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隐患判定标准2020与2026版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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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版VS2026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逐条对比序号 条款号 内容综述 2020版1 第一条 立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2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3第三条 隐患分类15 个方面45(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6(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7(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8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
2、0%的;9(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10(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11(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12(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13(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14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
3、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15(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16(三)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17 18 19 20 21 22 23 24第六条“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25(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26(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7(四
4、)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28(五)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数据造假的;29(六)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30(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31 第六条“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2 33第七条“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未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正常使用的;3435 36
5、37 38(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39第八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40(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不具有同等能力的;41(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串联通风的;42(四)未按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43 44(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
6、巷,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45 46 47(六)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的风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风流短路的;第六条“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48 49(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或者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的;50 51 52(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未按照国家规定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有关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53(九)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
7、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时,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54(十)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55 56 57第九条“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进行开采的;58(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进行开采的;59(三)擅自开采(破坏)安全煤柱的。60第十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
8、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61(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或者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第八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62 63(三)在需要探放水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探放水的;64 65 66(四)未按照国家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破坏)各种防隔水煤(岩)柱的;第十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67 68 69(五)有突(透、溃)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人员的;70(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
9、撤人的;71(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照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或者生产矿井延深到设计水平时,未建成防、排水系统而违规开拓掘进的;72 73(八)矿井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仓容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74(九)开采地表水体、老空水淹区域或者强含水层下急倾斜煤层,未按照国家规定消除水患威胁的。75 76 77第十一条“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或者开采有冲击倾向性煤层未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或者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未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的;78798081(二)有冲击地压
10、危险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未配备专业人员或者未编制专门设计的;第十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82(三)未进行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或者未进行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以及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组织生产建设的;8384(四)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违规开采孤岛煤柱,采掘工作面位置、间距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开采顺序不合理、采掘速度不符合国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布置巷道或者留设煤(岩)柱造成应力集中的;85(五)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人员准入制度的。86 87 88第十二条“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开采容易
11、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或者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的;89 第十一条“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90 91(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92(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建设的;93(四)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启封火区的。94第十三条“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使用被列入国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95(二)井下电气设备、电缆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96(三)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或者
12、采(盘)区内防爆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无轨胶轮车的;97 98(四)未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或者裸露爆破的;99 100(五)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101(六)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102第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建立监控与通讯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103 第十二条“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
13、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第十五条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边坡发生严重变形,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边坡发生严重变形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112 113 114 115 116第十六条未按照规定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单回路供电的;117(二)有两回路电源线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段的;第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建立监控与通讯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18(三)进
14、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和极复杂的建设矿井,以及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未形成两回路供电的。119第十七条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批准后作出重大变更未经再次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120(二)新建煤矿在建设期间组织采煤的(经批准的联合试运转除外);121(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122(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123第十八条“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
15、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外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未采取整体承包形式进行发包,或者将煤矿整体发包给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未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124125(二)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进行生产的;126(三)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127(四)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承包方再次将煤矿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128(五)井工煤矿将井下采掘作业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
16、场、主运输、主通风、主排水、主要机电硐室开拓工程除外)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以及转包井下新水平延深开拓工程的。129130第十六条未按照规定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31第十九条“改制、合并、分立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合并、分立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建设的;132(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133(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
17、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134第二十条“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分别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135(二)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136137138139(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者瓦斯等级鉴定弄虚作假的;140(四)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以及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国家规定期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18、(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141(五)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或者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142(六)矿井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及屏蔽,或者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143(七)提升(运送)人员的提升机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保护装置,或者保护装置失效,或者超员运行的;144 145(八)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入井前未经过第三方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或者试验不合格入井,或者输送带防打滑、跑偏、堆煤等保护装置或者温度、烟雾监测装
19、置失效的;146147148(九)掘进工作面后部巷道或者独头巷道维修(着火点、高温点处理)时,维修(处理)点以里继续掘进或者有人员进入,或者采掘工作面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压风、供水、通信线路及装置的;149150151 152 153 154 第二十条“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55 156(十)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边坡发生严重变形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157(十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158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026版 变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
20、矿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无变化17 个方面 新增 2 类(三)(四)“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扩展(四)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监控系统移入第 11 类)拆分(十三)未按照规定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 表述调整(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10,或者井工煤矿季度原煤产量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30修改 删除 删除(二)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生产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安装、回撤工作面除外)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细化(第五条第八
21、、九项)移出(三)矿井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不含交接班期间)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经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增加的人员不计入),或者违反煤矿安全规程 关于开采冲击地压煤层限员管理规定。修改(移入第二十条)移出(一)(七)共7项具体超限情形 大幅细化2020版VS2026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逐条对比(六)井下甲烷浓度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的停风区恢复通风时,未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并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实施。(七)井下排放瓦斯过程中,混合风流经过的巷道内未停电撤人或者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细化(一)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
22、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新增(二)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没有停止用电作业。新增(三)井下爆破地点附近m 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仍实施爆破。新增(四)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者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m 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1。5时,未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新增(五)采掘工作面体积大于0。5m的空间内积聚的甲烷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 内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新增(八)采掘工作面因瓦斯治理不到位造成甲烷浓度达到3。0以上且持续时长超过10min(停电停
23、风及打钻喷孔除外)。新增(九)瓦斯检测不达标3种情形(表1表3: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新增 删除(移入第七条)移出(一)存在未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进行采掘作业情形之一(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直接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除外)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应当主要依据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查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对开采的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根据煤(岩)与瓦斯
24、(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地质构造分布、测试点布置等情况划定,区域预测范围最大不得超过个采(盘)区,一般不小于个区段;若个区段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不得在该区段内划分无突出危险区,若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可根据区段内测定的煤层瓦斯参数、煤层赋存、地质构造等逐块段进行区域预测。、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参数等预测资料的煤矿,区域预测工作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实施;对不掌握分布规律和预测资料的煤矿,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进行区域预测。区域预测结果为无突出危险区的应当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大幅细化(二)存在下列未按照规定采取区域
25、防治突出措施情形之一的:、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未开采保护层。、开采保护层时未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卸压瓦斯,或者没有受保护层保护的范围未采取补充区域措施消突而进行采掘作业。、区域预抽钻孔评价单元控制范围不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穿层钻孔或者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整个回采区域、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如下范围内的煤层: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m(均为沿煤层层面方向的距离,下同),下帮至少m,其他煤层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m。()顺层钻孔或者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回采区域的煤层。()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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