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安综函〔2024〕279号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征求《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1-附件2意见建议汇总表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年 月 日序号 条款号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理由 提出单位1办法第x条2评分表第 x部分第x条34填报人:联系电话:1附件1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煤矿瓦斯防治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安委会 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煤矿发生瓦斯亡人事故、瓦斯涉险事故以及瓦斯高值超限(CH41.5%且持续时间超过10分钟或CH43.0%且持续时间超过 5 分钟)后,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瓦斯防治的机构、人员、制度、装备、措施、资金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评估。第三条 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不得组织生产。第四条 评估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直接组织开展,也可根据需要委托具备能力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并根据委托的中介机构提交的报告或意见确定评估结果。评估结果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第五条 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消除的,不得申请评估。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煤矿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第六条评估应根据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评分表(见附件),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逐项进2行评分。评估得分80分及以上的,认定具备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得分低于80分的,必须重新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评估。第七条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评估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评估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时,应及时予以纠正,督促重新开展评估,必要时可直接组织进行评估。提供虚假材料的煤矿,对受委托从事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视情节依法严肃追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组织对经评估认定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进行现场抽查,对于抽查不通过的,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并将抽查结果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第八条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煤矿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细化评分表。第九条本办法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评分表3附件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评分表项目 序号 基本标准 分值 评分规定 得分1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煤矿应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通风专业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为中专以上矿山主体专业毕业,有5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设置防突机构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业技术人员。防突工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备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71.未按要求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的,每项扣2分。防突专业技术人员每少1人扣1分。2.从业经历达不到要求的,每人扣1分。3.学历和专业达不到要求的,每人扣1分。一、机构人员(10分)2瓦斯防治相关从业人员按规定经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31.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本项不得分。2.一般工种未持证上岗的,每人扣0.5分。3.新上岗的瓦斯防治相关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少于 72学时的,每人扣0.5分。二、管理制度(5分)1建立矿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技术管理体系,健全“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瓦斯安全检查制度,瓦斯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51.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认定为“不合格”。2.未建立以矿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技术管理体系的,扣1分。3.未明确各岗位责任及范围的,每缺1个扣0.5分。4.制度缺项的,每项扣0.5分。三、系统装备(35分)1矿井开拓、准备及回采煤量“三量”符合要求。同时,准备煤量应符合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煤巷条带区域无突出危险或消除突出危险要求,回采煤量的瓦斯抽采、防突效果达到工作面安全回采要求。81.矿井开拓、准备及回采煤量“三量”不符合要求的,本项不得分;2.“三量”不符合要求,未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的,认定为“不合格”。42矿井具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没有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现象,严禁无风作业、微风作业;通风设施完好;建立矿井测风制度;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无循环风。101.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认定为“不合格”。2.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认定为“不合格”。3.未按规定核定通风能力的,本项不得分。4.允许布置的串联通风,未制定安全措施的,本项不得分;措施与煤矿安全规程不符的,每处扣0.5分;措施未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扣1分。5.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通风设施,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0.5分。6.不能实时监测主要通风机运行状态、风量、风压等参数的,扣2分;矿井各用风点风量、风速等参数,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0.5分。7.未建立测风制度的,扣1分;制度不符合规定或未按要求落实的,每处扣0.5分。8.局部通风发生循环风的,本项不得分;无计划停风的,每次扣1分;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0.5分。3按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并保证系统持续、有效运行;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抽采泵站、管网、监控系统、放水器、除渣装置等瓦斯抽采设施齐全并符合要求;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布置测点,按要求测定瓦斯浓度、压力、流量等参数。101.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正常使用的,认定为“不合格”。2.未按规定核定抽采能力的,本项不得分。3.瓦斯抽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0.5分。4.抽采系统计量测点布置或计量仪器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瓦斯浓度、压力、流量等参数未按要求测定的,每处扣0.5分。54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灵敏可靠,系统中心站、分站、各类传感器安设齐全,断电、复电浓度、范围等设置符合要求,按照规定对安全监控系统维护、调校。安全监控系统具备“风电、甲烷电、故障”闭锁及手动控制断电闭锁功能和实时上传监控数据的功能;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置在矿调度室,当瓦斯超限和各类异常现象出现时,能够迅速做出反应。71.安全监控系统不健全,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及屏蔽的,认定为“不合格”。2.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未设置在矿调度室的,本项不得分。3.使用具备筛选、延时、第三方拦截等功能的上传或外挂软件的,认定为“不合格”。4.不具备实时上传监控数据功能的,扣2分。5.传感器未按要求调校的,每处扣0.5分。6.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等,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0.5分。5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相符,采(盘)区内防爆型电气设备不存在失爆现象。必备指标,不设分值,达不到要求的,认定为“不合格”。1编制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年度瓦斯治理技术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编制“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51.未编制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年度瓦斯治理技术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的,本项不得分;实际与计划不符且未说明原因并调整计划的,每处扣0.5分。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制定“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瓦斯治理措施,未按规定审批的,本项不得分;实际与计划不符且未说明原因并调整计划的,每处扣1分。3.未制定年度瓦斯治理工程计划,未按规定确定治理指标及考核制度的,本项不得分;实际与计划不符且未说明原因并调整计划的,每处扣0.5分。四、防治措施(45分)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为单位,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按要求测定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等瓦斯基本参数。51.未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者瓦斯等级鉴定弄虚作假的,认定为“不合格”。2.未按规定对煤层进行突出鉴定(认定)的,认定为“不合格”。3.煤层未按要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的,本项不得分。4.未按规定进行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等基本参数测定的,每少1项扣0.5分。63采掘工作面施工前编制地质说明书,突出矿井必须编制并及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当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编制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防突预测图,将采掘工程范围内的煤层赋存、瓦斯地质、巷道布置、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标注在图纸上,分别挂设在地面调度室和井下现场。51.未按要求编制地质说明书的,本项不得分;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0.5分。2.瓦斯地质图、防突预测图未按要求编制的,本项不得分;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0.5分。4开展通风瓦斯日分析。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低瓦斯矿井必须建立防止瓦斯异常的制度,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立突出预警机制。51.瓦斯超限作业的,认定为“不合格”。2.瓦斯班报、通风瓦斯日报,未按要求审阅的,每次扣0.5分。3.未开展通风瓦斯日分析的,本项不得分;通风瓦斯日分析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0.5分。4.低瓦斯矿井未建立防止瓦斯异常制度的,扣2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突出预警机制的,扣2分。5从设计和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启封密闭巷道,按规定编制瓦斯排放专项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严格动火作业、巷道贯通、井巷揭煤、密闭启封等关键环节现场跟带班。51.发现瓦斯积聚的,本项不得分;未按要求封闭盲巷、启封密闭巷道的,每处扣2分。2.未按要求编制、审批瓦斯排放专项措施的,每次扣1分。3.动火作业、巷道贯通等关键环节未按要求落实现场跟带班的,每处扣1分。6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实现采掘工作面抽采达标;建立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验收资料齐全。51.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的,本项不得分;未按要求落实的,每处扣0.5分。2.未按要求建立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的,本项不得分;瓦斯抽采工程(包括钻场、钻孔、管路、抽采巷等)无设计或未按设计施工的,每处扣1分;验收资料不齐全的,每处扣0.5分。7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采区、采掘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所有区域防突措施151.突出矿井,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未按规定实施的,认定为“不合格”。2.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7注:各项按标准扣分,单项扣完为止。的设计均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必须开采保护层,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瓦斯。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应当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做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实现质量可靠、过程可溯、数据可查。区域预测、区域预抽、区域效果检验等钻孔施工应当采用视频监控等手段检查确认钻孔深度,并建立核查分析制度。危险区,未开采保护层的,本项不得分;未按要求考察保护层开采效果及有效保护范围的,扣1分;未有效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瓦斯的,每处扣1分。3.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未考察预抽钻孔有效抽采半径的,扣2分。4.未按要求编制、审批防突专项设计、措施的,本项不得分;防突专项设计、措施及现场落实情况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5.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未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的,每处扣1分。6.工作面预测钻孔数量、控制范围不符合规定的,本项不得分;现场未按要求标记锁定防突预测实施点,确定允许最小超前距,悬挂防突预测牌板的,每处扣1分。7.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装置、隔离式自救器、远距离爆破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0.5分。8.“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未实现过程可溯、数据可查的,每处扣0.5分。五、资金保障(5分)1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明确瓦斯治理资金使用项目和金额,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确保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51.未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或未明确瓦斯治理资金使用项目和金额的,扣1分。2.实际与计划不符且未说明原因并调整计划的,每处扣0.5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征求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矿安综函2024279号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起草了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省级局组织本辖区煤矿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汇总反馈。请各单位于 2024年12月2日前,填写意见建议汇总表(附件2)并连同电子版反馈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联系人及电话:聂书遥,01064464787、64464294(传真);电子邮箱:。附件:1.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2.意见建议汇总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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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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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征求《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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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意见建议汇总表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年 月 日序号 条款号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理由 提出单位1办法第x条2评分表第 x部分第x条34填报人:联系电话:1附件1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煤矿瓦斯防治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安委会 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煤矿发生瓦斯亡人事故、瓦斯涉险事故以及瓦斯高值超限(CH41.5%且持续时间超过10分钟或CH43.0%且持续时间超过 5 分钟)后,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瓦斯防治的机构、人员、制度、装备、措施、资金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评估。第三条 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不得组织生产。第四条 评估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直接组织开展,也可根据需要委托具备能力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并根据委托的中介机构提交的报告或意见确定评估结果。评估结果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第五条 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消除的,不得申请评估。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煤矿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第六条评估应根据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评分表(见附件),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逐项进2行评分。评估得分80分及以上的,认定具备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得分低于80分的,必须重新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评估。第七条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评估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评估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时,应及时予以纠正,督促重新开展评估,必要时可直接组织进行评估。提供虚假材料的煤矿,对受委托从事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视情节依法严肃追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组织对经评估认定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进行现场抽查,对于抽查不通过的,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并将抽查结果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第八条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煤矿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细化评分表。第九条本办法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评分表3附件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评分表项目 序号 基本标准 分值 评分规定 得分1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煤矿应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通风专业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为中专以上矿山主体专业毕业,有5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设置防突机构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业技术人员。防突工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备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71.未按要求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的,每项扣2分。防突专业技术人员每少1人扣1分。2.从业经历达不到要求的,每人扣1分。3.学历和专业达不到要求的,每人扣1分。一、机构人员(10分)2瓦斯防治相关从业人员按规定经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31.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本项不得分。2.一般工种未持证上岗的,每人扣0.5分。3.新上岗的瓦斯防治相关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少于 72学时的,每人扣0.5分。二、管理制度(5分)1建立矿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技术管理体系,健全“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瓦斯安全检查制度,瓦斯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51.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认定为“不合格”。2.未建立以矿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技术管理体系的,扣1分。3.未明确各岗位责任及范围的,每缺1个扣0.5分。4.制度缺项的,每项扣0.5分。三、系统装备(35分)1矿井开拓、准备及回采煤量“三量”符合要求。同时,准备煤量应符合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煤巷条带区域无突出危险或消除突出危险要求,回采煤量的瓦斯抽采、防突效果达到工作面安全回采要求。81.矿井开拓、准备及回采煤量“三量”不符合要求的,本项不得分;2.“三量”不符合要求,未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的,认定为“不合格”。42矿井具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没有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现象,严禁无风作业、微风作业;通风设施完好;建立矿井测风制度;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无循环风。101.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认定为“不合格”。2.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认定为“不合格”。3.未按规定核定通风能力的,本项不得分。4.允许布置的串联通风,未制定安全措施的,本项不得分;措施与煤矿安全规程不符的,每处扣0.5分;措施未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扣1分。5.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通风设施,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0.5分。6.不能实时监测主要通风机运行状态、风量、风压等参数的,扣2分;矿井各用风点风量、风速等参数,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0.5分。7.未建立测风制度的,扣1分;制度不符合规定或未按要求落实的,每处扣0.5分。8.局部通风发生循环风的,本项不得分;无计划停风的,每次扣1分;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0.5分。3按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并保证系统持续、有效运行;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抽采泵站、管网、监控系统、放水器、除渣装置等瓦斯抽采设施齐全并符合要求;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布置测点,按要求测定瓦斯浓度、压力、流量等参数。101.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正常使用的,认定为“不合格”。2.未按规定核定抽采能力的,本项不得分。3.瓦斯抽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0.5分。4.抽采系统计量测点布置或计量仪器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瓦斯浓度、压力、流量等参数未按要求测定的,每处扣0.5分。54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灵敏可靠,系统中心站、分站、各类传感器安设齐全,断电、复电浓度、范围等设置符合要求,按照规定对安全监控系统维护、调校。安全监控系统具备“风电、甲烷电、故障”闭锁及手动控制断电闭锁功能和实时上传监控数据的功能;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置在矿调度室,当瓦斯超限和各类异常现象出现时,能够迅速做出反应。71.安全监控系统不健全,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及屏蔽的,认定为“不合格”。2.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未设置在矿调度室的,本项不得分。3.使用具备筛选、延时、第三方拦截等功能的上传或外挂软件的,认定为“不合格”。4.不具备实时上传监控数据功能的,扣2分。5.传感器未按要求调校的,每处扣0.5分。6.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等,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0.5分。5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相符,采(盘)区内防爆型电气设备不存在失爆现象。必备指标,不设分值,达不到要求的,认定为“不合格”。1编制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年度瓦斯治理技术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编制“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51.未编制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年度瓦斯治理技术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的,本项不得分;实际与计划不符且未说明原因并调整计划的,每处扣0.5分。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制定“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瓦斯治理措施,未按规定审批的,本项不得分;实际与计划不符且未说明原因并调整计划的,每处扣1分。3.未制定年度瓦斯治理工程计划,未按规定确定治理指标及考核制度的,本项不得分;实际与计划不符且未说明原因并调整计划的,每处扣0.5分。四、防治措施(45分)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为单位,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按要求测定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等瓦斯基本参数。51.未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者瓦斯等级鉴定弄虚作假的,认定为“不合格”。2.未按规定对煤层进行突出鉴定(认定)的,认定为“不合格”。3.煤层未按要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的,本项不得分。4.未按规定进行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等基本参数测定的,每少1项扣0.5分。63采掘工作面施工前编制地质说明书,突出矿井必须编制并及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当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编制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防突预测图,将采掘工程范围内的煤层赋存、瓦斯地质、巷道布置、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标注在图纸上,分别挂设在地面调度室和井下现场。51.未按要求编制地质说明书的,本项不得分;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0.5分。2.瓦斯地质图、防突预测图未按要求编制的,本项不得分;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0.5分。4开展通风瓦斯日分析。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低瓦斯矿井必须建立防止瓦斯异常的制度,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立突出预警机制。51.瓦斯超限作业的,认定为“不合格”。2.瓦斯班报、通风瓦斯日报,未按要求审阅的,每次扣0.5分。3.未开展通风瓦斯日分析的,本项不得分;通风瓦斯日分析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0.5分。4.低瓦斯矿井未建立防止瓦斯异常制度的,扣2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突出预警机制的,扣2分。5从设计和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启封密闭巷道,按规定编制瓦斯排放专项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严格动火作业、巷道贯通、井巷揭煤、密闭启封等关键环节现场跟带班。51.发现瓦斯积聚的,本项不得分;未按要求封闭盲巷、启封密闭巷道的,每处扣2分。2.未按要求编制、审批瓦斯排放专项措施的,每次扣1分。3.动火作业、巷道贯通等关键环节未按要求落实现场跟带班的,每处扣1分。6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实现采掘工作面抽采达标;建立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验收资料齐全。51.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的,本项不得分;未按要求落实的,每处扣0.5分。2.未按要求建立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的,本项不得分;瓦斯抽采工程(包括钻场、钻孔、管路、抽采巷等)无设计或未按设计施工的,每处扣1分;验收资料不齐全的,每处扣0.5分。7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采区、采掘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所有区域防突措施151.突出矿井,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未按规定实施的,认定为“不合格”。2.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7注:各项按标准扣分,单项扣完为止。的设计均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必须开采保护层,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瓦斯。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应当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做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实现质量可靠、过程可溯、数据可查。区域预测、区域预抽、区域效果检验等钻孔施工应当采用视频监控等手段检查确认钻孔深度,并建立核查分析制度。危险区,未开采保护层的,本项不得分;未按要求考察保护层开采效果及有效保护范围的,扣1分;未有效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瓦斯的,每处扣1分。3.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未考察预抽钻孔有效抽采半径的,扣2分。4.未按要求编制、审批防突专项设计、措施的,本项不得分;防突专项设计、措施及现场落实情况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5.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未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的,每处扣1分。6.工作面预测钻孔数量、控制范围不符合规定的,本项不得分;现场未按要求标记锁定防突预测实施点,确定允许最小超前距,悬挂防突预测牌板的,每处扣1分。7.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装置、隔离式自救器、远距离爆破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0.5分。8.“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未实现过程可溯、数据可查的,每处扣0.5分。五、资金保障(5分)1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明确瓦斯治理资金使用项目和金额,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确保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51.未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或未明确瓦斯治理资金使用项目和金额的,扣1分。2.实际与计划不符且未说明原因并调整计划的,每处扣0.5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征求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矿安综函2024279号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起草了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省级局组织本辖区煤矿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汇总反馈。请各单位于 2024年12月2日前,填写意见建议汇总表(附件2)并连同电子版反馈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联系人及电话:聂书遥,01064464787、64464294(传真);电子邮箱:。附件:1.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2.意见建议汇总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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