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业有限公司xx煤矿全员查“三违”反“三违”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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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煤业有限公司关于印发xx煤业有限公司xx县xx煤矿全员查“三违”反“三违”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矿属各部门、队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安202663号文件要求,有效遏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引导教育职工养成良好安全行为习惯,提高全员自觉抵制“三违”的意识和能力,切实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构建“点、线、面”全方位安全管理格局,从制度上规范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从源头上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修订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抓好落实。xx煤业有限公司xx县xx煤矿2026年5月1日xx煤矿全员查“三违”反“三
2、违”管理办法(修订)为深入贯彻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安202663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矿山企业反“三违”工作的通知精神,有效遏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及行为,引导和教育职工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提高全员自觉抵制“三违”的能力,做到“三不伤害”,切实构建“点、线、面”全方位安全管理格局,从制度上规范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从源头上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我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成立领导小组(一)组成人员我矿成立全员查“三违”反“三违”行动领导小组,统筹部署、督促落实全员查“三违”反“三违”各项工作,组成人员如下:组 长:矿长副组长:
3、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成 员:安全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采掘副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工程师、安全科、通防科、机电科、技术科、地测科、调度信息指挥中心及各队组负责人(二)工作职责领导小组负责全员查“三违”反“三违”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估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由安全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信息汇总和情况上报。二、“三违”的含义及管理目标(一)“三违”的含义“三违”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及行为,任何人员违反其中一项,均认定为“三
4、违”人员。1. 违章指挥:指各级承担安全生产管理或监督职责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章程、安全技术措施及交底要求指挥生产,或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存在失职、渎职的现象及行为。2. 违章作业:指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不懂安全常识和技术措施,或不听从相关人员劝告阻止,抱有侥幸心理、图省事、逞能、从众或逆反心理冒险蛮干的操作及作业行为。3. 违反劳动纪律:指作业人员违反上级及矿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班中睡觉、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消极怠工、迟到、早退、旷工等现象及行为。(二)管理目标严格落实矿安202663号文件要求,通过全面深入开展查“三违”反“三违”工
5、作,有效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大幅减少“三违”人次,杜绝习惯性违章,切实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消除因“三违”因素引发的各类事故,规范员工安全行为,构建安全、和谐、有序的生产环境;实现井下无死亡、地面无重伤,有效控制和减少轻伤事故,坚决杜绝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目标。三、“三违”界定结合矿安202663号文件关于“三违”分级管理要求,按照“三违”行为的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将“三违”划分为一级“三违”、二级“三违”和三级“三违”三个等级,明确分级认定标准,确保“三违”行为预防、查处、治理有据可依。1. 一级“三违”:指性质恶劣、情节严
6、重,对安全生产造成重大影响,极易直接或间接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或现象。2. 二级“三违”:指性质较恶劣、情节较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或现象。3. 三级“三违”:指情节轻微,对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一般伤害事故的行为或现象。“三违”行为具体判定情形详见附件xx煤矿“三违”行为判定标准。四、“三违”管理措施(一)强化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严格落实矿安202663号文件关于“强化三违教育培训”的要求,多措并举抓好宣传教育,营造全员反“三违”的浓厚氛围。1. 加强舆论宣传,树立“违章作业可耻、遵章守纪光荣”的理念,积极宣传安全生产中
7、遵章守纪的先进典型和好人好事,及时曝光“三违”行为及其造成的严重危害,引导全员树立正确的安全价值观。2. 各部门、队组负责人在布置、检查各项工作的同时,必须同步布置、检查“三违”治理工作,跟踪落实整改到位。采取专题讲座、案例警示、现场实训、现身说法等多种有效形式,组织职工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井规章制度及“三大规程”,增强全员对“三违”治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3. 全面发动、全员参与,广泛开展查“三违”反“三违”专项活动,引导职工主动参与“三违”监督,形成“人人反三违、人人抓安全”的良好局面,力求“三违”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二)严格“三违”人员帮教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
8、,落实矿安202663号文件“构建闭环管理流程”要求,做好“三违”人员帮教工作,帮助“三违”人员认识错误、改正不足,杜绝重复违章。1. 开展“三违”人员帮教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杜绝“三违”行为为核心,让广大干部职工切实认识到制止违章是对违章者最大的关心和爱护,增强帮教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2. 强化“三违”人员安全意识教育,管理人员要掌握职工生理和心理规律,从维护职工根本利益、揭示“三违”行为的危害及引发事故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与“三违”人员谈心谈话、沟通交流,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树立安全意识。3. 矿各区(科、队)长是“三违”人员帮教的“第一责任人”,
9、分管副职要及时与“三违”人员谈心谈话;强化亲情帮教,对参加培训学习的“三违”人员,可邀请其家属到矿参与帮教,让“三违”人员结合自身违章事实谈感想、作保证,家属在安全保证书上签字确认;动员家属吹好“枕边安全风”,引导职工真正认识“三违”危害,主动抵制“三违”,做到不再违章、操作零失误,确保帮教工作取得实效。(三)规范“三违”教育培训落实矿安202663号文件“强化三违教育培训”要求,将反“三违”作为各类教育培训的首要任务,常态化开展“三违”人员教育培训,提升全员安全操作技能和反“三违”能力。1. 我矿每月举办一期“三违”人员培训班,培训时间为12天,由安全副矿长组织,安全科牵头,安排相关管理人员
10、和安全教育培训专(兼)职教师负责授课。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三大规程”、矿安202663号文件精神、典型事故案例及矿井安全管理制度等。2. 因“三违”参加培训的人员,培训期满后必须经考试(考核)合格,方可返回原工作岗位;考试(考核)不合格的,重新进行培训,直至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返岗。未经培训部门通知,任何人不得擅自安排“三违”培训人员返岗工作。3. 年度内首次出现三级“三违”的人员,以教育为主、不予考核,需手写杜绝“三违”承诺书,经科、队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安全科存档备案并在公示栏公示;两次出现“三违”的人员,按本办法考核标准执行,同时停工学习3天,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复岗;三
11、次出现“三违”的人员,按本办法考核标准执行,同时停工学习7天,经考试合格后复岗,并手写检讨书,在三班班前会上向全体职工“亮相”检讨;对屡教不改、性质恶劣、影响极坏,或年度内第四次出现“三违”的人员,提请矿班子会研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四)严肃“三违”查处根据矿安202663号文件“健全刚性考核机制”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肃查处各类“三违”行为,形成“查处一起、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震慑效应。“三违”行为的查处可采用查阅地面资料、图纸,通过工业视频、监测监控系统远程检查,现场巡查等方式进行(不限于以上方式)。1. 对“三违”行为的认定,必须尊重事实、证据充分。现场检查发现的“三违”
12、行为,需经陪同人员认可;查阅资料发现的“三违”行为,需明确违反规定的相关条款;远程检查发现的“三违”行为,需进行截屏或拍照留存证据。2. 对“三违”行为的处罚必须一视同仁、严格执行,丝毫不能动摇。对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绝不姑息迁就,加大处罚力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其说情或降低处罚标准。3. “三违”行为的处罚,严格按照本办法“六、三违考核标准”相关规定执行。(五)健全“三违”举报机制根据矿安202663号文件“明确赋予并有效保障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权”的要求,畅通“三违”举报渠道,鼓励全员参与“三违”监督,营造全员监督的良好氛围。任何人员均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检举
13、各类“三违”行为。我矿已在调度室、班前会议室公示“三违”举报电话,并将举报电话添加至每名职工岗位明白卡中,一经举报查实,给予举报人100元至1000元奖励。受理举报人员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需实事求是举报,不得随意夸大或编造事实。五、全员查“三违”反“三违”工作要求落实矿安202663号文件“健全制度体系,夯实反三违工作基础”要求,深入开展全员查“三违”反“三违”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推动从业人员自主保安意识养成。(一)积极开展全员查“三违”反“三违”专项活动,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建立全员查“三违”反“三违”长效机制,将反“三违”工作融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全过程。(二)营造全员查“三违”反“三违
14、”热潮,规范员工履职行为,加强现场管理,推动从业人员从“不敢违”向“不能违”“不想违”转变,切实提升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六、“三违”考核标准落实矿安202663号文件“健全刚性考核机制”要求,结合本矿实际,制定差异化、可量化、能操作的“三违”考核标准,严格考核兑现,强化考核震慑。(一)一级“三违”:按每条1000元-2000元标准考核;根据违章情节轻重,调整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二级“三违”:按每条500元-1000元标准考核。(三)三级“三违”:按每条200元-500元标准考核。(四)职工发生“三违”行为,除对违章职工按上述标准考核外,其所
15、在科、队负责人需承担培训教育、管理不到位责任,按职工违章考核金额的20%-30%连带考核。七、附则(一)本管理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二)本管理办法由xx县xx煤矿负责解释。附件:xx煤矿“三违”行为判定标准第一部分 井下煤矿工作“三违”行为判定标准一、一级“三违”(一)人的不安全行为1. 未按规定安设“一通三防”、监测监控设施即擅自组织生产的;2. 擅自甩掉风电、瓦斯电“闭锁”的;3. 车辆通过风门时用车顶撞、损坏风门的;4. 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或谎报瓦斯数据的;5. 故意损坏和私拆通风设施的;6. 破坏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电源、通风设施
16、的;7. 人为造成瓦斯超限的;8. 因人为或管理原因造成矿井主扇、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9. 虚报钻孔数据或瓦斯抽采数据的;10. 不按安全技术措施作业,造成打钻着火事故的;11. 井下无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动火作业的;12. 井下违规使用手持式切割机、冲击电钻或非防爆电器的;13. 随意开停抽放泵、损坏抽放管路或关闭抽放阀门的;14. 局部通风机停运后,未检测瓦斯、未查看监测探头即擅自开启风机的;15. 闯入警戒区域,或者擅自打开、跨越栅栏,无视安全标志进入危险区域的;16. 因人为或管理原因造成强力皮带断带事故的;17. 乘坐皮带输送机、刮板运输机的;18. 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擅
17、自进行倒闸操作的;19. 带电作业,甩掉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的;20. 检修电气设备时单人操作、无专人监护的;21. 电气设备检修过程中,采取约定时间、约定信号方式或强行送电的;22. 工作面刮板运输机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23. 在综掘机或装载机运行影响范围内有人员停留时,擅自开启综掘机或装载机的;24. 安检人员、瓦检员班中脱岗、睡觉或不在现场交接班的;25. 携带烟火入井的;26. 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后,既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也不及时向矿调度、公司调度汇报的;27. 人为造成电气设备失爆及电气设备损坏的;28. 瓦斯探头不按规定吊挂,随意触碰瓦斯探头的;29. 违反停送电制度造成事故的;
18、30.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工件的;31. 不同型号的电缆直接连接的;32. 高压电气设备带电开启后进行目测检查的;33. 带电搬迁、检修电气设备,移动高压电缆的;34. 排放瓦斯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措施要求排放瓦斯,造成瓦斯超限的;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未按措施要求进行停、送电的;35. 打钻作业点未安装使用防喷孔装置、未开启负压连抽的;36. 打钻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开孔(指未按设计要求的方位、倾角打偏)的;37. 打钻作业点未吊挂(CO、CH4、甲烷便携式、多功能检测仪)或吊挂不规范的;38. 瓦斯抽放孔/地质探放水孔未封
19、堵,造成瓦斯泄漏超限的;39. 私藏火工品或私自将火工品带上井的;40. 不听劝阻,强行进入放炮区域的;41. 私自拆除压风自救风水管路、风门联锁装置及栅栏的;42. 存在故意遮挡瓦斯传感器、随意调整探头位置或随意更改瓦斯传感器数据等行为的;43. 损坏安全设施的;44. 掘进工作面未按规程措施进行掘进支护(当班掘进排数或距离超过规程规定、锚索支护滞后一排)的。(二)物的不安全状态1. 启封密闭或排放瓦斯造成瓦斯超限的;2. 私自将锚杆、锚索锯短使用或不按要求使用锚固剂的;3. 架空乘人装置保护失效,仍继续运行的;4. 设备运行过程中处理故障,或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操作的;5. 处理机电设备故障
20、、检修机电设备时,未断开上一级开关电源、未按设备停电检修“五步法”执行、未设专人看护的;6. 采煤机、采面刮板机缺油或油质不符合要求,采煤机因漏油、缺油导致牵引齿轮箱、摇臂齿轮轴承损坏、行走机构抱死及损坏的;7.采煤机喷雾装置、减速器、电机未供给冷却水,因缺水或供水量不足导致电机、变频器超温烧毁的;8. 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出现五类失爆情形的。“电气设备失爆(五类)”系指:(1)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2)外壳裂纹或开焊贯穿腔体;(3)防爆接合面的间隙不符合完好标准要求;(4)闲置喇叭嘴松动;(5)密封圈割开使用,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经刀削或包扎加
21、工处理;9. 带式输送机的沿线急停、堆煤、温度、洒水、跑偏、速度、烟雾、撕带保护失效,未及时处置的。(三)环境上的不安全因素1. 出现大面积瓦斯超限,或在停风区域、瓦斯超限区域内强行作业的;2. 已停风的巷道或盲巷,未按规定切断电源的;3. 人为造成风流短路的;4. 独头巷道维修未按由外向里的顺序组织施工,或维修地点以里仍有作业人员的;5. 掘进工作面未按照规程措施要求使用临时支护,存在空顶作业行为的;6. 综掘机运行时未按要求设置警戒线、悬挂警示牌的;7. 井下未按规定检查瓦斯,擅自开启电气设备开展检修作业的;8. 安全监测系统未按规定安设瓦斯超限断电装置的;9. 出现循环风且未采取整改措施
22、,继续作业的;10. 掘进工作面进入积水探水线后,未按规定开展探放水作业的;11. 开展探放水作业时,钻孔内水压突然增大、发生顶钻,擅自拔出钻杆的;12. 材料运输或施工过程中,撞坏安全设施设备、线缆的。(四)管理上的缺陷1. 造成局部通风机产生循环风的;2. 掘进施工中,不执行“先探后掘,有疑必处,逢揭必抽”制度或执行不到位的;3. 瓦斯浓度超过3%未编制排放措施,强行排放瓦斯的;无措施启封密闭或无资质私自启封密闭的;4. 不按规定开展测风或调整通风未编制专项措施的;5. 井口20米范围内、通风机房、瓦斯泵房未编制动火作业措施或未按措施规定开展动火作业的;6. 不按规定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
23、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或发现有突(透)水预兆,未采取有效措施强行作业的;7. 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8. 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采空区等区域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9. 各类巷道未按规定下达开工、复工通知单而擅自施工的;掘进巷道停工后,未按规定下达停工通知单的;10. 井下排水系统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排水能力不能满足排水要求,未采取整改措施的;11. 带班、跟班管理人员对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安排整改仍继续组织生产的;12. 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员、瓦检员的;13. 各类资料或图纸造假,或在各类检查、检测、检验、试验、验收、评判工作中弄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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