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煤炭行业标准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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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煤炭行业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行业标准化管理,规范煤炭行业标准制定工作,促进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煤炭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煤炭行业标准的制定和煤炭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标委会)的组建、构成、换届、调整、撤销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煤炭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又需要在煤炭行业内统一技术和管理要求而制定的标准。煤炭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第四条 行业标委会是指从事煤炭行业标准化工作的
2、非法人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第五条 煤炭行业标准重点围绕本行业领域工程技术、重要产品、服务和行业管理需求制定,注重标准的系统性和通用性,其中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煤炭行业标准在行业内强制使用。第六条 煤炭行业标准的制定包括立项、起草、审查、报批、编号、批准发布、备案、出版、复审、修订、修改工作。第七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煤炭行业标准的制定和行业标委会的规划、协调、组建、撤销等管理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管理行业标委会,并对煤炭行业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报批、出版、复审等工作进行管理。第二章 行业标委会的组织机构第八条 行业标委会在国家煤矿安全
3、监察局的指导和监督下,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二)编制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体系,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三)开展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四)开展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的宣贯和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五)承担归口行业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六)开展行业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七)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对比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八)管理下设的分技术委员会;(九)承担国家煤矿
4、安全监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参照行业标委会的工作职责执行。第九条 行业标委会由委员组成。委员人数不少于21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5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行业标委会担任委员。同一单位在同一行业标委会任职的委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名。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宜超过委员总数的1/2。第十条 行业标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或者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已经退休的经3名及以上行业标委会委员或行业内权威专家推荐);(五)行业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每届行业标委会委员的任期为5年。第十一条 行业标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本专业领域的专家;(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6、相对应的职务;(四)熟悉行业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五)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参兼顾各方利益。第十二条 行业标委会设秘书处,负责行业标委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二)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三)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考核体系,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四)有专门工作场所和3名及以上专职工作人员,能够督促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秘书处各项工作公正、公平地开展。第十三条 行业标委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5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由委员兼
7、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第十四条 行业标委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标委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二)按要求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标委会年会等工作会议;(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五)监督标委会经费的使用;(六)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七)参加相关标准化培训;(八)承担标委会职责范围内和标委会章程中规定的其他工作。第十五条 行业标委会应当每年
8、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全体委员应当参加年会。审议事项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第十六条 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1人,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人,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3名。分技术委员会的其他要求参照本细则行业标委会的要求执行。第三章 行业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第十七条 行业标委会的组建程序包括提出申请、评审、公示、筹建、成立。行业标委会的名称为:煤炭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十八条 组建行业标
9、委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没有相应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二)现有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委会未包括的领域和范围;(三)业务范围明晰,与其他行业标委会无业务交叉;(四)产品或技术在科研、开发、生产、使用和流通流域有一定的规模和应用范围;(五)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六)有适合的秘书处挂靠单位,并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办公条件。第十九条 有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社团组织、中介机构等根据行业需要均可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或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提出组建行业标委会的建议,并填写组建行业标委会的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和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组建行业标委会的必要性、本专
10、业国内外标准化的基本情况、行业标委会的名称和工作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专职工作人员及经保保障情况等)。第二十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收到组建行业标委会的申请,并初步审核后,将组建方案对外公示1个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公示期满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经评审符合组建条件的,同意筹建并对行业标委会工作范围、秘书处承担单位、委员征集等提出要求。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或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收到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同意筹建批复后,组织秘书处承担单位按照批复要求公开征集委员,研究提出行业标委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委员组成方案、标准体系表建议及近期工作安排,
11、并在网上向社会公示15个工作日。将筹建材料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筹建材料包括:(一)行业标委会委员名单;(二)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三)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四)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五)本专业标准体系表和近期工作安排;(六)筹建情况(公示、审核等情况)说明。第二十二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收到筹建材料后,将筹建方案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若无异议,予以批复成立;若有异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根据论证意见予以批复成立或进行调整。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应当经行业标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分技术委员会组建程序和要求参照
12、行业标委会执行,其中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第二十三条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有标准化需求但暂不具备组建行业标委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条件的,可以成立标准化工作组(WG),承担相应标准制修订工作。标准化工作组(WG)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理或委托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管理,组建程序和要求参照行业标委会执行。第二十四条 行业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编号。第二十五条 行业标委会届满时,应及时进行换届,换届参照本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有关组建程序的相关规定执行。行业标委会秘书处应于任期届满前3个月,将换届材料报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审核。换届材料包括:(一)行业标委
13、会任期工作工结;(二)新一届行业标委会委员名单;(三)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四)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五)行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修订稿;(六)新老委员对照表;(七)本专业标准体系表和近期工作安排;(八)换届情况说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收到换届材料后,对外公示1周,公示期满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届。分技术委员会换届由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参照本细则有关行业标委会换届的要求执行,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第二十六条 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行业标委会可以提出调整相关标委会工作范围、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委员调整以及撤销标委会等建议,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予以调整、撤销。调整和撤销程序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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