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考试题库(675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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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序号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162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6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3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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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237238239240241242243244245246247248249250251252253254255256257258259260261262263264265266267268269270271272273274275276277278279280281282283284285286287288289290291292293294295296297298299300301302303304305306307308309310311312313314315316317318319320321322323324325题目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25年7月7日应急管理部第17次部务会
4、议修订通过,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的制定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煤炭生产活动可不受本规程约束。()煤矿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经地方主管部门同意可临时组织生产。()高瓦斯煤矿应当配备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并设立相应专门防治机构
5、。()探放水等危险作业进行现场检查巡视。()煤矿企业应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措施。()从业人员发现违章指挥时,有权拒绝执行但无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经企业内部培训合格后即可上岗作业。()标识卡和矿灯,且严禁穿化纤衣服。()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煤矿安全规程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煤矿安全规程第五条第三款,除上述制度外,煤矿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不包括重大风险灾害停产撤人。煤矿安全规程第五条第三款,此外,煤矿应当依法依规建立与灾害类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煤矿安全
6、规程第五条,煤矿必须制定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第六条,井下无人作业时,也应实行矿领导带班下井。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实行监督并提出建议。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煤矿必须掌握入井(露天矿场)人员数量和井下人员实时位置信息。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二条煤矿应当遵循井工开采优先的原则,生产布局合理,采、掘(剥)、灾害治理平衡。煤矿安全规程第十六条,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当与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七条,井工煤矿必须按照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中,将老版的“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修改成了“矿井地形地质图和综合水文地质图”。煤矿安全规程
7、第十七条,井工煤矿必须按照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压风、供水、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注氮气、二氧化碳)、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条,煤矿露天转井工开采或者井工转露天开采的,应当履行设计重大变更审查程序。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一条,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培训。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地质保障体系,健全地质工作管理机构或者岗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六条,煤矿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工作部门,制定地测工作规章制度,配齐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开展各项地质工作。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八条,煤矿必须编绘地层综合柱状图、煤岩层对比图
8、、地形地质图、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地质剖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图、采掘(剥)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八条,煤矿无需建立地质信息数据库,建立地质信息数据库也不用动态更新。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九条,煤矿建设前,应当核实井田范围内钻孔资料、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分布情况;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施工井筒检查孔,编制井筒检查孔报告、主要井巷工程预想地质剖面图及其说明书。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九条,当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和建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条,煤矿建设期间,建设工程揭露的地层、煤层、构造、瓦斯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勘
9、探报告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四条,煤矿生产期间,应当根据采掘地质条件的变化,选择有针对性的地面或者井下勘查技术,开展地质勘探,防止误揭煤层、含水层、含(导)水断层等事故的发生。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五条,煤矿生产期间,应当加强水文地质条件及导水通道调查评价,预测、预报涌水量及其变化。当水文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开展专门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一条,煤矿新采区开拓或者水平延深前,应当分析现有地质资料的可靠程度;当各类地质条件的查明程度不能满足新采区开拓或者水平延深需求时,应当及时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补充勘探设计和地质勘探报告由煤矿技术负责人
10、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三条,矿井设计应当依据地质勘探报告和灾害评估成果,综合考虑井田地形地貌、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安全条件等因素选择井口位置、开拓方式、井底车场形式与层位、主要大巷布置形式与位置、采(盘)区布置等。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三条,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应当分区开拓、开采,避免不合理的集中布置、生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六条,矿井设计与开拓部署应当统筹考虑矿井服务年限内不同阶段主要灾害的特点及防治对策。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七条,井筒位置应当尽量避开断层破碎带、采空区、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者软弱岩层,严禁穿过陷落柱、溶洞。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条,深部矿井或者高地
11、应力矿井,布置在有冲击地压危险煤层中的开拓大巷,应当综合分析、合理确定保护煤柱留设宽度,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条,深部矿井或者高地应力矿井,布置在自燃、容易自燃煤层中的开拓巷道,必须采取可靠的防冲击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三条,按照“一井一面”“一井两面”核准的矿井,原则上不再增加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即使开采煤层厚度变薄,也不能增加采煤工作面数量。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七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按照要求配齐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当对参与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负总责。煤矿安全
12、规程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救援队伍或者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设施。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八条,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工程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负责。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八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项目整体安全和质量负责。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九条,施工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矿井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定期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九条,施工单位施工期间应当开展日常隐患排查,并配合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采用竖孔冻结法开
13、凿斜井井筒时,斜井轴线方向冻结终端位置应当保证斜井井筒顶板位于相对稳定的隔水地层5m以上,每段竖孔冻结深度应当穿过斜井冻结段井筒底板5m以上。煤矿安全规程第七十二条,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时,井壁下沉安装、壁后充填及充填质量检查、开凿井壁底或者开掘马头门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四条,建井期间,立井和斜井缠绕式提升机卷筒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卷筒表面带有平行折线绳槽和层间过渡装置的:升降人员时不超过3层;专用于升降物料时不超过4层。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四条,建井期间,立井和斜井缠绕式提升机卷筒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卷筒表面带有螺旋绳槽和层间过渡装
14、置的:升降人员时不超过3层;专用于升降物料时不超过4层。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建井期间采用吊桶提升时,提升装置卷筒和天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卷筒和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不小于60;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不小于40。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条,安全出口应当定期巡查,加强维护,保持畅通,巡查频次由煤矿矿长或者分管生产的副矿长确定。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五条,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必须先探后掘,制定探查老空区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五条,在揭露老空区时,可以不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八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掘进工作面施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第一
15、百二十三条,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不得小于设计初撑力的90%,且不得小于90kN。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四条,锚杆(索)锚固力、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五条,支架间应当设牢固的撑杆或者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当采用金属支拉杆或者锚杆(索)配合连接板固定,并用机械或者力矩扳手拧紧卡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七条,采煤工作面顶板不及时垮落、悬顶范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必须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处理,并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条,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条,使用滚筒式
16、采煤机采煤时,(六)有链牵引采煤机用刮板输送机作轨道时,必须在刮板输送机两端头安设采煤机限位装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八条,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保证井巷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当不能满足时,应当停止受影响区域的一切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一)作业地点风速不应低于0.15m/s,维修作业应当由外向里逐架(排)进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三)严禁空顶作业,应当按照规定循环距离施工,顶、帮、底顺序修复,不得同时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四)金属支架支护井巷需要加固维修时,应当先进行永久支护。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五)维修井巷时,应当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
17、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五)倾斜井巷上、下段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可以同时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四条,严禁煤仓兼作流水道,煤仓上口应当高于巷道底板。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四条,煤仓有淋水时必须采取封堵疏干、引流等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四条,煤流中水量较大时应当采取煤水分离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四条,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应当制定煤仓溃仓专项处置方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四条,处置堵仓时,严禁人员从上方进入,应当采用固定机械方式疏通;爆破处理时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第三百九十六条有关要求。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四条,
18、处置溃仓时,严格执行专项处置方案,确保施工人员安全,严防发生二次溃仓事故。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四条,放煤硐室或者操作台严禁直接置于煤仓下口处,倾斜巷道严禁布置在巷道下山方向。推广应用给煤装置远程控制技术。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六条,井下风流中的空气成分必须符合安全健康指标要求。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一条,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更新。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一条,除采掘工作面外,实现了实时风量监测的测风地点,可以不再人工测风,但必须定期校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贯通后,必须停止贯通影响区域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
19、系统。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五条,需要使用的联络巷用作其他用途时,必须进行专项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六条,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必须装设甲烷传感器并实现甲烷超限断电闭锁。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七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盘)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者回风井。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七条,上述2种引入生产水平进风之前的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准备采(盘)区,应当在采(盘)区构成按照设计贯穿整个采(盘)区的通风
20、系统后,方可开掘回采巷道。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准备采(盘)区,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1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回采巷道。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二条,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当采取与采空区隔离的防止漏风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九条,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视频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以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具有监控记录功能,数据至少保存3年。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井下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人员全部撤至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安全地带。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二条,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者抽出式局部通风机通风(
21、用于除尘且具备甲烷电闭锁功能的压入式通风机除外)。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三条,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以采用由三专供电的局部通风机,或者配备一台能够自动切换的同等能力备用局部通风机。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八条,发生过瓦斯喷出现象的的非突出矿井认定为高瓦斯矿井。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八条,低瓦斯矿井是指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以外的瓦斯矿井。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九条,高瓦斯、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六条,临时停工的
22、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七条,在排放瓦斯过程中,严禁采用“一风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七条,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就地或者远程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八条,井筒施工以及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厚度0.5m以上煤层时,必须探明煤层的准确位置,必须在距煤层法向距离10m以外开始施工探煤钻孔,探煤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煤矿安全
23、规程第二百零一条,所有有人作业的采掘工作面(不包括工作面进风巷)必须人工检查甲烷和二氧化碳。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一条,在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无人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可以不再进行人工瓦斯检查。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二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抽采瓦斯系统并抽采达标。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三条,实现抽采泵集中监控、视频监视的泵房可以不设专人值班,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四条,抽出的瓦斯可以引排到地面、总回风巷或者采(盘)区回风巷,但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五条,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非本质安全型带电物体接触,并应当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煤矿安
24、全规程采用干式抽采必须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四条,瓦斯利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六条,新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当对开采煤层至少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六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七条,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掘进煤巷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岩粉棚或者经专项安装设计的机械式自动隔爆装置隔开。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一十
25、条,煤矿企业应当将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一十四条,建立突出预警机制,加强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推进信息化管理,做到质量可靠、过程可溯、数据可信。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一十八条,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七条,开采保护层时,必须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卸压瓦斯。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三十六条,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不得选用水力冲孔、水力挤出(挤压)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一条,暗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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