机组及以上的发电厂消防给水应采用独立的给水系统。2.4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需要。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可靠措施。消防水池容量超过1000m3时,应分成两个。2.5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但缺水地区可延长到96h。2.6在主厂房、贮煤场、油罐区的周围,应设置环状消防给水管网。进环状管网的输水管应不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故障时,其余输水管应仍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总量。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区段。2.7下列建筑物内应设
3、置室内消火栓:1主厂房(汽机房内各层和锅炉房的底层、运转层,煤仓间各层,除氧间运转层、除氧层,电梯间各层和楼梯间等);2运煤建筑物;3生产、行政办公楼;4材料库;5启动锅炉房;6柴油发电机房;其他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设置,应按现行的国家有关防火标准和规范执行。2.8采用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如能保证最不利点的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水量和水压,则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3专用灭火装置3.1卸油站台、卸油码头、燃油泵房、燃油罐区宜设置泡沫灭火装置,其设计应符合GB5015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74石油库设计规范和GB50156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3.2单机容量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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