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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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 言11 总 则1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22.1 矿井资源储量2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23 井田开拓43.1 井田开拓方式43.2 井口位置与开采水平划分43.3 开拓巷道布置53.4 开采顺序与采区划分6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74.1 井 筒74.2 井底车场84.3 主要硐室95 井下开采105.1 采区布置105.2 采煤方法及工艺105.3 采区巷道布置125.4 巷道掘进与掘进机械化126 井下运输136.1 一般规定136.2 井下煤炭运输136.3 井下辅助运输146.4 矿井车辆配备数量157 通风与安全167.1 通 风167.2 防水、防尘
2、、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177.3 抽放瓦斯197.4 安全监测、监控207.5 矿井热害防治208 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228.1 提升设备228.2 通风设备258.3 排水设备268.4 压缩空气设备279 地面生产系统299.1 一般规定299.2 井口布置299.3 井口受煤仓309.4 筛分、选矸与破碎309.5 带式输送机运输319.6 储存与装车319.7 计量与煤质检查329.8 矸石和脏杂煤处理329.9 矿井修理车间及木材加工房33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3510.1 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3510.2 工业场地防洪、排涝和竖向布置3710.3 场内运输3910.4
3、 地面运输一般规定4010.5 标准轨距铁路站场4010.6 场外窄轨铁路4110.7 场外道路4210.8 水 运4211 供配电系统4411.1 一般规定4411.2 电 源4411.3 矿井电力负荷4511.4 地面供配电4611.5 井下供配电4711.6 照 明4711.7 防雷电保护4812 智能化系统4912.1 一般规定4912.2 安全、生产监控及自动化系统4912.3 计算机管理系统5112.4 通 信5112.5 信 号5213 地面建筑、给水排水与供热通风5313.1 地面建筑设计一般规定5313.2 主要工业建筑物与构筑物5713.3 建筑面积指标5913.4 水 源
4、6113.5 给水排水6113.6 井下消防洒水6213.7 供热通风6513.8 矿井井筒防冻6713.9 锅 炉 房6813.10 矿井瓦斯利用及燃气6914 环境保护6914.1 一般规定6914.2 污染防治6914.3 生态保护7014.4 环境机构设置及专项投资7015 技术经济7015.1 一般规定7015.2 劳动定员及劳动生产率7015.3 投资估算及概算7115.4 经济评价7215.5 技术经济综合评价72附录A 固体矿产资源分类73附录B 煤炭资源量估算指标74附录C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74附录D 水力采煤76条文说明811 总 则
5、81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832.1 矿井资源储量83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853 井田开拓883.1 井田开拓方式883.2 井口位置与开采水平划分893.3 开拓巷道布置903.4 开采顺序与采区划分90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914.1 井 筒914.2 井底车场934.3 主要硐室945 井下开采945.1 采区布置945.2 采煤方法及工艺955.3 采区巷道布置965.4 巷道掘进与掘进机械化976 井下运输976.1 一般规定976.2 井下煤炭运输986.3 井下辅助运输9964 矿井车辆配备数量1017 通风与安全1017.1 通 风1017.2
6、 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1037.3 抽放瓦斯1057.4 安全监测、监控1077.5 矿井热害防治1088 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1118.1 提升设备1118.2 通风设备1178.3 排水设备1178.4 压缩空气设备1189 地面生产系统1199.1 一般规定1199.2 井口布置1199.3 井口受煤仓1209.4 筛分、选矸与破碎1209.5 带式输送机运输1209.6 储存与装车1209.7 计量与煤质检查1209.8 矸石和脏杂煤处理1219.9 矿井修理车间及木材加工房121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12310.1 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12310.2 工业场地
7、防洪、排涝和竖向布置12510.3 场内运输12710.4 地面运输一般规定12710.5 标准轨距铁路站场12810.6 场外窄轨铁路13110.7 场外道路13210.8 水 运13211 供配电系统13411.1 一般规定13411.2 电 源13411.3 负 荷13611.4 地面供配电13711.5 井下供配电13911.6 照 明14011.7 防雷电保护14012 智能化系统14012.1 一般规定14012.2 安全、生产监控及自动化系统14112.3 计算机管理系统14212.4 通 信14312.5 信 号14513 地面建筑、给水排水与供热通风14613.1 地面建筑设
8、计一般规定14613.2 主要工业建筑物与构筑物14713.3 建筑面积指标14813.4 水 源15113.5 给水排水15213.6 井下消防洒冰15313.7 供热通风15513.8 矿井井筒防冻15713.9 锅 炉 房1581310 矿井瓦斯利用及燃气15914 环境保护15914.1 一般规定15914.2 污染防治16014.3 生态保护16014.4 环境机构设置及专项投资16015 技术经济16015.1 一般规定16015.2 劳动定员及劳动生产率16115.3 投资估算及概算16215.4 经济评价16215.5 技术经济综合评价1631611 总 则101 为贯彻执行我
9、国发展煤炭工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广应用煤炭工业地下开采(以下简称矿井)各项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确保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采,促进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提高煤矿经济效益,实现矿井建设现代化,保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井设计。103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应根据矿井资源条件和外部建设条件、资源配置及市场需求、可能采取的开采技术及装备条件、资金筹措及投资效果等,全面分析研究矿井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104 矿井设计应体现生产集中化、装备机械化、技术经济合
10、理化和安全高效原则,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行科学管理。1,05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井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2.1 矿井资源储量2.1.1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批准的井田详查或勘探地质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进行,且必须经认真分析研究后,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意义等作出评价。2.1.2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分别根据井田详查和勘探地质报告提供的“推断的”、“控制的”、“探明的”资源量,按国家现行标准固体矿产资
11、源储量分类GBT 17766及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 0215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计算“矿井地质资源量”、“矿井工业资源储量”、“矿井设计资源储量”和“矿井设计可采储量”。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矿井资源储量的具体规定见本规范附录A、附录B和附录C。2.1.3 计算矿井设计资源储量时,应从工业资源储量中减去断层、防水、井田境界、地面建(构)筑物等永久煤柱煤量及因法律、社会、环境保护等因素影响不得开采的煤柱煤量;计算设计可采储量时,应从设计资源储量中减去工业场地、井筒、井下主要巷道等保护煤柱煤量;其煤柱留设要求和计算方法,必须符合现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
12、关规定。2.1.4 矿井采区的回采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厚煤层不应小于75;2 中厚煤层不应小于80;3 薄煤层不应小于85;4 水力采煤的采区回采率,厚煤层、中厚煤层、薄煤层分别不应小于70、75和80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221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资源条件、外部建设条件、国家对煤炭资源配置及市场需求、开采条件、技术装备、煤层及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经济效益等因素,经多方案比较后确定。论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新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进行第一开采水平或不小于20年配产;2 新建和扩建矿井配产,均应符合合理开采程序,厚、薄煤层及不同煤质煤层合理搭配开采,不应采
13、厚丢薄;3 同时生产的采区数及采区内同时生产的工作面个数,应体现生产集中原则,符合本规范513条规定,并应保证采区及工作面合理接替。2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类型,其类型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大型矿井为12、15、18、24、30、40、50、60Mta及以上;2 中型矿井为045、06、09Mta;3 小型矿井为03Mta及以下;4 新建矿井不应出现介于两种设计生产能力的中间类型;5 扩建矿井,扩建后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原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本条13款规定升2级级差及以上。223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按年工作日330d计算,每天净提升时间宜为
14、16h。224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225 矿井设计服务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新建矿井及其第一开采水平的设计服务年限,不宜小于表225-1的规定表225-1 新建矿井设计服务年限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Mta)矿井设计服务年限(a)第一开采水平设计服务年限(a)煤层倾角25煤层倾角2545煤层倾角4560及以上7035-30506030-12245025201515 04509402015 152 扩建矿井,扩建后的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不宜小于表225-2的规定;表225-2 扩建后的矿井设计服务年限扩建后矿井设计生产能力(Mta)矿井服务年限(a)60及以上603050501
15、2244004509303 改建矿井的服务年限,不应低于同类型新建矿井服务年限的50。226 计算矿井及第一开采水平设计服务年限时,储量备用系数宜采用13153 井田开拓 3.1 井田开拓方式3.1.1 井田开拓方式应根据矿井地形地貌条件、井田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装备条件、地面外部条件、设计生产能力等因素,经多方案比较后确定。3.1.2 当煤层赋存条件和地形条件适宜时,宜采用平硐开拓方式。3.1.3 煤层赋存较浅,表土层不厚,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或表土层虽较厚,属于干旱贫水区,且井筒不需特殊工法施工的缓倾斜、倾斜煤层,宜采用斜井开拓方式。3.1.4 煤层赋存较深、表土层厚、水文地
16、质条件复杂、井筒需用特殊工法施工或多水平开采的急倾斜煤层,宜采用立井开拓方式。3.1.5 根据井田特点,结合地面布置要求,采用单一开拓方式在技术、经济不合理时,可采用综合开拓方式。3.1.6 井田面积大、资源储量丰富或瓦斯含量大的大型矿井,条件适宜时,可采用集中出煤、分区开拓和分区通风的开拓方式。3.1.7 井筒数量及兼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斜井或立井开拓的矿井,一般宜开凿2个提升井筒,即主井和副井;2 分区开拓的矿井或在特殊条件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开凿2个以上的提升井筒;3 风井数量应根据开拓部署、通风系统要求、安全生产需要、合理工期安排及投资效益等,经综合论证后确定;4 箕斗提
17、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5 高瓦斯、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3.1.8 与生产矿井相邻的井田,经方案比较,由生产矿井扩建开采合理时,不应另建新井。矿井过密的老矿区,经方案比较矿井合并有利时,应通过技术改造实行合并3.2 井口位置与开采水平划分3.2.1 提升井口位置应根据下列原则,经综合比较后确定:1 有利于第一水平开采,兼顾其他水平,有利于井底车场和主要运输大巷布置,减少工程量;2 有利于首采区布置在井筒附近的开采条件好、资源储量丰富的块段,且不迁村或少迁村;3 井田两翼资源储量基本平衡;4 井筒位置应尽量避开厚表土层、
18、厚含水层、断层破碎带、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弱岩层,不应穿过采空区;5 工业场地应具有稳定的工程地质条件,避开法定保护的文物古迹、风景区、内涝低洼区和采空区,不受岩崩、滑坡、泥石流和洪水等灾害威胁;6 工业场地应少占耕地,少压煤; 7 水源、电源较近,煤的运输方向顺畅,矿井铁路专用线短,道路布置合理。3.2.2 主、副提升井井位一般应选择在同一工业场地内,在特殊条件下,亦可分别设在两个场地中。3.2.3 风井井口位置选择应在满足通风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利于缩短建井工期,并利用各种煤柱少压煤。有条件时,风井井位可布置在煤层露头以外。3.2.4 矿井开采水平划分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开采技术与
19、装备水平、资源储量和生产能力等因素,经综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矿井划分为阶段开采时,其阶段垂高宜为:1)缓倾斜、倾斜煤层200350m;2)急倾斜煤层100250m。2 条件适宜的缓倾斜煤层,瓦斯含量低、涌水量不大时,宜采用上、下山开采相结合的方式;3 近水平多煤层开采,当层间距不大时,宜采用单一水平开拓;当层间距大时,可分煤组(层)多水平开采。3.2.5 由于煤层露头不一或煤层倾角变化大,造成部分区域上(下)山斜长过长时,可在该区域适当位置设辅助水平。3.3 开拓巷道布置3.3.1 开拓巷道布置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和矿井开拓、通风、运输方式等因素确定,并应
20、符合下列规定:1 开采近距离多煤层时,宜采用集中或分组运输大巷布置方式;煤层(组)间距大时,宜采用分层运输大巷布置方式;2 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3 当煤层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无冲击地压,煤层顶底板围岩较稳定、煤层较硬、含水量较小,或自燃发火、高瓦斯煤层采取安全措施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时,主要运输大巷及总回风巷宜布置在煤层中;4 近水平多煤层开采,采用分层或分组布置运输大巷时,宜将开采水平分层(组)运输大巷重迭布置;5 开拓巷道布置应避开应力集中区和活动断层,且不宜沿断层布置。3.3.2 当开采煤层上部留设防水(砂)煤岩柱时,总回风巷道应设在防水(砂)
21、煤岩柱以下。3.3.3 主要运输大巷、总回风巷支护方式,应根据围岩性质、地压状况、巷道用途及服务年限、通风安全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岩石巷道应优先选用锚喷、挂网锚喷或锚注等支护;2 半煤岩及煤巷宜选用锚喷、挂网锚喷、锚索或型钢支架等支护方式。3.3.4 开拓巷道净断面,必须以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为原则确定。净断面的选取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矿井巷道断面及交叉点设计规范MTT 5024的有关规定。3.4 开采顺序与采区划分3.4.1 新建矿井采区开采顺序必须遵循先近后远,逐步向井田边界扩展的前进式开采。3.4.2
22、 煤层开采顺序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等,经分析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近距离多煤层开采顺序,一般应先采上层,后采下层的下行式开采;2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时,经论证需要先开采下部保护层;或开采煤层层间距大,开采下部煤层不影响上部煤层完整性,可采用先采下层,后采上层的上行式开采;3 多煤层开采时,应厚、薄煤层合理搭配开采。3.4.3 采区划分应根据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及装备水平等经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井田内有对采区巷道布置和工作面回采影响较大的断层或褶曲构造时,应以其断层和褶曲轴部作为采区划分的自然边界;2 当井田地面有重要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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