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煤矿瓦斯超限核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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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煤矿瓦斯超限核查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瓦斯(甲烷、一氧化碳)超限管理工作,督促煤矿做好超限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落地落实,有效防范煤矿瓦斯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贵州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制度贵州省煤矿企业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全省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煤矿瓦斯超限后,要立即要求煤矿按照贵州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制度贵州省煤矿企业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开展分析追查,并上报超限分析报告。凡发生“高值瓦斯超限的、重大瓦斯超限的、煤与瓦斯突出或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瓦斯超限的、一
2、氧化碳超限达30分钟的、一氧化碳低值异常的(含不应出现地点出现的)”等四类情形的,要按照本制度规定开展分级核查,并形成超限核查报告。第三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急值班值守人员发现“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重大瓦斯超限情形,按照下列要求报告。1.一般瓦斯超限时间达到或超过10分钟的;高值瓦斯超限时间达到或超过5分钟的、井下一个作业点瓦斯超限导致其他区域瓦斯超限且持续时间超过5分钟的,要及时报告(电话、短信等)带班领导、分管领导;2.发生上述瓦斯超限信息且持续30分钟尚未结束的、煤与瓦斯突出或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瓦斯超限的,要立即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及时以政务信息报同级人民政府应
3、急值班室。第四条 全省煤矿瓦斯超限实行“双报告”制度。“双报告”是指煤矿超限分析报告和监管监察部门超限核查报告。第五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值班人员要按照贵州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制度贵州省煤矿企业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煤矿上报的超限分析报告进行书面核查,核查要点和处置方式如下。1.原因分析是否准确;2.有无明显逻辑错误;3.采取措施是否得当;4.没有疑问的,做好存档备查工作;5.有疑问的,启动现场核查。第六条 现场核查分级。1.发生高值瓦斯超限的,由县、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分级监管原则和煤矿上级公司组织核查,并由牵头部门编制超限核查报告上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家矿山
4、安监局贵州局监察执法处(按照分管区域划分,下同);2.发生重大瓦斯超限的,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监察执法处进行核查,并由牵头部门编制超限核查报告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3.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或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瓦斯超限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委托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监察执法处)组织核查,并由牵头部门编制超限核查报告,按照国家矿山安监局要求上报;4.一氧化碳超限达30分钟或出现一氧化碳异常的,要视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并由牵头部门编制超限核查报告报上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第七条 现场核查要点:1.是否严格落实瓦斯超限撤人停产停电制度;是否第
5、一时间采取撤人、停产、停电等措施;2.是否严格落实瓦斯超限汇报处置制度;矿长、总工程师以及分管安全的矿领导是否第一时间调度组织处理;3.是否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分析追查制度;是否查清瓦斯超限原因;是否开展追究责任人责任;4.是否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停产整改制度;是否制定完善的整改措施;是否执行停产累加;5.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开展警示教育。第八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情况开展现场核查时,要重点分析研判以下原因:1.是否存在“人为造成安全监控系统失效嫌疑的”;2.是否存在“供电引起的”;3.是否存在“冒顶片帮引起的”;4.是否存在“煤与瓦斯突出引起的(含动力现象)”;5.是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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