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版煤矿安全规程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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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编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 康 , 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煤矿安全 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 ,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 他海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 , 必须遵守本规程。第三条 煤矿企业进行生产 , 应 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 例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不得 生产。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 , 并根据煤矿的灾害 类型
2、、灾害程度、生产能力和规模等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 ,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技术管理体系。煤矿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 , 分管安全、生 产、机电的副矿长 ,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 防治管理工作 , 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煤层容易 自燃煤矿应当配备专职通风 副总工程师 ,冲击地压煤矿应当配备专职防冲副总工程师 ,水文地 1 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煤矿应当配备专职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 以上煤矿还应当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和专业队伍。第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
3、生产管理 , 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 任制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考核、安全目标管理、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报告、安全投入保障、事 故报告与责任追究、主要灾害预防管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生产 安全设备采购查验、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领导带班下井(露天 矿场) 、安全检查、安全生产奖惩、安全教育培训、劳动用工管理、安 全办公会议、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安全限员、安 全监测、复工复产验收、值班、事故应急救援、应急演练等制度。除上述制度外 ,煤矿还应当建立健全“三违”管理、入井检身、 出入井人员清点、乘罐、测风、爆炸物品领退、井巷维修、
4、敲帮问顶 及围岩观测、“一炮三检”和 “三人连锁爆破”、巡回检查、煤尘防治、 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停送电、雨季巡视、 重大风险灾害停产撤人等制度 。 此外 , 煤矿应当依法依规建立与 灾害类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煤矿必须制定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第六条 带班矿领导应当对采煤、掘进等重点部位、关键环 节 , 以及石门揭煤、探放水、巷道贯通、清理煤仓、强制放顶、火 区 密 2 闭和启封、动火以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等 进行现场检查巡视。井下无人作业时 , 可以不实行矿领导带班下井。第七条 煤矿企业、煤矿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 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
5、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 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煤矿必须支持工会等组织对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 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活动 ,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第八条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 ,拒绝违章指挥 ; 当工作 地点出现险情时 , 有权立即停止作业 ,撤到安全地点 ; 当 险情没有 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 ,有权拒绝作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 实 行监督并提出建议。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 规程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九条 煤矿企业、煤矿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 。 未 经 安全 生 产教 育
6、和培 训合格 的 从 业 人 员 , 不 得 上 岗 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煤矿生产经营活 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并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 ,取得资格证书 , 方可上岗作业。第十条 入井(露天矿场) 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 3 品 , 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 ,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 ,入井(露 天矿场) 前严禁饮酒。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 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 , 严禁穿化纤 衣服。煤矿必须掌握入井(露天矿场) 人员数量和井下人员实时位置 信息。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积极推广使用 自动化、智能化 技术及设备 ,
7、鼓励和支持矿用产品研发和先进适用技术、工艺的 应用。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试验必须由煤矿企业进行方 案论证、安全措施审批 ,并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矿山安 全监察机构报告 ; 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 , 取得产 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 品 , 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 品安全标志。煤矿应当建立安全设备台账 ,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并定期检测 ,保证正常运转 ,对安全设备购置、入库、使用、维护、 保养、检测、维修、改造、报废等进行全流程记录并存档。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8、。第十二条 煤矿应当遵循露天开采优先的原则 , 生产布局合 理 ,采、掘(剥) 、灾害治理平衡。 4 第十三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 , 首采 区 内有突出危险且瓦斯压力大于 3MPa的煤层 , 必须进行地面钻 井预抽 ,将瓦斯压力降至 2MPa以下后 , 方可开工建设。第十四条 煤矿建设项 目 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 施 ,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 时投入使用。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 产建设计划时 , 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 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 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
9、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 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煤矿应当根据生产计划、区域地质条件、灾害类型 制定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 由矿长组织实施 ,并根据具体情况 及时修 改 。 年 度 灾 害 预防 和 处 理 计 划应 当 与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相 衔接。第十七条 井工煤矿必须按照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 图纸 :(一) 矿井地形地质图和综合水文地质图。(二) 井上、下对照图。(三) 巷道布置图。(四) 采掘工程平面图。(五) 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 5 (六) 通风系统图。(七) 井下运输系统图。(八)
10、安全 监 控 系 统 布 置图 和断 电 控 制图、人 员位 置 监 测系 统图。(九) 压风、供水、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注氮气、二氧化碳) 、抽 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十) 井下通信系统图。(十一) 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十二) 井下避灾路线图。第十八条 露天煤矿必须按照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 图纸 :(一) 地形地质图。(二) 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三) 综合水文地质图。(四) 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五) 供配电系统图。(六) 通信系统图。(七) 防排水系统图。(八) 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九) 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第十九条 临 时停工
11、停产的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 施 ,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通信、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 6 统正常运行 , 落实 24 小时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第二十条 煤矿露天转井工开采或者井工 转露天开采的 , 应 当履行设计重大变更审查程序。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煤矿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健全规 章制度 ,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 每年至少组织 1 次全员应急救援培 训 ,每半年至少组织 1 次应急演练 ,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 期检查补充。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 , 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 培训。第二十二条 煤矿应当有创伤急救机构为其服务 。 创伤急救 机构应当
12、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第二十三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 ,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 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 ,矿长负责抢救指挥 ,并按照有 关规定及时上报。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 , 煤矿企业应 当 委托具有 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 , 鉴定、检 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瓦斯等级、冲击地压、煤层 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露天煤矿 滑坡危险性等煤矿灾害等级鉴定应当纳入安全检测、检验范围 , 鉴 定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矿 山 安全监察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7 第二十五条 关闭煤矿必须编制专项报告 ,
13、并向省级煤矿安 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 ,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空 区、 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 , 情况不清的应当予 以说明。第二编 煤矿地质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地质保障体系 , 健全 地质工作管理机构或者岗位 。 煤矿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 工作部门 ,制定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 配齐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和仪器设备 ,及时开展各项地质工作。第二十七条 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查明煤矿地层、地 质构造、煤层、瓦斯、冲击地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特征及其变化 规律 ,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隐蔽致灾因素
14、,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等工作。第二十八条 煤矿必须编制地质勘探报告、建井(矿) 地质报 告、生产地质报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等 ; 编绘地层综合柱状 图、煤岩层对比图、地形地质图、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 估算图、地质剖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图、采掘(剥) 工程平面图、井上 下对照图等 ;建立地质信息数据库 ,并及时动态更新。生产地质报告、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每 3 年修编 1 次 , 当地质类 型划分未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合并编制 , 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 审批 。 煤矿发生突水、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较大以上事故或 8 者影响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的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 ,煤矿应 当 在 1 年内
15、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第二十九条 煤矿建设前 , 应 当对勘探报告的地质构造、煤 层、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冲击危险性等地质条件的查 明程度进行系统分析 ; 核实井 田 范 围 内钻孔资料、位置及封孔质 量 ,采空区分布情况 ; 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 , 施工 井 筒检查孔 ,编制井筒检查孔报告、主要井巷工程预想地质剖面图及 其说明书 。 当地 质 资 料 不能 满足 要 求时 , 不 得进 行煤 矿 设 计 和 建设。第三十条 煤矿建设期间 ,建设工程揭露的地层、煤层、构造、 瓦斯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勘探报 告发生较大变化时 , 应当及时开展补充
16、地质勘探工作。第三十一条 井巷揭煤前 , 应 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 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 ,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第三十二条 煤矿建设、生产期间 , 必须对揭露的岩层、煤层、 褶曲、断层、软弱夹层、裂隙、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层和矿井涌水 量变化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描述和综合分析 , 实施地质预 测、预报。第三十三条 煤矿建设竣工移交生产前 , 必须由建设单位编 制建井(矿) 地质报告 , 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第三十四条 煤矿生产期间 , 应当根据采掘地质条件的变化 , 选择有针对性的地面或者井下勘查技术 ,开展地质勘探 , 防止误揭 9 煤层、含水层、含(导)
17、水断层等事故的发生 。 露天煤矿应当查清边 坡地质条件 ,并开展滑坡危险性鉴定。第三十五条 煤矿生产期间 , 应 当加强水文地质条件及导水 通道调查评价 ,预测、预报涌水量及其变化 。 当水文地质条件发生 较大变化时应当开展专门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第三十六条 矿井生产期间 ,各采区应当及时开展瓦斯含量、 压力、涌 出量及地质构造等瓦斯地质探测 , 为编制瓦斯地质图、瓦 斯防治提供基础地质资料。第三十七条 矿井生产期间 , 应当收集资料 , 掌握煤尘爆炸危 险性、煤层 自燃倾向性、煤岩层冲击倾向性、地温异常等开采技术 条件。第三十八条 矿井生产期间 , 应 当开展地面塌陷、岩层移动、 裂隙发育等监
18、测工作 , 发现异常后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诱 发地质灾害。第三十九条 煤矿必须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 查明影响煤 矿安全生产的断层、陷落柱、地下含水体、井下火区等隐蔽致灾 因 素 ,并编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查 , 当 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修编。第四十条 巷道掘进和工作面回采前 , 应 当根据隐蔽致灾 因 素普查报告和重大灾害治理情况 ,分析地质构造特征、煤层及其顶 底板岩性、遗留煤柱、岩浆岩体、含水体、陷落柱、瓦斯、采空区等的 10 查明程度 ,对异常情况开展超前探测 ,并编制地质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 煤矿新采区开拓或者水平延深
19、前 , 应 当分析现 有地质资料的可靠程度 ; 当各类地质条件的查明程度不能满足新 采区开拓或者水平延深需求时 , 应当及时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 补充勘探设计和地质勘探报告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二条 煤矿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 , 实 施煤层、岩层、构造、瓦斯、水等各类地质体的协同勘查 ,逐步实现 地质工作透明化、智能化 .第三编 井工煤矿第一章 设计及井巷布置第四十三条 矿井设计应当依据地质勘探报告和灾害评估成 果 , 综合考虑井田地形地貌、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 件、安全条件等因素选择井 口位置、开拓方式、井底车场形式与层 位、主要大巷布置形式与位置
20、、采(盘) 区布置等 .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 应 当分区开拓、开 采 ,避免不合理的集中布置、生产 .第四十四条 矿井在设计前必须完成井 田 范 围 内水、火、瓦 斯、顶板、冲击地压、粉尘、热害及其他灾害评估工作 , 评估主要包 含下列内容 :(一) 矿井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 0 . 3m 以上煤层 的突出危险性 . 11 (二) 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 .(三)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及开采过程中发生突水的可能性 .(四) 可采煤层的冲击危险性、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 .第四十五条 新建及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 1200m,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
21、 600m , 国家组织的煤炭深部 安全开采试验除外 .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 0 . 9Mt/a.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 2 个 .第四十六条 矿井设计与开拓部署应当统筹考虑矿井服务年 限内不同 阶段主要灾害的特点及防治对策 .矿井各开采水平、区域的瓦斯或者冲击危险性等级不一致时 , 矿井的生产系统和设备选型必须按照较高等级进行设计 .第四十七条 井筒位置应当尽量避开断层破碎带、采空区、煤 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者软弱岩层 ,严禁穿过陷落柱、溶洞 .新建的井底车场巷道及主要硐室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 危险或者强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中 .第四十八条 进风井 口 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
22、温气体不 能侵入的地点 . 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 , 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突出及按照突出设计的矿井 , 采掘布置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 斜井和平硐 ,运输和轨道大巷、总进(回) 风巷等主要井巷 12 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煤层内 。 突出煤层的其他巷道优 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者无突出危险区域内。(二) 应当减少井巷揭开(穿) 突出煤层的次数 , 揭开(穿) 突 出 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第五十条 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强冲 击地压危险的煤层以及防水(砂) 煤岩柱中 , 不应布置在软弱地层 和富水性较强的地层中 , 应当避
23、开构造应力集中 区。深部矿井或者高地应力矿井 , 开拓巷道应当结合水平主应力 方向合理布置 ;布置在有冲击地压危险煤层中的开拓大巷 , 应 当综 合分析、合理确定保护煤柱留设宽度 , 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 批 ;布置在 自燃、容易 自燃煤层中 的开拓巷道 , 必须采取可靠的防 灭火措施。第五十一条 矿井采(盘)区划分应当满足开采工艺、通风、运 输和巷道维护等要求 ,充分考虑井 田 内较大断层等构造因素 ,有利 于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火灾等重大灾害防治。采(盘) 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 制采(盘) 区设计 ,并严格按照采(盘) 区设计组织施工 , 情况发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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