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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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判 定 标 准 解 读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 定 印 发 了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判 定 标 准(矿 安 2022 88 号,以下简称 判定标准),列举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 库 64 种应 当判定 为重大 事故隐 患的情 形。为 进一步 明确 判定标 准有 关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应用,规范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对判定标准条款含义进行解释说明:一、金 属 非 金 属 地 下 矿 山 重 大 事 故
2、 隐 患 解 读(一)安 全出口 存在 下列情 形之一 的:1.矿井 直达 地面的 独立 安全出 口少于 2 个,或者 与设计 不一 致;解读: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型式有竖井、斜井、斜坡道和平硐(平巷)或其组合。金 属非 金 属 矿 山安 全 规 程(G B 16423 2020)第 6.1.1.1 条 规 定:每 个 矿 井至少应有两个相互独立、间距不小于 30m、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两个安全出口必须均能独自到达地面,且相互之间不能串联衔接;“安全出口与设计不一致”是指矿山实际的安全出口数量少于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矿 井 只 有 两 个 独 立 直 达
3、地 面 的 安 全 出 口 且 安 全 出 口 的 间 距 小 于 30 米,或者矿 体一 翼走向 长度 超过 1000 米且 未在 此翼设 置安 全出口;解读: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安 全 规 程 第 6.1.1.1 条 规 定:每 个 矿 井 至 少 应 有 两 个 相互独立、间距不小 于 30m、直达地 面的安全出口;矿体一翼走向 长度超过 1000m时,此翼应有安全出口。矿体一翼距离安全出口或安全出口的联络巷(如石门巷道)太长,如图 1-1所示,生产中一旦出现大面积矿岩垮塌导致中间全部线路阻断时,则会导致端部人员无法逃离。但应注意,此处并非要求沿走向长度每超过 1000 米就应设
4、有 一个2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而是要求在端部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即可(有设计要求时应按设计设置)。此处的安全出口可以是直达地面的,也可以是通过其他中段连通此翼直达地面的。图 1-1 矿 体 一 翼 超 过 1 0 0 0 米 的 安 全 出 口 设 置 示 意 图3.矿井 的全 部安全 出口 均为竖 井且竖 井内 均未设 置梯 子间,或者 作为 主要安全出 口的 罐笼提 升井 只有 1 套提 升系 统且未 设梯 子间;解读: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安 全 规 程 第 6.1.1.3 条 规 定:作 为 主 要 安 全 出 口 的 罐 笼提升井,应装备 2 套相互独立的提升系统,或装备 1 套提
5、升系统并设置梯子间。当矿井的安全出口均为竖井时,至少有一条竖井中应装备梯子间。“主要安全出口”是指矿山井下人员日常工作时使用的安全出口。矿山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全部为竖井时,如果所有井筒内均未设置梯子间,一旦发生电力中断或机械故障难以短时恢复提升时,则会导致井下人员无法自行疏散、撤离,因此应保证至少有一个井筒内设置梯子间。但并非要求所有竖井均应设置 梯子间。两套独立的提升系统或 1 套提升系统设置梯子间,可提高安全出口的可靠性,避3免将人员困在井下或罐笼中。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4.主要 生产 中段(水平)、单 个采区、盘 区或者 矿块 的安全 出口 少于 2 个,或者 未与
6、通往地 面的 安全出 口相通;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第 6.1.1.1 条规定:每个生产水平或中段至少应 有 两 个 便 于 行 人 的 安 全 出 口,并 应 同 通 往 地 面 的 安 全 出 口 相 通。第 6.3.1.4 条规定:每个采区或者盘区、矿块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主要生产中段(水平)”是指进行运输、出矿、凿岩、充填和回风管理等作业的水平。“采区”是指阶段或开采水平内划分的具有独立生产系统的开采 块段。“盘区”是指按回采工艺要求由若干矿块组成的独立回采区段。“矿块”是指在阶段中每隔一定距离,对矿体划分的最小独立回采单元,矿块内可完成
7、掘进、爆破、装矿、运输、卸矿等回采工序。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5.安全 出口 出现堵 塞或 者其梯 子、踏步 等设 施不能 正常 使用,导致 安全 出口不畅 通。解读: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安 全 规 程 第 6.1.1.1 条 规 定:安 全 出 口 应 定 期 检 查,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地下矿山井下环境湿度大,还经常受到回采爆破振动、地压影响。因此,安全出口内的设施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当梯子、踏步破坏程度达到 无法行人时,则视为安全出口不畅通。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使 用国家 明令 禁止使 用的设 备、材料或 者工 艺。解读: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
8、备、材料或者工艺包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 101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 及 工 艺 目 录(第 二 批)的 通 知(安 监 总 管 一 2015 13 号),以 及 国 家 标准、行业标准和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严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存在本条情形即判定 为重4大事故隐患。(三)不 同 矿 权 主 体 的 相 邻 矿 山 井 巷 相 互 贯 通,或 者 同 一 矿 权 主 体 相 邻 独立生 产系 统的井 巷 擅自 贯
9、通。解读:“矿权主体”是指矿山项目的建设单位。不同矿权主体的两座或多座矿山属于不同的生产管理单位,相互贯通后会造成通风系统紊乱、入井人员难以有序管理、作业区相互干扰等风险,一旦发生火灾、突水事故,可能蔓延至相邻矿山。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没有经过整体设计,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擅自贯通,可能导致两个生产系统的通风系统紊乱,引发炮烟中毒和火灾事故。因此,存在本条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四)地 下矿山 现状 图纸存 在下列 情形 之一的:1.未 保存 金 属非 金 属矿 山 安全 规 程(G B 16423 2020)第 4.1.10 条 规定的 图纸,或者 生产 矿山每 3 个月
10、、基 建矿山 每 1 个月 未更 新上述 图纸;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4.1.10 条规定,地下矿山应保存相关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矿区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含平面和剖面);开拓系统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压风、供水、排水系统图;通信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相邻采区或矿山与本矿山空间位置关系图。国家矿 山安全监察局关 于印发 的 通 知(矿 安 2022 4 号)第(十四)条 规 定:基 建 金 属非 金 属 地 下 矿山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严禁以采代建;必须有与实际相符的纸质现状图,其中开拓系统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
11、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压风、供水、排水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至少每月更新一次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生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按照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规定的图纸目录,绘制与现场实际相符的纸质现状图,且至少每 3 个月更新一次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对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过相关图纸可以全面掌握其工程布置、设备及人员的分布情况,一是方便指导矿山日常生产工作,二是有利于在事故发生后开5展救援工作时提供准确详细的资料。因此,上述图纸如未完整保存,或生产矿山每 3 个月、基建矿山每 1 个月没有更新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且与实际情况相符的纸质版图纸,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
12、岩体 移动 范围内 的地 面建构 筑物、运输 道路及 沟谷 河流与 实际 不符;解读:“岩体移动范围”是指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中圈定的岩体移动范围。井上、井下对照图中可显示地表移动范围、地面建构筑物、运输道路、沟谷河流等相关信息。如果图纸中显示的地表各类设施与实际位置不符或图中缺失相关信息,则无法准确判断矿山生产对地表设施的影响程度,可能导致地表建构筑物出现破坏,也可能导致地表的水体涌入井下引发淹井事故。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 为重大事故隐患。3.开拓 工程 和采准 工程 的井巷 或者井 下采 区与实 际不 符;解读:“开拓工程”是指从地表掘进的一系列通达矿体的井巷工程,以形成提升、运输、通
13、风、排水、供水、压风、供电等完整系统。“采准工程”是指在完成开拓工程的基础上,掘进的一系列井巷,可将阶段划分为矿块,并获得采准矿量。开拓工程、采准工程和采区的布置图是井下开展生产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发生事故后开展精准救援工作的基础,也是判断矿山工程布置是否满足安全要求的重要资料。“井下采区与实际不符”包括采区的位置和数量与实际不符。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4.相邻 矿山 采区 位置 关系与 实际 不符;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第 4.1.10 条规定,地下矿山应保存的图纸中应正确标记:采空区和已充填采空区、废弃井巷和计划开采的采场的位置、名称与尺寸。“相邻矿山”是指两者距离
14、较近的矿山。相邻矿山生产可能会相互影响,特别是爆破振动和开采引起的岩层移动。矿山之间的位置关系,特别是采区之间的相互位置关系,是协调相邻矿山之间安全生产的重要依据。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65.采空 区和 废弃井 巷的 位置、处理 方式、现状,以及 地表 塌陷区 的位 置与实际不 符。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第 4.1.10 条规定,地下矿山应保存的图纸中应正确标记:采空区及废弃井巷的处理方式、进度、现状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采空区和废弃井巷的现状主要包括大小、形态、稳定状况、积水情况等。采空区、废弃井巷相关信息和地表塌陷区位置,对矿山后续安全生产影响较大,如果图纸内容与实
15、际不符,则生产过程中无法准确判断相关风险,极易导致事故发生。例如采空区大面积坍塌破坏引起井下空气冲击波或振动,可能造成工程、设备的破坏和人员伤亡;空区积水突然涌出,可能引发淹井事故。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五)露 天转地 下开 采存在 下列情 形之 一的:1.未按 设计 采取防 排水 措施;解读:金属 非金属 矿山 安全规 程第 6.1.2 条规 定:露天 开采转 地下 开采时,应考虑露天边坡稳定性以及可能产生的泥石流对地下开采的影响。地下开采时的矿山排水设计应考虑露天坑汇水影响。露天转地下开采时,由于上部露天坑的汇水对井下开采影响较大,设计防排水方案时会根据规程要求和矿山面
16、临的诸多风险因素,全面考虑露天和地下防排水系统的能力,因此,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可有效避免井下生产发生水灾事故。如果矿山未按设计采取防排水措施,导致排水能力不足,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露天 与地 下联合 开采 时,回 采顺序 与设 计不符;解读: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安 全 规 程 第 6.1.3.1 条 规 定:露 天 与 地 下 同 时 开 采 时,应合理安排露天与地下各采区的回采顺序,避免相互影响。“回采顺序”是指露天和地下回采区域之间空间位置关系的时序安排。露天和地下同时生产时,如果回采顺序不合理,露天和地下之间相互影响,则会增加露天和地下生产的安全风险。例如地下开采时的
17、爆破和采空区会造成地表露天边7坡失稳,对露天坑内设备和人员造成威胁;露天开采的爆破和大型设备运行 同样会造成地下采场、井巷工程发生冒顶、片帮等风险。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 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3.未按 设计 采取留 设安 全顶柱 或者岩 石垫 层等防 护措 施。解读:露天转地下开采时,地下开采可以选择的采矿方法有崩落法、充填法和空场法。如果选择崩落法,则井下矿岩会持续崩落直至贯通露天坑底及边帮,生产时会造成露天坑边坡的垮塌,为避免边坡破坏后矿岩对地下工程的冲击,设计 时会考虑在井下作业面上部留有一定的岩石松散垫层。如果选择充填法或空场法,井下爆破振动和露天边坡长时间缺少维护,也可能导致大规模坍塌
18、。为保证井下生产安全,设计时应在露天坑底预留一定厚度的矿岩顶柱。此外,安全顶柱或者岩石垫层还具有阻止或延缓露天坑内积水快速渗入井下、避免发生淹井事故 的作用。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六)矿 区 及 其 附 近 的 地 表 水 或 者 大 气 降 水 危 及 井 下 安 全 时,未 按 设 计 采取防 治水 措施。解读: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安 全 规 程 第 6.8.2.5 条 规 定:矿 区 及 其 附 近 的 地 表 水 或大气降水有可能危及井下安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洪堤、截水沟、封闭溶洞或报废的矿井和钻孔、留设防水矿柱等防范措施。“地表水或者大气降水”主要
19、 是指矿区周边存在湖泊、水库、溪流、河流或季节性洪水。对江河、湖海等大型水体,应将河流改道或留矿柱,避免水体与井下发生直接水力联系。对小水库、灌渠、沼泽等中小型水体,除矿体上部 覆盖层很厚、隔水性能好,水体与井下无直接联系外,一般在生产前应排干。对洪水、雨水、冰雪融化水等季节性水体,应设置截(排)洪沟,拦截和导出地表水体至塌陷区之外。因此,存在本条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七)井 下主要 排水 系统存 在下列 情形 之一的:1.排水 泵数 量少于 3 台,或者 工作 水泵、备用 水泵 的额定 排水 能力低 于设计要求;解读:8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安 全 规 程 第 6.8.4.3
20、条 规 定:井 下 主 要 排 水 设 备 应 包 括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和检修水泵。工作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正常涌水量;工作 水泵和 备用水泵 应能在 20h 内排 出一昼 夜的设计 最大排 水量。备用水 泵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 50%;检修水泵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 25%。只设 3台水泵时,水泵型号应相同。“额定排水能力”是指水泵铭牌上标示的排水能力。井下主要排水系统的水泵最少要求配置 3 台,其中包括 1 用 1 备 1 检修,主要目的是保证排水设备在正常和设计最大排水工况条件下排水能力的可靠性。如果工作水泵、备用水泵的额定能力低于设计要求,则存在淹井的风险。因此,存在本款
21、情形即 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井巷 中未 按设计 设置 工作和 备用排 水管 路,或者 排水 管路与 水泵 未有效 连接;解读: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安 全 规 程 第 6.8.4.4 条 规 定:应 设 工 作 排 水 管 路 和 备 用排水管路。水泵出口应直接与工作排水管路和备用排水管路连接。“有效连接”是指任何水泵(包括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均应与全部管路(包括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连通。设置备用排水管路的目的是避免工作 排水管路出现故障导致排水系统能力下降。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3.井下 最低 中段的 主水 泵房通 往中段 巷道 的出口 未装 设防水 门,或者
22、另外 一个出 口未 高于水 泵房 地面 7 米以 上;解读: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安 全 规 程 第 6.8.4.2 条 规 定:井 下 最 低 中 段 的 主 水 泵 房出 口 不 少 于 两 个;一个 通 往 中 段 巷 道 并 装 设 防 水 门;另 一 个在 水 泵 房 地 面 7m 以上与安全出口连通,或者直接通达上一水平。井下涌水量超过排水系统的最大能力时,关闭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出口内的防水门,可以保护水泵房内的排水设施正常工作。当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内无法设置防水门时,允许将防水门设置在中段巷道内,防水门的位置应位于水仓入口和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之间。另一个出
23、口应高于水泵房地 面7 米以上并与通达地表的安全出口连通,或直接通达上一水平,否则,视为无效9安全出口。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4.利用 采空 区或者 其他 废弃巷 道作为 水仓。解读:国家矿 山安全监察局关 于印发 的通知 第(五)条第 4 款规定:金 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应当建立完善的 防排水系统,严禁以废弃巷道、采空区等充作水仓。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本身安全性较差,随时存在坍塌和冒顶的风险,作为水仓则无法保证排水系统的可靠性。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八)井 口 标 高 未 达 到 当 地 历 史 最 高 洪 水 位 1 米 以 上,且 未 按 设 计 采 取
24、相应防 护措 施。解读: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安 全 规 程 第 6.8.2.3 条 规 定:矿 井(竖 井、斜 井、平 硐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 以上。当 井 口 的 原 始 地 形 标 高 不 能 满 足 高 于 当 地 历 史 最 高 洪 水 位 1 米 以 上 的 要 求时,可采取的防护措施包括设置防洪堤、拦水坝和修筑人工岛等。如果井口标高未达到历史最高洪水位 1 米以上,且未按设计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即判定 为重大事故隐患。(九)水 文地质 类型 为中等 或者复 杂的 矿井,存在 下列情 形之 一的:1.未配 备防 治水专 业技 术人员;解读:金属 非金 属地
25、 下 矿山 防治 水 安全 技术 规范(A Q 2061 2018)第 4.3 条规定: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矿山应成立相应防治水机构,配置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防治水及抢险救灾设备,建立探放水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山应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置专职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配备相应的防排水设施、配齐专用探水装备和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地质或水文地质类专业背景,能对矿山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准确掌握和判断,并在此基础上系统地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否则,极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未设 置防 治水机 构,或者未 建立探 放水 队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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