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老版新版条款对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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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新、老条款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1号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2026年5月6日应急管理部第12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 张成中2026年5月24日注:蓝色黑体字为删除内容;红色黑体字为新增内容;绿色黑体字为变更内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0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6版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七)超层越界开采;(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注:2026版本条第(十一)
3、(十二)款在2024年5月1日施行的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已明确(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7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
4、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四)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未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超层、越界开采;(七)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监控与通讯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十二)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边坡发生严重变形,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三)未按照规定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十四)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
5、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五)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外包;(十六)改制、合并、分立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合并、分立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十七)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一)煤矿全年
6、原煤产量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10%,或者井工煤矿季度原煤产量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30%。(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删 除(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删 除(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二)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生产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安装、回撤工作面除外)个数超
7、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调整至第五条第(九)款(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三)矿井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不含交接班期间)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经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增加的人员不计入),或者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关于开采冲击地压煤层限员管理规定。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调整至第二十条第(三)款(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此条细化明确采区回风巷超限判定;明确用
8、电作业停止条件;明确爆破作业停止条件;明确1.5%作为断电撤人阈值;局部积聚的判定标准(一)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二)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没有停止用电作业。(三)井下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仍实施爆破。(四)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者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1.5%时,未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五)采掘工作面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甲烷浓度达到2.0%时,附近2
9、0m内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三)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明确区分停风区恢复通风和排放瓦斯过程的具体要求(六)井下甲烷浓度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的停风区恢复通风时,未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并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实施。(七)井下排放瓦斯过程中,混合风流经过的巷道内未停电撤人或者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新 增*明确治理不到位的量化判定(八)采掘工作面因瓦斯治理不到位造成甲烷浓度达到3.0%以上且持续时长超过10min(停电停风及打钻喷孔除外)。(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原第四条第(五)款*将
10、抽采不达标细化为量化的三项指标(回采前、采煤面抽采率、矿井抽采率)(九)存在下列瓦斯抽采不达标情形之一的:1.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时,采煤工作面前方20m以上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不符合表1规定。表1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工作面日产量A(t)可解吸瓦斯量(m3/t)A100081000A250072500A400064000A60005.56000A800058000A100004.5A1000042.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和围岩时,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不符合表2规定。表2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11、()5Q102010Q203020Q404040Q705070Q10060Q100703.矿井瓦斯抽采率不符合表3规定。表3 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矿井瓦斯抽采率()Q202520Q403540Q804080Q16045160Q30050300Q50055Q50060第六条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删 除(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调整至第七条(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
12、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增加区域预测范围(不超1个采区、不小于1个区段)*煤矿总工程师组织、机构委托、无突出区技术负责人批准等具体要求(一)存在未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进行采掘作业情形之一(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直接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除外)的:1.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应当主要依据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查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对开采的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2.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根据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地质构造分
13、布、测试点布置等情况划定,区域预测范围最大不得超过1个采(盘)区,一般不小于1个区段;若1个区段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不得在该区段内划分无突出危险区,若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可根据区段内测定的煤层瓦斯参数、煤层赋存、地质构造等逐块段进行区域预测。3.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参数等预测资料的煤矿,区域预测工作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实施;对不掌握分布规律和预测资料的煤矿,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进行区域预测。区域预测结果为无突出危险区的应当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四)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细化7项区域防突措施、3项工作面防突措施*
14、增加保护层开采、预抽钻孔控制范围的具体参数(穿层钻孔外侧20m/10m/15m、定向长钻孔300m等)(二)存在下列未按照规定采取区域防治突出措施情形之一的:1.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未开采保护层。2.开采保护层时未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卸压瓦斯,或者没有受保护层保护的范围未采取补充区域措施消突而进行采掘作业。3.区域预抽钻孔评价单元控制范围不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1)穿层钻孔或者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整个回采区域、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如下范围内的煤层: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均为沿煤层层面方向的距离,下同),下帮至少10m,其他
15、煤层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2)顺层钻孔或者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回采区域的煤层。(3)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并用穿层钻孔至少控制以下范围的煤层: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者下帮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4)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该范围与上述(1)中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5)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
16、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煤巷条带前方长度不小于60m,煤巷两侧控制范围与上述(1)中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6)定向长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煤巷条带煤层前方长度不小于300m和煤巷两侧轮廓线外一定范围,该范围与上述(1)中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7)对距本煤层法向距离小于5m且平均厚度大于0.3m的邻近突出煤层,预抽钻孔控制范围与本煤层相同。(三)存在下列未按照规定采取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情形之一的:1.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未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2.揭煤作业不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1)揭煤作业包括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直至揭穿煤层进入顶
17、(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全过程,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在距煤层底(顶)板最小法向距离5m至2m范围,掘进工作面应当采用远距离爆破。(2)揭煤作业前应当编制井巷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并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3)揭煤作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探明揭煤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在与煤层保持适当距离的位置进行工作面预测或者区域验证;工作面预测或者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时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实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揭煤验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或者穿过煤层。3.采掘作业进入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煤巷掘进工作面5m,采煤工作面3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煤巷掘进工作
18、面不小于7m,采煤工作面不小于5m)以内。(五)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数据造假的;(四)存在下列未按照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情形之一的:1.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2.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任一指标达到表4至表7规定的临界值以上或者达到实际考察的临界值以上,未采取防突措施。表4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和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瓦斯压力p(MPa)瓦斯含量W(m3/t)区域类别P 0.74W 8(构造带W 6)无突出危险区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突出危险区表5 钻屑瓦斯
19、解吸指标法预测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参考临界值煤样钻屑瓦斯解吸指标h2临界值(Pa)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 临界值mL/(g.min1/2)干煤样2000.5湿煤样1600.4表6 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参考临界值钻屑瓦斯解吸指标h2(Pa)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mL/(g.min1/2)钻屑量S(kg/m)(L/m)2000.565.4表7 复合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参考临界值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L/min)钻屑量S(kg/m)(L/m)565.43.残余瓦斯含量、残余瓦斯压力、钻屑量、钻屑瓦斯解吸指标、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数据人为造假。新 增(五)在采掘生产
20、、实施防突措施、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时,未补充采取防突措施继续作业。(六)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列明5项突出煤层采掘作业具体防护措施(六)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未采取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装置、隔绝式自救器、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删 除第七条 “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未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正常使用的;(一)生产矿井、建设矿
21、井建井期间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二)瓦斯抽采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新 增(三)地面抽采瓦斯泵无备用泵或者备用泵能力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能力。新 增(四)抽采瓦斯运行泵的装机能力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2倍。新 增(五)干式抽采瓦斯泵吸气侧管路系统中未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流和防爆炸作用安全装置。(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调整至第十四条第(三)(四)款第八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
22、点风量不足的;(一)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实际供风量小于需风量75%。(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不具有同等能力的;(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不具有同等能力(主要通风机升级改造、更换期间,制定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除外)。(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串联通风的;(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串联通风。(四)未按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四)未按照设计形成矿井或者采(盘)区通风系统。(五)生产水平或者生产采(盘)区未实现分区通风。(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
23、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六)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七)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八)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没有直接进入专用回风巷或者矿井总回风巷。(六)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的风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风流短路的;(九)进、回风井之间,总进、总回风巷之间和采(盘)区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的风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风流短路。新 增(十)采煤工作面风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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