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地下开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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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一般规定1.1 地下采矿应按设计要求进行。1.2 地下开采时,应圈定岩体移动范围或岩体移动监测范围;地表主要建构筑物、主要井筒应布置在地表岩体移动范围之外,或者留保安矿柱消除其影响。1.3 地表主要建构筑物,主要开拓工程入口应布置在不受地表滑坡,滚石、泥石流,雪崩等危险因素影响的安全地带,无法避开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1.4 每个采区或者盘区,矿块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1.5 采矿设计应提出矿柱回采和采空区处理方案,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1.6 应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和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确保矿柱的稳定性。1.7
2、胶结充填体中的二次掘进应待充填体达到规定的养护期和强度后方准进行,不满足安全要求的还应做可靠的支护。1.8 作业场所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均应加盖或设栅栏围挡,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设备的转动部件外围应设防护罩或围栏。1.9 溜井不应放空。大块矿石,废旧钢材,木材和钢丝绳等不应放人井内。溜井口不应有水流人人员不应直接站在溜井、漏斗内堆存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采用特殊方法处理堵塞应经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1.10采场放矿作业出现悬拱或立槽时人员不应进人悬拱、立槽下方危险区进行处理。1.11人员需要进入的采场应有良好的照明。1.12 应建立采场顶板分级管理制度。
3、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人员需要进入的采场作业面的顶板和侧面应保持稳定,矿岩不稳固时应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破坏的支护应及时修复,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回采作业前应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回采作业。处理浮石时,同一作业面不应进行其他作业;发现冒顶征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面积冒顶征兆,应立即撤离人员并及时上报。1.13 发现井下有危及作业人员安全的危险应立即消除。当班作业结束前来不及消除时,当班负责人应做好书面记录,内容包括危险状况和所采取的处理措施。下一班负责人在本班作业人员开始危险区内的作业前,应确认上一班的记载内容,并告知相关作业人员上述危险
4、状况、已采取的处理措施、为解除危险应做的工作。1.14 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应遵守下列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工作,做好现场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围挡设施,人员不应进入塌陷区和采空区。1.15 采用空场法采矿的矿山,应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1.16地下开采的矿山应对地面沉降情况进行监测。1.17井下爆破应遵守 GB 6722 的规定。1.18 矿井停电时,应停止井下生产作业,并组织人员撤出。2 采矿方法2.1 采用全
5、面采矿法、房柱采矿法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采场的结构参数和矿柱(包括点柱、条柱)参数应经岩石力学计算分析后确定;当开采前期缺少相关岩石力学参数时,可采取类比法确定;未经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或专业研究机构的研究并采取安全措施,不得减小矿柱(包括点柱条柱)尺寸或扩大矿房的尺寸,不得采用人工支柱替代原有矿柱以回采矿柱;回采过程中应认真检查顶板,处理浮石,并根据岩石稳定性对采场顶板进行必要的支护。2.2采用浅孔留矿法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开采第一分层前应将下部漏斗和喇叭口扩完;各漏斗应均匀放矿,发现悬空应停止其上部作业;经妥善处理悬空后,方准继续作业;放矿人员和采场内的人员应密切联系,在放矿影响范围内不应
6、上下同时作业;严格控制每一回采分层的放矿量,保证凿岩工作面安全操作所需高度。2.3采用分段空场法和阶段空场法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采场顶柱内除可开掘回采、运输、充填和通风巷道外,不得开掘其他巷道;上下中段的矿房和矿柱应相对应;人员不应进人采空区。2.4空场法回采矿柱应遵守下列规定:应由原设计单位或专业研究机构研究论证;回采顶柱和间柱前应先检查运输巷道的稳定情况,运输巷道不稳定时采取加固措施;回采前和回采过程中应设有岩体应力和应变监测设施,实时监测矿岩稳定情况;所有顶柱和间柱的回采准备工作应在矿房回采结束前完成;与矿柱回采无关的人员,未经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应进入未充填矿房顶柱内的巷道和矿柱
7、回采区内;大量崩落矿柱时,应采取措施保证爆破冲击波和地震波影响范围内的巷道、设备及设施的安全;未达到预期崩落效果的应进行补充崩落设计后再次爆破;编制专门的应急预案。2.5采用壁式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应遵守设计规定的悬顶、控顶、放顶距离和放顶的安全措施;放顶前应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出口畅通、照明良好和设备安全;放顶时人员不应在放顶区附近的巷道中停留;在密集支柱中,每隔3 m5m应有一个宽度不小于 0.8m的安全出口,密集支柱受压过大时,应及时采取加固措施;若放顶未达到预期效果,应重新设计,方可进行二次放顶;放顶后应及时封闭落顶区,禁止人员进人;多层矿体分层回采时,应待上层顶板岩石崩落并稳定
8、后再回采下部矿层;相邻两个中段同时回采时,上中段回采工作面应比下中段工作面超前一个工作面斜长的距离且应不小于 20m;除倾角小于 10的矿体外,机械撤柱及人工撤柱,应自下而上、由远而近进行。2.6 采用分层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每个分层进路宽度不超过3m,分层高度不超过 3.5 m,进路长度不应超过 50 m;上下分层同时回采时,上分层在水平方向上应超前相邻下分层15 m以上。崩落假顶时人员不应在相邻的进路内停留;假顶降落受阻时不应继续开采分层;顶板降落产生空洞时不应在相邻进路或下部分层巷道内作业;崩落顶板时不应用砍伐法撤出支柱;顶板不能及时自然崩落的缓倾斜矿体应进行强制放顶;凿岩、装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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