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三违”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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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红岭煤矿“ 三违” 考核实施细则永城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岭煤矿 “三违”考核实施细则 二 0二 二年度 目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行政处罚.-2-第三章 各专业“三违”考核实施细则. -3-第一节 安全管理部分. -3-第二节 采煤管理部分. -10-第三节 掘进管理部分. -19-第四节 一通“三防”管理部分. -25-第五节 机电管理部分. -35-第六节 运输管理部分. -41-第七节 地测防治水管理部分. -49-第八节 信息调度管理部分. -51-第九节 监测监控部分. -55-第十节 井下爆破与火工品管理部分. -61-第十一节 安全培训管理部分. -68-第十二节
2、后勤管理部分. -70-第十三节 职业卫生管理部分. -74-第十四节 环境保护管理部分. -76-第十五节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部分. -77-第四章 附 则.-79- “ 三违” 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 1 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我公司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和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煤矿安全生产 标准化达标工作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顺利实施,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为主,
3、兼顾岗位安 全职责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充分结合煤矿安全生产实 际,遵循科学、实用、易操作的特点制定,为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处 罚细则。第 2 条 本处罚细则适用于我公司范围内的所有部门和工作人员。第 3 条 各部门行政正职(董事长、矿长)是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规范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 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第 4 条 跟班领导或队(组)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第 5 条 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
4、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 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坚持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和保护他人 不受伤害的“四不伤害”原则;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 自主保安意识;落实好自保、互保职责,努力实现“零伤害”和“零违章”。第 6 条 实行“三违”处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10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第 7 条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第 8 条 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
5、则;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5.“管理、装备、素质、系统”的原则。第 9 条 按照每次违章人员罚款金额的 5%提取奖励“三违”检查人员;完不成任务的,严重“三违”每缺一个从工资中扣除 200 元,一般“三违”每缺一个从工资中扣除 100 元,安全检查科、综合办做好记录,由领导审批上报财务科结算工资。连续两月完不成任务的加倍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第二章 行政处罚第 10 条 对于“三违”行为事实清楚的人员,除经济处罚外,还要在公司公示栏中曝光,并记入个人档案,纳入月度、季度、年度安全考核。第 11 条 由于违反本细则,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安监科根据规定提出
6、处理意见,报请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第 12 条 每月月底及时对“三违”进行统计、汇总,预期未完成的第一次给予警告,两次以上的按照“三违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第 13 条 因个人蓄意“三违”或破坏安全生产设施造成的自身伤害,不给予办理工伤手续,“三违”人员不享受工伤待遇。第 14 条 各级管理人员要认识到隐患不整改组织生产就是违章,对不具备安全条件,强行指挥,安排生产的,视其情节给予考核或免职处理。第 15 条 要害岗位、特殊工种人员出现“三违”,一律加倍处罚,视其情节给予调离岗位、停班、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要害岗位:主要通风机房、井上下变电所、火工品库、充灯房、井口把钩检身、信号室、空压机
7、房、绞车房、水泵房、煤仓放煤点、狭窄有限空间施工、登高作业区域、压力容器等重要岗位;特殊工种: 安瓦员、电钳工、监测监控工、绞车司机、爆破工、探放水工、采掘机司机)。第 16 条 因个人“三违”行为造成的各类人身事故、生产事故,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和“三违”人员实行连带考核,按有关考核规定执行。第三章 各专业“三违”考核实施细则第一节 安全管理部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三违”行为第 17 条 人为故意造成三违的,处罚 1000 元。第 18 条 采掘机司机不按规定信号操作的,处罚 200 元。第 19 条 相关专业人员不按规定佩带自救器、便携报警仪,处罚 200 元。
8、第 20 条 拒不接受入井验身的;处罚 200 元。第 21 条 井下出现扒、蹬、跳及乘坐非运人(皮带)工具的。处罚 1000 元。第22 条 在现场跟班时发现严重隐患没有及时落实处理就离开的。处罚200 元。第 23 条 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处罚 200 元。第 24 条 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处罚 200 元。第 25 条 造成各类事故隐患后相关责任人员相互推诿的处罚 200 元。第 26 条 未落实一工程、一措施、一监督、一验收的,处罚 200 元第 27 条 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的,处罚 500 元。第 28 条 发生事故后,拖延时间不汇报、谎报、瞒报的,
9、处罚 500 元。第 29 条 瓦斯检查员、安检员假检、脱岗,假汇报的,处罚 200 元。第 30 条 安全设施不齐全组织生产的,处罚 200 元。第 31 条 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瞒事故或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部门汇报的,处罚相关责任人 500 元。第 32 条 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处罚相关责任人 200 元。第 33 条 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施工的,处罚相关责任人 300 元。第 34 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无措施烧焊的,不严格执行措施作业的,监督、检查人员不履行职责的,处罚相关责任人 200 元/人。第 35 条 私自进入重大危险
10、源警戒区域或其它有明显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的,处罚相关责任人 500 元/人。第 36 条 破坏井下安全、通防、生产材料设备设施;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处罚相关责任人 500 元/人。第 37 条 重要岗位或要害场所工作期间脱岗的,处罚相关责任人 100 元/ 人并扣除当日工资。第 38 条 拒绝安全检查,对检查人员辱骂、殴打、报复的,处罚相关责任人 500 元/人,并根据产生的后果给予警告、停班、开除等行政处罚。第 39 条 指挥特种作业无证人员上岗或无证人员擅自上岗的,处罚相关责任人 200 元/人。 第 40 条 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10 米范围内),或在喷漆时吸烟、动用明火的,处罚相
11、关责任人 200 元/人。第 41 条 酒后上岗或班中喝酒的,处罚相关责任人 200 元/人,并立即停止当班作业。第 42 条 出现轻伤事故处罚当事人 200 元并连带班组长 200 元,影响次日上班的翻倍处理当事人,累计到 5 日不能上班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开除。第 43 条 带班领导对井下作业地点每月未达到全覆盖检查的,处罚 1000 元。第 44 条 私自携带烟火、手机、电子手表下井的,处罚 200 元。连带处罚检身员 50 元。第 45 条 井下随便拆卸矿灯、自救器的,处罚 200 元。第 46 条 违反斜巷“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处罚 200 元。第 47 条 装卸物料
12、时利用滚动、自由下落等方式进行野蛮装卸的,处罚责任人 200 元。第 48 条 员工上班期间打盹、睡觉的,处罚 200 元。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三违”行为第 49 条 在井口 20 米范围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的,处罚 50 元。第 50 条 井下随意关灭矿灯休息的,处罚 30 元。第 51 条 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系帽带),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的,处罚 20 元入井人员;不系帽带、矿灯不在安全帽上戴的,各罚款 10 元。第 52 条 不遵章守规,不服从正确安全管理的,处罚 50 元。第 53 条 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安排上岗的,处罚 50 元。第 54 条 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
13、报的,处罚 50 元。第 55 条 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处罚 50 元第 56 条 消防设施和器材不按规定安设的,处罚 50 元。第 57 条 消防器材不按期检验或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处罚 30 元。第 58 条 上班时间干私活的,处罚 50 元。第 59 条 不参加班前会上岗作业的,处罚 50 元。第 60 条 不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处罚 20 元。第 61 条 验收员不带专用工具,不懂验收标准的,处罚 30 元。第 62 条 井下随意关灭矿灯休息的,处罚 30 元。第 63 条 井下如发现有闲置牌板的,有一块处罚部门领导 20 元。第 64 条 上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的,
14、处罚 20 元。第 65 条 井下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矿灯及自救器的,除照价赔偿外, 罚 50 元。第 66 条 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处罚 50 元。第 67 条 地面岗位车间人员工作期间穿拖鞋处罚 30 元。第 68 条 井口检身人员不认真执行入井验身制度的,处罚 20 元。第 69 条 各岗位工种不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的,处罚 50 元。第 70 条 员工对本岗位的设备、设施,达不到“三知(知设备的结构原理、知技术性能、知安全装置的作用)、四会(会操作、会维护、会保养、会处理一般故障)”,处罚 50 元。第 71 条 “三违”人员接通知后,无故不参加学习教育,处罚 50 元/次。第
15、72 条 高空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处罚 50 元。第 73 条 公司各种会议(班前会、调度会、安全例会等),各种活动(安全月、观摩会、安全大检查、警示教育、各种培训等)要求参加的人员必须参加,迟到 10 分钟之内,罚款 30 元,无故不参加罚款 50 元。第 74 条 没有按照规定召开安全例会或组织安全培训、学习活动,处罚 50 元。第 75 条 没有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内容,没有职工签字记录的,调度会议精神未及时传达贯彻落实的,处罚 50 元。第 76 条 没有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公司对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要求的, 未落实领导指示的,处罚 50 元。第 77 条 审批措施不严密,有
16、明显漏洞被查出受到批评的,处罚主管领导50 元。第 78 条 内部电话不按规定及时更新号码牌的,处罚 20 元。第 79 条 凡是两人及以上同时作业,不指定安全负责人的,处罚 50 元。第 80 条 班前会对员工不进行安全教育而且没有记录的,处罚 50 元。第 81 条 跟班结束后在调度会未及时汇报井下安全生产情况的,处罚 50 元。第 82 条 井下各类图牌板、记录等每发现一处错误罚责任人 20 元,人为损坏图牌板每块处罚责任人 50 元;所有文字资料未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每种每次罚款 50 元。隐患排查台账、整改落实表有一处未签字,处罚 30 元。第 83 条 上岗期间打盹,迷糊按一般睡岗,
17、处罚 50 元。第 84 条 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确认,有一项不符合,视为没有安全确认,对确认人员处罚 50 元/项。第 85 条 入井人员入井时领灯、入井记录填写与实际不符的每人每次处罚50 元。第 86 条 各级跟班人员、安全员、瓦斯员、班组长和重要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否则,罚责任人 50 元,矿领导跟班不交接班罚责任人 100 元。第 87 条 一般从业人员不按照规定持证上岗,罚款 30 元;未随身携带应急处置卡,危险源辨识卡罚款 20 元。未按规定办理入井证擅自入井处罚责任人50 元。第 88 条 入井人员不穿反光工作服或其他防护设施的,自救器携带不规范
18、的,处罚 50 元。第 89 条 井下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佩戴电子表等非防爆电子产品。否则, 每项罚款 50 元;带手机入井者罚款 100 元,井口检身员未及时制止上述违章人员入井,一次罚款 50 元。第 90 条 人行道上存有大块矸石等杂物或设备,不及时处理影响人员通行的,罚责任人 50 元。第 91 条 手指口述不会或不会使用自救器的,每人每次罚款 50 元;手指口述、自救器不熟练者每人次罚款 20 元。第 92 条 靠近人行道的水仓、泵坑,煤仓、卸载站的上口,皮带机头人行道侧要架设高度不低于 1 米防护栏,否则,处罚责任人 50 元。第 93 条 安全检查科负责监督公司等上级部门查出隐患
19、的整改情况。没有按期整改的,罚责任人 100 元/条;到期已整改未签字销号的,罚责任人 50 元/条;隐患到期假整改(未整改已签字)罚责任人 100 元/条。未组织进行整改和复查的,处罚 100 元。隐患排查后,负责人主动到安全检查科隐患排查通知单签字,否则每人每次处罚 50 元。第 94 条 采掘作业场所没有技术管理牌版缺一项处罚 30 元;未及时更新一项处罚 20 元。第 95 条 搬运较重材料或设备时,没有按照操作要求告知相关责任人员就开始操作,处罚 50 元。第 96 条 所有人员不按规定佩戴人员定位卡(或没电不显示不汇报),罚款 100 元/人次。第 97 条 压风、供水管路及自救箱
20、缺手柄,一处罚相关责任人 30 元。压风、供水箱无风无水,卫生差,处罚责任人 30 元。第 98 条 管理人员坐岗,每人每次罚款 50 元;普通工人坐岗,每人每次罚款 30 元。第 99 条 地面各岗位人员上岗期间玩手机,处罚 50 元/人。第 100 条 井下工人消极怠工一经发现处罚 50 元/人。第 101 条 擅自挪用或每损坏消防器材一件,除照价赔偿外并处罚 30 元。第 102 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发生变化,未及时调整或吊挂避灾路线牌的,处罚 50 元。第 103 条 地面消防重点场所严禁吸烟,否则处罚责任人 50 元。第 104 条 井口检身员严格执行检身制度,在1小时内与调度室、充灯
21、房进行三对口签字确认。否则处罚 50 元。第 105 条 不按照规定编制和修订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处罚责任人 100 元。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及考试不及格职工上岗的,处罚 50 元。第 106 条 在绞车运行期间,私自越过绞车钢丝绳的,处罚 50 元。第 107 条 在电气设备上休息的,处罚 50 元。第 108 条 跨越输送带,不走专设过桥的,处罚 50 元。第 109 条 设备运行前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处罚 50 元。第 110 条 巷道顶板离层仪、锚索压力表、牌板污迹严重;影响观察的每永城 (集团)有限公司红岭煤矿“ 三违” 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次修订版)个(块)处罚分管人
22、20 元。第 111 条 岗位人员随身不携带危险源辨识卡、应急处置卡的,每次处罚30 元。第 112 条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应知应会、自救器使用等不熟练的,每次处罚 20 元。一句不会的每次处罚 50 元。第 113 条 井下各类图牌板卫生差的,处罚责任人 30 元/块。第二节 采煤管理部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三违”行为第 114 条 综采工作面安全出口低于 1.8 米,宽度小于 0.8 米,罚责任队组 200 元。(过断层、特殊条件的除外)。第 115 条 综采工作面上下两顺槽超前支护距离小于 20 米的,每缺一排单体柱处罚责任队组 200 元。第 116 条 综采工作面机头、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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