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版《煤矿安全规程》井工生产煤矿重点条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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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条款学习辅导 井工生产煤矿 重点条文解析,1,主讲:宁尚根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条款学习辅导主编、煤矿安全规程实施指南 副主编、煤矿安全规程(井工煤矿)专家解读 副主任,分专业主讲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条款学习辅导编写、煤矿安全规程实施指南编写总则附则:宁尚根;地质专业:刘纯文;一通三防专业:王开德、宁洪进、宁尚根;采掘专业:叶波、崔建忠、刘玉忠;机电运输监控通信专业:王立新、曹风林、张宗平、卢圣强;露天煤矿:钟兆华;应急救援专业:宁尚根、隗茂海;职业危害:闫俊丽,【培训要点】本条是关于本规程制定目的和依据的规定。把“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修改为“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
2、国消防法。要点1制定目的:3保障2防止(1)保障煤矿安全生产;(2)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3)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健康;(4)防止煤矿事故;(5)防止职业病危害要点2制定依据:5法律2条例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培训要点】本条是关于本规程适用范围的规定。本条衔接上位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的适用范围,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与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条相关规定保持一致。要点1领域包括国家领陆、领水和领空;管辖的其他海域。规程的适用范围,也称规程的效力范围。要点2适用事项: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培训要点】本条是关于煤矿安
3、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与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相关规定保持一致。本条款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煤矿企业进行生产,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制定。,【培训要点】要点1安全生产法第2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点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13个安全生产条件。要点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9+6+13)所有煤炭企业在从事煤炭生产活动之前,都要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实施办法规定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煤矿,依法关闭。要点4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煤矿在有效期内享 受以下激励政策: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 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培训要点】本条是关于煤矿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及装备的规定。修改增加了“煤矿必须根据灾害类型设置和配备,必须配齐五职矿长,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技术管理体系”的内容。本条是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修改的。我国煤矿面临的灾害严
5、重,安全风险高,因此需要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强化人员配备和机构设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对人员配备和机构设置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规程需要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区分“煤矿企业”和“煤矿”,要求煤矿企业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技术管理体系;煤矿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五职矿长”,不同灾害类型的煤矿还应当分别配备相应的副总工程师。,【培训要点】要点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有7项安全生产职责。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主要技术负责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技术管理体系。要点2煤矿安
6、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煤矿企业应当为煤矿分别配备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对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要点3关于明确矿山“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矿安综202512号):“五职”矿长是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上述5人必须有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有10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五科”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质测量、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的技术人员,上述5个职能部门的主要负
7、责人必须为主体专业毕业且有5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培训要点】要点4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要点5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突出矿井的矿长、总工程师、防突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防突工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矿长、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 3 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2)防突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 2 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3)防突机构应当配备不少于 2 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煤
8、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4)防突工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备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培训要点】要点6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规定:有冲击地压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配备相关的业务管理人员。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人,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并配备专业防冲技术人员与施工队伍,防冲队伍人数必须满足矿井防冲工作的需要,建立防冲监测系统,配备防冲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加强现场管理。要点7煤矿防灭火细则规定:煤矿企业、煤矿应当明确
9、防灭火工作负责部门,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度。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防灭火专业技术人员。要点8煤矿地质工作细则规定:煤矿企业、煤矿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设立地测部门并配齐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培训要点】要点9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要求:(1)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明确相应的责任范围及工作职责并严格落实。针对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地质、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煤矿,还应
10、当按规定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2)按规定配备“五职”矿长(矿长、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不得在其他煤矿兼职;学历、经历等条件符合相关规定。(3)根据煤矿不同的灾害类型(指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依据定岗定员标准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人员学历、经历等条件符合相关规定。,【培训要点】本条是关于煤矿安全制度管理体系的规定。本次修订细化了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的种类。要点1。区分“煤矿企业”和“煤矿”,本条款要求:安全管理制度煤矿企业24项,煤矿16项;规程全文要求安全管理制度煤矿企业28项,煤矿44项
11、(根据矿井类型存在差异)。要点2。三大规程通常把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总称为“三大规程”。,【培训要点】要点3五个细则煤矿安全规程(简称“1规程”)与“五细则”(防治冲击地压、防治水、防突、防灭火、地质工作细则)是煤矿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相互关联、互为补充的核心文件。煤矿安全规程是主体规章作为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规程在煤矿安全领域具有最高权威性,是制定其他技术规范、细则的基础。其内容涵盖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用原则、基本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许可证制度等),并为“五细则”提供法理依据。“五细则”是专项技术规范“五细则”针对煤矿五大重点灾害领域(冲击地压、水害、瓦斯突出、火灾
12、、地质风险),细化规程中相关条款的技术要求。例如:防治水细则补充了规程中关于水文地质管理、探放水措施的具体操作标准;防灭火细则对规程中的火灾预防与应急处理提供了更详细的技术指导。,【培训要点】本条是关于矿领导带班的规定。要点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带班下井进行了规定。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井工煤矿企业的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加强对采煤、掘进、通风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
13、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3)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培训要点】要点2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煤矿进行石门揭煤、探放水、巷道贯通、清理煤仓、强制放顶、火区密闭和启封、动火以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采取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带班矿领导在下井带班期间,负责对采煤、掘进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安全审核确认。对生产作业的爆破、石门揭煤、清理煤仓、强制放顶、排放瓦斯、巷道贯通、动火作业、火区封闭和启封、过地质构造、探放水等关键环节实
14、施监督检查(并填写井下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岗确认表)。(1)监督检查相关科室、队、班组等现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按规定到岗情况。现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到岗的不得进行生产作业。(2)监督检查生产作业关键环节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安全技术措施未制定、未落实的,不得进行生产作业。(3)监督检查作业现场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和作业验收人员签字确认情况。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未落实的,不得进行生产。(4)监督检查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现场指挥和操作情况。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情形的,立即责令停止现场作业。,【培训要点】要点3井下无人作业时,可以不实行矿领导带班下井。
15、原规程对何种情况下可以不实行矿领导带班下井没有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具体执行中存在疑惑。由于“井下无人作业”时风险小,因此可以不实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在正常生产作业中,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是一项重要的安全管理制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煤矿建设单位和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煤矿企业不仅要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进行下井带班,还要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登记档案。然而,井下无人作业时,由于不存在正常的生产活动,因此可以不实行矿领导带班下井。本条新增加了“井下无
16、人作业时,可以不实行矿领导带班下井”的规定,也就是可以安排带班,也可以不安排,具体根据煤矿停工停产期间井下是否有人作业活动。,【培训要点】本条是关于煤矿职业危害告知和工会监督的规定。把“应当告知”修改为“必须告知”,同时把原规程第八条“群众监督”的要求移到这里。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对工会等群众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职权作出了规定,规程需要结合煤矿生产经营实际进行细化。,【培训要点】要点1企业的告知义务 知情权是一种基本人权,属于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一部分。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是保障从业人员知情权的重要内容。因此本条把这一告知义务规定为煤矿企业强制
17、性的法定义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要点2群众的监督作用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工会可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确立了群众监督的法律地位。群众监督主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安全管理制度、“三同时”和许可证管理、安全发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职业卫生、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和危险源管理、作业场所和从业人员操作等事项进行监督。煤矿企业要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加强安全管理的作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等群众监督制度,认真、及时地做好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广泛开展多种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和保护群众
18、监督的积极性;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地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培训要点】本条是关于煤矿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把原来的三个“有权”修改为四个“有权”。落实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进一步保障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规定,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本次修订把原来的三个“有权”修改为四个“有权”。,【培训要点】要点1煤矿从业人员的权利 煤矿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煤矿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
19、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煤矿煤矿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无正当理由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要点2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20条规定,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负有下列安全生产职责:(1)遵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2)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
20、,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及时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在煤矿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不但自己不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也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培训要点】本条是关于煤矿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煤矿企业、煤矿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培训要点】要点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21、方可上岗作业。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要点2煤矿从业人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要点
22、3煤矿企业、煤矿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煤矿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培训要点】本条是关于入井(场)人员安全行为和出入井制度的规定。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培训要点】要点1入井(场)人员安全行为(1)戴安全帽。因为顶板的碎矸经常掉下砸头,同时井下空间较小,容易碰头,所以要戴好安全帽,防止头部遭到撞、碰和砸等伤害。同时,注意安全帽里面的衬垫带要合格,戴安全帽时要系好帽带。(2)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
23、作服。因为井下光线不足,容易造成撞人事故,工作服带有反光标识可以给他人以警示。(3)入井(场)前严禁饮酒。因为喝了酒的人,往往神志昏沉,精神不集中,安全生产中容易出现差错。(4)随身携带自救器。自救器是工人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时的重要自救装备,现场工人常称其为“救命器”。如发生瓦斯、煤尘爆炸和火灾时,工人应及时戴好自救器,有组织地按预定避灾路线撤出灾区。(5)随身携带矿灯。矿灯是矿工的眼睛,不带矿灯下井工人寸步难行。新型矿灯还兼有瓦斯监测和报警功能;在发生危险时还可作为应急信号,如晃灯停车;在紧急避险时还可传递呼救信号。同时,矿灯还可作为清点上、下井人数的依据之一。(6)严禁携带香烟和打火机、火
24、柴等点火物品入井(场)。因为在井(场)吸烟、点火会引起瓦斯、煤尘爆炸和井下火灾。(7)严禁穿化纤衣服,因为化纤衣服容易产生静电,静电火花可能引起瓦斯、煤尘或电雷管意外爆炸。,【培训要点】要点2井下人员位置实时信息 目前,我国煤矿都建设了井下位置监测(人员管理系统)系统,通过人井人员随身携带的标识卡,可有效掌握人井人员动态和实时信息。安装的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必须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的要求,其安装与使用维护管理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的规定。所有人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标识卡,并保证标识卡的唯一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矿井
25、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列为重大事故隐患。随着煤炭科技进步,井下人员管理、位置监测、定位技术得到较快发展,定位精度在不断提高,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甚至精确定位系统将逐步取代现有的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人员管理系统,定位卡取代标识卡;设置电子围栏,当定位超出预设作业区域时触发告警;超时提醒,对超过预定作业时间未更新的定位进行预警。,要点3井下作业人数及限员规定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实行安全限员制度。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制定井下工作时间管理制度。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规定,采掘工作面限员人数不包括临时性进出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执法人员、煤矿上级公司检查人员、煤矿矿级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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