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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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解读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执法四处 张在贵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7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2022年2月15日省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省长周乃翔2022年3月14日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法规适用)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
2、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概念)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管理上的缺陷和环境的不安全状况。事故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
3、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国家总局16号令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全面排查、科学治理、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双重预防机制是很好的制度,在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隐患排查走过场、应付监管监察现象仍然存在。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双重预防机制必须实实在在开展,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
4、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机制,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业示范区、港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举报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正确理解、正确举报权力:为安全着想还是为利益驱使)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的实时监控和日常排查,并承担下列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内容、周期、监控、治理措施和资金
6、保障等事项;(二)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煤矿各种比武不少,有哪家煤矿进行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逃生技能比武?)(三)对照风险管控清单,对风险点和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排查;(四)依据有关标准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判定,并采取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予以消除;(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报告、通报。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加强考核;(
7、二)组织制定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四)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煤矿主要负责人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单位主要负责人就是履行职责不到位。)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直接管理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总监必须切实起到应有的作用,不等不靠)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相关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
8、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督促执行;(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督促、检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四)对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有关职能部门、生产车间(区队)、生产班组以及有关责任人员,依照职权查处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所在工作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承担直接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知悉本岗位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二)在上岗作业前进行安全确认;(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四)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五)及时排查、消除并报告事故隐
9、患;(六)身体欠佳或者情绪异常时及时向班组长报告。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定期排查:(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四)生产装置和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六)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佩戴使用情况;(七)重大危险源管控情况;(八)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情况;(根据掌握的情况,各类应急演练不规范、不认真,达不到演练的目的)(九)其他应当进行定期排查的事项。(企业有规定执行规定,没规定企
10、业制定规定)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排查:(一)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发布或者修改的;(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试生产的;(三)复工复产、化工装置开停车的;(四)周边环境、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发生改变的;(五)发生事故或者险情的;(六)其他应当进行专项排查的情形。(企业有规定执行规定,没规定企业制定规定)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从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
11、取技术、管理措施予以消除。对不能及时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治理措施:(一)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二)组织开展现状风险评估,并向从业人员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三)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制定治理方案;(四)组织落实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五)组织复查验收。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安排人员值守。【例子】2013年发生在吉林省吉煤集团八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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