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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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聪明才智,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结合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职工代表提案是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处理的方案和建议。征集、审理、落实好职工代表提案,是提高职工代表大会质量的重要环节,是落实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政治权利的重要渠道。第三条 成立提案审理委员会,工会主席任主任,生产矿长任副主任,工会办、党办、行政办、企业科、劳资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提案的审核、分解、落实工作。第四条 职工代表提案落实的检查、督促工作由提案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第二章 提案
2、征集第五条 工会要围绕企业的中心任务,主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教育引导职工代表立足岗位,充分发挥主人翁精神和创造力,积极参政议政,提出高质量的议案。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管理、技术进步、企业改革、内部分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规章制度、生活福利和职工教育培训等方面。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由职工代表采取召开职工座谈会、走访职工等方法,广泛征求意见,并填写提案登记表。职工代表提案应一事一案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案由、原因、具体要求和解决办法,并由提案人签名。第八条 征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一般程序一、在做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后,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即可发出征集提案的
3、通知,同时向职工代表发放提案表。二、职工代表在听取和收集职工群众意见,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三、各代表组收集本组职工代表的提案,并进行初步审理后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工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应作为提案上交,包括: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程序的;要求解决单位或个人之间纠纷等问题的;内容空泛、建议笼统、不具备可行性的;其它不宜作为提案提出的。第九条 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件的即可立案。对已立案的提案,要进行认真整理,分类登记。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退给提案人并予以说明。第三章 提案落实第十条 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联席会议通报提案的审理、分类情况,并根据提案类别落实承办单位或部门。对涉及面广、需要多部门协同解决的提案要明确主办或牵头部门,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接到职工代表的提案后,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逐条研究和登记,认真填写答复意见,经提案落实人签字后,及时反馈到提案工作委员会。第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定期组织召开提案承办部门负责人会议,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情况。要把提案落实情况列入职工代表巡视检查的内容,进行重点检查。第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及时把承办部门落实提案情况向职工代表通报。第四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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