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安全文化及职工应知应会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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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文化及职工应知应会手册目 录一、通用部分1、第一章 安全理念目标和矿长安全承诺.12、第二章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53、第三章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134、第四章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195、第五章 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436、第六章 紧急撤人机制.557、第七章 职业病防治应知应会.578、第八章 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649、第九章 入井须知.6610、第十章 井下各类事故预兆.6811、第十一章 矿工自救互救基础知识.6912、第十二章 安全管理基
2、础知识.7613、第十三章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情形及举报办法.80 二、专业部分1、第一章 采煤专业.822、第二章 掘进专业.853、第三章 机电运输专业.904、第四章 通防专业.1025、第五章 地测、防治水.114三、题 库.1211山西*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文化及职工应知应会手册10通用部分第一章 安全理念目标和矿长安全承诺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2016号)有关要求,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理念和明确安全目标,形成安全生产共同愿景,以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健康稳定发展树立坚定的安全理念和宏大的奋
3、斗目标。一、树立安全生产理念煤矿安全生产理念是体现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思想,是体现“四化”(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的发展趋势,是体现煤矿职工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的舍要,是煤矿职工获得主人翁地位、体面劳动、尊严生活的基本要求。为此,公司特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理念,并要求我们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理念的宣贯,使广大员工和各级管理人员理解、认同并践行安全生产理念,将安全生产理念贯穿于安全生产管理、执行和决策全过程,融入到全体职工的具体工作中。1.安全生产核心理念安全生产的“三个最大”“三个首要”理念。即:“安全是最大的政治,安全是最大的效益,安全是最大的福利”“确保安全是媒矿企业的首要任务,是
4、煤矿领导班子的首要职责、是体现煤矿领导能力的首要指标”。2.安全生产发展理念没有安全保障的效益不要;没有安全保障的产能不要;没有安全保障的速度不要。3.安全生产理念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4.安全預防理念事故是最大的成本,安全是最大的效益。5.安全行为理念作业零违章,岗位零隐患,管理零缺陷。6.安全管理理念制度至上,执行第一,精细精准,重抓落实。7.安全价值理念惜命胜金,珍视健康,生命至上。8.安全目标理念创建本质安全矿井,打造平安和谐*9.安全培训理念构建安全教育培训载体,提升全员安全技能水平。10.安全战略理念突出科技创新,推进“四化”建设,开展达标创理。营造安全环境。11.
5、安全道德理念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帮助别人不被伤害。12.安全共同愿景愿每个职工平安健康,体面劳动,尊严生活;成就职工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二、安全生产目标明确安全生产目标,是把总体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展开、层层分解,最后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职工,形成一个完整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共同实现煤矿安全生产总体目标的过程。为此,公司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目标如下;要求各单位依据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签订的安全或经营目标责任书,按照集团和公司要求,结合本矿井安全生产发展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安全目标责任人的相关职责,分解制定完成目
6、标的工作任务,并定期开展目标考核。三、公司安全生产目标1.坚决实现“零死亡”目标,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力争全年事故为零,保持安全生产秩序持续健康、稳定发展。2.生产队组有效控制零敲碎打事故,辅助队组和地面单位杜绝零敲碎打事故。3.杜绝瓦斯、水害、顶板、运输提升、煤层自燃发火、爆破、交通、中毒窒息以及地面火灾、滑坡、坍塌等生产安全事故和环保事件发生,强化“一通三防”管理,努力实现“零超限”、“零突出”、“零透水”、“零自燃”、的宏观目标。4.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现风险可控、隐患整治到位的工作目标。5.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力争创建一级
7、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矿井标准。6.完成重点安全工程投入、安全培训、职业安全卫生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计划。7.杜绝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群体上访事件发生;8.努力全面实现全年生产经营各项指标。四、矿长安全生产承诺书我作为山西*煤业有限公司矿长(法人代表),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为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我郑重向全体员工承诺,在工作中严格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1、保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2、保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设立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保
8、证杜绝超能力组织生产,严格控制下井作业人数,落实井下单班限员规定。4、保证生产接续正常,合理安排、科学规划生产布局。5、保证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无超层越界。6、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足额提取、专款专用。7、保证井下机电设备完好,非阻燃、非防爆设备严禁入井。8、保证严格执行矿领导入井带班制度。9、保证本人和矿领导班子成员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10、保证严格管控安全风险,如实报告重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11、保证安全培训到位,提高全员安全技能和安全素质。12、保证职工福利待遇,保证职工合法权益,保证不加班延点。13、保证不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14、保证
9、严格执行职业病管理规定,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力度。15、保证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有效实施。第二章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矿山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 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为深入贯彻党的 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 严格矿山安全生产准入(一)严格灾害严重煤矿安全准入。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原则上应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二)严格非煤矿山源头
10、管控。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矿山。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采矿许可证证载规模是拟建设规模,矿山设计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充分考虑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在矿山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中科学论证并确定实际生产建设规模,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三)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 山、
11、尾矿库等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不得下放或者委托。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 查规范,严格实质内容审查,不得仅对程序和形式进行审查。矿山开发没有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的,原则上不得审批安全设施设计。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审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进行现场核查。二、 推进矿山转型升级(四)分类处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的,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
12、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 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或者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长期停工停产、资源枯竭的矿山,灾害严重且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积极引导退出。(五)推进尾矿库闭库销号。对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不再排尾作业、停用超过3年或者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 应当及时闭库治理并销号。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应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告销号,不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六)实施非煤矿山整合重组。鼓励大型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中小型非煤矿山企业。推动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的非煤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相关安全
13、规定的非煤矿山,以山脊划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等企业整合重组,统一开采规划、生产系统和安全管理。(七)加快矿山升级改造。推动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升级改造和大型矿山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加快灾害严重、高海拔等矿山智能化建设,打造一批自动化、智能化标杆矿山。地下矿山应当建立人员定位、安全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等系统。新建、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严格论证。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不得有4个以上生产水平同时采矿。尾矿库应当建立在线安全监测系统,新建四等、五等小型尾矿库应当采用一次性建坝。(八)提高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强化矿山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加强
14、矿山重大灾害预防与治理研究,组织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推进矿山信息化、智能化装备和机器人研发及应用。实施一批矿山安全类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推进建设矿山安全领域全国重点实验室。三、 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九)健全矿山安全管理体系。矿山企业应当健全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严格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并实施分级管控,定期开展全员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推动企业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建立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在重大隐患消除前跟踪监管,并监督整改销号。对排查整改不到位导致重大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
15、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强化重大灾害治理。矿山企业应当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等重大灾害分区管理、超前治理。将煤矿灾害等级鉴定纳入安全检测检验范围,及时公示鉴定结果。规范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和核定工作。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采场及排土场边坡高度大于100米的,应当逐年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体积超过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估。尾矿库排洪构筑物每3年应进行一次质量检测。(十一)严格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完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和监督机制。定期对取得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标志的在用设备设施开展安全可靠性检验。建立矿用安全设备全
16、生命周期智慧监管平台,实行矿用设备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十二)规范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非煤矿山企业统一负责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严禁将爆破作业专项外包。金属非金属地下基建矿山掘进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3家。大中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生产矿山采掘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2家,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生产矿山采掘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1家,承包单位严禁转包和分包采掘工程及爆破作业项目。承包单位应当向项目部派出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不得在其他矿山兼职。力争到2025年年底,生产矿山建立本单位
17、采掘(剥)施工队伍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整体管理。(十三)加强停工停产矿山安全管控。停工停产整改的矿山应当制定整改方案,限定单班下井人数,同一作业地点控制在10人以内,并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后方可进行整改作业。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停工停产整改煤矿实施驻矿盯守,对其他停工停产矿山落实驻矿盯守或者巡查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复工复产验收,因监督检查不力,停工停产期间继续组织建设生产的,依法严肃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四)提升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加强矿山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警预报能力建设。矿山集中地区应当建立区域性矿山救援队伍。地下矿山、尾矿库 “头顶库”应当建
18、立应急广播等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令能第一时间传达至影响范围内所有人员。加强应急预案演练、评估和修订。每年汛期前地方政府应当组织尾矿库“头顶库”企业与下游居民开展联合演练。强化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遇极端天气严禁人员入井。四、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十五)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矿山及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培训力度,及时研究解决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矿山企业总部应当加强下属企业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到生产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严禁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推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十六)健全安全管
19、理机构。涉矿中央企业总部和涉矿大中型企业应当配备安全总监。地下矿山应当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矿长,所配备人员应当具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不得在其他矿山兼职。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应当配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 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灾害严重矿山应当按要求配备灾害治理专职领导人员、专门机构、专业人员。(十七)强化安全基础管理。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要求 绘制、更新相关图纸,并报送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未经 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矿长、总工程师和 分管安
20、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矿长每年应当接受专门的 安全教育培训。首次取证的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严格井下劳动定员管理,不得超定员安 排人员下井作业,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矿山企业或承包单位对欠薪应依法承担清偿责任。五、 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监察责任(十八)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矿山安全领导责任,组织开展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业监管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矿山安全重点市、县党政主要领导要定期研究矿山安全生
21、产工作,深入矿山井下督促检查。实行市级、县级地方政府领导包保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十九)落实矿山安全监管责任。各地区应当坚持明责知 责、履责尽责,按照分级分类原则,明确省市县三级矿山安全监管执法管辖权限,明确矿山和尾矿库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和问题线索移交机制,大力提高执法专业素养,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中央企业所属矿山安全监管应由市地级以上部门负责。尾矿库“头顶库”、采深超800米或者单班下井人数超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等高风险矿山安全监管,原则上不得下放至县级部门。按照“谁主管、谁
22、负责”原则,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监察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在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生产经营管理中一体推进落实矿山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指导。(二十)强化矿山安全国家监察。健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体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地方矿山安全监 管工作,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统筹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保障体系建设,推动落实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完善技术支撑体系,健全国家矿山安全智能化监管监察系统。六、 推进矿山安全
23、依法治理(二十一)加强执法保障建设。推动修订矿山安全法,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加强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完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提高待遇保障。加强在线监控联网和矿山安全综合信息化平台建设,强化执法装备保障。(二十二)强化安全监督检查。矿山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严格检查执法,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推动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案件移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发现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加强矿山领域安全评价、设计、检测、检验、认证、咨询、培训、监理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建立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公开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违法违规信息公示制度、联合惩戒制度和举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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