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承包煤矿井下生产队伍管理规定(试行)(陕应急【201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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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陕 西 省 应 急 管 理 厅陕 西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陕应急201962号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承包煤矿井下生产队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附件陕西省承包煤矿井下生产队伍管理规定(试行)为了加强承包煤矿井下生产队伍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走、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发包煤矿井下生产企业1.是证照齐全、合法有效的生产煤矿。2.对煤矿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对煤矿安全统一管理、全面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煤矿安
2、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煤矿安全投入和对承包煤矿井下生产队伍安全监督和管理。3.对井下生产整体发包。二、承包煤矿井下生产队伍1.证照合法有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型煤炭企业或具有煤矿生产专业化运营管理经验的大型国有企业,且近5年未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承包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矿井,同时应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3年以上安全管理经验。2.对煤矿井下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3.不得转包、分包井下生产。4.至少配备矿长和安全、生产、机电、技术副矿长(或总工程师),“五职矿长”等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取得考核合格证。5.设立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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