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安陕〔2025〕59号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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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安陕202559 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各产煤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及上级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通知(矿安综函2024259 号)精神,扎实推进煤矿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有效防范遏制因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灾害治理不到位引发的安全风险,我局依据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对陕西省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指导意见(试行)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1 附件:陕西省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指导意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陕西局2025 年 11 月 26 日 2 陕西省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指导意见目 录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33 普查内容、方法及要求 63.1 普查内容、程度及方法 63.2 综合评价 534 治理工作的原则及要求 545 附则 56附录 A 名词解释 57附录 B 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依据清单 59附录 C 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提纲 62附录 D 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编制提纲 67附录 D.1 报告提纲 67附录 D.2 主要附图 68附录 D.3 主要附表 70附录 D.4 主要附件 73为加强陕西省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超前防范因隐蔽致灾因素不清而引发
3、煤矿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 第 1 部分:总则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 第 2 部分:煤矿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一 总则1.1 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指隐伏在煤层及其围岩内、在采掘过程中可能诱发灾害的不良地质体、在采动作用下形成的灾变地质体,以及其他可能诱发灾害的地质工程遗留物体。1.2 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是在资料收集、现场调查、探查验证、测试与试验、综合研究等工作的基
4、础上,通过探测、描述、预测、评价煤矿隐蔽致灾因素的几何特征和属性特性,评价其主要灾害风险,针对性提出防范对策与措施,为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综合治理工作提供地质依据,进而保证煤矿安全高效开采。1.3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陕西省境内煤炭企业、煤矿和在陕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有关单位。1.4 煤炭企业及所属煤矿是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 1 执行和安全责任主体,应根据自身灾害类型及实际特点,全面组织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1.5 县级及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导意见对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管监察。1.6 煤炭企业(煤矿)应与科研
5、院校积极合作,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的理论与技术研究,解决煤矿生产、建设中的技术难题,推广应用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新装备。 2 二 基本规定2.1 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应坚持 “全面普查,周期实施,分区施策,常态补充、整体评价、科学防控” 的原则, 以地质为基础, 以物探、钻探、测试与试验为手段, 以监测为补充,进行预测分析评价,落实综合防治措施,构建调查全面、查清验准、评价科学、措施到位的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体系。2.2 全省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含新建矿井)、停工停产整改或整顿的煤矿均应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煤矿要将生产区、未来3
6、5年规划区及其影响范围内区域的隐蔽致灾因素作为普查治理重点。2.3 煤矿应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隐蔽致灾普查工作制度,深化动态普查,针对自身灾害类型编制普查治理年度计划,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煤矿应每3年修编一次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2.4 当矿井生产进入新煤层(含水平延深)、新采区开采、采掘接续发生重大改变、隐蔽致灾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普查结果与实际揭露存在较大出入,原有普查成果难以满足生产需要的矿井; 因隐蔽致灾因素引发灾害或导致一般及以上事故的矿井;应及时组织开展隐蔽致灾因素重新普查工作。2.5 煤矿应成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领导小组;煤炭企业(煤矿 )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
7、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下 3 同)是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是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的技术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2.6 煤矿应坚持以我为主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提交普查工作方案和普查成果报告。a)自行开展普查的煤矿应配齐所普查灾害类型的技术人员,各主要灾害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b)原则上煤矿委托普查的技术服务机构应为1家,服务机构承担委托范围内的技术责任。c)不具备自行开展灾害普查的煤矿应委托具有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的煤炭相关第三方等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隐蔽致灾因
8、素普查治理工作。2.7 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应在资料分析和现场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对具有实际工程量支撑的实测资料以及收集到的隐蔽致灾因素其他资料,评估其完整性和可靠性。相关资料完整可靠的,可编制相应部分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内容;否则应采用现场探查、测试与试验等方法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2.8 应做到普查工作方案、普查报告和治理方案的三位一体:a)煤矿应根据确定的普查目标、普查内容,选择适宜的普查方法,拟定满足普查工作需要的实物工程量,编制普查工作方案,并由矿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查。方案提纲参照附录 C。 4 b)煤矿应完成普查工作方案中确定的普查目标、普查实物工程量,编制煤矿隐蔽
9、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由煤矿上级公司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专家审查,无上级公司的煤矿,负责日常监管部门应聘请专家进行会审, 出具评审意见,并将普查报告(含附图、附表、附件)及评审意见等向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送。报告提纲参照附录D。报告评审应聘请地质、水文、一通三防、采矿等专业领域专家。c)煤矿应根据普查结果,编制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方案,提出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并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查。2.9 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应实施地面、井下和地面井下相结合的综合探查方式,采用物探、钻探、测试与试验、监测等工程技术手段综合探查并做到相互验证,投入满足普查工作需要的实物工程量,鼓励 “一孔
10、多用”。2.10 煤矿应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数据库或电子档案,对普查成果文件(报告、附图、附表)进行编码,利用现代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实现地质资料综合处理、地质体三维展示,推进地质透明化。2.11 小煤矿连片集中区、单个煤矿难以查清、难以治理的矿区,生产矿井相互影响区(影响生产矿井的另一生产矿井的老空区),矿权灭失且对生产矿井有影响的区域等,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开展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5 三 普查内容、方法及要求3.1 普查内容、程度及方法煤矿应当结合实际全面查清隐蔽致灾因素。煤矿隐蔽致灾因素重点普查(但不限于
11、)包括:采空区、封闭不良钻孔、地质构造、水源及通道(地表水体及水利工程、地下含水体、导水裂缝带、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陷落柱等)、瓦斯、冲击地压、火区、顶板、煤矿油气,以及古河床冲刷带、煤层风氧化带、天窗等不良地质体。煤矿应根据矿井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及矿井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合理选择和使用资料收集、井上下调查、物探、钻探、测试与试验、监测及必要的验证工程等手段方法,原则上应满足普查内容及工作程度要求。3.1.1 采空区1.普查内容及程度( 1)查明采空区形成的时间、埋深、位置、面积、采厚、范围、开采煤层、开采方式、采出率、顶板控制方式、煤柱留设情况等,厘清其与矿井采掘活动的空间位置关系。( 2)
12、查明历史遗留的采空区(老窑)分布、范围、形成时间、开采方式、开采深度、煤柱留设、空间展布状态。( 3)查明本矿开采形成的废弃井筒形式、井口位置、井口标高、井筒结构、断面尺寸、井深/延伸方向、封闭方法、封闭材料、封闭质量等。 6 ( 4)调查历史遗留的废弃井筒类型、位置坐标、孔口标高、深度、轨迹、贯穿地层、封闭时间、封闭方法、封闭质量、渗水、 自然发火、漏风漏气、周边地表水体分布情况。厘清其与矿井采掘活动的空间位置关系。( 5)查明采空区积水面积、积水标高等,估算积水量;查明采空区积水水化学特征及水温特征,包括离子成分、矿化度、水化学类型和水温变化特征等。分析采空区积水补给来源,分析采空区与大气
13、降水、地表水体等各水源的水力联系,评价采空区积水补给强度。( 6)查明采空区积气气体成分及其含量等。(7)查明采空区内顶板垮落情况,对于0.05平方公里及以上的大面积悬顶区域(禁止人为分割),应进一步查明大面积悬顶分布范围、面积等。( 8)调查采空区地表塌陷裂缝位置、深度、长度、宽度、延展方向、导水漏风情况、裂缝内温度、气体成分等。(9)查明采空区自然发火及发火隐患情况,包括采空区火区位置、范围、温度、 自然发火标志性气体浓度、气体成分等。( 10)查明采空区密闭位置、规格、构建材料、密闭方式,观测孔、措施孔和放水孔情况,密闭墙内积水情况,密闭墙体受压变形情况,密闭墙内外压差,密闭墙漏风情况等
14、。2.普查方法及要求 7 普查方法主要包括资料收集、地面调查、井下调查、地面物探、矿井物探、地面钻探、井下钻探、测试与试验等。( 1)详细收集采矿、地质相关资料,包括矿井及周边200m范围内:a)采空区形成的时间、埋深、位置、面积、采厚、范围、开采煤层、开采方式、规模、工作面(采留)尺寸、采出率、开采年限、顶板控制方式、积水情况、 自燃情况、瓦斯及有毒有害气体情况、顶板垮落情况、地表塌陷裂缝情况、地表建(构)筑物情况、采空区密闭墙体结构、露天采剥情况等;b)历史遗留采空区(老窑)的名称、井口位置及标高、开采方式、范围、开采煤层的厚度及深度、规模、工作面(采留)尺寸、回采率、开采年限、顶板管理方
15、式、煤柱留设、顶板垮落情况、积水积气情况、着火情况等;c)本矿开采形成的废弃井筒类型、井口位置、井口标高、井筒结构、断面尺寸、井深/延展情况、封闭方法、封闭材料、积水积气情况等;d)历史遗留废弃井筒的类型、位置坐标、井口标高深度、轨迹、贯穿地层、封闭时间、封闭方法、封闭质量、渗水、 自然发火、漏风漏气及周边地表水体分布情况等。(2)合理选择卫星遥感、低空无人机、测量等技术手段开展地面调查,掌握地形地貌情况,标识地表建(构)筑物、废弃井筒井口的位置等;掌握地表裂缝、沉降变形、塌陷特征,包括位置、深 8 度、宽度、延展方向及长度、导水漏风情况;掌握地表浅层温度、气体异常,辅助判断疑似采空区火区位置
16、。( 3)采用现场观测、现场测试、取样测试,自然发火束管监测、温度传感器、采空区密闭观测数据分析等手段开展井下调查,掌握井下采空区密闭、探放水孔等流量、水压、温度、瓦斯等参数,辅助判断采空区积水范围、瓦斯积聚等情况;掌握自然发火指标性气体、温度异常等情况,判断采空区自燃情况。( 4)根据已开采煤层深度、产状、层间距等资料,合理选择探地雷达法、高密度电法、瞬变电磁法、地震勘探(宜选择三维地震)等地面物探方法进行采空区探查,圈定采空区大面积悬顶区、塌陷区、回填区、积水和发火异常区等。地面物探范围应包含初步推断的采空区和外延区,外延区为初步推断的采空区边界向外延展的范围,外延范围应不少于100m。地
17、面物探方法选择参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 第2部分:煤矿5.2.3,各地面物探探测方法测网密度应符合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 第2部分:煤矿5.2.4的要求。( 5)矿井物探探测工作应符合煤矿防治水细则要求,矿井物探方法选择参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 第2部分:煤矿5.3.2,各矿井物探探测方法测线测点应符合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 第2部分:煤矿5.3.3的要求。( 6)合理选择钻探位置,实施井上下直孔、斜孔、定向孔,对圈定的采空区大面积悬顶区、塌陷区、积水发火异常区等进行钻探 9 验证,验证物探圈定的大面积悬顶区、塌陷区、回填区和积水发火异常区范围的可靠程度。(7)地面钻探钻孔数量应根
18、据物探测区及物探圈定的异常区数量、面积综合确定,圈定的采空异常区应实施不少于1个有效验证钻孔,终孔深度应进入目标采空区,当采空区探查钻孔钻遇煤柱时,终孔位置应穿过目标煤层底板至少5m;地面钻探应进行编录、测斜等工作,认真记录掉钻、卡钻、埋钻、吸风、漏水量、水位深度、起火( 冒烟、 冒气)及埋深数据等。( 8)井下验证钻孔组数、个数应能验证物探圈定的异常区,钻孔布设、孔径、方位、倾角、深度等技术要求,应按照煤矿防治水细则井下探放水要求执行;井下钻探应认真记录卡钻、夹钻、吸风、漏水量、起火( 冒烟、 冒气)情况及钻孔深度等;可采用井下钻孔测温法探查采空区火区温度,可采用钻孔窥视方法探查采空区顶板局
19、部垮落、悬顶区域、充填体状态及采空区密闭厚度、保护煤柱宽度等。(9)采用地球物理测井(含钻孔窥视、测温)、简易水文观测、现场实测、束管抽探、采样测试等手段,获得采空区水、气、火、煤(岩)特征参数,包括气体成分、含量、温度、积水标高、水化学特征、水温、自然发火标志性气体浓度、煤柱及围岩力学参数等。水化学分析按照KA/T 7执行;采用气相色谱仪或鉴定管等测定自然发火标志性气体成分和有毒有害气体成分。 10 ( 10)综合分析以往勘查、生产地质资料和本次实施的物探、钻探获得的地质资料,圈定采空区大面积悬顶区、塌陷区、回填区、积水区、发火区等。( 11)应编制采空区综合普查成果汇总表、采空区普查成果统
20、计表和废弃井筒普查成果统计表,分煤层绘制采空区普查成果图;表格形式参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 第2部分:煤矿附录C中表C.3、C3.1、C.3.2,采空区普查成果图的绘制应符合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 第2部分:煤矿附录D及附录E的要求。( 12)根据采空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结果,评价其主要灾害风险,编制采空区综合普查成果汇总表、采空区普查成果统计表和废弃井筒普查成果统计表(见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 第2部分:煤矿附录C中表C.3、C3.1、C.3.2),并将普查结果标绘在隐蔽致灾因素综合成果图和采空区普查成果图中。3.1.2 封闭不良钻孔1.普查内容及程度( 1)调查矿井范围内以往地质勘查
21、、开发与利用过程中形成的未封闭、位置不清、封孔情况不明、封孔质量不合格、遗留钻具的封闭不良地质钻孔(探煤、水文、工程钻孔)、水源井、油气井、煤层气井等四类封闭不良钻孔分布情况。(2)煤矿自行管理的长期使用的水文长观孔、工程钻孔等参照封闭良好钻孔管理, 当采掘活动靠近时应提前封闭或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11 (3)查明封闭不良钻孔类型、施工时间、钻孔坐标、钻孔深度、终孔层位、钻遇煤层、钻孔孔斜、揭露情况,厘清其与矿井采掘活动的空间位置关系。( 4)查明封闭不良钻孔的封闭层段、封闭层位、封孔材料。(5)查明封闭不良钻孔可能导通的含水层、采空区或含气层情况等。(6)查明封闭不良地质钻孔、油气井、煤层气
22、井等封闭不良钻孔的孔身及套管与固井情况,包括钻孔孔身结构、套管及固井深度、固井材料等。( 7)封闭不良地质钻孔中遗留钻具类型、规格、长度及遗留层段;遗留套管钻孔中套管规格、长度及遗留层段。( 8)油气井、煤层气井和水源井的在用情况。2.普查方法及要求普查方法主要包括资料查阅、现场调查,矿井物探、井下钻探,开展必要的测试等。( 1)收集矿井内以往勘查、井筒检查、补勘实施的探煤、水文、工程等各类钻孔和区内水源井、油气井、煤层气井等资料,主要包括:a)封闭不良钻孔类型、施工时间、钻孔坐标、钻孔深度、终孔层位、钻遇煤层、钻孔孔斜、揭露情况、孔身及套管与固井情况、封孔情况,钻孔周边富水性,封闭不良钻孔与
23、采场的空间关系,可能导通的含水层、采空区或含气层情况; 12 b)地质勘查遗留钻具、套管情况;c)油气井、煤层气井和水源井的在用情况。( 2)采用资料分析、资料核对、现场实测等现场调查手段,现场调查:a)具有自主权的封闭不良钻孔,确定资料完整性;b)煤矿井(境)界内的油气井、煤层气井,应与油气井、煤层气井相关方核对资料准确性;c)调查、实测水源井孔深、含水层层位、在用情况等。(3)评价钻孔封孔质量,对煤矿井田边界内的全部钻孔按照钻孔类型划分封闭良好钻孔和封闭不良钻孔,对不能证明封闭质量的钻孔按照封闭不良钻孔管理,分类建立完善的封闭不良地质钻孔、水源井、油气井、煤层气井等封闭不良钻孔台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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