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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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国 家 矿 山 安 全 监 察 局 河 南 局文 件河 南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矿 安 豫 联 2 0 2 3 2 号国 家 矿 山 安 监 局 河 南 局 河 南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关 于 印 发 河 南 省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风 险研 判 管 控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各 煤 矿 企 业,各 产 煤 省 辖 市、济 源 示 范 区 煤 矿 安 全 监 管 部 门,各监 察 执 法 处:现 将 河 南 省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风 险 研 判 管 控 实 施 办 法 印 发 给你 们,请 认 真 贯 彻 落 实。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2、行。2 0 2 0 年 1 0 月 1 0 日 印 发 的 河南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河 南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 关 于 开 展 煤 矿 重 大 安 3 河 南 省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风 险 研 判 管 控 实 施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关 于 安 全 生 产 重 要指 示 精 神 和 党 的 二 十 大 精 神,推 动 安 全 治 理 模 式 向 事 前 预 防 转型,有 效 防 范 和 坚 决 遏 制 煤 矿 重 特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根 据 安 全生 产 法 河 南 省 安 全 生 产
3、风 险 管 控 与 隐 患 治 理 办 法 和 国 家 矿山 安 全 监 察 局 印 发 的 关 于 预 判 防 控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风 险 的 指 导 意见(试 行)关 于 加 强 和 规 范 煤 矿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执 法 的 指 导 意见 关 于 进 一 步 强 化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落 实 坚 决 防 范 遏 制 矿 山 重特 大 事 故 的 若 干 措 施 等 规 定 和 要 求,制 定 本 办 法。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煤 矿、煤 矿 企 业 和 煤 矿 安 全 监 管 监 察部 门 开 展 重 大 安 全 风 险 研 判 管 控 工 作。第 三
4、 条 煤 矿 企 业 和 煤 矿 是 安 全 风 险 管 控 的 责 任 主 体,应 当按 规 定 建 立 主 要 负 责 人 为 第 一 责 任 人 的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责 任体 系 和 工 作 制 度,明 确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工 作 职 责 和 工 作 流 程,建 立 运 行 全 面 覆 盖 的 风 险 辨 识 分 级 管 控 机 制,持 续 深 化 安 全 风 险管 控 工 作。第 四 条 煤 矿 企 业 应 当 定 期 组 织 重 大 安 全 风 险 辨 识 评 估,制定 重 大 安 全 风 险 管 控 方 案,确 定 管 控 重 点,明 确 管 控 责
5、 任,确 保重 大 风 险 管 控 措 施 落 实 到 位。第 五 条 地 方 各 级 煤 矿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和 矿 山 安 全 监 察 机 构,4 在 煤 矿 企 业 重 大 安 全 风 险 辨 识 评 估 的 基 础 上,结 合 监 管 监 察 情况,分 析 研 判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风 险,明 确 重 点,及 时 发 布 重 大 安 全风 险 信 息,督 促 煤 矿 企 业 落 实 重 大 安 全 风 险 管 控 措 施。第 二 章 重 大 安 全 风 险 研 判 管 控第 六 条 煤 矿 每 年 末 应 开 展 一 次 全 面 安 全 风 险 辨 识 评 估,编制 安
6、全 风 险 管 控 清 单,实 施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第 七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煤 矿 应 及 时 开 展 专 项 安 全 风 险辨 识 评 估:1.有 关 法 律、法 规、规 章、规 程 和 标 准 修 改 时;2.新 水 平、新 采 区、新 工 作 面 设 计 前;3.生 产 系 统、生 产 工 艺、主 要 设 施 设 备、重 大 灾 害 因 素 等 发生 重 大 变 化 时;4.启 封 密 闭、排 放 瓦 斯、反 风 演 习、工 作 面 通 过 空 巷(采 空区)、更 换 大 型 设 备、采 煤 工 作 面 初 采 和 收 尾、综 采(放)工 作面 安 装
7、 回 撤、掘 进 工 作 面 贯 通 前;突 出 矿 井 过 构 造 带 及 石 门 揭 煤等 高 危 作 业 实 施 前;露 天 煤 矿 抛 掷 爆 破 前;新 技 术、新 工 艺、新设 备、新 材 料 试 验 或 推 广 应 用 前;连 续 停 工 停 产 1 个 月 以 上 的 煤矿 复 工 复 产 前;5.本 矿 发 生 死 亡 事 故 或 涉 险 事 故、出 现 重 大 事 故 隐 患,全 国煤 矿 发 生 重 特 大 事 故,省 内 及 所 在 企 业 煤 矿 发 生 较 大 事 故 后;6.每 月 至 少 开 展 1 次 瓦 斯 超 限 报 警 专 项 风 险 辨 识 评 估。第
8、 八 条 煤 矿 应 结 合 安 全 生 产 条 件、工 作 地 点、工 作 内 容 的 5 变 化,每 月 末 滚 动 开 展 现 状 安 全 风 险 辨 识 评 估 和 重 大 安 全 风 险 管控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检 查 分 析,发 现 措 施 失 效 或 风 险 变 化 时,及 时 调整 管 控 措 施。开 展 通 风 瓦 斯 日 分 析 时 要 同 步 研 判 重 大 安 全 风 险 变化 和 管 控 措 施 落 实 情 况。专 项 安 全 风 险 辨 识 评 估 可 与 月 度 现 状 安 全 风 险 辨 识 评 估 合并 进 行,并 动 态 更 新 安 全 风 险 清 单
9、 和 管 控 措 施。第 九 条 煤 矿 开 展 年 度 全 面 安 全 风 险 辨 识 评 估,应 重 点 分 析研 判 各 安 全 生 产 系 统、重 点 场 所、关 键 环 节、关 键 岗 位 作 业、重点 时 段 等 方 面 的 重 大 安 全 风 险。第 十 条 煤 矿 应 将 各 安 全 生 产 系 统 可 能 发 生 的 以 下 情 况 列入 重 大 安 全 风 险 辨 识 评 估 内 容:(一)生 产 布 局 与 采 掘 接 续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计 划 安 排 组 织 生 产 的:1.擅 自 缩 短 工 作 面 走 向(推 进)长 度 的(除 遇 大 断 层 构
10、造 带或 煤 层 变 薄 带 不 可 采 等 外),或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将 一 个 采 区 划 分 为多 个 采 区 的;2.开 采 煤 层 群 时,未 留 有 足 够 的 顶 底 板 稳 定 时 间,施 工 近 距离 邻 近 煤 层 回 采 巷 道 的;或 未 按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形 成 完 整 的 水平 或 采 区 通 风、排 水、供 电、通 讯 等 系 统,施 工 回 采 巷 道 的;3.在 采 动 影 响 范 围 内 布 置 2 个 采 煤 工 作 面 同 时 回 采 的,或 在应 力 集 中 或 构 造 复 杂 区 域 计 划 布 置 采 掘 工 作 面 的;4.采
11、煤 工 作 面 生 产 安 全 系 统 未 形 成 进 行 采 煤 的;6 5.一 个 矿 井 同 时 回 采 的 采 煤 工 作 面 个 数 超 过 3 个,或 煤(半煤 岩)巷 掘 进 工 作 面 个 数 超 过 9 个 的,或 以 掘 代 采 的;6.一 个 采(盘)区 内 同 一 煤 层 的 一 翼 布 置 超 过 1 个 采 煤 工 作面 和 2 个 煤(半 煤 岩)巷 掘 进 工 作 面 同 时 作 业,或 一 个 采 区 内 同一 煤 层 双 翼 开 采 或 者 多 煤 层 开 采 的,该 采(盘)区 布 置 超 过 2个 采 煤 工 作 面 和 4 个 煤(半 煤 岩)巷 掘
12、进 工 作 面 同 时 作 业 的;7.除 衰 老 矿 井 和 计 划 停 产 关 闭 矿 井 外,正 常 生 产 矿 井 的“三量”可 采 期 小 于 规 定 时 间 的;8.擅 自 减 少 瓦 斯、水 害 等 重 大 灾 害 治 理 巷 道 工 程、钻 孔 工 程,或 擅 自 缩 减 瓦 斯 抽 采 时 间,减 少 灾 害 治 理 措 施 的;9.煤 矿 企 业 超 能 力 下 达 生 产 指 标 或 经 营 指 标,煤 矿 超 强 度、超 定 员 组 织 生 产 的。(二)通 风 系 统1.生 产 水 平 和 采 区 没 有 实 现 分 区 通 风,采 区 进、回 风 巷 没 有贯 穿
13、整 个 采 区 的;2.高 瓦 斯、突 出 矿 井 的 每 个 采 区 和 开 采 容 易 自 燃 煤 层 的 采区,低 瓦 斯 矿 井 开 采 煤 层 群 和 分 层 开 采 采 用 联 合 布 置 的 采 区 未 设置 专 用 回 风 巷 的;3.建 设 项 目 进 入 二 期 工 程 前,高 瓦 斯、突 出 矿 井 没 有 形 成 全风 压 通 风 系 统 的;4.采 掘 工 作 面 通 风 系 统 不 独 立,违 规 串 联 通 风 的。(三)瓦 斯 抽 采 系 统1.高 瓦 斯、突 出 矿 井 未 按 规 定 建 立 地 面 瓦 斯 抽 采 系 统,或 地 7 面 瓦 斯 抽 采 系
14、 统 未 正 常 运 行 的;2.建 设 项 目 进 入 二 期 工 程 前,突 出 矿 井 揭 露 突 出 煤 层 前,未建 成 瓦 斯 抽 采 系 统;或 建 设 项 目 进 入 三 期 工 程 前,高 瓦 斯 矿 井 没有 形 成 瓦 斯 抽 采 系 统 的。(四)排 水 系 统1.建 设 矿 井 进 入 三 期 工 程 前,未 按 照 设 计 建 成 永 久 排 水 系统,或 者 生 产 矿 井 延 深 到 设 计 水 平 时,未 建 成 防、排 水 系 统 而 违规 开 拓 掘 进 的;2.矿 井 主 要 排 水 系 统 水 泵 排 水 能 力、管 路 和 水 仓 容 量 不 符 合
15、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规 定 的。(五)安 全 监 控 系 统1.安 全 监 控 系 统 运 行 不 正 常,或 与 煤 矿 复 合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系统 联 网 数 据 传 输 不 正 常,一 天 内 断 线 累 计 超 过 5 小 时 的;2.人 员 位 置 监 测 系 统 不 能 实 时 上 传 数 据,或 存 在 人 员 入 井 不携 带 标 识 卡 的;3.安 全 监 控 系 统 报 警、断 电 等 功 能 缺 失 或 者 未 发 挥 作 用 的;4.安 全 监 控 设 备 不 具 备 故 障 闭 锁 功 能 的;5.对 瓦 斯 超 限 等 异 常 情 况 未 按 规 定
16、 进 行 处 置 的;6.建 设 项 目 进 入 二 期 工 程 前,未 安 装 矿 井 安 全 监 控 系 统 的;7.当 月 存 在 C H4 1.5%且 持 续 时 间 超 过 1 0 分 钟,或 C O 2 4 p p m 且 持 续 时 间 超 过 3 0 分 钟 的。(六)供 电 系 统 8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计 划 安 排 组 织 生 产 的:1.建 设 项 目 进 入 二 期 工 程 前,高 瓦 斯、突 出、有 突 水 危 险 或水 文 地 质 条 件 类 型 复 杂 及 以 上 的 矿 井,未 按 设 计 建 成 双 回 路 供 电系 统 的;2.建 设 项 目
17、 进 入 三 期 工 程 前,未 按 设 计 建 成 双 回 路 供 电 的;3.矿 井 双 回 路 供 电 不 稳 定、不 可 靠 的。(七)胶 带 运 输 系 统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计 划 安 排 使 用 的:1.未 定 期 对 胶 带 运 输 系 统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进 行 检 查 修 护 的,或者 输 送 带 防 打 滑、跑 偏、堆 煤 等 保 护 装 置 或 者 温 度、烟 雾 监 测 装置 失 效 的;2.胶 带 输 送 机 的 输 送 带 入 井 前 未 经 过 第 三 方 阻 燃 和 抗 静 电性 能 试 验,或 者 试 验 不 合 格 入 井 的。第 十
18、一 条 煤 矿 应 对 以 下 存 在 瓦 斯、水、火、冲 击 地 压、大面 积 冒 顶 等 风 险 的 场 所 开 展 重 大 安 全 风 险 辨 识 评 估:突 出 危 险 区 采 掘 工 作 面;揭 煤 工 作 面;距 突 出 煤 层 顶(底)板 法 向 距 离 小 于 1 0 m 采 掘 工 作 面;瓦 斯 绝 对 涌 出 量 大 于 3 m3/m i n或 者 风 流 中 瓦 斯 浓 度 时 常 大 于 0.3%的 掘 进 工 作 面,瓦 斯 绝 对 涌出 量 大 于 5 m3/m i n 或 者 风 流 中 瓦 斯 浓 度 时 常 大 于 0.4%的 采 煤 工作 面;受 老 空
19、水、或 者 顶 底 板 承 压 水 威 胁 的 采 掘 工 作 面;自 燃、容 易 自 燃 煤 层 采 煤 工 作 面;自 燃、容 易 自 燃 煤 层 沿 空 送 巷、沿 空留 巷 工 作 面;有 冲 击 地 压 危 险 的 采 掘 工 作 面;采 空 区 大 面 积 悬 顶的 采 煤 工 作 面;锚 索 支 护 有 效 长 度 内 无 坚 硬 顶 板 或 者 复 合 顶 板 的 9 巷 道;受 采 动 影 响 可 能 存 在 瓦 斯 突 然 涌 出 或 者 自 然 发 火 的 封 闭 区域;涌 水 量 大 于 6 m3/h 的 井 筒。第 十 二 条 煤 矿 应 对 以 下 关 键 环 节
20、开 展 重 大 安 全 风 险 辨 识评 估:1.采 掘 作 业 过 地 质 构 造 带、应 力 集 中 区、老 空 老 巷、地 面 钻孔,采 煤 作 业 周 期 来 压、通 风 系 统 调 整、预 防 自 然 灾 害 引 发 事 故灾 难 等;2.瓦 斯 压 力 大 于 2 M P a 的 抽 采 钻 孔 施 工 作 业;3.测 定 揭 煤 区 域 的 瓦 斯 压 力 时 施 工 前 探 取 芯 钻 孔 作 业;4.突 出 矿 井 煤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过 应 力 集 中 和 构 造 复 杂 区 域 施工 超 前 钻 孔 作 业;5.突 出 煤 层 掘 进 巷 道 贯 通 前 在 相
21、距 6 0 m 以 上 时 施 工 一 次 打透 钻 孔 作 业;6.矿 井 为 查 明 采 掘 范 围 内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和 采 空 区、废 弃 老 窑积 水 情 况 而 开 展 的 作 业;7.突 出 矿 井 采 掘 工 作 面 作 业 前 为 探 明 采 掘 工 作 面 前 方 煤 层赋 存、煤 层 厚 度、地 质 构 造、采 空 区 等 情 况 而 开 展 的 作 业。第 十 三 条 煤 矿 应 对 动 火 作 业、清 理 煤(矸 石)仓、更 换 立井 提 升 钢 丝 绳、使 用 反 应 型 高 分 子 材 料 等 关 键 岗 位 作 业 开 展 重 大安 全 风 险 辨 识
22、 评 估。第 十 四 条 煤 矿 应 对 停 工 停 产、复 工 复 产、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整改、安 全 保 供 和 汛 期 等 重 点 时 段 开 展 重 大 安 全 风 险 辨 识 评 估。1 0 第 十 五 条 煤 矿 应 当 根 据 风 险 辨 识 和 评 估 结 果,编 制 安 全 风险 管 控 清 单,制 定 安 全 风 险 管 控 措 施,落 实 管 控 责 任。安 全 风 险管 控 清 单 应 当 包 括 风 险 点 名 称、风 险 描 述、风 险 等 级、管 控 时 限、管 控 措 施、管 控 责 任 部 门 和 责 任 人 等 内 容。煤 矿 企 业 应 当 组 织
23、审 查 煤 矿 上 报 的“一 矿 一 册”重 大 安 全 风险 管 控 清 单,形 成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风 险 管 控 清 单(式 样 见 附 件1),并 督 促 落 实“一 矿 一 策”重 大 安 全 风 险 管 控 措 施。第 十 六 条 市、县 级 煤 矿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和 国 家 矿 山 安 全 监 察局 河 南 局 监 察 执 法 处(以 下 简 称 监 察 执 法 处),要 在 煤 矿 企 业 重大 安 全 风 险 研 判 基 础 上,紧 紧 围 绕 遏 制 重 特 大 事 故、聚 焦 重 大 风险、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结 合 日 常 监 管 监 察
24、 执 法、联 系 包 保、联系 督 导 掌 握 的 情 况,聚 焦 重 点 地 区、重 点 企 业 和 重 大 灾 害 防 治,盯 住 煤 矿 生 产 建 设 关 键 环 节、关 键 时 段,用 好 信 息 化 手 段,按 本办 法 规 定 每 月 会 商 研 判 1 次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风 险,建 立“一 矿 一 册”重 大 安 全 风 险 台 账,督 促 指 导 煤 矿 企 业 建 立 并 动 态 完 善 管 控 方案,落 实 管 控 措 施。根 据 分 析 研 判 结 果 精 准 制 定 月 度 监 管 监 察 执法 计 划 和“一 矿 一 策”监 管 监 察 执 法 方 案。国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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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 煤矿 重大 安全 风险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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