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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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一)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近年来煤矿典型事故教训,应急管理部制定印发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从15个方面列举了81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有关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应用,规范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对判定标准中重点条款含义进行解释说明: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
2、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 15 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
3、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一、【解读】1、本条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明确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15 个方面。2、要注意把握好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行原则。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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