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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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煤 矿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判 定 标 准 解 读为 准 确 判 定、及 时 消 除 煤 矿 重 大 事 故 隐 患,根 据 安 全 生产 法 和 国 务 院 关 于 预 防 煤 矿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特 别 规 定(国务 院 令 第 4 4 6 号)等 法 律、行 政 法 规,结 合 近 年 来 煤 矿 典 型 事故 教 训,应 急 管 理 部 制 定 印 发 了 煤 矿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判 定 标 准(应 急 管 理 部 令 第 4 号,以 下 简 称 判 定 标 准),从 1 5 个 方面 列 举 了 8 1 种 应 当 判 定 为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的 情
2、 形。为 进 一 步 明 确 判 定 标 准 有 关 情 形 的 内 涵 及 依 据,便 于 各 级 煤 矿 安 全 监 管监 察 部 门 和 煤 矿 企 业 应 用,规 范 判 定 标 准 有 效 执 行,现 对 判 定 标 准 中 重 点 条 款 含 义 进 行 解 释 说 明:第 一 条 为 了 准 确 认 定、及 时 消 除 煤 矿 重 大 事 故 隐 患,根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和 国 务 院 关 于 预 防 煤 矿 生产 安 全 事 故 的 特 别 规 定(国 务 院 令 第 4 4 6 号)等 法 律、行 政法 规,制 定 本 标 准。第 二 条 本
3、 标 准 适 用 于 判 定 各 类 煤 矿 重 大 事 故 隐 患。第 三 条 煤 矿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包 括 下 列 1 5 个 方 面:(一)超 能 力、超 强 度 或 者 超 定 员 组 织 生 产;(二)瓦 斯 超 限 作 业;(三)煤 与 瓦 斯 突 出 矿 井,未 依 照 规 定 实 施 防 突 出 措 施;(四)高 瓦 斯 矿 井 未 建 立 瓦 斯 抽 采 系 统 和 监 控 系 统,或 者系 统 不 能 正 常 运 行;2(五)通 风 系 统 不 完 善、不 可 靠;(六)有 严 重 水 患,未 采 取 有 效 措 施;(七)超 层 越 界 开 采;(八)有 冲 击
4、 地 压 危 险,未 采 取 有 效 措 施;(九)自 然 发 火 严 重,未 采 取 有 效 措 施;(十)使 用 明 令 禁 止 使 用 或 者 淘 汰 的 设 备、工 艺;(十 一)煤 矿 没 有 双 回 路 供 电 系 统;(十 二)新 建 煤 矿 边 建 设 边 生 产,煤 矿 改 扩 建 期 间,在 改扩 建 的 区 域 生 产,或 者 在 其 他 区 域 的 生 产 超 出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规定 的 范 围 和 规 模;(十 三)煤 矿 实 行 整 体 承 包 生 产 经 营 后,未 重 新 取 得 或 者及 时 变 更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而 从 事 生 产,或
5、 者 承 包 方 再 次 转 包,以 及 将 井 下 采 掘 工 作 面 和 井 巷 维 修 作 业 进 行 劳 务 承 包;(十 四)煤 矿 改 制 期 间,未 明 确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人 和 安 全 管理 机 构,或 者 在 完 成 改 制 后,未 重 新 取 得 或 者 变 更 采 矿 许 可 证、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营 业 执 照;(十 五)其 他 重 大 事 故 隐 患。【解 读】本 条 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预 防 煤 矿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特 别 规 定(国 务 院 令 第 4 4 6 号)第 八 条 第 二 款 规 定,明 确 了 煤 矿 重
6、 大 事故 隐 患 的 1 5 个 方 面。第 四 条“超 能 力、超 强 度 或 者 超 定 员 组 织 生 产”重 大 事故 隐 患,是 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一)煤 矿 全 年 原 煤 产 量 超 过 核 定(设 计)生 产 能 力 幅 度3在 1 0%以 上,或 者 月 原 煤 产 量 大 于 核 定(设 计)生 产 能 力 的 1 0%的;【解 读】1.本 条 中“煤 矿 全 年 原 煤 产 量 超 过 核 定(设 计)生 产 能 力幅 度 在 1 0%以 上”,是 指 煤 矿(含 井 工 和 露 天)全 年 的 原 煤 产 量,超 出 煤 矿 核 定(设 计)生 产
7、 能 力 的 幅 度 达 到 1 0%及 以 上 的;“月原 煤 产 量 大 于 核 定(设 计)生 产 能 力 的 1 0%”,是 指 煤 矿 单 月 的原 煤 产 量 达 到 煤 矿 核 定(设 计)生 产 能 力 的 1 0%及 以 上 的。例 如:某 矿 核 定 生 产 能 力 为 1 2 0 万 吨/年,当 该 矿 全 年 原 煤产 量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1 3 2 万 吨,或 者 单 月 原 煤 产 量 达 到 或 者 超 过1 2 万 吨 时,为 重 大 事 故 隐 患。2.本 条 中“原 煤 产 量”,是 指 从 煤 矿 中 开 采 运 输 出 井(坑)的 煤 炭 产 品
8、 的 总 重 量。(二)煤 矿 或 者 其 上 级 公 司 超 过 煤 矿 核 定(设 计)生 产 能力 下 达 生 产 计 划 或 者 经 营 指 标 的;【解 读】本 条 是 指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1)煤 矿 或 者 其 上 级 公 司 对 本 矿 下 达 的 生 产 计 划,超 过 煤矿 核 定(设 计)生 产 能 力 的。(2)煤 矿 或 者 其 上 级 公 司 对 本 矿 下 达 的 年 度 生 产 经 营 指标,经 过 成 本 核 算,需 要 煤 矿 生 产 的 原 煤 产 量 超 过 煤 矿 核 定(设计)生 产 能 力 才 能 完 成 的。(三)煤 矿 开
9、拓、准 备、回 采 煤 量 可 采 期 小 于 国 家 规 定 的最 短 时 间,未 主 动 采 取 限 产 或 者 停 产 措 施,仍 然 组 织 生 产 的(衰4老 煤 矿 和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计 划 停 产 关 闭 煤 矿 除 外);【解 读】1.本 条 中“煤 矿 开 拓、准 备、回 采 煤 量 可 采 期 小 于 国 家 规定 的 最 短 时 间”,是 指 煤 矿 开 拓、准 备、回 采 煤 量 可 采 期 小 于 防 范 煤 矿 采 掘 接 续 紧 张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的 最 短 时 间。(1)开 拓 煤 量 可 采 期:煤 与 瓦 斯 突 出 矿 井、水 文 地
10、质 类型 极 复 杂 矿 井、冲 击 地 压 矿 井 不 少 于 5 年;高 瓦 斯 矿 井、水文 地 质 类 型 复 杂 矿 井 不 少 于 4 年;其 他 矿 井 不 少 于 3 年。(2)矿 井 准 备 煤 量 可 采 期: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复 杂 和 极 复 杂矿 井、煤 与 瓦 斯 突 出 矿 井、冲 击 地 压 矿 井、煤 巷 掘 进 机 械 化 程度 与 综 合 机 械 化 采 煤 程 度 的 比 值 小 于 0.7 的 矿 井 不 少 于 1 4 个月;其 他 矿 井 不 少 于 1 2 个 月。(3)矿 井 回 采 煤 量 可 采 期:2 个 及 以 上 采 煤 工 作
11、 面 同 时生 产 的 矿 井 不 少 于 5 个 月;其 他 矿 井 不 少 于 4 个 月。2.对 尽 管 采 取 了 限 产 措 施,开 拓、准 备、回 采 煤 量 可 采 期仍 不 符 合 规 定 的,判 定 为 重 大 事 故 隐 患。3.“三 量”的 定 义 及 计 算 方 法:开 拓 煤 量 是 在 矿 井 可 采 储 量 范 围 内 已 完 成 设 计 规 定 的 主井、副 井、风 井、井 底 车 场、主 要 石 门、采(盘)区 大 巷、回风 石 门、回 风 大 巷、主 要 硐 室 和 煤 仓 等 开 拓 掘 进 工 程 后,形 成矿 井 通 风、排 水 等 系 统 所 圈 定
12、 的 煤 炭 储 量,减 去 开 拓 区 内 地 质及 水 文 地 质 损 失、设 计 损 失 量 和 开 拓 煤 量 可 采 期 内 不 能 回 采 的临 时 煤 柱 及 其 他 开 采 量。开 拓 煤 量 按 下 式 计 算:Q开(L h M D-Q地损-Q呆滞)K5式 中 Q开 开 拓 煤 量,t;L 已 完 成 开 拓 工 程 的 采(盘)区 煤 层 平 均 走 向 长度,m;h 已 完 成 开 拓 工 程 的 采(盘)区 煤 层 平 均 倾 斜 长度,m;M 开 拓 区 域 煤 层 平 均 厚 度,m;D 实 体 煤 容 重,t/m3;Q地 损 地 质 及 水 文 地 质 损 失,t
13、;Q呆 滞 呆 滞 煤 量,包 括 永 久 煤 柱 的 可 回 采 部 分 和 开 拓煤 量 可 采 期 内 不 能 开 采 的 临 时 煤 柱 及 其 他 煤 量,t;K 采 区 回 采 率。准 备 煤 量 是 在 开 拓 煤 量 范 围 内 已 经 完 成 了 设 计 规 定 的 采(盘)区 主 要 巷 道 掘 进 工 程,形 成 完 整 的 采(盘)区 通 风、排水、运 输、供 电、通 信 等 生 产 系 统 后,且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煤 层 煤巷 条 带 区 域 无 突 出 危 险 或 消 除 突 出 危 险 的 煤 层 中,各 区 段(或倾 斜 条 带)可 采 储 量 之 和。
14、准 备 煤 量 按 下 式 计 算:回 准Q q K D M l L Qi i i inii i)(1式 中 Q准 准 备 煤 量,t;Li 第 i 个 区 段 的 采 煤 工 作 面 有 效 推 进 长 度,m;li 第 i 个 区 段 的 平 均 采 煤 工 作 面 长 度,m;Mi 第 i 个 区 段 的 煤 层 平 均 厚 度,m;Di 第 i 个 区 段 的 实 体 煤 容 重,t/m3;Ki 第 i 个 区 段 的 工 作 面 回 采 率;6qi 第 i 个 区 段 的 巷 道 掘 进 出 煤 量,t;n 区 段 个 数;Q回 回 采 煤 量,t。回 采 煤 量 是 准 备 煤 量
15、 范 围 内,已 按 设 计 完 成 工 作 面 进 风 巷、回 风 巷 等 回 采 巷 道 及 开 切 眼 掘 进 工 程 所 圈 定 的,且 瓦 斯 抽 采、防 突 和 防 治 水 的 效 果 已 达 到 工 作 面 安 全 回 采 要 求 的 可 采 储 量,即 正 在 回 采 或 只 要 安 装 设 备 后,便 可 进 行 正 式 回 采 的 工 作 面 煤量 之 和。回 采 煤 量 按 下 式 计 算:i i inii iK D M l L Q1回式 中 Q回 回 采 煤 量,t;Li 第 i 个 工 作 面 有 效 或 剩 余 推 进(回 采)长 度,m;li 第 i 个 回 采
16、工 作 面 平 均 长 度,m;Mi 第 i 个 回 采 工 作 面 煤 层 平 均 厚 度,m;Di 第 i 个 工 作 面 实 体 煤 容 重,t/m3;Ki 第 i 个 工 作 面 回 采 率;n 回 采 工 作 面 个 数。开 拓 煤 量、准 备 煤 量、回 采 煤 量 如 图 1 所 示。7图 1 开拓 煤量、准备 煤量、回采 煤量示 意图4.本 条 中“衰 老 煤 矿”,是 指 开 拓、准 备、回 采 煤 量 开 采期 虽 小 于 防 范 煤 矿 采 掘 接 续 紧 张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的 最 短 时 间,但 已 无 相 应 掘 进 工 程 量 的 煤 矿。(四)煤 矿 井
17、 下 同 时 生 产 的 水 平 超 过 2 个,或 者 一 个 采(盘)区 内 同 时 作 业 的 采 煤、煤(半 煤 岩)巷 掘 进 工 作 面 个 数 超 过 煤矿 安 全 规 程 规 定 的;【解 读】1.本 条 中“一 个 采(盘)区 内 同 时 作 业 的 采 煤、煤(半 煤岩)巷 掘 进 工 作 面 个 数 超 过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规 定”,是 指 违反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第 九 十 五 条 有 关 规 定,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1)一 个 采(盘)区 内 同 一 煤 层 的 一 翼 同 时 作 业 的 采 煤 工 作面 超 过 1 个 或 煤(半 煤
18、 岩)巷 掘 进 工 作 面 超 过 2 个 的。(2)一 个 采(盘)区 内 同 一 煤 层 双 翼 开 采 或 者 多 煤 层 开 采 的,该 采(盘)区 同 时 作 业 的 采 煤 工 作 面 超 过 个 或 煤(半 煤 岩)巷 掘进 工 作 面 超 过 个 的。82.按 照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执 行 说 明(2 0 1 6)第 1 0 条 有 关 规定,备 用 采 煤 工 作 面 不 计 为 正 常 作 业 的 采 煤 工 作 面,但 不 得 与生 产 采 煤 工 作 面 同 时 采 煤(包 括 同 一 日 内 的 错 时 生 产);采 煤工 作 面 的 安 装 或 回 撤 不
19、属 于 正 常 采 煤 作 业。交 替 生 产 的 采 煤 工作 面 不 计 为 备 用 工 作 面。交 替 作 业 的 双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计 为 1 个掘 进 工 作 面。3.本 条 中“作 业”,是 指 采 掘 作 业,不 包 含 抽 采 瓦 斯 等 灾害 治 理 工 程。(五)瓦 斯 抽 采 不 达 标 组 织 生 产 的;【解 读】本 条 是 指 违 反 煤 矿 瓦 斯 抽 采 达 标 暂 行 规 定 有 关 规 定,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1)瓦 斯 涌 出 量 主 要 来 自 于 开 采 层 的 采 煤 工 作 面,评 价 范围 内 煤 的 可 解 吸 瓦
20、斯 量 不 能 满 足 表 1 规 定,仍 然 组 织 生 产 的。表 1 采煤 工作 面回采 前煤 的可解 吸瓦斯 量应 达到的 指标工作面日产量/t可解吸瓦斯量 Wj/(m3 t-1)1000 810012500 725014000 640016000 5.560018000 5800110000 4.510000 4(2)对 瓦 斯 涌 出 量 主 要 来 自 于 邻 近 层 或 围 岩 的 采 煤 工 作面,计 算 的 瓦 斯 抽 采 率 不 能 满 足 表 2 规 定,仍 然 组 织 生 产 的。表 2 采煤 工作 面瓦斯 抽采 率应达 到的指 标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 Q/(m3mi
21、n-1)工作面瓦斯抽采率/%95Q 10 2010 Q 20 3020Q 40 4040Q 70 5070 Q 100 60100Q 70(3)采 掘 工 作 面 在 满 足 风 速 不 超 过 4 m/s 的 条 件 下,回 风流 中 瓦 斯 浓 度 超 过 1%,仍 然 组 织 生 产 的。(4)矿 井 瓦 斯 抽 采 率 不 能 满 足 表 3 规 定,仍 然 组 织 生 产 的。表3 矿井 瓦斯 抽采率 应达 到的指 标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 Q/(m3min-1)矿井瓦斯抽采率/%Q 20 2520Q 40 3540 Q 80 4080Q 160 45160 Q 300 50300Q 5
22、00 55500 Q 60(5)对 突 出 煤 层 实 施 预 抽 煤 层 瓦 斯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的,煤 层残 余 瓦 斯 压 力 P 0.7 4 M P a 或 残 余 瓦 斯 含 量 W 8 m3/t(构 造 带W 6 m3/t)时,仍 然 组 织 生 产 的。(六)煤 矿 未 制 定 或 者 未 严 格 执 行 井 下 劳 动 定 员 制 度,或者 采 掘 作 业 地 点 单 班 作 业 人 数 超 过 国 家 有 关 限 员 规 定 2 0%以 上的。【解 读】1.本 条 中“未 严 格 执 行 井 下 劳 动 定 员 制 度”,是 指 煤 矿 未按 照 本 矿 制 定 的
23、劳 动 定 员 制 度 实 施 入 井 人 员 管 理,造 成 井 下 采掘 作 业 地 点 人 数 超 过 本 矿 制 定 的 劳 动 定 员 规 定 2 0%以 上 的。1 02.本 条 中“采 掘 作 业 地 点”,是 指 采 煤 工 作 面 和 掘 进 工 作面。采 煤 工 作 面 是 指 包 括 工 作 面 及 工 作 面 进、回 风 巷 在 内 的 区域;掘 进 工 作 面 是 指 从 掘 进 迎 头 至 工 作 面 回 风 流 与 全 风 压 风 流汇 合 处 的 区 域。3.本 条 中“单 班 作 业 人 数”,是 指 单 个 班 次 的 作 业 人 数,不 包 括 临 时 性
24、 进 出 的 煤 矿 领 导、职 能 部 门 巡 检 人 员 及 巡 回 瓦 斯检 查 员(当 班 专 职 瓦 斯 检 查 员 除 外)等。4.人 员 进 入 冲 击 地 压 危 险 区 域 时 必 须 严 格 执 行“人 员 准 入制 度”,包 含 进 入 有 关 区 域 的 全 部 人 员。5.采 掘 作 业 地 点 单 班 作 业 人 数 按 照 煤 矿 井 下 单 班 作 业 人数 限 员 规 定(试 行)执 行,详 见 表 4 和 表 5。表4 采煤 工作 面单班 作业 人数规 定矿井类型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人炮采工作面/人检修班 生产班灾害严重矿井 40 25 25其他矿井 30 2
25、0 25表5 掘进 工作 面单班 作业 人数规 定矿井类型 综掘工作面/人 炮掘工作面/人灾害严重矿井 18 15其他矿井 16 12注:表 中“灾 害 严 重 矿 井”是 指 高 瓦 斯 矿 井、煤(岩)与 瓦 斯(二 氧 化 碳)突出 矿 井、水 文 地 质 类 型 复 杂 或 极 复 杂 矿 井,以 及 冲 击 地 压 矿 井,不 属 于 上 述 灾 害 类型的矿井为“其他矿井”。第 五 条“瓦 斯 超 限 作 业”重 大 事 故 隐 患,是 指 有 下 列 情形 之 一 的:(一)瓦 斯 检 查 存 在 漏 检、假 检 情 况 且 进 行 作 业 的;1 1【解 读】1.本 条 中“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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