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2026版)自查自改对照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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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对照检查表(明细版)序号 隐患类别 具体判定情形(条款内容 明 细)1 超能力、超 强度或 者超定 员 组 织 生 产1.1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煤矿核 定(设 计)生 产 能 力的110%1.2井工煤矿季度原煤产量超 过 煤 矿 核 定(设 计)生产能力的30%1.3 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 2 个1.4一个采(盘)区内同时生 产 的 采 煤、煤(半 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安装、回 撤 工 作 面 除 外)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 定1.5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 数(不 含 交 接 班)超过国家有关规定20%(经省级批准的增加人员不 计入)1.6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关 于 开 采
2、冲 击 地 压 煤 层限员管理规定2 瓦斯超限作 业2.1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 回 风 巷 风 流 中 甲 烷 浓度1.0%或二氧化碳浓度1.5%时,未 停 止 工 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处理2.2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 点 风 流 中 甲 烷 浓 度1.0%时,没有停止用电 作 业2.3井下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1.0%时仍实施爆破2.4甲烷浓度1.5%时,未停 止 工 作、切 断 电 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2.5体积0.5m空间内积聚甲烷浓度2.0%时,附近20m内未停止工作、撤人、断电、处理2.6甲烷或二氧化碳浓度3.0%的 停 风 区 恢 复 通 风时,未制定安全排放瓦
3、斯措 施 并 经 总 工 批 准2.7排放瓦斯过程中,混合风 流 经 过 巷 道 未 停 电 撤人,或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 风 流 混 合 处 甲 烷、二氧化碳浓度1.5%2.8因瓦斯治理不到位造成甲 烷 浓 度 3.0%且 持 续时长10min(停电停风及打钻喷孔除外)2.9 瓦斯抽采不达标(详见标 准 表 1、表2、表 3)3 突出矿井未 按规定 实施防 突 措 施3.1 未按规定开展区域或工作 面 突 出 危 险 性 预 测3.2未按规定采取区域防治突 出 措 施(如 未 开 采 保护层、抽采范围不足等)3.3未按规定采取工作面防治 突 出 措 施(如 揭 煤 作业不符合程序、进入最小防
4、突 措 施 超 前 距 内 等)3.4未按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 果 检 验 和 验 证,或 指标达临界值未采取措施3.5 残余瓦斯含量、压力等数 据 造 假3.6发现有喷孔、顶钻等突出 预 兆 时 未 补 充 措 施 继续作业3.7井巷揭穿突出煤层或在突 出 煤 层 采 掘 时 未 采 取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 自 救、远 距 离 爆 破 等安全防护措施4 未建立或运 行瓦斯 抽采系 统4.1 生产矿井或建井期间未按 规 定 建 立 瓦 斯 抽 采 系统4.2 瓦斯抽采系统不能正常运 行4.3地面抽采瓦斯泵无备用泵,或 备 用 泵 能 力 小 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能力4.4抽采瓦斯运行泵的装
5、机能 力 小 于 抽 采 达 标 时 应抽采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4.5干式抽采瓦斯泵吸气侧管 路 系 统 中 未 装 设 防 回火、防回流、防爆炸安全装 置5 通风系统不 完善、不可靠5.1矿井总风量不足,或采掘 工 作 面 实 际 供 风 量 小于需风量75%5.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 两 台 主 要 通 风 机 不 具有同等能力(升级改造期间 有 措 施 除 外)5.3 违反规定采用串联通风5.4 未按设计形成矿井或采(盘)区 通 风 系 统5.5 生产水平或生产采(盘)区 未 实 现 分 区 通 风5.6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 采(盘)区 或 开 采 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未 设 专
6、 用 回 风 巷5.7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分 层 开 采 联 合 布 置 的采(盘)区未设专用回风巷5.8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 未 直 接 进 入 专 用 回 风巷或总回风巷5.9进回风井之间、总进回风 巷 之 间 等 联 络 巷 中 的风墙、风门不符合规定造成 风 流 短 路5.1 采煤工作面风流短路造成 瓦 斯 积 聚、超 限5.1 1生产采(盘)区进回风巷 未 贯 穿 整 个 采 区,或一段进风一段回风5.1 2准备采(盘)区未构成贯 穿 通 风 系 统 时 开 掘 回采巷道5.1 3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未超 前 至 少 2个区段构成 通风系统即开掘回采巷道5.1 4高瓦斯、突出矿井煤
7、巷等 掘 进 面 局 部 通 风 机 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 换,或 出 现 循 环 风5.1 5高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 入 二 期 工 程 前,其 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 形 成 地 面 主 通 风 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5.1 6巷道贯通时,综掘相距50m前、其他巷道相距 20m前,停掘工作面未保持正 常 通 风5.1 7 未按规定启封井下永久密 闭 墙6 超层、越界 开采6.1 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 采 煤 层 层 位 进 行 开 采6.2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 标 控 制 范 围 或 标 高 进行采煤(剥离)6.3未经设计、安全论证和审 批,进 入 或 破 坏 安 全煤柱7
8、 有严重水患 未采取 有效措 施7.1 未查明采(盘)区内主要 充 水 水 源、通 道7.2使用煤电钻、锚杆钻机等 非 专 用 钻 机 探 放 水(限压循环放水除外)7.3在需探放水区域采掘未进 行 探 放 水(接 近 老 空、含水层、导水断层、陷落 柱 等)7.4探放水钻孔数量、层位及 止 水 套 管 长 度 不 符 合规定(如老空积水不清时止 水 套 管 长 度 10m 等)7.5 钻探、物探数据或结论造 假7.6未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如 相 邻 矿 井分界、煤层露头、地表水体 下 等)7.7防隔水煤(岩)柱尺寸不 符 合 规 定(一 般 不 小于20m,富水性强以下掘进时10倍巷
9、高,回采 时导水裂隙带高度)7.8 随意变动防隔水煤柱或在 其 中 进 行 采 掘 活 动7.9 以“探巷”名义进入或破 坏 防 隔 水 煤 柱7.1有透(突、溃)水征兆未 撤 出 所 有 受 威 胁 地 点人员7.1 1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或 生 产 矿 井 延 深 到 设 计水平时,未按设计建成永久 排 水 系 统7.1 2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排水 系 统 前 掘 进 回 采 巷 道7.1 3矿井主要排水系统能力(水 泵、管 路、水 仓)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7.1 4开采地表水体、老空水淹 区 域 或 强 含 水 层 下 急倾斜煤层未采取措施改变水 文 地 质 性 质7.1 5受离层水威胁的
10、采煤工作 面 未 采 取 措 施 破 坏 离层空间或疏放离层水7.1 6受火烧区水威胁的采掘工 作 面 未 采 取 探 放 水 或隔离措施8 有冲击地压 危险未 采取措 施8.1未按规定开展冲击地压灾 害 等 级 鉴 定 或 鉴 定 弄虚作假8.2 开采有冲击倾向性煤层未 进 行 冲 击 危 险 性 评 价8.3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未进行 采(盘)区、采 掘 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8.4 冲击危险性评价弄虚作假8.5监测数据超临界值或出现 动 力 现 象 时,未 停 止作业、撤人、采取卸压解危 措 施8.6 解危措施后未进行效果检 验 或 检 验 超 临 界 仍 作业8.7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存在违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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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 重大事故 隐患 自查 对照 对比 比照 检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1号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2026年5月6日应急管理部第12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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