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反应型高分子材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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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井下反应型高分子材料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反应型高分子材料(简称高分子材料)管理,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反应型高分子材料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制度。1.1.1 井下煤岩体加固、充填密闭、快速堵水、喷涂堵漏风等施工中,应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谨慎选用高分子材料。必须使用时,应根据使用场所和使用环境,选用适用的高分子材料,并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经矿长批准后方可实施。1.1.2 矿长对高分子材料使用管理负总责。总工程师是高分子材料使用管理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高分子材料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确定使用地点、产品类型,使用量控制。各使用单位负责人是高分子材料
2、现场使用第一负责人,负责严格按施工方案及措施执行;使用单位协同分管部门负责使用效果的检验评价。1.1.3 井下使用的高分子材料使用单位协同分管部门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安全性、环保型评估。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经营策划部负责高分子材料储存环节的管控;安全部、质量办负责高分子材料使用各环节的监督。1.1.4 井下不得使用由强腐蚀性、强挥发性组分反应生成的高分子材料;禁止化学反应剧烈、放热量大的高分子材料用于与煤直接接触的地点(高分子材料反应温度不得超过135,原煤体温度升高不得超过10);充填密闭作业中禁止使用聚氨酯发泡材料。1.1.5 高分子材料生产厂家及其产品的选用
3、,可在实地考核评估、试验试用等基础上,选择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具备售后服务能力的厂家及其产品。1.1.6 公司选用的每批高分子材料产品,应遵守以下要求: 反应型高分子材料必须由公司统一采购,原则上每次根据需用量确定采购量,尽可能减少库存,库存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所采购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有规定项目的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注明高分子材料构成(成分)及其识别方法、化学反应及作用原理、性能特点及材料用途,运输储存方法及注意事项,产品使用过程中的危害健康信息、安全风险、注意事项以及出现危险事件时的紧急应对措施,产品的有效期、失效识别和检验方法,失效产
4、品的处置要求,使用配比及不同配比浓度下化学反应的差异性说明等。 厂家必须保证使用高分子材料过程中不会产生影响人员安全健康的氰化物、氯化物、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质。 A、B组分材料包装应完整,包装上应有明确的产品名称、构成(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用途及适用场所。属于化学危险品的应有化学危险品分类标志,明确标示材料的潜在危害性及其防范措施。1.1.7 入库前应由库房组织保管员、采购员、技术人员进行抽样检验,按照有关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评判准则,对产品的最高反应温度、阻燃性能等技术参数进行检测,不合格的严禁入库,检测结果应记录存档。1.1.8 高分子材料产品的A、B组分材料应分类运输和存放,且有明显
5、的标识,属于化学危险品的应满足化学危险品运输、存放的相关规定。井下禁止存储高分子材料。失效、过期的产品应退回原生产厂家或在生产厂家指导下回收处理。对存储期超过2个月的高分子材料,直接退回生产厂家。1.1.9 应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场所使用高分子材料,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者扩大使用范围;严禁两种不同用途的高分子材料同时或混合使用;严禁不同生产厂家的高分子材料混用;严禁使用过期变质的高分子材料。1.1.10 使用高分子材料进行煤岩体加固、充填密闭、快速堵水、喷涂堵漏风等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煤岩体加固、充填密闭、喷涂堵漏风用高分子材料各液态组分的闪点应高于100,快速堵水用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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