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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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晋 应 急 发 2 0 2 5 2 9 6 号山 西 省 应 急 管 理 厅关 于 印 发 山 西 省 非 煤 矿 山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预 警处 置 工 作 管 理 办 法(试 行)的 通 知各 市 应 急 管 理 局: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全 省 非 煤 矿 山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预 警 处 置工 作,根 据 国 家 矿 山 安 全 监 察 局 关 于 印 发 矿 山 安 全 风 险 监 测预 警 处 置 工 作 管 理 办 法(试 行)的 通 知,山 西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组织 制 定 了 山 西 省 非 煤 矿 山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预 警
2、处 置 工 作 管 理 办 法(试 行),现 印 发 给 你 们,请 结 合 实 际 抓 好 贯 彻 落 实。山 西 省 应 急 管 理 厅2 0 2 5 年 1 0 月 2 9 日-2-山 西 省 非 煤 矿 山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预 警 处 置 工 作管 理 办 法(试 行)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和 规 范 全 省 非 煤 矿 山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预 警 处置 工 作,进 一 步 压 实 非 煤 矿 山 及 上 级 企 业、各 级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在监 测 预 警 处 置 工 作 中 的 责 任,提 升 非 煤 矿 山 安 全 领 域 风 险 监
3、测 预警 处 置 水 平,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步 加 强 矿 山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意 见 以 及 国 家 矿 山 安 全 监 察 局 关于 印 发 矿 山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预 警 处 置 工 作 管 理 办 法(试 行)的通 知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文 件,制 定 本 办 法。第 二 条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非 煤 矿 山 及 上 级 企 业、各 级 应 急 管理 部 门 利 用 山 西 省 非 煤 矿 山
4、在 线 监 测 预 警 系 统(以 下 简 称“预 警系 统”)开 展 的 风 险 监 测、预 警 响 应、分 析 研 判、核 查 反 馈 等 工作,适 用 本 办 法。第 三 条 监 测 预 警 处 置 工 作 坚 持“企 业 主 体、属 地 监 管、分级 负 责、闭 环 管 理”原 则,建 立 以 非 煤 矿 山 及 上 级 企 业 为 主 体,各 级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既 各 负 其 责、又 协 同 配 合 的 工 作 机 制,实 现 系统 共 用、数 据 共 享,形 成 横 向 联 动、纵 向 贯 通 的 工 作 体 系。-3-第 四 条 非 煤 矿 山 企 业 相 关 人 员
5、应 熟 练 使 用 预 警 系 统 进 行预 警 响 应 和 处 置 反 馈。各 级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应 利 用 预 警 系 统 开 展 线上 巡 查、风 险 研 判 和 执 法 检 查,提 升 监 管 效 能。第 五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利 用 预 警 系 统 从 事 传 播 虚 假信 息、泄 露 商 业 秘 密 或 侵 害 他 人 隐 私 等 活 动;不 得 关 闭、破 坏 监控、报 警 等 设 备 设 施;不 得 篡 改、隐 瞒、销 毁 相 关 数 据、信 息。第 二 章 职 责 分 工第 六 条 非 煤 矿 山 企 业 是 监 测 预 警 处 置 工 作 的
6、 责 任 主 体,其上 级 企 业 对 所 属 矿 山 的 监 测 预 警 处 置 工 作 负 有 组 织 领 导、监 督 检查、协 同 整 改 等 管 理 责 任。非 煤 矿 山 及 上 级 企 业 应 当 做 到:(一)按 照 相 关 标 准 建 设 完 善 监 测 预 警 系 统,并 指 定 专 人 负责 日 常 管 理、预 警 响 应 和 处 置 反 馈 等。(二)按 照 相 关 标 准 将 非 煤 矿 山 监 测 预 警 数 据 上 传 至 预 警 系统,确 保 数 据 真 实、准 确、完 整。(三)健 全 完 善 监 测 预 警 处 置 工 作 制 度 和 责 任 制,明 确 工
7、作机 构、人 员 和 职 责。(四)建 立 监 测 预 警 处 置 工 作 闭 环 管 理 流 程,及 时 响 应 处 置各 类 预 警 信 息。第 七 条 各 级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是 监 测 预 警 处 置 工 作 的 监 管 主体,应 履 行 以 下 职 责:-4-(一)省 应 急 厅 负 责 建 设 完 善 全 省 非 煤 矿 山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预警 体 系,制 修 订 相 关 标 准 规 范,指 导 各 地 监 测 预 警 处 置 工 作 并 监督 落 实;会 同 国 家 矿 山 安 全 监 察 局 山 西 局,建 立 响 应 处 置、分 析研 判 等 协 同 工 作
8、 机 制。(二)市、县 应 急 管 理 局 负 责 建 立 本 地 区 监 测 预 警 处 置 工 作体 系,健 全 完 善 有 关 工 作 制 度 和 责 任 制,明 确 机 构、人 员、职 责;按 照 分 类 分 级 原 则,指 导、督 促、检 查 非 煤 矿 山 及 上 级 企 业、下级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的 监 测 预 警 处 置 工 作,核 查 非 煤 矿 山 预 警 信 息;推 动 非 煤 矿 山 及 上 级 企 业 落 实 监 测 预 警 处 置 工 作 责 任。(三)各 级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应 明 确 预 警 系 统 专 项 负 责 人,负 责系 统 日 常 管
9、理、信 息 处 置、开 展“互 联 网+远 程”执 法 等。第 三 章 数 据 管 理第 八 条 预 警 系 统 数 据 包 括 静 态 基 础 数 据、动 态 感 知 数 据、视 频 数 据、预 警 报 警 数 据 等,非 煤 矿 山 企 业 和 各 级 应 急 管 理 部 门应 当 严 格 落 实 数 据 安 全 保 护 责 任,对 数 据 的 完 整 性、准 确 性、实效 性 全 面 负 责。第 九 条 非 煤 矿 山 企 业 数 据 采 集、传 输、存 储、使 用 应 符 合国 家 及 省 级 标 准,确 保 真 实、准 确、完 整、及 时,逐 级 审 核 数 据质 量,避 免 出 现
10、 误 报 警。-5-(一)基 础 数 据 采 集。非 煤 矿 山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要 求 做 好 资 料收 集、整 理 和 确 认 等 工 作,严 格 按 照 采 集 步 骤,如 实、完 整、准确、规 范 的 采 集 上 传 系 统。(二)感 知 数 据 和 视 频 数 据 接 入。非 煤 矿 山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国家 及 省 有 关 要 求 接 入 感 知 数 据 和 视 频 数 据,按 标 准 设 置 预 警 阈值,重 点 区 域 视 频 全 覆 盖,支 持 A I 智 能 识 别。(三)数 据 更 新。非 煤 矿 山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现 行 国 家、省 相 关法
11、律、法 规、标 准 等,定 期 更 新 基 础 数 据(每 月 至 少 一 次)。定期 巡 检 监 测 监 控 设 备,保 障 感 知 数 据、视 频 数 据 稳 定、在 线。(四)数 据 变 更。非 煤 矿 山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及 系 统 配 置 等 变 更需 按 照 分 级 分 类 监 管 原 则 报 备 日 常 监 管 主 体 后 更 新。第 四 章 预 警 信 息 等 级 划 分第 十 条 非 煤 矿 山 安 全 风 险 预 警 信 息 是 对 非 煤 矿 山 生 产 建设 过 程 中 各 类 安 全 风 险 指 标 进 行 监 测、识 别 分 析 后,由 预 警 系 统发 出
12、 的 报 警 信 号。根 据 风 险 的 严 重 程 度、发 展 趋 势 和 紧 迫 性 等 因素,将 预 警 信 息 等 级 从 高 到 低 划 分 为 红、橙、黄、蓝 四 级。第 十 一 条 省 应 急 厅 结 合 我 省 非 煤 矿 山 特 点 和 安 全 风 险 状况,在 确 保 监 测 数 据 真 实、及 时、准 确、规 范 的 基 础 上,科 学 合理 设 置 各 类 安 全 风 险 的 监 测 预 警 指 标,制 定 我 省 非 煤 矿 山 预 警 信息 分 级 标 准,详 见 附 录。省 应 急 厅 未 设 定 监 测 预 警 指 标 的,由 非-6-煤 矿 山 及 上 级 企
13、 业 设 定。第 十 二 条 鼓 励 非 煤 矿 山 及 上 级 企 业、各 级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探索 利 用 人 工 智 能 大 模 型、A I 视 频 识 别、机 器 人、无 人 机、卫 星遥 感 等 先 进 技 术 手 段 开 展 监 测 预 警 工 作,提 升 风 险 监 测 预 警 的 覆盖 范 围 和 精 准 度。第 五 章 预 警 信 息 处 置第 十 三 条 非 煤 矿 山 及 上 级 企 业、各 级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建立 监 测 预 警 处 置“值 班 查 看 预 警 接 警 响 应 处 置 分 析 研 判 核 查 反 馈”闭 环 工 作 流 程,明
14、确 责 任 单 位、人 员 及 其 具 体 工 作 职责、程 序 等 内 容,对 预 警 信 息 及 时 响 应 处 置。第 十 四 条 非 煤 矿 山 及 上 级 企 业 应 当 明 确 监 测 预 警 值 班 机构,合 理 配 备 值 班 人 员。正 常 生 产 建 设 的 金 属 非 金 属 地 下 矿 山 和边 坡 现 状 高 度 1 5 0 米 及 以 上 的 金 属 非 金 属 露 天 矿 山,必 须 实 行2 4 小 时 值 班,设 有 监 测 预 警 系 统 的 其 他 金 属 非 金 属 露 天 矿 山 生产 作 业 期 间 应 当 有 值 班 人 员 值 班。值 班 期 间
15、 应 当 保 持 预 警 系 统 实时 在 线,系 统 声 光 报 警 功 能 正 常。第 十 五 条 非 煤 矿 山 应 当 严 格 按 照“逢 预 警 接 警、必 响 应 处置”的 原 则,做 到:(一)第 一 时 间 接 警,并 根 据 预 警 信 息 类 别 和 等 级,启 动 核实、处 理 和 整 改 等 响 应 处 置 工 作,防 范 风 险 扩 大 升 级。-7-(二)报 警 发 生 后 1 小 时 内 通 过 预 警 系 统 或 其 它 方 式 向 日 常安 全 监 管 主 体 反 馈 初 步 报 警 原 因 和 处 置 措 施,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及时 续 报。(三)
16、对 于 一 氧 化 碳 超 限、水 文 指 标 异 常、冲 击 地 压 指 标 异常、边 坡 异 常 变 形、主 通 风 机 计 划 外 停 风 等 可 能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红 色 预 警 信 息,必 须 立 即 对 受 影 响 区 域 采 取 撤 人 等 必 要 措 施。非 煤 矿 山 上 级 企 业 应 当 按 照“同 步 预 警 接 警、共 同 响 应 处 置”的 原 则,对 所 属 矿 山 预 警 信 息 响 应 处 置 工 作 跟 踪 指 导 和 督 促 检查,必 要 时 应 当 派 员 赴 现 场 协 助 处 置。第 十 六 条 非 煤 矿 山 及 上 级 企 业 应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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