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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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变化条款讲解,二零二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已经2021年8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原条文: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修改后: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添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
2、制度等。,第四条新增: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重要设备材料的查验制度,做好检查验收和记录,防爆、阻燃抗静电、保护等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不得入井使用。(此条为新的规定),第十条原条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修改后: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把或修改为或者)新增:积极推广自动化、智能化开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第九十五条原条文:严禁在高速铁路下开采安全煤柱。修改后:严禁开采和毁坏高速铁路的安全煤柱。新增条款:1.一个矿井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3个,煤(半煤岩)巷掘进
3、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9个。严禁以掘代采。2.在采动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同时回采。3.严禁任意开采非垮落法管理顶板留设的支承采空区顶板和上覆岩层的煤柱,以及采空区安全隔离煤柱。,第一百一十五条原条文(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修改后(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t,并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添加)。,原条文(六):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3.煤层有突出危险的。5.矿井水文
4、地质条件复杂,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修改后(六):5.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第一百一十九条原条文: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掘进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开机前,在确认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启动。采用遥控操作时,司机必须位于安全位置。开机、退机、调机时,必须发出报警信号。2.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修改后:1.开机前,在确认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启动。采用遥控操作前,司机必须位于安全位置。开机、退机、调机时,必须发出报
5、警信号。,2.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在内、外喷雾装置工作稳定性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应当使用与掘进机、掘锚一体机或者连续采煤机联动联控的除降尘装置(新增)。,第一百一十九条原条文: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9Mt/a,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m;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1200m。修改后: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9Mt/a,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m。中型及以上的突出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1200m,小型的突出生产矿井开采深度不得超过600m。,第一百
6、一十九条原条文:石门、井筒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修改后: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新增条款:1.配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防突机构、专业防突队伍、检测分析仪器仪表和设备。2.建立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健全防突技术管理和培训制度。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3.加强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实现质量可靠、过程可溯、数据可查。区域预测、区域预抽、区域效果检验等的钻孔施工应当采用视频监视等可追溯的措施,并建立核查分析制度。4.不具备按照要求实施
7、区域防突措施条件,或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时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并划定禁采区。5.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3MPa的区域,必须采用地面钻井预抽煤层瓦斯,或者开采保护层的区域防突措施,或者采用井下顶(底)板巷道远程操控方式施工区域防突措施钻孔,并编制专项设计。,第二百零九条原条文: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的整个回采区域、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如下范围内的煤层: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煤层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以上所述的钻孔控制范围均为沿煤层层面
8、方向(以下同)。修改后(一):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整个回采区域、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如下范围内的煤层.(以下同)。,(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该范围与(一)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修改后(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该范围要求与本条(一)的规定相同。,(三)穿层钻孔预抽井巷(含石门、立井、斜井、平硐)揭煤区域煤层瓦斯时,应当控制井巷及其外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并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 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当适当
9、加大距离)。修改后(三):穿层钻孔预抽井巷(含石门、立井、斜井、平硐)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并控制井巷及其外侧至少以下范围的煤层: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者下帮6m),且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当区域防突措施难以一次施工完成时可分段实施,但每一段都应当能够保证揭煤工作面到巷道前方至少20m之间的煤层内,区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围符合上述要求。,(四)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应当控制的煤巷条带前方长度不小于60m和煤层两侧一定范围,该范围与(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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