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自救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解读
《《矿用自救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解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矿用自救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解读(11页珍藏版)》请在安全文库网上搜索。
1、矿用自救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解读自救器作为矿山重要的救护安全设备,是事故发生时井下人员的关键设备和最后一道生命防线,其产品质量和正确使用管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安全。2025年1月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了矿用自救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矿安20252号,以下简称规定),对矿山企业自救器的选用、配备、使用、维护、报废、培训等工作进行了系统规定。为抓好规定学习贯彻落实,真正让规定落地见效,现对规定作如下解读。一、关于适用范围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对矿山自救器的配备和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煤矿与非煤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均将自救器纳入其中。规定的适用范围
2、确定为煤矿与非煤矿山,以及相应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二、关于选用与配备规定对矿山企业在自救器的选用、采购、验收、配备及主要性能作出要求。重点条款解读如下:(一)选用。第五条规定“矿山企业自救器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加施自救器电子标签。”这里的国家、行业标准主要包括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用自救器(GB 2450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等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行业标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矿安2022123号)明确将煤矿与非煤矿山井下使用的自救器纳入安标管理,故要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为有效防止假冒伪劣自救器进
3、入矿山井下,决定在自救器安全管理中应用电子标签。自救器生产企业取得安全标志后,向安标国家中心申请电子标签编号并注册,由其在出厂销售的每台符合安标管理要求的自救器上加施电子标签二维码。安标国家中心将自救器安全标志信息与电子标签二维码关联,实现对每台自救器出厂编号与唯一电子标签一对一绑定,自救器“一物一码”的防伪溯源。为保证电子标签的全面实施,规定设置了半年过渡期,2025年6月起矿山企业采购的自救器必须加施自救器电子标签,6月前采购的自救器对电子标签的施加不做强制要求。矿山企业、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通过“安标国家”APP扫描二维码进行唯一性信息核实,防范自救器在矿山用户侧、工厂生产侧、市场流通
4、侧存在的贴牌生产、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各类问题,提高矿山企业入矿查验和监管监察部门检查的有效性、便捷性。(二)采购、验收。第六条规定了自救器采购合同需载明的信息,包括生产厂家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主要参数等信息。目的是明确自救器的来源,保证自救器由正规生产企业生产,矿山企业可追溯。第七条规定了矿山企业在采购自救器后的验收要求。一是要在到货后一个月内进行逐台验收。二是要验证电子标签和安全标志证书,直接通过“安标国家”APP扫描进行验证,显示合格后方可验收入库、投入使用,安全标志证书可到安标国家中心官方网站“www.aqbz.org”上查询。三是要验证有关日期,规定到货日期与出厂日期相差不超过
5、4个月,二氧化碳吸收剂最近一次更换日期与到货日期相差不超过3个月。四是要检查自救器外观,确保外观完好,封印条完整未断裂。五是要检查自救器气密性,化学氧自救器外壳气密性符合标准规定(用气密检查仪检查,要求15s内压力计下降值不应大于80Pa)、压缩氧自救器气瓶压力符合标准规定(看自救器上的压力表,压力表数值显示压力不小于18MPa,正常处于18-22MPa范围)。第八条规定了矿山企业建立采购与验收台账要求。台账内容包括自救器名称、型号、生产厂家、供货商(如从中间商采购的自救器)、数量、安全标志编号、生产日期、产品出厂编号、有效期截止日期、到货日期、验收日期、验收内容及结果等,目的是让每一台自救器
6、均有来源、有记录、可查询。台账保存不少于自救器自身有效期,即3年。本规定中对台账保存时间均要求为3年,以下针对台账保存时间不作重复解读。(三)配备。第九条规定了自救器配备对象。一是下井人员(下井人员是指到矿山井下的所有人员,下同)需配备自救器,二是井下的紧急避险设施、避灾路线上设置的自救器补给站等紧急避险地点需配备自救器,补给站还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标识是指标注“补给站”等字样的标志牌,以方便遇险人员在撤离过程中使用)。第十条规定了自救器配备数量。一是下井人员自救器的配备数量,本规定要求矿山企业应当确保入井人员每人配备1台自救器。二是紧急避险地点自救器的配备数量,为保障紧急避险地点自救器安全
7、使用需要,本规定对紧急避险地点配备的自救器数量统一要求为1.2倍于所服务区域同时作业最大人数,所服务区域按照紧急避险设施设计要求确定。三是备用自救器的配备数量,为保障自救器有足够的备用数量,本规定统一要求备用自救器按照自救器配备总量不少于10%确定,即不少于入井人员总数和紧急避险地点自救器总数两者之和的10%确定。上述自救器配备数量应当根据需要及时调整、补充。(备用自救器配备数量中涉及的“入井人员”一般指矿山下井工作人员,不包括个别的、临时的外来人员。上述外来人员下井时也需配备自救器,可使用备用自救器。)三、关于使用和维护规定对矿山企业在自救器的使用管理、定期检验、维护作出要求。(一)使用管理
8、。第十二条规定了自救器使用的总体要求。本规定明确要求自救器应当专人专用(“专人专用”是保证矿山下井工作人员每人配备专用的、相对固定的自救器,对于个别的、临时的外来人员不做“专人专用”要求),每台自救器设置唯一性编码,并严格按照自救器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及说明书、操作手册等要求进行管理与使用。(二)管理人员。第十三条规定了对自救器管理人员要求。本规定要求矿山企业应当明确自救器管理人员(包括验收人员、维护检查人员、收发人员等),由专业的管理人员统一负责自救器的收发、保管、日常检查和维护等工作,并要求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培训内容及要求由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即管理人员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管理制度
9、、检测检验、维护保养要求等),全面掌握自救器的管理使用要求。(三)收发室与库房。每200台化学氧自救器宜配备1台气密检查仪,自救器少于200台的至少配备1台气密检查仪(气密检查仪用于化学氧自救器外壳气密性检查,每季度需对每台化学氧自救器至少检查1次,不配备足量的气密检查仪可能影响每季度的检查)。(四)运输。第十五条规定了自救器运输时的要求。根据煤矿用自救器(GB 24502)“8.3 运输”要求,矿山企业在运输自救器时,应当严禁自救器和油类、腐蚀性化学药品等混装运输,并防止日晒和雨淋。(五)领用前检查。第十六条规定了下井人员在领用时自救器的检查要求。为确保井下人员携带的每台自救器安全使用,本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矿用自救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自救 安全管理 规定 试行 解读
安全文库网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链接地址:https://www.safewk.com/p-5330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