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市安委办发〔2023〕38 号晋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履职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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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 城 市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文 件晋 市 安 委 办 发 2 0 2 3 3 8 号晋 城 市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办 公 室关 于 印 发 晋 城 市 煤 矿 安 全 监 管 专 员 履 职监 督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各 县(市、区)安 委 会,市 安 委 会 有 关 成 员 单 位,市 直、驻 市 中 央、省属 相 关 煤 矿 企 业:现 将 晋 城 市 煤 矿 安 全 监 管 专 员 履 职 监 督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印发 给 你 们,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晋 城 市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办 公 室2 0 2 3 年 5
2、月 1 6 日 2 晋 城 市 煤 矿 安 全 监 管 专 员 履 职监 督 考 核 管 理 办 法第 一 条 为 切 实 加 强 全 市 煤 矿 安 全 监 管 专 员 管 理 工 作,充 分发 挥 监 管 专 员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职 能,根 据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山 西 省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专 员 制 度 的 通 知(晋 政 办 发 2 0 2 3 1 3 号),特 制 定 本 办 法。第 二 条 市 县 应 急 局 负 责 本 单 位 派 出 的 煤 矿 安 全 监 管 专 员制 度 建 设、人 员 选 派、日 常 管 理、考 核 奖 励 及 监 督
3、保 障 等 工 作。第 三 条 市 县 应 急 局 派 出 煤 矿 安 全 监 管 专 员 的 煤 矿 要 在 井口 等 明 显 位 置 设 立“煤 矿 安 全 监 管 专 员 信 息 公 示 牌 板”,公 布 监 管专 员 姓 名、联 系 方 式 和 监 督 电 话,并 设 置“重 大 隐 患 和 违 法 违 规 行为”举 报 信 箱,畅 通 安 全 隐 患 举 报 渠 道。第 四 条 各 县(市、区)应 急 局 应 根 据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上 级 应急 管 理 部 门 要 求,结 合 直 接 监 管 煤 矿 实 际,制 定 监 管 任 务 清 单。市 应 急 局 煤 矿 安 全
4、 监 管 专 员 的 监 管 任 务 清 单 包 含 以 下:(一)所 监 管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基 本 情 况,包 括 以 下:证 照 齐 全 有效 情 况,按 规 定 成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情 况,按 规 定 配 备 安 全 生产 管 理 人 员 情 况,矿 山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和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有 关 行政 审 批、评 级 定 级、验 收、报 备 的 事 项,以 及 审 批、评 级、验 收、审 查结 果 等 情 况。3(二)有 关 单 位 对 所 监 管 煤 矿 安 全 检 查 情 况,包 括 以 下:煤 矿安 全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5、、上 级 公 司 开 展 安 全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专 家会 诊 结 果、事 故 调 查 报 告,以 及 煤 矿 企 业 自 查 自 检 问 题、整 改 措施、整 改 进 度、整 改 报 告 等。(三)所 监 管 煤 矿 的 有 关 应 急 处 置 情 况,包 括 以 下:发 生 瓦 斯超 限、涌 水 异 常、工 作 面 及 巷 道 顶 底 板 异 常 后,进 行 人 员 撤 出、险情 处 置、原 因 分 析、追 究 责 任、整 改 情 况 等,以 及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故 情 况。(四)对 所 监 管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岗
6、位 职 责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包 括 以 下:煤 矿 领 导 地 面 值 班 和 入 井 带 班 情况,重 大 安 全 风 险 管 控 措 施 落 实 情 况,组 织 开 展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理 情 况 等。(五)对 所 监 管 煤 矿 落 实 山 西 省 加 强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特别 规 定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六)对 所 监 管 煤 矿 是 否 存 在 瓦 斯、水 害、顶 板 等 方 面 重 大 事故 隐 患 及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检 查。(七)对 所 监 管 煤 矿 存 在 重 大 隐 患 问 题 的,有 权
7、采 取 立 即 撤 出作 业 人 员 等 措 施,并 报 告 派 出 单 位 和 相 关 主 管 部 门。(八)每 周 不 少 于 5 次 通 过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专 员 手 机 应 用 程 序、电 话 询 问、网 络 传 输 实 证 信 息 等 远 程 巡 查 方 式,及 时 全 面 了 解 所监 管 煤 矿 关 键 安 全 生 产 动 态 信 息。(九)每 周 不 少 于 1 次 进 行 现 场 监 管,现 场 监 管 时 至 少 有 1 名 4 监 管 专 员 深 入 所 监 管 煤 矿 作 业 面 现 场 检 查,监 督 检 查 所 监 管 煤 矿各 项 政 策 措 施 是 否
8、 落 实 到 位,并 填 写 现 场 监 管 意 见 书(附 件1);根 据 本 级 政 府 及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要 求,在 重 点 时 期 进 行 专 项 驻矿 盯 守。(十)在 对 所 监 管 煤 矿 监 管 过 程 中 发 现 企 业 存 在 瞒 报、漏 报、谎 报 以 及 信 息 资 料 造 假 等 行 为,应 立 即 报 告 本 级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依法 依 规 进 行 处 置。(十 一)每 年 结 合 监 管 任 务 清 单 和 所 监 管 煤 矿 实 际 制 定 监 管 计划,年 度 监 管 周 期 内 应 对 所 监 管 煤 矿 所 有 采 掘 地 点 实 现
9、全 覆 盖 检查。监 管 过 程 中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保 留 相 关 印 证 资 料。(十 二)完 成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安 排 的 其 他 工 作 任 务,完 成 上 级 及有 关 部 门 要 求 的 其 他 事 项。(十 三)监 管 专 员 调 整 时 应 就 所 监 管 煤 矿 基 本 情 况、监 管 情 况与 继 任 监 管 专 员 按 照 监 管 任 务 清 单 等 进 行 工 作 交 接。第 五 条 市 县 煤 矿 安 全 监 管 专 员 要 对 照 监 管 任 务 清 单 履 职,突 出 重 点,加 强 对 所 监 管 煤 矿 日 常 监 管,做 到“一 矿
10、 一 清 单”(附 件2),同 时 做 好 以 下:严 禁 通 风 系 统 不 可 靠、瓦 斯 抽 采 不 达 标、突 出 矿 井 两 个“四 位 一 体”执 行 不 到 位、瓦 斯 超 限 不 采 取 措 施 及 安全 监 控 系 统 运 行 不 正 常 等 组 织 生 产;严 禁 煤 与 瓦 斯 突 出、水 文 地质 类 型 极 复 杂 和 冲 击 地 压 矿 井 夜 班 采 掘 作 业。严 禁 水 害 防 治 或 水 患 治 理 不 到 位 组 织 生 5 产;严 禁 未 落 实“有 掘 必 探、先 探 后 掘”和“探 掘 分 离、审 核 确 认”等探 放 水 工 作 机 制 组 织 生
11、 产。严 禁 违 规 开 采 各 类 煤 柱;严 禁 在 采 空 区、积 水 区 及 火 区 边 缘 找 煤;严 禁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使 用 或 淘 汰 的 设备 工 艺、材 料;严 禁 将 井 下 采 掘 工 作 面 或 井 巷 维 修 作 业 作 为 独 立工 程 对 外 承 包、转 包。第 六 条 市 县 煤 矿 安 全 监 管 专 员 对 发 现 监 管 煤 矿 存 在 有 重大 隐 患 问 题 或 违 反 山 西 省 加 强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特 别 规 定 所 列 情 形 的,要 责 令 煤 矿 立 即 停 止 生 产,排 除 隐 患;并 报 告
12、派 出 单位,同 时 做 好 相 关 记 录 和 证 据 收 集。第 七 条 市 县 煤 矿 安 全 监 管 专 员 应 使 用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专 员手 机 应 用 程 序 完 成 监 管 签 到、取 证、信 息 上 传 等 工 作。第 八 条 市 县 煤 矿 安 全 监 管 专 员 无 法 到 矿 时,应 向 本 级 应 急管 理 部 门 履 行 请 销 假 手 续,请 假 期 间 监 管 专 员 必 须 加 强 远 程 监管,了 解 所 监 管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情 况,督 促 企 业 排 查、整 改 安 全 隐患,落 实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措 施。第 九 条 市 县
13、 煤 矿 安 全 监 管 专 员 要 严 格 纪 律 约 束 管 理,首 次到 矿 监 管 时,要 填 写 廉 政 承 诺 书(附 件 3),并 向 所 监 管 煤 矿 发放 廉 政 监 督 卡(附 件 4),在 履 职 过 程 中 要 严 格 遵 守 中 央 八 项 规定 和 廉 洁 自 律 相 关 规 定,坚 决 做 到“十 不 准”:(一)不 准 收 受 和 索 取 被 监 管 煤 矿 的 任 何 礼 品、支 付 凭 证、土特 产,接 受 被 监 管 煤 矿 安 排 的 旅 游 观 光、健 身 娱 乐 活 动。6(二)不 准 以 监 管 为 名 吃 拿 卡 要,向 被 监 管 煤 矿 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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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城市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履职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晋市安委办发202338 号晋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履职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安委办发 2023 38 晋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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