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细分重大隐患行为和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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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细分重大隐患行为和管控措施*煤业有限公司二二四年十月“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18项细分重大隐患行为和22项管控措施(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 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1.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1)矿井主井提升产量与调度统计产量、财务报表、计划统计部门等数据不统一,且原煤产量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幅度达到10%及以上的,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及超过矿井年度计划或月度计划10%的。(2)采掘工程平面图(或其他图纸)推进度所计算的煤炭采出量超过上述统计的数据的。(
2、3)采煤队班组报表月累计、年累计超过矿井原煤月计划或年度计划10%的。2.管控措施:(1)矿井严格按照下达生产计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在组织煤炭生产时要做到均衡生产,确保月度原煤产量不超过月生产计划的10%;全年原煤产量不超过年生产计划的10%。(2)矿井生产技术部门加强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其他图纸管理,定期进行探煤厚、推进度验收等工作,准确计算煤炭采出量,确保数据准确。(3)“原煤产量”是指从煤矿中开采运输出井(坑)的煤炭产品的总重量。矿井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定期与采煤队核对生产数据,保证各统计数据一致。1(二)煤矿或者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1
3、.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1)煤矿或公司下达的生产计划,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产量计划、原煤产量范围界定不准确(原煤产量是指从煤矿中开采运输出井的煤炭产品的总重量)。(2)煤矿或者公司下达的年度生产经营指标,经过成本核算,需要煤矿生产的原煤产量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才能完成。2.管控措施:(1)下达的年度生产经营指标与产量计划指标时要结合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严格按照不高于各矿井核定(设计)能力下达计划指标。(2)产量计划、原煤产量概念界定准确,各类统计报表必须把原煤、加工煤等区分清楚。(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
4、,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1.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1)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可采期不符合要求,矿井未及时调整生产计划。(2)矿井“三量”发生变动已经不符合规定,没有主动采取限产或采取限产措施不到位。2.管控措施:(1)矿井要严格按照“三量”及可采期计算方法核定矿井“三量”和可采期,至少每季度形成期末“三量”动态报表,进行上报。(2)矿井每年年末编制或修订不少于24个月的采掘工作面接替图表,结合灾害治理计划,预测“三量”及可采期,并据此制定下年度及月度生产计划。采取的限产措施必须符合“三量”可采期规定,并上报上级公司。(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
5、的水平超过 2 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1.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1)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超过 1 个或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超过 2 个。(2)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 该采(盘)区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超过个或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超过个。(3)备用采煤工作面与生产采煤工作面同时采煤(包括同一日内的错时生产)。(4)边角煤、各类煤柱等开采工作面的通风及安全生产系统与采区形成串通,设计及布局不合理。生产工作面改造增加采掘工作面个数。2.管控措施:(1)矿井按照煤
6、矿安全规程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个数,编排采掘接替计划,安排采掘工作面作业计划。(2)采区的合并和分设必须按照采区划分和设计规定执行,边角煤、各类煤柱开采必须编制开采设计,生产工作面改造增加采掘工作面个数必须进行风险评判,并规范头面设定。(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1.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1)未进行达标评判或未得到上级公司批复前组织生产作业的。(2)效检数据弄虚作假,人为掩盖真实数据,造成假评判组织生产作业的。(3)采掘工作面风速超过4m/s,采用大风量稀释瓦斯浓度采掘作业的。(4)采掘作业期间或钻孔施工期间出现突出预兆继续生产作业的。(5)瓦斯抽采系统不能正常、连续运行。瓦斯抽采泵站
7、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不符合要求。2.管控措施:(1)采掘头面开工前必须进行达标评判,并得到上级公司批复。(2)加强防突现场人员业务素质培养和安全教育,提高责任意识,确保现场效检数据真实可靠。(3)按照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设计风量进行配备,并每10天对工作面风量进行现场实测,保证风量充足。(4)严格进行防突现场管控,填写防突现场实况汇报记录;出现动力现象或突出预兆的,在规定范围内重新采取区域防突措施。(5)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井抽采方案设计、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和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月报表等真实且符合要求。(6)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竣工验收资
8、料等资料真实且符合要求。(7)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8)采掘工作面不存在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现象。(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 20%以上的。1.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1)单班或交接班期间人员定位系统监控人员、井口把钩工未掌控好入井人数,造成超员的。或定位系统死机,入井人数不变化,造成误超员的。(2)采掘工作面警戒岗管控不到位,造成区域限员单班作业人数超员的。2.管控措施:(1)凡是入井人员必须佩戴定位仪,若定位仪出现故障时,禁止入井或修复、更换后方可入井,入井作业员工必须通过人员定位检测
9、卡唯一性装置。(2)实行“超员预警”制,在井口设立超员预警装置。井口电子屏幕显示当班入井人数,当井下人员超过预警人数时,井口安检站人员要控制人员,井下人员升井一人,放行一人入井,确保井下人员不超预警人数。(3)矿井人员信息监测中心应24小时专人值守,对各采掘地点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控,对各采掘地点实行预警制度,采掘地点人数到达预警值后立即通知区队,进行人数管控。(4)采掘工作面应在出入口处设立电子屏幕显示当班工作面作业人数,采掘区队做好人员进出登记,禁止超员。(5)加强考核与监督,凡超员必追究,对于入井作业员工不经过井口人员定位检测卡唯一性装置、监测人员不按照规定进行24小时值守、作业人员进入头面
10、不经批准擅自闯入等违反制度行为要严肃处理。“瓦斯超限作业”15项细分重大事故隐患行为和18项管控措施(一) 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1.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1) 低瓦斯矿井,瓦斯检查工检查采掘工作面内及回风巷甲烷浓度每班少于2次的。(2) 高瓦斯矿井,瓦斯检查工检查采掘工作面内及回风巷甲烷浓度每班少于3次的。(3)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或者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对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每班专人检查少于3次的。(4) 井下回风流中使用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及其开关附近20m范围内未每班检查甲烷浓度的。(5)可能涌出或者积聚甲烷、二氧化
11、碳的硐室和巷道,停工(停风)地点恢复施工、钻孔施工、巷道贯通、爆破作业、井下电气焊割等作业未按规定检查甲烷、二氧化碳浓度的。(6)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未按规定纳入检查范围的。(7)未实地检查瓦斯就填写记录、汇报情况的,或者填报、记录的数据与实际检测数据不符的。2.管控措施:(1)加强对瓦斯检查员的培训教育,严格按照瓦斯检查操作规程作业。(2)及时编制和调整瓦斯检查计划,井下安装机电设备计划要报通风区队长签字。(3)瓦斯检查员按照巡检路线进行瓦斯检查,同一地区瓦斯检查员在指定的固定电话汇报,并按要求进行班中汇报。(4)按照要求对井下机电设备设置地点进
12、行瓦斯检查。(5)可能涌出或者积聚甲烷、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停工(停风)地点恢复施工、钻孔施工、巷道贯通、爆破作业、井下电气焊割等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要求对检查甲烷、二氧化碳浓度。(6)将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未按规定纳入检查范围。(7)加强瓦斯检查员个人业务和素质教育,提升个人专业水平和素质水准。(8)下井到现场检查瓦斯牌板,看是否有漏检,记录检查内容,上井后与瓦斯检查台账对照,看是否有弄虚作假。(9)现场询问瓦斯检查员,是否会操作光学瓦斯检定器并令其现场检测。(10)现场查验可能涌出或者积聚甲烷(如高冒区)、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
13、以及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密闭墙外等地点的瓦斯牌板,是否按规定的次数检查甲烷浓度。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1.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1)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1.0%时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2)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仍使用电钻打眼的;或者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仍实施爆破的。(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及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1.5%时,未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14、,进行处理的。(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甲烷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的。(5)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的。2.管控措施:(1)采掘作业过程中有瓦斯异常情况(瓦斯忽大忽小,变化超过0.2个百分点)时,要立即停止生产,分析原因,制定措施。(2)发生瓦斯超限的,由矿长组织追查处理,严格落实“两停、一撤、六查”制度,即:停产、停电、撤人,查明制度体系是否健全、责任是否压实、抽采是否达标、通风系统是否可靠、设备维护是否合格、现场管理是否到位。(3)加强
15、全员瓦斯专项培训,提升全员瓦斯防治意识,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遵章守纪,杜绝三违。(三)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1.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1)对甲烷浓度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的停风区恢复通风时,未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的。(2)对甲烷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未超过3.0%,但甲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的停风区恢复通风时,未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的。(3)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的,或者混合风流经过的巷道内未停电撤人的。2.管控措施:(
16、1)启封密闭恢复巷道通风前,通风部门派人检查密闭内外瓦斯浓度。(2)根据瓦斯浓度大小,通风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及瓦斯排放等级编制排放瓦斯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3)排放瓦斯人员入井前,通风部门组织所有参加排放瓦斯人员,学习排放瓦斯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所有参加排放人员职责,并签字存档。(4)排放瓦斯开始前,排放瓦斯负责人必须先落实好现场警戒人员到位,按措施要求切断受影响地区范围内所有非本安设备电源,确认混合风流处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安设到位。(5)排放瓦斯执行“停电、撤人、限量”的原则,并按要求设置警戒。“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按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34项细分重
17、大事故隐患行为和37项管控措施(一)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1.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1)矿井未设置防突机构。(2)防突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数量不足。(3)防突机构配备人员学历及工作经验不符合要求。2.管控措施:(1)矿井必须设置防突机构,大型突出矿井或者有6个及以上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同时作业的矿井至少配备4名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其他突出矿井至少配备3名防突专业技术人员。(2)防突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防突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3)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定期接受防突知识培训。(二)未建立地面
18、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1.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1)瓦斯抽采系统故障且未及时修复的。(2)已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但未有效投入使用的。(3)瓦斯抽采系统未严格执行定期检修、保护试验、检测检验制度,造成设备故障的。2.管控措施:(1)定期维护瓦斯泵,保证运行中的瓦斯泵故障停机时,备用泵能及时开启。(2)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系统并保证有效投入使用。(3)瓦斯抽采系统严格执行定期检修、保护试验、检测检验制度,定项目、定周期进行检修、试验和检测检验,确保系统正常运行。(4)系统无经常性故障、中断抽采的情况。查看井下瓦斯浓度,查看地面瓦斯抽采系统的运行效果。(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
19、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1.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1)未依据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查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对开采的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2)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范围未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地质构造分布、测试点布置等情况划定;或者1个区段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在该区段内划分无突出危险区的。(3)预测采用的方法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的。(4)预测过程中数据不真实、存在错误,导致预测结果发生较大偏差的。(5)区域预测工作为不具备测定资质单位实施的。(6)人为修改区域或工作面突
20、出危险性预测测定指标数据,造成假测定违规组织生产的。(7)区域预测不达标或工作面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违规组织生产的。2.管控措施:(1)矿井必须依据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查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对开采的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2)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范围必须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地质构造分布、测试点布置等情况划定,1个区段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不得在该区段内划分无突出危险区。(3)预测采用的方法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要求。(4)加强现场作业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5)必须由具备测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工作。(6)加强人员业务培
21、训和素质提升。(7)区域预测不达标或工作面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不得组织生产。(四)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1.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1)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而未开采的,或保护层的选择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原则的。(2)实施保护层开采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要求,不连续、不成区域规模,留有非保护区域又未采取补充区域措施消突的,或者未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瓦斯的。(3)保护范围、保护效果达不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三条要求的。(4)预抽煤层瓦斯区段钻孔、回采区域钻孔、煤巷条带钻孔不能有效控制整个区段、整个回采区域、整个煤巷条带及其巷道两侧的。
22、(5)预抽揭煤区域煤层钻孔控制范围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要求,或者钻孔布置不均匀,存在瓦斯治理盲区、空白区,直接影响区域措施效果的。(6)采掘工作面距相邻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法向距离5m以内,没有对突出煤层采取防突措施并经过效果检验有效的。(7)采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限制使用或禁用的区域防突措施的,或者以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措施的。(8)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或者在采掘作业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没有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的。(9)未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的,或者揭煤作业程序和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10)采掘作业进入最小防突措施
23、超前距以内的。2.管控措施:(1)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必须采取保护层开采,保护层的选择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原则。(2)实施保护层开采必须连续、成区域规模,留有非保护区域且采取补充区域措施消突的,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瓦斯。(3)保护层开采时,必须对被保护层的保护效果及其有效保护范围进行实际考察。(4)预抽煤层瓦斯区段钻孔、回采区域钻孔、煤巷条带钻孔必须能够有效控制整个区段、整个回采区域、整个煤巷条带及其巷道两侧。(5)预抽揭煤区域煤层钻孔控制范围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要求,钻孔布置均匀,不存在瓦斯治理盲区、空白区。(6)采掘工作面距相邻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法向距离5m以内,采取防突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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