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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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国家矿山安监局陕西局二二四年,交流 的主要内容,一、煤矿当前重大事故隐患情况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三、做好当前煤矿安全管理的体会,一、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自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4号令)实施以来,陕西局监察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如下:2021年查出重大事故隐患94项,2022年查出重大事故隐患92项,2023年以来查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326项,是2022年的3.5倍。几乎接近四成的煤矿均发现过重大事故隐患,甚至有些煤矿发现好几项重大事故隐患,重大隐患的煤矿仅有民营煤矿,还有国有煤矿,甚至是国有大矿。2024年已查处重大隐患51项。主要是原因
2、:一是煤炭价格飙升,效益倍增;二是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法规意识淡薄,依法依规生产建设的理念缺失;三是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不落实;三是国家对煤矿安全要求更加严格,煤矿监管监察力度加大。,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以应急部第4号令发布,自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是以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也是对以前标准的修改,这次修改体框架仍保持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中规定的15个方面。总条数增加一条,现为二十条。由原来的65项,增加至81项。其中,增加18项,删节合
3、并2项、修改完善40项。,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增加的一条为第十九条。“本标准所称的国家规定,是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务院及其应急管理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内容是对标准中所指的国家规定进行了规范界定。从内容上看到,一些规范性文件也可作为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据,从判定重大事故隐患上范围依据要比85号令更加宽泛,可操作性增强。,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超能力超强度方面(第四条)增加2项。一是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的;二是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
4、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3.瓦斯防治方面(第五条)增加1项。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4.通风系统方面(第八条)增加1项。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的风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风流短路的。,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5.水害防治方面(第九条)增加2项。一是矿井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仓容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二是开采地表水体、老空水淹区域或者强含水层下急倾斜煤层,未消除水患威胁的。6.冲击地压方面(第十一条)增加2项。一是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违规开采孤岛煤柱,采
5、掘工作面位置、间距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开采顺序不合理、采掘速度不符合国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布置巷道或者留设煤(岩)柱造成应力集中的;二是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人员准入制度的。,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7.防灭火方面(第十二条)增加1项。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启封火区的。8.淘汰设备工艺方面(第十三条)增加1项。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或者采(盘)区内防爆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无轨胶轮车的。特别是“失爆”,列入重大隐患,是前所未有的。失爆就是使用中的电气设备(五小电器、缆线)失去耐爆性能和不传爆性能。失爆现象主要依据煤炭部1987年制定的煤矿矿井机电
6、完好标准来判定。9.边建设边生产方面(第十五条)增加1项。新建煤矿在建设期间组织采煤的(经批准的联合试运转除外)。,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0.其他方面(第十八条)增加7项。一是矿井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及屏蔽,或者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二是提升(运送)人员的提升机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保护装置,或者保护装置失效,或者超员运行的;三是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入井前未经过第三方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或者试验不合格入井,或者输送带防打滑、跑偏、堆煤等保护装置或者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失效的;,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
7、定标准,10.其他方面(第十八条)增加7项。四是掘进工作面后部巷道或者独头巷道维修(着火点、高温点处理)时,维修(处理)点以里继续掘进或者有人员进入,或者采掘工作面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压风、供水、通信线路及装置的;五是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边坡发生严重变形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六是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七是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者瓦斯等级鉴定弄虚作假的列入重大隐患。,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1,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
8、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原煤产量是指从煤矿开采运输出井(坑)的煤炭产品的总重量);(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下达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倒算的生产量的考量生产能力,有利于对煤矿上级公司隐性超能力问题。)(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开拓量突出、极复杂、冲击地压5年,高瓦斯、复杂4年;其它3年,准备量机掘综采比0.7的14月、其它12月;回采量2采面5月、其它4月。);,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2,第四
9、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1采1煤1翼同采超过1个同掘超过2个,双翼同采超过2个同掘超过4个,备采面不得同错时生产,安装、回撤面不计,交替生产面不计为备用工作面,交替作业双巷掘进面计为1个掘进面);(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是指违反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析瓦斯量,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矿井瓦斯抽采率,采掘工作面风速不超过4m/s、瓦斯1.0%);(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
10、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采掘工作面是指所有系统巷道,临时进入巡检人员不计,专职的计;冲击地压的包含所有人员)。,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3,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范围示意图,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4,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假检是指未实地检查就填写记录、汇报,或填报数据与实际检测数据不符);(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超过1%,CO2超过1.5%未停止作业、未撤人、未采取措施处理的;电动机及开关
11、附近20m超过1.5%,积聚大于0.5m3、2.0%时未处理);(三)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超过3.0%,未制定排放措施并经总工批准的;未超3.0%,在1-1.5%,未采取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的;全风压风流混合处排出瓦斯超过1.5%,或混合风流流经巷道内未停电撤人的)。,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5,第六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直接认定
12、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四)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数据造假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6,第七条“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正常使用的(抽采系统包括地面永久抽采系统和井下临时抽采系统;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系统故障不能运转且未及时修复
13、,应使用抽放系统未使用的);(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是指工作面、回风巷、隅角、高突大于1000m回风流中部,突出进风巷、串联进风巷、采区一翼总回、煤仓、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地面瓦斯泵房内、临时抽放泵站下风侧栅栏外;突出未设置全量程或高低浓度传感器(采面进回、掘进回风流、采区回、总回);冲击地压采煤工作面进风巷不大于10m;调校是指未调校或未按规定周期调校;人为失效是指采取堵塞、包裹、风吹、故意不按规定悬挂;报警功能失效、不切断控制范围内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14、标准,17,第八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风量不足是指矿井总风量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实际风量小于设计需风量,形成瓦斯超限、缺氧窒息或有害气体中毒威胁的)(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不具有同等能力的;(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串联通风的;(规程第150条,采煤工作面串联,瓦斯喷出、突出煤层或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掘进工作面与其它工作面串联;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者采煤工作面遇到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其回风
15、可串入采煤工作面,除此之外井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串联通风的;串联通风次数超过1次的),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8,第八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未按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未按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是指矿井或采区设计的通风系统未形成,就违规进行巷道或者采煤等采掘作业,或者未经批准对设计作出重大变更的;未实现分区通风是指生产水平或采盘区未实现并联通风,一个采盘区的回风串到另一个生产或准备采盘区的;当重新确定采盘区名称后,可确认分区通风的,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9,第八条“通
16、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未设置专用回风巷是指专门用于回风的巷道,在专用回风巷内运料、安设电气设备的,或者煤与瓦斯突出区的专用回风巷行人的(在突出危险区停止爆破、采掘作业、施工顺层预抽钻孔的情况下,短期内进入专用回风巷检查、维修或实施瓦斯抽采工程的除外);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是指违反防突细则第31条规定的),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第八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
17、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六)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的风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风流短路的;(规程141条,每条联络巷中,未砌筑永久风墙,使用的联络巷未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反向风门(含具有同等作用的风门)的,或者联锁失效。风门不能自动关闭的)(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是指采区进、回风上下山必须贯穿整个采区,采区进风上山布置到采区最上一个区段工作面的进风巷到和采区回风上山连接,可以不到采区上部边界;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是指同一条采区上下上或倾斜长壁开采的同一条盘区大巷,用风门或者挡风墙隔成两段,一段为采掘工作面
18、的进风,一段为采掘工作面的回风),或者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的(已到盘区边界不具备超前2个区段的除外);,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1,第八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未按照国家规定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有关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规程164条,局部通风机未实行风电甲烷电闭锁,停风后不能切断电源,或者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未同时实现风电和甲烷电闭锁的;违反规程499条未在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掘进巷道长度大
19、于1000m时巷道中部未安装甲烷传感器或者未实现甲烷电闭锁功能的;不能正常使用是指传感器或者闭锁装置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不起作用,如甲烷浓度达到断电值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停风后,不能立即自动切断电源并闭锁的,或者在切断电源期间,断电范围内电气设备仍能人工送上电的),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2,第八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九)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时,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十)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
20、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风压通风系统的。,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3,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4,倾斜长壁工作面超前区段布置示意图,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5,倾斜长壁工作面超前区段布置示意图,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6,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7,倾斜长壁工作面超前区段布置示意图,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8,第九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未配备专门的探
21、放水作业队伍,或者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三)在需要探放水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探放水的;,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9,第九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未按照国家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破坏)各种防隔水煤(岩)柱的;(相邻矿井分界处、煤层露头风化带,地表水体、水力联系的断层、受保护的孔,陷落柱,大量积水的老空;水淹区域 等;隔水煤柱不符合防治水细则附录六的要求,或者小于20m;研究、验证、论证评价,煤矿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的除外,随意变动或在防隔水煤柱中进行采掘活动,或者以探巷等名义进入或在采掘活动中损坏防隔水煤柱的)(五)
22、有突(透、溃)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人员的;(只要是有征兆,没撤人,或者发生了透水等未撤人),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30,(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照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或者生产矿井延深到设计水平时,未建成防、排水系统而违规开拓掘进的;(八)矿井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仓容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第313条、第314-316条(九)开采地表水体、老空水淹区域或者强含水层下急倾斜煤层,未按照国家规定消除水患威胁的。,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31,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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