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风部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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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通风部分 解读,讲解人:刘清龙18735163717,第五届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煤矿瓦斯与通风组成员 第五届煤炭行业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瓦斯防治及设备分会委员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修订及专家解读成员 2020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修订及执行说明执笔人 2020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通风专业修订及解读主要参与者,个人参加相关活动,题 目,1.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矿安202149号)第五条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人员发现矿山重大隐患后,除按法律法规要求处置外,应立即向本
2、部门报告,视情节责成企业调查或者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立案调查。矿山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隐患,企业主动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的,原则上由企业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应及时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第十条 矿山重大隐患调查报告经牵头组织调查的部门批准同意后,相关单位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和问责。,一 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一 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对未按要求完成重大隐患整改的矿山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对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矿山,要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建设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移送相关部
3、门依法暂扣证照;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依法应当关闭的,要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2005)第十条 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要求,处50200万元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315万元的罚款。对3个月内2次及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安全
4、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一 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
5、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4.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等级办法 第四条 煤矿存在任一重大事故隐患的,不得被确认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一 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4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共计二十条15个方面81种情形。按照通风
6、标准化管理范畴,与通风相关有八条34种情形(其中涉及建设矿井一条1种情形),比原判定标准通风方面新增加了7种情形:1.第五条(三)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2.第八条(六)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的风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二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情形及通风变化,规定,造成风流短路的;3.第八条(七)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的;4.第十二条(四)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启封火区的;5.第十八条(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者瓦斯等级鉴定弄虚作假的;6.第十八条(六)突出矿井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
7、、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者,二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情形及通风变化,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7.第十八条(九)掘进工作面后部巷道或者独头巷道维修(着火点、高温点处理)时,维修(处理)点以里继续掘进或者有人员进入,或者采掘工作面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压风、供水、通信线路及装置的。,二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情形及通风变化,3.1 第八条(一)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本条中“风量不足”是指矿井总风量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实际风量小于设计需风量,形成瓦斯超限、缺氧窒息或者有毒气体中毒威胁的。设计需风量生产矿井每年末,编制下一年度
8、矿井风量设计方案。其内容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22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第一百三十八条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应急【2021】30号)第二十七条的矿井需要,三 通风系统、局部通风及通风设施,风量计算办法,参照煤矿矿井风量计算方法(MT/T 634-2019)相关要求,结合煤矿矿井开采实际及实测通风瓦斯相关参数和下一年度矿井采掘接续具体布置,算取每个采掘工作面、硐室、其他用风地点、采(盘)区及矿井需风量。因工作面风量低于按瓦斯、炸药量或者柴油机为动力通行车辆总功率计(验)算取需要风量的,可能形成瓦斯超限、缺氧窒息或者有毒气体中毒威胁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三 通风系统、局部通风及通风设施,3.2
9、 第八条(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不具有同等能力的 本条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地面只安装1台主要通风机运行通风,没有配置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主要通风机出现故障维修不及时且不能保障按期切换运行;二是主、备通风机型号或者配套的电动机功率不同,或者有1台主要通风机运行风量达不到承担区域所需风量。3.3 第八条(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串联通风的 本条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条有,三 通风系统、局部通风及通风设施,关规定的采区内采掘之间的串联通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2)开采有瓦斯喷出、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
10、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掘进工作面与其他工作面串联通风的(2个工作面串联1个停止作业除外)。(3)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者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串入采煤工作面,除此之外将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串联通风的。(4)串联通风次数超过1次的(1次串联通风是指2个采、掘工作面之间1次且采区内只准1次)。,三 通风系统、局部通风及通风设施,3.4 第八条(四)未按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1)本条中“未形成通风系统”,是指矿井或者采区设计的通风系统还未形成,就违规进行巷道掘进或者采煤等采掘作业的,或者未经批准对
11、设计作出重大变更的。(2)本条中“未实现分区通风”是指生产水平或者生产采(盘)区未实现并联通风,即生产水平回风未直接进入总回风的或者生产采(盘)区回风未直接进入水平(或者总)回风的。2种未实现采区分区通风情形如图1a、1b所示。,三 通风系统、局部通风及通风设施,三 通风系统、局部通风及通风设施,图1a 未实现采区分区通风情形之一,三 通风系统、局部通风及通风设施,图1(b)未实现采区分区通风情形之二,3.5 第八条(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12、开采煤层群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是指采区内同时联合开采3个煤层及以上的采区。本条中“未设置专用回风巷”,是指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设置专门用于回风的巷道的,或者在专用回风巷内运料、安设电气设备的(临时维修有专项措施除外),或者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区的专用回风巷内行人的(在突出危险区停止爆破、采掘作业、,三 通风系统、局部通风及通风设施,施工顺层预抽钻孔的情况下,短期内进入专用回风巷检查、维修或者实施瓦斯抽采工程的除外)。本条中“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是指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准备采区时,突出煤层掘进巷道的回风经过有人作业的其他采区回风
13、巷的。(2)突出煤层双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3)突出煤层区域预测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其进入专用回风巷前的回风切断其他采掘作业地点唯一安全出口的。,三 通风系统、局部通风及通风设施,3.6 第八条(六)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的风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风流短路的 本条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四条有关规定,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条联络巷中,未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联络巷(包括地面安全出口通道)的,未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含具有同等作用的风门)的,或者联锁失效(或者不能保证实时联锁的)、风门不能自动关闭的(包括正、反向风
14、门门扇人工打开90度时,松手后不能自动关闭)。,三 通风系统、局部通风及通风设施,3.7 第八条(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或者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的 本条中“采区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是指采区进、回风上(下)山必须贯穿整个采区。采区进风上山布置到与采区最上一个区段工作面的进风巷道和采区回风上山连接,可以不到采区上部边界。本条中“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是指同一条采区上(下)山或者倾斜长壁式开采的同一条盘区大巷,用风门或者挡风墙隔成两段,一段为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另,三 通风系统、局部通风及通风设施,
15、三 通风系统、局部通风及通风设施,一段为其他采掘工作面的回风的情形,如图2所示。,图 2 某矿采区通风系统,本条中“大巷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有关规定,准备采区,采用倾斜长壁布置时,大巷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大巷已掘至盘区边界,不具备超前2个区段条件的除外),并构成通风系统,开掘其他巷道的情形。图3 所示为至少超前2个区段的情形。,三 通风系统、局部通风及通风设施,三 通风系统、局部通风及通风设施,图 3 倾斜长壁采煤工作面布置图,3.8 第十三条(一)使用被列入国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本条文是指未按照禁止
16、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规划2006146号)规定,井工煤矿使用非阻燃抗静电风筒的。3.9 第八条(九)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本条文是指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三 通风系统、局部通风及通风设施,条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任一掘进工作面未装用同等能力(同型号、同功率且运行风量一致并均能满足工作面需风量的)的备用局部通风机。(2)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未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3)正常工作与备用局部通风机不能人工相
17、互切换自动运行通风的。3.10 第八条(十)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三 通风系统、局部通风及通风设施,本条中“二期工程、三期工程”的界定,执行煤矿建设安全规范有关规定:二期工程: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盘)区车场施工前的工程,包括井底车场、石门、主要运输大巷、回风大巷、中央变电所、水泵房、水仓、井底煤仓、爆炸物品库等。三期工程:从施工采(盘)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盘)区布置的工程,包括采(盘)区车场、采区上下山(盘区大巷)、采(盘)区变电所、采煤工作面、工作面进回风巷、开切眼、采
18、区水仓、运煤通道等。,三 通风系统、局部通风及通风设施,4.1 第十八条(三)(四)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者瓦斯等级鉴定弄虚作假的 本条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条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1)低瓦斯矿井每两年未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的。(3)高瓦斯矿井未测定可采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参数的。,四 瓦斯管理、突出防治及瓦斯抽采,(4)非突出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在6个月内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直接认定为突出除外)的:(a)出现瓦斯动力(突出、压出和倾
19、出)现象的。(b)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为突出煤层的。(c)实测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5)突出鉴定为非突出煤层时,未在鉴定报告中明确划定鉴定范围(标高最低和埋深最深的有效测点交集以浅采区范围或地质单元),或者当采掘工程超出鉴定范围时,未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的,或者在开拓新水平或者采深增加超过50m时,未重新进行突出煤层危险性鉴定的。,四 瓦斯管理、突出防治及瓦斯抽采,(6)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者超过50m或者开拓新采区时,未测定瓦斯压力和瓦斯含量的。(7)瓦斯等级鉴定弄虚作假,造成数据不实降低等级的。4.2 第十八条(四)出现瓦斯
20、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以及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 本条“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是指一周内没有提出按突出矿井管理并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四 瓦斯管理、突出防治及瓦斯抽采,4.3 第五条(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 本条中“漏检”,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八十条有关规定,应检查而未检查瓦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低(高)瓦斯矿井,瓦斯检查工检查采掘工作面内及回风巷甲烷浓度每班次数少于2(3)次。(2)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
21、险或者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对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每班专人检查少于3次。,四 瓦斯管理、突出防治及瓦斯抽采,(3)井下回风流中使用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及其开关附近20m范围内未每班检查甲烷浓度。回风流一般是指采掘工作面回风巷之外回风经由其他巷道风流。机电设备设置地点及其开关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是指电动机及其开关。(4)可能涌出或者积聚甲烷、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每班未检查的。硐室井下存转煤炭硐室、瓦斯抽采钻场、硐室内巷道压裂时及维修过程。,四 瓦斯管理、突出防治及瓦斯抽采,巷道高冒处深度在2m以上的煤巷、停风超6m巷道或者巷道维修地点。(五)停工(停风)地点恢复施
22、工未按规定检查甲烷、二氧化碳浓度。恢复停风停工地点通风后,施工作业前或者恢复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前未人工检查甲烷、二氧化碳浓度的。(六)钻孔施工未按规定检查甲烷、二氧化碳浓度。井筒施工以及开拓新水平的井巷掘进工作面距第一次接近开采煤层垂距10m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过程中,未设,四 瓦斯管理、突出防治及瓦斯抽采,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甲烷、二氧化碳浓度的,或者记录少于3次的。(七)巷道贯通未按规定检查甲烷、二氧化碳浓度。巷道贯通距离20m或者50m至贯通过程中,每班未检查停掘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瓦斯检查工未到停掘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检查甲烷浓度。(八)爆破作业未
23、按规定检查甲烷、二氧化碳浓度。装药前、爆破前、后和起爆前起爆地点未检查甲烷浓,四 瓦斯管理、突出防治及瓦斯抽采,度的。(九)井下电气焊割作业未按规定检查甲烷、二氧化碳浓度。焊割前及施工过程未检查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风流中或者巷道顶部以及支护背板后甲烷浓度。本条中“假检”,是指未按上述规定地点实地检查瓦斯就填写记录、汇报情况的,或者填报、记录的数据与实际检测数据不符(记报的数据小于实际0.2%)的。,四 瓦斯管理、突出防治及瓦斯抽采,4.4 第五条(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 本条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二条至第一百七十四条有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
24、之一的:(1)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1.0%时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2)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仍使用电钻打眼的。或者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仍实施爆破的。,四 瓦斯管理、突出防治及瓦斯抽采,(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及其开关(直接)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1.5%时,未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的。(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巷道或者墙壁周边距200mm范围内、采面回风隅角距切顶线里1.2m空间、冒顶距顶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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