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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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三违”界定在本标准中“三违”行为总计445项,其中严重“三违”行为35项,一般“三违”行为410项。为便于各岗位人员查找、对照和改正,将“三违”行为分为:公共、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职业卫生、调度与地面设施共计9个部分。第一部分 严重“三违”(一)未制定、审批、贯彻安全技术措施,擅自组织施工的主要责任人。(二)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处理,强令职工作业的主要责任人。(三)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职工作业的主要责任人。(四)班中饮酒、酒后入井,携带香烟、引火物品入井的主要责任人。(五)有水患威胁,未编制专项探放水设计,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
2、六)顶板离层监测预警不到位、支护设计不合理或未按设计施工造成冒顶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七)擅自截取锚杆、锚索或在巷道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主要责任人。 (八)检修、维护采煤机、综掘机、刮板输送机等设备未进行停电闭锁的主要责任人。 (九)采煤机运行时,滚筒附近作业或逗留;综掘机运行时,铲板前方、截割臂附近、机身与煤(岩)壁之间停留或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十)造成电气设备失爆或私自挪移、拆接带电或运行中的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的主要责任人。(十一)电气设备未按标准使用保险、退出保护不用或私自修改保护整定值的主要责任人。(十二)井下检修电气设备时,未按停(送)电制度进行停(送)电作业或约时停(送)电的主要责任人。(
3、十三)斜坡上摘挂钩、矿车运行过程中摘挂钩、无措施在斜坡上复道的主要责任人。(十四)不发出信号开绞车、皮带、采掘机械等运转设备的主要责任人。(十五)斜巷运输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主要责任人。(十六)爬车、跳车、蹬钩头、坐输送机等的主要责任人。(十七)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不完好、提升绞车与信号不闭锁、不正常使用信号进行斜巷运输的主要责任人。(十八)斜巷运输时超挂车、不带电松车、放飞车的主要责任人。(十九)皮带机、刮板输送机等设备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或用手脚调整皮带、刮板链的主要责任人。(二十)未制定安全措施进入煤仓、溜煤眼、盲巷、密闭栅栏内,或氧气呼吸器压力不足进入盲巷的主要责任人
4、。(二十一)造成瓦斯超限的主要责任人。(二十二)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或无风、微风区域安排作业的主要责任人。(二十三)瓦斯检查人员空班、漏检、假检的主要责任人。(二十四)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未制定安全措施进行电、风焊及使用明火的主要责任人。(二十五)不按规定下井带班,发生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二十六)高空(2m及以上)作业、井筒、煤仓作业,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未采取其它防护措施,其下方危险波及范围内有人作业的主要责任人。(二十七)交岔点施工无专项设计、无专项措施施工的主要责任人。(二十八)现场有威胁人员安全的危险征兆(突水、冒顶,自然发火等)未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主要责任
5、人。(二十九)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被安全管理人员查出并指出后,拒不整改或殴打、辱骂、打击报复当事人的主要责任人。(三十)安排未通过岗前培训或规程措施学习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上岗作业的主要责任人。(三十一)特珠工种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安排上岗的主要责任人。(三十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煤矿生产三级以上非人身事故或煤矿机电运输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三十三)瞒报、谎报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非人身事故、较大及以上涉险事故或蓄意破坏事故现场、调查时隐瞒事故真相的主要责任人。(三十四)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主要责任人。(三十五)其它性质严重,造成较大影响或
6、经济损失在20万元及以上,经公司认定属严重“三违”的主要责任人。第二部分 一般“三违”(一)公共部分1.矿(队)领导值班、带班期间脱岗、空岗。2.未按规定对新工人、换岗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3.作业现场存在事故隐患不停止作业整改。4.未按规定召开班前会或班前会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未落实安全措施,作业前未进行安全确认。5.队与班组、班组与个人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反违章承诺书、联保、互保证书。6.作业现场停电停风后,未及时安排撤出人员。7.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8.设备的标志牌不正确、不完整、不规范、不齐全。9.需要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作业的只安排一人单独作业。 10.
7、穿化纤衣服下井,工作服、工作靴穿着不规范。11.入井人员井下随意脱帽、不带矿灯、自救器、安全帽、标示卡、不系帽带。 12.携带非防爆电子产品(如手机等)入井。13.井下乱涂乱画、工作期间看书报或干与工作无关事情。14.随身携带的锋利工具刃口不带护套。15.不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16.要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17.入井走廊、皮带监控机房内吸烟。18.入井检身人员对罐笼、人车超员乘坐而不制止。19.作业规程及措施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 20.未执行交接班制度,擅自脱岗、串岗或早升井。21.压风、液压管路带压拆卸。22.沙箱内沙量不足,水龙带、枪头缺少密封圈,消防箱内有杂物。23
8、.设备安装未按照技术标准和规定程序进行施工、检查、验收、移交。24.安排使用安全防护装置缺损设备。25.对特殊危险作业场所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安排人员警戒。26.易燃易爆、火工品使用、储存、运输的单位,未按国家法规和规程规定执行。27.擅自决定设备带病运行、超能力运行。28.设备安装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尚未解决,就擅自投入使用。29.对职工“三违”行为、习惯违章现象,不予以纠正和制止。 30.起吊大件时,站在大件下方或可能运动方向。31.抢险救灾物资存储不符合规定。(二)通风部分1.未及时封闭盲巷。2.主要风门、行车风门无闭锁装置。3.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4.瓦斯检查工发现有害气体超限不责令停止作
9、业、撤出人员、未及时汇报处理。5.拒不执行瓦斯检查工撤人命令强令冒险作业。6.安全监控设备失灵、信息不能上传,未采取措施及时处理。7.甲烷传感器报警后,隐瞒不报或未及时上报。8.因通风管理不善,造成瓦斯积聚和超限。9.各类传感器报警,不及时查明原因处理。10.排放瓦斯时未执行“断电、撤人、限量”三原则。11.瓦斯检查工在巷道贯通前,未按规定检查瓦斯浓度。12.密闭巷道时,未切断通往密闭内的所有轨道、线缆、管路、金属网。13.风筒漏风严重,影响作业地点正常供风未及时维修。14.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工作面,未实现“三专两闭锁”。15.采掘工作面未编制防灭火措施或未按措施施工。16.未按规定安设防尘、隔
10、爆设施。17.井下巷道粉尘堆积超过规定未进行洗尘。18.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送电。19.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工作面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自动分风”。20.瓦斯检查工填写瓦斯牌板、手册、日报不认真、字迹不清。21.自救器未按规定及时检验打压或更换。22.风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未及时修复。23.隔爆水槽脱钩、破口未及时修复,水量不足未及时填充、未悬挂责任牌板。24.采、掘工作面未安设净化水幕。25.采、掘工作面传感器未按规定及时移设。26.风筒拐急弯未使用正压风筒。27.水管、电缆、支架等挤压风筒影响掘进工作面供风未及时处理。28.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29.甲烷
11、传感器不挂管理牌。30.未按规定定期调校各种传感器。31.未按规定定期试验断电保护装置。32.未安设或不正常使用转载点喷雾或净化水幕雾化差。33.掘进工作面风筒和防尘管路未按规程规定及时延接。34.局扇安设位置不当或无架、无消音器。35.各类密闭墙无栅栏、不设警标,永久密闭墙不设置检查牌板,检查内容不按要求填写。36.风门同时打开,未及时关闭。37.行车处风门不设底坎。38.防尘管路未按照规定位置设置三通阀门。39.冲洗尘时,未对瓦斯、测风牌板进行保护,造成字迹不清。40.喷浆时,未使用防尘设施。41.采煤机、掘进机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42.监测系统未安设断电装置或人为甩掉不用。43.监控系
12、统超限报警,值机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汇报。44.便携仪标校不符合要求而发放使用。45.井下避灾路线未安设安全标识。46.临时停工未停风时,未安设专人看管风机或看管风机人员未现场交接班。47.正常情况下水幕无水或不出水。48.瓦斯检查工检查瓦斯时未正常使用瓦斯检定器。49.瓦斯检查工未按规定使用探杖。50.采掘工作面回风流未正常使用两道自动净化水幕。51.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的,特殊情况下未采取防治风流短路措施。52.未按规定对各种气体进行检测。53.启封密闭未按措施执行。54.未绘制采掘工作面通风示意图或绘制通风示意图不全。55.密闭时未进行底板、两帮掏槽。56.风筒距离超过规定或随意拆开风筒
13、。57.风、电焊作业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未安排人员监护两小时。(三)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部分1.采掘工作面接近有突水威胁的含水层积水区及含水构造带,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2.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有透水预兆时,未停止作业、撤出人员。3.巷道掘进或贯通时,未达到设计要求出现严重偏差。4.每年雨季前未进行水泵联合试运转。5.所辖范围内防洪坝出现严重隐患而不采取措施处理。6.汛期前未对防洪物资、周边小煤窑进行检查。7.地质及水害预报未及时下发。8.雨季来临前未对所辖防洪沟进行清理的,暴雨期间看坝工不进行巡视。9.井下积水区的位置、标高、范围、积水量未按要求及时上图。10.邻近小煤矿生产对矿井(包括废
14、弃的老窑)安全有影响,而未将小窑的所有有关图纸及时填绘在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上。11.对水害隐患排查出的问题未按要求及时整改。12.探放水钻孔施工过程中,孔口管下置深度不符合规程要求,未进行耐压试验,或耐压试验不符合设计标准,以及水压超过1.5MPa时,未安设防喷和反压装置。13.井下(现场)观测、记录及素描不符合煤矿地质工作规定要求。14.采区地质说明书、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及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未按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要求编制及审批。15.探放水钻孔施工未达到设计层位。16.探放老空水或高压水不下孔口管、或下孔口管后不安装控水闸阀就钻进。17.探放老空水期间未按规定检查瓦斯。18.探放水原始记
15、录内容不全或记录造假。19.超前探放水孔施工完毕后,未及时挂牌或牌版损坏、丢弃未及时补齐。20.钻探设备打钻施工期间人员离开操作台10m以外。21.钻探施工期间钻机固定不牢或未使用防倒绳。22.探放水设备停用未进行停电闭锁。23.钻机安装、回撤或起吊大件时没有队级管理人员现场指挥。24.注浆工在未达到注浆设计压力私自封孔。25.井下注浆时人员离开注浆泵10m。26.采掘工作面探放水钻机及相应配套设备不足(钻杆、钻头等)或设备损坏后未及时修理。27.巷道掘进过程中,测量人员未对掘进工作面的中腰线(激光)进行日常标定校核,激光中线的光斑未对中且迎头光斑不清晰。28.巷道贯通、开掘、放线变更、停掘停
16、采、过相邻巷道等测绘工作未执行通知单制度,超过3000米的巷道贯通,未编制贯通设计和贯通总结。29.巷道开口时地测人员未提前标定中腰线,巷道开口或拐弯后5到10米处未及时进行测量,巷道掘进或贯通时,导线延测和复测未对前站导线进行检测。30.地质构造不清而盲目安排生产。31.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拉门施工。32.巷道移近量观测数据造假或未按规定时间观测。33.测量期间未经测量人员允许,私自挪动或损坏测量仪器。34.井上下排水沟淤积不清理。(四)采煤部分1. 综采工作面设备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2.采煤机、刮板输送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不停电、闭锁。3.开采煤机不发出信号或甩掉保护强行开机
17、,启动采煤机时上下3米以内有人员工作。4.采煤机因故暂停时不打隔离开关和离合器。5.采煤机运行期间,司机离开操作手把5米之外操作。6.接到停机信号后未及时停机的采煤机司机和刮板输送机司机。7.运送、安装、拆装液压支架及处理倒架、咬架、死架、拆除立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未按措施施工。8.处理综采支架同时拔掉两个立柱销子。9.跟机移刮板输送机、移支架距采煤机距离违反作业规程规定。10.检修支架不关闭进液阀、回液阀并泄压。11.使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未制订安全技术措施。12.顶板破碎处未超前拉架,不打护帮板、伸缩梁。13.刮板输送机运转期间支架工站在电缆槽上维修支架。14.工作面检修期间不执行停电上锁制
18、度。15.工作面检修采煤机时,未采取措施进行护帮、顶。16.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行人不畅通。17.迁移开关设备列车时工作面组织生产。18.工作面人员行走、跨越正在运行转载机。19.现场管理人员在采煤工作面出现冒顶时不按规程规定及时封顶处理,继续指挥作业。20.处理工作面事故时,未停止刮板输送机运行,指挥人员进入煤帮作业。21.工作面液压支架高压管接头出现单腿销、铁丝代替标准“U”型销。22.进入煤壁侧作业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23.支架前、后有人工作时移动支架。24.刮板输送机刮板出槽未进行处理而强行开机。25.煤壁处有人作业时,推移前刮板输送机。26.当班泵站司机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27
19、.使用单体未按规定挂防倒钩、防倒绳。28.乳化液泵站压力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29.破碎机不起作用,致使大块矸石煤块进入运输系统。30.采煤工作面支架工作初撑力不符合规程规定,未支架未安设矿压表。31.采煤机司机不随身携带甲烷便携仪。32. 采煤机割煤时不开喷雾或滚筒误截割支架等刚性材料。33.检修时开停乳化液泵不发信号。34.移完液压支架后,未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35.刮板运输机司机开机时没有点逗而直接开机。36.刮板运输机运行期间,正对机头操作。37.采煤机司机防护用品佩戴不全,检修时控制器打不到零位。38.工作面连续三个支架不接顶(支架接顶面积达不到三分之二)。39.过断层、压力集中区、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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