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2020“会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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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责任人 检查结果 一、安全管理单元(注:文字加黑部分为重点检查内容,下同) (一) 证照条件 1.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合法有效。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 故的特别规定第5条,煤矿安全 规程第3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7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 副主任 (二) 机构人员 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齐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 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 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 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同“会诊”内容(三) 安全生产法第
2、21条, 煤矿安 全规程第283 条,防治煤与瓦 斯突出规定第4条,煤矿重大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8条 矿委领导班子 3.建立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技术管理职责。设置 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 ,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 矿井设置专门防治管理机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总工 程师(技术负责人) 必须由煤矿的行政常务副职担任,高瓦斯和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风、地测副总工程师(技术负责 人)。 4.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 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
3、立 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同“会诊”内容(三) 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 总工程师 生产技术部部长 (三) 责任落实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整标准,参照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岗 位责任制云南省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指南,建立健全各 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并 落实。 同“会诊”内容(三) 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 矿委领导班子 各部(室)、连 队负责人 (四) 管理制度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整标准,参照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编制指南,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 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 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4、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宄 制度,粉尘检测制度、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矿 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等。 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 矿委领导班子 通安部部长 综合调度室主任 7.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维修检查记录。各项 制度的修订更新和落实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 各部(室)、连 队负责人 8.参照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编制指南云南省煤矿安 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指南,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 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 矿委领导班子 各部(室)、连 队负责人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责任人 检查结果 (五) 灾害防治 9.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
5、具体情况及时 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2条 矿委领导班子、各部 (室)、连队负责人 、各专业技术人员 (六) 安全培训 10.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同“会诊”内容(三) 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 安全副矿长 人力资源部部长 通安部部长 1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1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方可上岗作业。 (七) 安全投入 13.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法第20条, 煤矿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 18 条,企业安全
6、生产费用提取和 使用管理办法第 5、 17、 27条 安全副矿长 通安部部长 资产财务部部长 (八) 工伤保险 14.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48条 人力资源部部长 资产财务部部长 (九) 生产组织 15.矿井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及实际产量、能力核定、劳动定员编 制情况。严禁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五假五 超”生产建设行为,所有煤矿必须撤除回风井轨道、绞车等设备 设施,严防风井出煤。认真落实煤矿交接班制度,煤矿带班领导 、班组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在井下作业地点交接班,其 他人员等待上一班作业人员出井后在地面交接班,严禁两班交叉 作业。煤矿停产期间必须制定停工停
7、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 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小时 值班制度。对长期停工停产煤矿, 落实副科级以上干部专盯措施 和巡查制度,协调相关部门限制供电和停供火工品,防止煤矿擅 自恢复检修、生产和建设。煤矿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 查,严格执行云南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云南省煤 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等检查验收程序、标准和审批签字制 度,严防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采掘工作面新开口和密闭的启 封必须经过严格审批,严禁布置非 法采掘工作面生产。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第4条 矿委领导班子 各部(室)、连 队负责人 (十) 事故防范 整改 16.事故发生
8、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 通安部部长 17.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二、开拓开采单元 (一) 矿井地质 18.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 ,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煤矿安全规程第33条 总工程师 生产技术部部长 19.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 ,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32条 总工程师 生产技术部部长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责任人 检查结果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责任人 检查结果
9、 20.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 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 与瓦斯(二氧化碳 )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 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同“会诊”内容(四) 煤矿安全规程第31条 生产技术部部长 (二) 图档检查 21.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矿井地质图、水文地质图、井上下 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图纸 。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必须标注保安煤柱、防水煤柱、积水线 、探水线、停采线、采止线位置,必须标绘出积水的井巷及采空 区范围、积水量, 在水淹区域标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的位 置。必须将采掘生产计划
10、、采掘工作面开工、密闭启封以及采掘 工程平面图等主要图纸资料,及时如实报告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 门审查。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 标准第4、 18条,煤矿安全规 程 第14条 生产技术部部长 (三) 开采范围 22.采掘作业布置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之内,严禁超层越界开 采。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第10条 总工程师 生产技术部部长 (四) 开拓布置 23.矿井开拓系统巷道布置满足矿井生产、安全和抗灾的要求。矿 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GB50215-2015)第 3. 3.1 条 总工程师 生产技术部部长 (五) 矿井接续 24.煤矿必须优化
11、生产布局,保证开采水平、采区和回采工作面正 常接续,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 定。开拓煤量(可采期不少于35 年)、准备煤量(可采期不少 于1年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不少于46月)以及高瓦斯和煤 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抽采达标煤量(可采期不少于回采煤量的可采 期)“四量”平衡。下山采区工作面开始回采前采区通风、排水、运 输等系统必须完整。 同“会诊”内容(二)(五)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 第 4. 2. 4条、煤矿重大生 产安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条 总工程师 生产技术部部长 瓦斯室主任 防突队队长 通风队队长 机电管理部
12、部长 (六) 安全出口 25.矿井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 小于30m。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不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 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煤矿安全规程第87条 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部长 26.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至少有2个便 于行人的安全出口,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 煤矿安全规程第88条 总工程师 生产技术部部长 27.采煤工作面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 一个通到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 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 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
13、不得低于 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 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 时 ,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 总工程师 生产技术部部长 机采队队长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责任人 检查结果 (七) 采区布置 28.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 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同“会诊”内容(二) 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 总工程师 生产技术部部长 29.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 (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 工作面同时作业。逐步
14、推行1个采区、1个回采工作面、2个掘进工 作面的生产作业方式,提高煤矿集约化生产程度。 30.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 严禁掘进 回采巷道,严禁采用“剃头”开采。 31.巷道净断面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 修、施工需要。 煤矿安全规程第90条 生产技术部部长 (八) 采煤方法 32.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仓储式、巷道式、高落式 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高瓦斯、突出、 有容易自燃或者自 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同“会诊”内容(二) 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 总工程师 生产技术部部长 (九) 专项设计 33.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
15、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 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 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 总工程师 生产副矿长 生产技术部部长 34.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编制工作面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 生产技术部部长 35.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 赋存条件 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进行放顶煤开采专项设 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115 条、煤炭工业 矿井工程建 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 (GB/T 50554-2010 )第 3. 3. 2条 生产技术部部长 (十) 作业规程 36.采掘作业前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
16、及时修改作业规 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 同“会诊”内容(五)煤矿安全 规程第38、 96条 生产技术部部长 (十一) 制度措施 37.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制定探查老空区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93条 生产技术部部长 38.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 有可靠 的防滑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117条 机采队队长 39.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 和下山的上口,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33条 机采队队长 掘进队队长 机运队队长 40.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 畅通和行人安全。 煤矿安全规程第125条
17、 生产技术部部长 41.报废的巷道进行封闭,对所有密闭作出标记,及时填绘上图, 严禁假密闭和图实不符。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留 设泄水孔。 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 通风队队长 42.报废的井巷进行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 归档备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130条 生产技术部部长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责任人 检查结果 三、通风单元 (一) 通风系统 43.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每 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严禁超通风能 力生产。 同“会诊”内容(七) 煤矿安全规程第138 条、139条 、煤矿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
18、定 标准第8条 总工程师 生产技术部部长 通风副总工程师 通风队队长 44.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通风系统图。 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 通风队队长 45.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 必须在采 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 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 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水系统 后,方可回采。 同“会诊”内容(七) 煤矿安全规程第149 条、煤 矿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实施办法 第8条 总工程师 各专业副总工程师46.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低瓦斯矿井
19、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 (盘)区,设置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实现独立回风 。 47.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局部通风机采用“ 三专两闭锁”。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无一段为进 风巷、一段为回风巷情况。 48.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串联通风必须符合规定,严禁2 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 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 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 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同“会诊”内容(七) 煤矿安全规程第150条 总工程师 通风副总工程师 通风队队长 49.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
20、 释瓦斯。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当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 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 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 业。 同“会诊”内容(七) 煤矿安全规程第153条 总工程师 生产技术部部长 通风副总工程师 通风队队长 50.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 应当报矿 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1 m/s。在进、 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 采用下行通风。 同“会诊”内容(七) 煤矿安全规程第152条 总工程师 通风
21、副总工程师 通风队队长 51.井下爆炸物品库、井下充电室、采区变电所和具有采区变电所 功能的中央变电所等硐室的独立通风。 同“会诊”内容(七)煤矿安全 规程第 166、 167、 168条 通风副总工程师 通风队队长 52.井巷中的风速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同“会诊”内容(七)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 通风副总工程师通风队队长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责任人 检查结果 (二) 通风设施 53.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同“会诊”内容(七)煤矿安全 规程第 155、 278条 通风副总工程师 通风队队长 54.开采突出煤矿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55.
22、井下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数置、施工位置、构筑质 量和使用管理符合规定,所有设施编号建档。进、回风井之间和 主要进、回风巷之间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 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三) 风阻测定 56.矿井每3年至少进行1次通风阻力测定。生产矿井转入新水平生 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后,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 定。矿井通风阻力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156 条、煤 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 (AQ 1028-2006 )第 5. 1.9条 通风副总工程师 通风队队长 (四) 矿井测风 57.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 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
23、,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 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同“会诊”内容(七)煤矿安全 规程第140条 通风队队长 (五) 气体浓度 58.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 不超过0.5%。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标。 煤矿安全规程第135条 通风队队长 (六) 通风仪表 59.通风报表、记录齐全完善,通风检测仪表齐全、检验、调校, 符合要求。风表、光干涉甲院测定器、催化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 传感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 井下粉尘采样器等检验检测情 况。 同“会诊”内容(七)煤矿安全 规程第140、 141、 142、 143 、 157条 通风队队长 (
24、七) 通风设备 60.矿井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 用通风机在10min内开动。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安装防爆门 ,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每月至少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每 3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每5年至少进行 1次性能测定。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主要通风机经有资质的 部门检测检验。 同“会诊”内容(七)煤矿安全 规程第158 条、煤矿建设项目 安全 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 收规 范CAQ1055-2008) 第4. 1. 5条 总工程师 通风副总工程师 通风队队长 机电管理部部长 (八) 矿井反风 61.主要通风机有反风设施,在10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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