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煤矿上级公司、监管部门通用宣贯学习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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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14,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10%,或者井工煤矿季度原煤产量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30%。(二)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生产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安装、回撤工作面除外)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三)矿井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不含交接班期间)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经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增加的人员不计入),或者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关于开采冲击地压煤层限员管理规定
2、。,(一)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二)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没有停止用电作业。(三)井下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仍实施爆破。(四)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者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1.5%时,未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五)采掘工作面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甲烷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六)井下甲烷浓度或者二氧化碳浓
3、度超过3.0%的停风区恢复通风时,未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并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实施。(七)井下排放瓦斯过程中,混合风流经过的巷道内未停电撤人或者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八)采掘工作面因瓦斯治理不到位造成甲烷浓度达到3.0%以上且持续时长超过10min(停电停风及打钻喷孔除外)。,(九)存在下列瓦斯抽采不达标情形之一的:1.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时,采煤工作面前方20m以上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不符合表1规定。,(九)存在下列瓦斯抽采不达标情形之一的:2.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和围岩时,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不符合表2规定。,(九)存在下列瓦斯抽采不达
4、标情形之一的:3.矿井瓦斯抽采率不符合表3规定。,(一)存在未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进行采掘作业情形之一(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直接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除外)的:1.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应当主要依据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查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对开采的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2.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根据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地质构造分布、测试点布置等情况划定,区域预测范围最大不得超过1个采(盘)区,一般不小于1个区段;若1个
5、区段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不得在该区段内划分无突出危险区,若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可根据区段内测定的煤层瓦斯参数、煤层赋存、地质构造等逐块段进行区域预测。3.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参数等预测资料的煤矿,区域预测工作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实施;对不掌握分布规律和预测资料的煤矿,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进行区域预测。区域预测结果为无突出危险区的应当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二)存在下列未按照规定采取区域防治突出措施情形之一的:1.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未开采保护层。2.开采保护层时未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卸压瓦斯,或者没有受保护层保
6、护的范围未采取补充区域措施消突而进行采掘作业。3.区域预抽钻孔评价单元控制范围不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1)穿层钻孔或者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整个回采区域、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如下范围内的煤层: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均为沿煤层层面方向的距离,下同),下帮至少10m,其他煤层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2)顺层钻孔或者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回采区域的煤层。,(3)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并用穿层钻孔至少控制以下范围的煤层:石门
7、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者下帮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4)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该范围与上述(1)中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5)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煤巷条带前方长度不小于60m,煤巷两侧控制范围与上述(1)中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6)定向长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煤巷条带煤层前方长度不小于300m和煤巷两侧轮廓线外一定范围,该范围与上述(1)中巷道外侧的
8、要求相同。(7)对距本煤层法向距离小于5m且平均厚度大于0.3m的邻近突出煤层,预抽钻孔控制范围与本煤层相同。,(三)存在下列未按照规定采取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情形之一的:1.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未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2.揭煤作业不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1)揭煤作业包括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直至揭穿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全过程,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在距煤层底(顶)板最小法向距离5m至2m范围,掘进工作面应当采用远距离爆破。,(2)揭煤作业前应当编制井巷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并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3)揭煤作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探明揭煤工作面和煤
9、层的相对位置;在与煤层保持适当距离的位置进行工作面预测或者区域验证;工作面预测或者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时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实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揭煤验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或者穿过煤层。3.采掘作业进入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煤巷掘进工作面5m,采煤工作面3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m,采煤工作面不小于5m)以内。,(四)存在下列未按照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情形之一的:1.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2.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任一指标达到表4至表7规定的临界值以上或者达到实际考察的临界值以上,未采取防突措
10、施。,3.残余瓦斯含量、残余瓦斯压力、钻屑量、钻屑瓦斯解吸指标、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数据人为造假.,(五)在采掘生产、实施防突措施、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时,未补充采取防突措施继续作业。(六)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未采取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装置、隔绝式自救器、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一)生产矿井、建设矿井建井期间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二)瓦斯抽采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三)地面抽采瓦斯泵无备用泵或者备用泵能力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能力。(四)抽采瓦斯运行泵的装机能力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
11、量2倍。,(一)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实际供风量小于需风量75%。(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不具有同等能力(主要通风机升级改造、更换期间,制定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除外)。(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串联通风。(四)未按照设计形成矿井或者采(盘)区通风系统。(五)生产水平或者生产采(盘)区未实现分区通风。,(六)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七)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八)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没有直接进入专用回风巷或者矿井总回风巷。(九
12、)进、回风井之间,总进、总回风巷之间和采(盘)区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的风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风流短路。,(十)采煤工作面风流短路造成瓦斯积聚、超限。(十一)生产采(盘)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盘)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盘)区,但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十二)准备采(盘)区在未构成贯穿整个采(盘)区的通风系统时,开掘回采巷道。(十三)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回采巷道。,(十四)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时,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或者出现局部通风机
13、循环风。(十五)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十六)巷道贯通时,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停掘的工作面未保持正常通风。,(十四)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时,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或者出现局部通风机循环风。(十五)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十六)巷道贯通时,综合
14、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停掘的工作面未保持正常通风。(十七)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启封井下永久密闭墙。,(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或者标高进行采煤(剥离)。(三)未经设计、安全论证和审批,探巷或者采掘工程直接进入煤矿安全规程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规定留设的安全煤柱,或者以其他形式(经设计、审批的钻探工程除外)对安全煤柱造成破坏。,(一)未查明矿井生产建设采(盘)区内的主要充水水源、主要充水通道。(二)使用煤电钻、锚杆钻机、风锤等非专用钻机探放水(限压循环放水除外)。(三)在下
15、列需要探放水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的:1.接近(采掘工作面超过探水线或者进入防隔水煤岩柱位置,下同)水淹或者积水的井巷、老空区、相邻矿井时。2.接近富水性中等以上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或者导水陷落柱时。,3.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4.接近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导水通道时。5.接近出水的钻孔时。6.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7.接近物探低阻异常区时。,(四)探放水钻孔数量、层位及止水套管长度不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1.探放老空水和钻孔水,老空和钻孔位置清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专门探放水设计,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实施;老空和钻孔位置不清楚的,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
16、和竖直面内呈扇形布置。2.探放老空水时,老空积水范围、积水量清楚的,根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强度等,在探放水设计中对止水套管长度作出具体规定,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实施;老空积水范围、积水量不清楚,近距离煤层开采或者地质构造不清楚的,探放水钻孔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3.探查陷落柱等垂向构造时,应当同时采用物探、钻探两种方法,根据陷落柱的预测规模布孔,其中底板方向钻孔不少于3个,有异常时加密布孔,其探放水设计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实施。4.缩小防隔水煤(岩)柱的,工作面内或者其附近范围内钻孔间距不大于500m,且有2个以上钻孔控制含水层顶、底界面,查明含水层顶、底界面及含水层岩性组合、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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