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全文库网!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安全文库网
全部分类
  • 通用安全   煤矿安全 >
  • 化工危化品   消防安全 >
  • 建筑安全   冶金矿山 >
  • 交通安全   特种设备 >
  • 电力安全   机械安全 >
  • 烟草商贸   纺织轻工 >
  • 安全工程师   安全生产月 >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的通知

    收藏

    压缩包目录 预览区
    • 全部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的通知.pdf--点击预览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的通知附件.pdf--点击预览
    跳过导航链接。
    折叠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的通知.rar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的通知.rar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的通知.pdf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的通知附件.pdf
    请点击导航文件预览
    编号:517198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874.08KB    格式:RAR    上传时间:2024-06-12
    0
    安全币
    关 键 词:
    山西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 印发 矿山 安全监管 专员 制度 轨制 通知
    资源描述:
    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晋 政 办 发 202429号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关 于 印 发 山 西 省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专 员 制 度 的 通 知各 市、县 人 民 政 府,省 人 民 政 府 各 委、办、厅、局:山 西 省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专 员 制 度 已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同 意,现 印发 给 你 们,请 认 真 贯 彻 落 实。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认 真 落实 煤 矿 安 全 监 管 责 任 扎 实 搞 好 煤 矿 安 全 工 作 的 通 知(晋 政 办 发2009186号)和 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山 西 省 矿 山 安全 监 管 专 员 制 度 的 通 知(晋 政 办 发 202313号)同 时 废 止。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024年6月1日(此 件 公 开 发 布)1山 西 省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专 员 制 度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关 于 安 全 生 产 的 重 要指 示 批 示 精 神,推 动 省 委、省 政 府 工 作 部 署 落 地 落 实,有 效 遏 制 矿山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发 生,制 定 本 制 度。第 二 条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专 员(以 下 简 称“监 管 专 员”)由 各 级 矿山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内 部 选 派 人 员 组 建 而 成,专 职 履 行 矿 山 安 全 常 态化 监 管 职 责,是 各 级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日 常 安 全 专 业 监 管 力 量 的补 充,发 挥 矿 山 安 全 监 管“眼 睛”和“前 哨”作 用。第 三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是 本 级 监 管 专 员 制 度 落 实 的 责 任 主体,负 责 组 织、指 导、协 调、解 决 制 度 执 行 中 存 在 的 重 大 问 题 和 困难。第 四 条 各 级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为 本 级 监 管 专 员 的 主 管 部门,应 指 定 内 设 机 构 专 门 负 责 本 级 监 管 专 员 组 织 领 导、人 员 选 派、考 核 奖 励、责 任 追 究、监 督 保 障 和 制 度 建 设 等 相 关 工 作。第 二 章 人 员 选 派第 五 条 各 级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依 照 山 西 省 煤 矿 分 级 分 类安 全 监 管 监 察 办 法 山 西 省 非 煤 矿 山 行 业 领 域 安 全 生 产 分 类 分 级监 管 实 施 办 法 明 确 的 分 级 属 地 监 管 原 则,以 本 部 门 由 政 府 财 政 保障 工 资 福 利 等 待 遇 的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人 员(含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在 编 人2员 和 公 开 招 聘 的 编 外 人 员)为 主 体,统 筹 选 派 监 管 专 员。第 六 条 山 西 省 境 内 正 常 生 产 建 设 的 煤 矿、非 煤 矿 山 和 尾 矿库,按 不 低 于 如 下 标 准 配 备 监 管 专 员,且 原 则 上 一 人 不 得 兼 任 两 座(含)以 上 正 常 生 产 建 设 地 下 开 采 矿 山 企 业 的 监 管 专 员:(一)煤 矿 企 业,按 两 人 一 矿 配 备;(二)地 下 开 采 非 煤 矿 山 企 业,按 两 人 一 矿 配 备;(三)露 天 开 采 非 煤 矿 山 企 业,年 采 剥 量50万 吨 以 上 的 按 两 人两 矿 配 备;其 他 小 型 石 料 厂 等 可 由 属 地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根 据 情 况 自行 确 定;(四)非 煤 矿 山 企 业 附 带 尾 矿 库 的,该 尾 矿 库 由 监 管 非 煤 矿 山企 业 的 监 管 专 员 负 责 监 管;(五)独 立 尾 矿 库 企 业,按 两 人 两 库 配 备。第 七 条 监 管 专 员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一)政 治 立 场 坚 定,具 有 强 烈 的 事 业 心 和 责 任 感;(二)熟 悉 矿 山 安 全 有 关 法 律、法 规、规 章、规 程 和 标 准 等;(三)遵 规 守 纪、廉 洁 奉 公,自 觉 服 从 上 级 组 织 及 派 出 单 位 的 管理 安 排,做 到 严 格、规 范、公 正、文 明 监 管;(四)具 有 相 应 的 矿 山 专 业 知 识 和 应 急 处 置 能 力;(五)身 体 条 件 符 合 现 场 监 管 工 作 要 求;(六)符 合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第 八 条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派 出 单 位 应 当 对 监 管 专 员 及时 予 以 调 整 或 退 出:(一)与 被 监 管 矿 山 企 业 存 在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要 求 需 要 回 避 的;3(二)不 服 从 上 级 组 织 或 派 出 单 位 管 理,擅 离 职 守 的;(三)违 反 廉 洁 纪 律,或 利 用 工 作 便 利 与 所 监 管 矿 山 企 业 存 在不 正 当 利 益 往 来 的;(四)因 岗 位 变 动、身 体 或 其 他 原 因 不 能 正 常 履 职 的;(五)矿 山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或 派 出 单 位 认 为 不 适 宜 继 续 担 任 的。第 九 条 监 管 专 员 经 本 级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选 定 后,选 派 结果 需 报 省 级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部 门,由 省 级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在 门 户网 站 予 以 公 告。第 十 条 实 行 监 管 专 员 不 定 期 轮 换 制,各 级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部 门结 合 实 际,每 年 应 至 少 对 监 管 专 员 进 行 一 次 轮 换 调 整,超 过 一 年 不 能进 行 轮 换 调 整 的,应 报 请 省 级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同 意。监 管 专 员 调 整轮 换 时,应 就 所 监 管 矿 山 基 本 情 况、安 全 监 管 情 况 进 行 工 作 交 接。第 三 章 工 作 职 责第 十 一 条 监 管 专 员 在 本 级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的 领 导 下,负责 专 职 履 行 矿 山 安 全 常 态 化 监 管 职 责。第 十 二 条 监 管 专 员 一 般 采 用 远 程 监 管 和 现 场 检 查 相 结 合 的方 式 对 矿 山 企 业 实 施 常 态 化 监 管。远 程 监 管 可 通 过 矿 山 安 全 监 管专 员APP、电 话 询 问、网 络 传 输 实 证 信 息 等 远 程 巡 查 方 式,及 时 了解 关 键 安 全 生 产 动 态 信 息,每 周 不 少 于3次。第 十 三 条 煤 矿 安 全 监 管 专 员 在 实 行 至 少 两 人 一 矿 指 定 监 管的 基 础 上,原 则 上 将 每3座 煤 矿 的 监 管 专 员 编 为 一 组,设 组 长1名,组 长 由 本 级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选 定,按 分 工 明 确 采 煤、掘 进、机4电、运 输、通 风 和 地 测 等 主 体 专 业 具 体 负 责 人,按 照 每 组 至 少6人、每 组 至 少2人 持 有 行 政 执 法 证 的 要 求,每 周 对3座 煤 矿 至 少 巡 回检 查 一 次,原 则 上 每 月 应 对 巡 回 检 查 煤 矿 所 有 生 产 作 业 场 所、系 统至 少 全 覆 盖 检 查 一 次。非 煤 矿 山(含 独 立 尾 矿 库,下 同)安 全 监 管 专 员 按 人 员 指 定 监管 情 况,实 行“一 矿 一 组”或“一 生 产 系 统 一 组”的 编 组 方 式,每 周 对所 监 管 企 业 至 少 现 场 检 查 一 次,原 则 上 每 月 应 对 所 监 管 企 业 所 有生 产 作 业 场 所、系 统 至 少 全 覆 盖 检 查 一 次。必 要 时,监 管 专 员 可 采 取“四 不 两 直”或 夜 间 突 查 的 方 式 开 展现 场 监 督 检 查。第 十 四 条 省 级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负 责 制 作 并 依 据 国 家 有 关规 定 的 调 整 情 况 及 时 修 订 完 善 监 管 专 员 检 查 工 作 表,市、县 级 矿 山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应 结 合 本 地 区 及 企 业 实 际,补 充 完 善 形 成 所 监 管 企业 的 监 管 专 员 检 查 工 作 表。明 确 监 管 专 员 具 体 监 管 检 查 事 项,做到“一 矿 一 表、对 表 检 查、随 查 随 报、闭 环 管 理”。第 十 五 条 煤 矿 安 全 监 管 专 员 主 要 履 行 以 下 工 作 职 责:(一)对 所 监 管 煤 矿 贯 彻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规 程 标 准 和各 级 政 府 及 部 门 有 关 文 件 会 议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二)对 所 监 管 煤 矿 落 实 山 西 省 加 强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特别 规 定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三)查 处 所 监 管 煤 矿 瓦 斯、水 害、顶 板 等 方 面 重 大 事 故 隐 患;(四)查 处 所 监 管 煤 矿 违 规 外 包 工 程、隐 蔽 采 掘 作 业 场 所 等 重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5(五)督 促 所 监 管 煤 矿 及 时 对 各 级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检 查 发 现的 问 题 隐 患 进 行 整 改 闭 环 管 理;(六)每 周 按 编 组 和 专 业 分 工 对 照 煤 矿 安 全 监 管 专 员 检 查 工 作表 内 容 进 行 巡 回 检 查;(七)适 时 参 加 班 前 会,了 解 掌 握 作 业 队 组 安 全 生 产 情 况;(八)完 成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安 排 的 其 他 任 务。第 十 六 条 非 煤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专 员 主 要 履 行 以 下 工 作 职 责:(一)对 所 监 管 非 煤 矿 山 贯 彻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规 程 标准 和 各 级 政 府 及 部 门 有 关 文 件 会 议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二)监 督 检 查 所 监 管 非 煤 矿 山 落 实 非 煤 矿 山 企 业 安 全 生 产十 条 规 定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三)查 处 所 监 管 非 煤 矿 山 重 大 事 故 隐 患;(四)查 处 所 监 管 非 煤 矿 山 违 规 外 包 工 程、隐 蔽 作 业 场 所 等 重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五)督 促 所 监 管 非 煤 矿 山 及 时 对 各 级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检 查发 现 的 问 题 隐 患 进 行 整 改 闭 环 管 理;(六)每 周 对 照 非 煤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专 员 检 查 工 作 表 内 容 进 行 巡回 检 查;(七)完 成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安 排 的 其 他 任 务。第 十 七 条 监 管 专 员 对 所 监 管 矿 山 企 业 存 在 较 大 及 以 上 涉 险事 故 或 涉 嫌 瞒 报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信 访 举 报 和 网 络 舆 情,应 立 即 督促 企 业 就 有 关 情 况 开 展 自 查 并 提 交 自 查 报 告(上 级 已 介 入 核 查 的除 外),企 业 自 查 报 告 由 监 管 专 员 报 本 级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部 门,重 大6情 况 应 及 时 报 告。第 十 八 条 在 国 家 重 大 节 假 日 或 重 点 时 段,监 管 专 员 应 加 大远 程 监 管 力 度,随 时 掌 握 所 监 管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状 况。必 要 时,按 照本 级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工 作 部 署,对 所 监 管 企 业 开 展 现 场 检 查 或驻 矿 安 全 盯 守。第 十 九 条 监 管 专 员 应 使 用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专 员APP完 成 监管 签 到、取 证、信 息 上 传 等 工 作。第 二 十 条 监 管 专 员 无 法 到 矿 时,应 向 本 级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部门 履 行 请 销 假 手 续,请 假 期 间,监 管 专 员 必 须 加 强 远 程 监 管,及 时了 解 被 监 管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情 况,督 促 企 业 排 查、整 改 安 全 隐 患,落实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措 施。第 四 章 考 核 奖 励第 二 十 一 条 各 级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对 监 管 专 员 实 行 年 度 专项 考 核。第 二 十 二 条 根 据 监 管 专 员 履 职 情 况 和 工 作 成 效,专 项 考 核结 果 分 为 优 秀、合 格、不 合 格 三 个 等 级。(一)专 项 考 核 结 果 为 优 秀 的,应 达 到 以 下 工 作 标 准:1.服 从 组 织 安 排,依 法 依 规 履 职,完 成 规 定 的 监 管 任 务;2.所 监 管 企 业 年 度 内 未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责 任 事 故;3.监 管 检 查 次 数 达 到 规 定 要 求;4.发 现 并 及 时 处 置 重 大 事 故 隐 患、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或 涉 险事 故;75.未 发 现 违 反 廉 洁 自 律 规 定 等 行 为。(二)专 项 考 核 结 果 为 合 格 的,应 达 到 以 下 工 作 标 准:1.服 从 组 织 安 排,依 法 依 规 履 职,完 成 规 定 的 监 管 任 务;2.所 监 管 企 业 未 发 生 较 大 及 以 上 生 产 安 全 责 任 事 故;3.井 工 煤 矿 未 发 生 瓦 斯、火 灾、水 害、顶 板 等 系 统 性 风 险 引 发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非 煤 地 下 矿 山 未 发 生 顶 板、火 灾、水 害 生 产 安 全事 故,露 天 矿 山 未 发 生 滑 坡 生 产 安 全 事 故,尾 矿 库 未 发 生 垮 坝 生 产安 全 事 故;4.监 管 检 查 次 数 达 到 规 定 要 求90%以 上;5.未 发 现 违 反 廉 洁 自 律 规 定 等 行 为。(三)上 述(二)中 有 一 项 未 达 标 准 的,专 项 考 核 结 果 为 不 合 格。第 二 十 三 条 监 管 专 员 专 项 考 核 结 果 与 其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原 则上 应 一 致。监 管 专 员 专 项 考 核 结 果 为 优 秀 的,如 无 其 他 影 响 年 度考 核 等 次 评 定 的 情 形,其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应 确 定 为 优 秀 等 次,且 不 占用 派 出 单 位 当 年 度 考 核 优 秀 等 次 名 额。专 项 考 核 为 不 合 格 的,其 年 度 考 核 不 得 评 定 为 优 秀 等 次;连 续2年 专 项 考 核 不 合 格 的,其 年 度 考 核 评 定 为 基 本 称 职(基 本 合 格)或 不 称 职(不 合 格)。第 二 十 四 条 监 管 专 员 专 项 考 核 结 果 为 优 秀 和 合 格 的,应 予以 物 质 奖 励,奖 励 资 金 由 本 级 财 政 专 项 保 障。监 管 专 员 为 公 务 员 和 参 公 事 业 单 位 人 员,其 年 度 考 核 为 优 秀等 次 的,绩 效 奖 金 中 的 年 度 考 核 奖 部 分 按 照 派 出 单 位 本 级 政 策 予以 倾 斜;监 管 专 员 为 非 参 公 的 事 业 单 位 人 员,其 年 度 考 核 为 优 秀 等8次 的,补 充 绩 效 工 资 年 度 考 核 奖 部 分 由 所 在 单 位 在 人 均 标 准 的 基础 上,依 据 单 位 内 部 年 度 考 核 奖 发 放 办 法 予 以 倾 斜;监 管 专 员 为 编制 外 人 员,其 年 度 考 核 为 优 秀 和 合 格 等 次 的,奖 励 资 金 标 准 由 本 级政 府 研 究 确 定。第 二 十 五 条 监 管 专 员 在 处 置 不 可 抗 力 突 发 事 件 中 作 出 显 著成 绩 的,或 连 续3次 年 度 考 核 为 优 秀 的,应 当 按(参)照 公 务 员 奖励 规 定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奖 励 规 定 等 给 予 奖 励。第 二 十 六 条 各 级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应 当 将 监 管 专 员 年 度 考核 奖 励 工 作 情 况 报 送 上 一 级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部 门、本 级 组 织 部 门 或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第 五 章 监 督 管 理第 二 十 七 条 省 级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应 在 门 户 网 站 对 监 管 专员 和 被 监 管 企 业 情 况 进 行 公 示,并 通 过12345全 省 政 务 服 务 热 线接 受 社 会 监 督。第 二 十 八 条 监 管 专 员 必 须 填 写 廉 政 承 诺 书,并 向 被 监 管 企业 发 放 监 管 检 查 廉 政 监 督 卡,主 动 接 受 监 督。被 监 管 企 业 应 在 醒目 位 置 公 布 监 管 专 员 姓 名、联 系 方 式 和 监 督 电 话。第 二 十 九 条 监 管 专 员 派 出 和 考 核 管 理 情 况 应 纳 入 相 关 部 门年 度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考 核。第 三 十 条 各 级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应 对 监 管 专 员 的 履 职 和 廉洁 自 律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第 三 十 一 条 监 管 专 员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向 本 级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部9门 就 以 下 内 容 进 行 工 作 述 职:(一)被 监 管 企 业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涉 险 事 故、重 大 安 全 风 险隐 患 等 情 况;(二)被 监 管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各 项 制 度 执 行 情 况、各 项 政 策 措 施落 实 情 况,判 断 安 全 风 险 是 否 可 控 以 及 存 在 问 题;(三)执 行 工 作 纪 律 和 廉 政 纪 律 情 况;(四)履 职 过 程 中 需 要 组 织 帮 助 和 解 决 的 问 题,以 及 监 管 工 作建 议;(五)其 他 需 要 报 告 的 情 况。第 三 十 二 条 各 地 相 关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监 管 专 员 考 核、奖 励 工作 的 监 督,对 在 考 核、奖 励 工 作 中 违 反 原 则、徇 私 舞 弊、弄 虚 作 假 或者 有 其 他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的,依 规 依 纪 依 法 追 究 有 关 负 责 人 和 直 接责 任 人 责 任。第 六 章 责 任 追 究第 三 十 三 条 建 立 监 管 专 员 履 职 责 任 倒 查 机 制,坚 决 纠 治 矿 山安 全 检 查 执 法“宽 松 软 虚”等 现 象。责 任 倒 查 追 究 工 作 应 遵 循 科 学严 谨、依 法 依 规、实 事 求 是、权 责 一 致、过 罚 相 当、注 重 实 效 的 原 则,坚 持 约 束 与 激 励 并 重、惩 戒 与 教 育 结 合,做 到 尽 职 免 责、失 职 追 责。第 三 十 四 条 各 级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在 监 督 检 查 中 发 现监 管 专 员 存 在 未 依 法 履 职 或 履 职 不 力 的,应 当 进 行 责 任 倒 查 追 究。第 三 十 五 条 对 监 管 专 员 的 履 职 责 任 倒 查,一 般 由 本 级 矿 山安 全 监 管 部 门 组 织 调 查,必 要 时 可 由 上 级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提 级0 1调 查。根 据 工 作 需 要,可 以 聘 请 相 关 专 家 参 与 调 查。第 三 十 六 条 对 监 管 专 员 的 履 职 责 任 倒 查,按 照 调 查 结 果 和人 员 管 理 权 限,由 有 关 部 门 予 以 处 理。情 节 轻 微 的,由 派 出 单 位 视情 况 采 取 谈 话 提 醒、批 评 教 育、责 令 检 查、通 报 批 评、取 消 当 年 评 优资 格、诫 勉、调 离 工 作 岗 位 等 措 施;情 节 较 重 的,问 题 线 索 提 交 有 关党 组 织 或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处 置。第 三 十 七 条 监 管 专 员 履 职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应 当 依 规依 纪 依 法 进 行 处 理:(一)被 监 管 矿 山 企 业 存 在 违 规 外 包 工 程、隐 蔽 作 业 场 所 和 瞒报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等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经 调 查,监 管 专 员 存 在 应 发现 未 发 现 或 应 报 告 未 报 告 的;(二)在 监 督 检 查 中 发 现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未 及 时 采 取 现 场 处 理 措施、责 令 整 改 等 有 效 措 施 督 促 矿 山 企 业 整 改,造 成 严 重 后 果 影 响 的;(三)阻 碍、干 预 有 关 人 员 正 常 开 展 执 法 检 查 的;(四)存 在 违 反 廉 洁 纪 律 相 关 情 形 的;(五)其 他 依 法 依 规 应 当 严 肃 追 责 问 责 的 情 形。第 三 十 八 条 对 照 监 管 专 员 检 查 工 作 表 发 现 监 管 专 员 履 职 不力、但 未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由 派 出 单 位 按 以 下 规 定 予 以 责 任 追 究:(一)年 内 对 表 中“必 查 内 容”不 查、漏 查 一 项 的,予 以 通 报 批评、取 消 当 年 评 优 资 格,年 内 再 次 发 生 的,给 予 诫 勉 或 调 离 工 作 岗位;(二)年 内 对 表 中“抽 查 内 容”不 查、漏 查 三 项(含)以 下 一 次 的,予 以 谈 话 提 醒;两 次 的,予 以 批 评 教 育、责 令 检 查;三 次 及 以 上 的,1 1通 报 批 评;(三)年 内 对 表 中“抽 查 内 容”不 查、漏 查 三 项 以 上 一 次 的,予 以批 评 教 育、责 令 检 查;两 次 的,通 报 批 评、取 消 当 年 评 优 资 格;三 次及 以 上 的,予 以 诫 勉 或 调 离 工 作 岗 位;(四)对 于 以 上 三 种 情 形 屡 屡 发 生、不 思 悔 改 的,由 用 人 单 位 按(参)照 公 务 员 或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管 理 规 定,给 予 相 应 处 分,直 至 开 除或 解 除 其 聘 用 合 同。第 三 十 九 条 监 管 专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可 以 不 予 追 究 责任 或 者 免 予 追 究 责 任:(一)对 现 场 检 查 时 沿 途 经 过 的 生 产 作 业 地 点、场 所 或 系 统,已对 照 监 管 专 员 检 查 工 作 表 中“必 查 内 容”检 查 无 漏 项,并 对 检 查 发现 的 风 险 隐 患 已 及 时 责 令 企 业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处 置 的,如 企 业 存 在拒 不 执 行 监 管 指 令 的 行 为,已 按 规 定 报 告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或 有关 领 导 处 置 的;(二)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难 以 克 服 因 素,导 致 未 能 依 法 履 行 职责 的;(三)矿 山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经 事 故 调 查 组 认 定 已 按 本 制 度要 求 或 有 关 规 定 履 职 到 位 的;(四)法 律、法 规、规 章 等 规 定 的 其 他 不 予 追 究 责 任 或 者 免 予 追究 责 任 的 情 形。第 四 十 条 监 管 专 员 在 履 职 工 作 中 存 在 过 错 导 致 发 生 生 产 安全 事 故 的,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或 有 关 部 门 依 据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调 查 处 理。涉 嫌 犯 罪 的,依 法 移 送2 1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第 七 章 有 关 保 障第 四 十 一 条 各 级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负 责 保 障 监 管 专 员 工 资福 利 待 遇、办 公 经 费 及 履 职 所 需 的 设 备、车 辆 等,为 符 合 规 定 的 监管 专 员 购 买 意 外 伤 害 保 险,有 关 经 费 报 请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同级 财 政 予 以 专 项 保 障。第 四 十 二 条 各 级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应 将 监 管 专 员 培 训 纳 入本 部 门 学 习 培 训 计 划,每 年 定 期 组 织 开 展 监 管 专 员 业 务 培 训 和 素质 提 升 学 习 教 育。各 市、县 应 将 监 管 专 员 检 查 工 作 表 列 为 教 育 培训 重 点 内 容,培 训 考 核 不 达 标 的 不 得 上 岗 履 职。第 四 十 三 条 监 管 专 员 在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中,有 权 立 即 制 止 发现 的“三 违”行 为,在 发 现 重 大 安 全 风 险 隐 患 可 能 危 及 矿 工 生 命 安全 的 紧 急 情 况 时,有 权 要 求 被 监 管 矿 山 企 业 立 即 停 产 撤 人,并 及 时向 有 关 领 导 和 单 位 报 告 情 况,矿 山 企 业 及 有 关 人 员 须 积 极 配 合,不得 拒 绝、阻 挠。第 四 十 四 条 监 管 专 员 对 所 受 追 责 问 责 决 定 不 服 的,可 以 自收 到 问 责 决 定 之 日 起30日 内,向 作 出 问 责 决 定 的 单 位 或 党 组 织 提出 书 面 申 诉。申 诉 期 间,不 停 止 问 责 决 定 的 执 行。第 八 章 附 则第 四 十 五 条 自 本 制 度 印 发 之 日 起,各 市、县 原 有 煤 矿 安 全 监管 专 员、煤 矿 安 全 监 管“五 人 小 组”和 驻 矿 安 监 员 等 安 全 监 管 一 线3 1队 伍,统 一 整 合 为 煤 矿 安 全 监 管 专 员 队 伍,按 本 制 度 规 定 专 职 履 行煤 矿 安 全 常 态 化 监 管 职 责。第 四 十 六 条 本 制 度 由 省 级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负 责 解 释,并对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指 导。各 市、县 应 结 合 工 作 实 际,研 究 制定 本 地 区 具 体 实 施 细 则,针 对 性 完 善 相 关 制 度 措 施,全 力 建 成 一 支职 责 明 晰、权 责 一 致、专 业 精 干、监 管 得 力、廉 洁 担 当 的 安 全 监 管 专员 队 伍,以 高 质 效 监 管 保 障 高 水 平 安 全、护 航 高 质 量 发 展。第 四 十 七 条 本 制 度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有 效 期 为5年。山西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认 真 落 实 煤 矿 安 全 监 管 责 任 扎 实 搞 好 煤矿 安 全 工 作 的 通 知(晋 政 办 发 2009186号)和 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山 西 省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专 员 制 度 的 通 知(晋 政 办 发202313号)同 时 废 止。附 件:1.煤 矿 安 全 监 管 专 员 检 查 工 作 表2.非 煤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专 员 检 查 工 作 表4 1抄 送:省 委 各 部 门,省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省 政 协 办 公 厅,省 监 委,省法 院,省 检 察 院,各 人 民 团 体,各 新 闻 单 位。各 民 主 党 派 山 西 省 委。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2024年6月1日 印 发 回采工作面编号现场检查工作面(打勾)设计回采长度(m)开工时间上次检查时剩余长度现场检查时剩余长度掘进工作面编号现场检查工作面(打勾)设计掘进长度(m)开工时间上次检查进尺(掘进长度)现场检查进尺(掘进长度)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是否符合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是否符合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开工批复时间是否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现场检查地点是否发现瓦斯超限现场检查地点是否在水害安全区域现场检查露天矿边坡是否发生严重变形现场检查地点是否发现工作面及巷道顶底板异常现场检查是否在抽采达标区域现场检查防灭火措施是否实施到位罚款额度 矿长记分移交查处停产工作面数量未整改原因(万元)(分)是否(个)未整改原因回采工作面(个)检查日期:年 月 日检查时段及路线:1.检查时段X:00-X:00;检查路线;检查人员:.2.检查时段X:00-X:00;检查路线;检查人员:.3.检查时段X:00-X:00;检查路线;检查人员:.是 否是 否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煤矿灾害治理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掘进工作面(个)营业执照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度是 否是否不涉及是否不涉及是否不涉及是否不涉及是否不涉及是否不涉及是否不涉及是否不涉及是否不涉及是否不涉及核定生产能力/批准建设规模煤矿瓦斯等级水文地质类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等级(单位:万吨/年)突 出 高瓦斯 低瓦斯 待 定 不涉及 简 单 中 等 复 杂 极复杂 未划分一级二级 无开采方式企业性质矿山现状监管类型是 否采矿许可证基本情况检查情况现场检查时已整改(条)未整改数(条)是否上级部门(国家、省、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出隐患条数(条)已整改(条)未整改数(条)现场检查是否在有效期内现场检查是否在有效期内现场检查是否在有效期内现场检查是否在有效期内责令停产停建小组上次检查问题(共 条)井 工露 天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地方国有地方民营其他类型生 产建 设 停产停建未开工市级监管县级监管附件1煤矿安全监管专员检查工作表 市 县(市、区)煤业组长(签字):组员(签字):(履行请假手续的需备注请假)企业负责人(签字):。附 件1类别检查项目序号现状(是/否/不涉及)检查人员(签字)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生产建设情况通风系统情况必查项现场检查是否存在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未按规定管理和设置的情况现场检查是否存在巷道贯通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的情况现场检查是否存在甲烷浓度达到断电值,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停风后,不能立即自动切断电源并闭锁的,或者在切断电源期间,断电范围内电气设备仍能人工送上电的情况现场检查是否存在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的,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情况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是否存在未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情况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是否存在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的情况现场检查是否存在局部通风机未实行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停风后不能切断电源的情况现场检查是否存在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掘进巷道长度大于 1000m 时巷道中部未安装甲烷传感器或者未实现甲烷电闭锁功能的情况现场检查是否存在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情况现场检查煤矿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的风墙、风门是否存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风流短路的情况现场检查采区进、回风巷是否存在未贯穿整个采区的情况,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现场检查是否存在矿井或采区设计的通风系统还未形成,就违规进行巷道掘进或者采煤等采掘作业的,或者未经批准对设计作出重大变更的现场检查是否存在生产水平或者采(盘)区未实现并联通风,一个采(盘)区的回风串到另一个生产或准备采(盘)区的情况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存在未设置专用回风巷,或者在煤与瓦斯突出区的专用回风巷内行人的现场检查是否存在矿井总风量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实际风量小于设计需风量,形成瓦斯超限、缺氧窒息或有毒气体中毒威胁的情况;井下沿途是否存在盲巷或无风微风区现场检查是否存在煤矿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不具有同等能力的情况现场检查是否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采用串联通风的情况现场检查是否存在作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井下作业人员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携带标识卡、人卡不符、一人多卡等现象是否存在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是否存在违规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外包的行为现场检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或巷道式采煤、以掘代采的情况煤矿是否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及相关考核制度并严格执行,现场检查相关定位轨迹、记录、台账等是否不相匹配现场检查是否存在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情况现场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正规设计、安全论证和审批,以探巷及采掘工程直接进入安全煤柱,或以其他形式对安全煤柱造成损坏的情况是否存在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行为仍然组织生产作业的情况主要检查内容 存在的具体问题现场检查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是否超过2个,是否存在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情形现场检查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未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是否存在图实不符、隐蔽作业场所的行为 类别检查项目序号现状(是/否/不涉及)检查人员(签字)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瓦斯防治情况安全监测监控情况水害防治情况顶板管理情况自然发火情况必查项现场检查采空区和封闭火区管理是否存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电焊等动火作业是否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井下是否存在违规动火作业的情形现场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对密闭、采掘工作面CO、温度等进行人工检测的情况现场检查是否存在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建设的情况现场检查是否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启封火区的情况现场检查是否存在井下使用非阻燃风筒、皮带、电缆和过期变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的情况现场检查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安装测站、顶板离层仪、压力表、观测仪等设施设备并开展矿压观测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现场检查是否存在现场未按照防灭火措施实施的情况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工作面是否存在自然发火征兆,防灭火措施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情况现场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展矿压和岩移观测,确定科学合理的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的情况现场检查是否存在采掘工作面支护未结合实际进行设计,工作面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未按照加强补充设计实施现场检查是否存在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情形现场检查是否存在有突(透、溃)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人员的情况现场检查是否存在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情况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现场检查是否存在未按照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或者生产矿井延深到设计水平时,未建成防、排水系统而违规开拓掘进的情况现场检查是否存在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区或
    展开阅读全文
    1
    提示  安全文库网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的通知
    链接地址:https://www.safewk.com/p-517198.html

    精品推荐

    煤矿安全考试

    备案号:苏ICP备18049737号-2




    安全文库网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