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灭火细则》宣讲课件(周心权教授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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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防灭火细则解读,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周心权教授,微信关注:煤矿安全知识注意:本课件为周心权教授课件,小编从pdf版本转换成ppt,难免有误,请谅解。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学习!,简介: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第2、3、4届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 国家煤监局专家库“一通三防”组组长, 人事部“653”工程煤矿安全领域首席专家,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矿山救援规程”修订稿总编审,细则出台背景背景1细则是煤矿安全规程的细化和说明 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的主体规章,在煤炭行业具有很高的权威性。第三编 第四章煤(岩 )与
2、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第六章防灭火、第七章防治水。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2018年)、煤矿防治水细则(2018年)、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年)。 煤矿防灭火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煤矿防灭火细则,形成煤矿灾害防治的1规程、4细则。,背景2:火灾防治是煤矿灾害防治重点之一1)自燃易自燃矿井占比大 至2020年底,我国井工煤矿4108个(容易自燃852个,自燃1540个,占比58.2%);生产能力430325万吨,(易自燃产能163131万吨,自燃产能154172万吨,生产能力占比为73.7%)。,2)外因火灾防范难度大,重大事故偶有发生随煤矿机械化、自动
3、化、信息化、智能化程度提高,机电设备数量及功率大幅增加;而矿井每年以1030 m速度向深部延伸,电缆、输送带长度增长,电气、电缆、皮带火灾等外因火灾隐患威胁程度增大,近年类似事故时有发生。3)煤矿火灾引发的次生灾害事故严重采空区遗煤自燃(八宝、大黄山)容易引发瓦斯(煤尘)爆炸,明火动焊(小恒山、宝马、龙江东荣二矿电缆)不慎极易引发爆炸火灾坠罐等重大事故。在采掘面瓦斯爆炸得到基本控制的今天,以后瓦斯爆炸防治重点和难点是隐蔽区域自燃引发的瓦斯爆炸防治,所以我国现在和将来煤矿安全生产,火灾防治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背景3:新形势下可具体指导煤矿防灭火工作的综合规范性文件缺失原煤炭工业部1988年制定
4、的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防灭火的技术要求和形势发展,现行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对防灭火规定尚待细化。背景4、火灾防治相关法规标准规定等的某些条款的具体理解需要进一步规范近年来煤矿防灭火实践显示,对火灾防治相关法规标准规定的某些条款的认识和理解出现歧义,影响到煤矿企业遵守章程和矿山安全监察监管部门执法监察监管工作的正常进行。,背景5、新技术装备应用和近年事故教训对煤矿火灾防治法规条款的认识提出新的要求。近年来,反应型高分子材料等新型防灭火材料、液态惰气防灭火等新技术的大量应用,部分煤矿井下单轨吊柴油机车辅助运输的推广,对井下防灭火提出了新的要求,且近期皮带火灾、明火动焊引发火灾等
5、事故案例教训暴露出新问题。同时,露天煤矿也不同程度存在煤炭自燃、火工品及设备外因火灾等方面的火灾威胁。,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防灭火工作,有效防控煤矿火灾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煤矿防灭火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根据我国煤矿火灾灾害特点、安全技术发展状况、安全生产技术条件和国家有关要求,制定细则。细则与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互相衔接,基本精神保持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
6、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是制定细则的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施行,2021年6月10日修正,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并施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2005年9月3日施行,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正,2013年7月18日施行。煤矿安全规程,1951年首次制定,经历13次修订,2016年10月1日实施。,说明:本条是制定细则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煤矿防灭火工作,适用本细则。(范围),煤矿企业是指具有煤炭开采经营资质的法人单位;煤矿是
7、指具有煤炭开采资质的生产单位;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从事与煤矿防灭火工作相关的矿井设计、科学研究、技术服务、装备研发、制造销售等单位。,第一章总则,目的,解读:做好煤矿防灭火工作,必须要有人力、物力和资金的大力支持,因此将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规定为煤矿防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煤矿防灭火工作,组织制定煤矿火灾防治的总体方案,协调落实煤矿防灭火工作开展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资金,其他人对第一责任人负责。煤矿防灭火工作技术性较强,规定总工程师为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必须依照细则要求,组织制定煤矿防灭
8、火相关的总体设计及技术方案,评价和审批防灭火技术措施,监督现场措施落实。,第三条 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是防灭火工作的技术负责人。煤矿企业、煤矿应当明确防灭火工作负责部门,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度。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防灭火专业技术人员。责任制和机构,煤矿企业、煤矿必须明确防灭火工作负责部门,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防灭火工作。,煤矿企业、煤矿必须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度,制定包括防灭火责任制度、火灾预测预报管理制度、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火区管理制度、电气焊管理制度、可燃
9、物管理制度、防灭火工程检查验收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煤矿防灭火工作技术性较强,为加强煤矿防灭火基础工作,要求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配备满足需要的防灭火专业技术人员,并根据矿井火灾实际条件或严重程度确定人数。专业技术人员指受过正规院校矿井通风、安全工程、采矿工程专业教育的技术人员。,第四条煤矿企业、煤矿必须保证火灾防治费用投入,满足煤矿防灭火工作需要。,火灾防治费用一般包括煤矿安全费用、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和科研费用。,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A,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是指
10、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用于支持煤矿安全改造和煤炭储备能力建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用于支持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设备升级、系统改造和工程建设,煤矿灾害治理工程技术支撑平台,煤炭储备能力建设。,鼓励煤矿企业、煤矿投入专项科技经费用以解决火灾防治关键或共性技术瓶颈、技术难题,可采用自主研发或委托开发形式。,B,C,第五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注浆系统或者注惰性气体防火系统,并建立煤矿自然发火监测系统。,GB50215-2015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第7.3.3第二款规定:“开采容易自燃或采用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设计以灌浆为主的综合防灭火措施”。AQ1055-2018 煤矿建
11、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第4.6.1.3条“开采容易自燃,采用分层开采或采用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设计以灌浆为主的两种及以上综合防灭火系统”。,但我国煤矿矿区自然条件、火灾类型、危险区域存在巨大差异,应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的地质条件、煤质特征及采动影响的因素,遵循因地制宜原则,不强调必须建立以注浆为主的防灭火系统,应根据矿井具体条件,在注浆或者注惰性气体防火系统中进行选择。自然发火监测系统在第五十一条做详细解读。,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是根据矿井灾害情况编制的安全管理计划,是煤矿生产建设活动必不可少的安全管理措施。其中火灾防治的内容应包括:矿井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分析及预防措
12、施;根据可能发生的火灾灾害事故特点制定出的抢救措施;处理火灾事故的组织领导和有关单位、部门及其领导人的任务、职责;处理火灾事故必备的技术资料及有关图纸。,煤矿要重视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将其列入工作日程,必须由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生产、机电、地质等单位的有关人员编制,并有矿山救护队参加。煤矿必须在每年开始前一个月将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在矿井生产过程中,随着开采情况的变化,火灾灾害因素也发生变化,须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情况,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计划中的火灾防治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第六条 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的火灾防治内容必须根据具体
13、情况及时修改。煤矿必须编制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煤矿事故应急预案的正确编制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 (AQ/T9002-2006)主要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1) 综合应急预案总纲,总体阐述应急原则,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2)专项应急预案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等内容而制定的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处置程序
14、和措施等内容;(3)现场处置方案根据不同事故类别,针对具体的场所、装置或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第七条 煤矿防灭火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早期预警、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制定井上、下防灭火措施。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根据矿井具体条件采取注浆、注惰性气体、喷洒阻化剂等两种及以上防灭火技术手段,实施主动预防,并根据煤层氧化早期的一氧化碳或者采空区温度确定发火预兆的预警值,实现早期监测预警和措施优化改进,满足本工作面安全开采需要,并综合考虑采后采空区管理、相邻工作
15、面和相邻煤层的防灭火需求。煤矿应当对自然发火监测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工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实现井下火情早发现、早处置。,第一章总则,自然发火预兆:数值是指煤氧化产生的一氧化碳达到或超过临界值,氧化进程自发加速,煤体温度持续升高,如不采取措施自然发火危险将进一步增强。自然发火征兆:数值+感知是指一氧化碳浓度呈明显上升趋势,且出现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同时氧含量持续降低,煤体呈现高温态势,濒临发火危险。人体感知煤、岩、空气和水的温度超过正常值,附近巷道湿度增大,附近巷道壁面和支架表面出现水珠(挂汗),巷道中有煤油、汽油、松节油和焦油等气味。,煤矿安全规程无法对自然发火征兆之前的预兆作统一具体数值规
16、定。如果在出现自然发火预兆时及时采取措施,可实现井下火情的早处置。煤矿防灭火日常工作中应根据煤层氧化早期的一氧化碳或者采空区温度确定自然发火预兆的预警值,以实现早期的监测预警。煤矿必须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温度等反映自然发火进程的指标,并根据自然发火监测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工检查结果综合进行分析,实现煤层火灾早期预警,并作为综合防灭火措施优化改进的依据。,第八条 煤矿应当遵循灾害协同防治的原则,综合考虑多种灾害因素影响,选择合理的开拓布置、矿井通风方式、采煤方法及工艺、巷道支护方式等。,第一章总则,(1)火灾灾害与冲击地压灾害并存时,应当综合考虑矿井防灭火与防冲需求,合理选择工作
17、面开拓布置方式,优化设计煤柱留设尺寸,科学确定工作面推进速度。,(2)火灾灾害与瓦斯灾害并存时,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面采空区自燃火灾防治与瓦斯抽采的需求,合理调整抽采负压及抽放量,科学布置抽采位置,优化选择采空区自燃火灾防治措施。,(3)火灾灾害与水害灾害并存时,对于采空区疏放水工作,探放水钻孔应当及时封堵,防止漏风引发煤炭自燃。近距离煤层群或分层开采时,探放水工作完成后,加强上覆采空区遗煤自然发火监测工作。,第九条 煤矿企业、煤矿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防灭火教育和培训,定期对防灭火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防灭火工作技能和有效处置火灾的应急能力。第十条 煤矿闭坑时应当制定闭坑矿井防灭火专项措施,防
18、止闭坑期间及闭坑后发生井下火灾。,第一章总则,我国煤矿从上世纪80年代的8万处降至2020年底的4100处,由于部分煤矿闭坑期间,未采取有效防灭火专项措施,遗留发火隐患,威胁受影响的周边生产矿井,甚至造成火灾等安全事故。2020年12月4日,重庆市吊水洞煤矿闭坑期间未制定防灭火专项措施,违规使用氧气/液化石油气切割,掉落的高温熔渣引燃油垢和岩层渗出油,导致23人死亡。必须制定闭坑矿井防灭火专项措施的重要性。,第十一条 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煤矿火灾防治科技攻关,研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煤矿火灾防治能力和智能化水平。第十二条 260 内因火灾是由于煤炭或者其他易燃
19、物质自身氧化蓄热,发生燃烧而引起的火灾。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3类。新建矿井或者改扩建矿井应当将平均厚度为0.3m以上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揭露的平均厚度为0.3m以上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煤的自燃倾向性鉴定工作应当由具备鉴定能力的机构承担,承担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第一章总则,说明:,进行细化补充,增加内因火灾定义,对原条款中的“所有煤层”进一步明确为“0.3m以上煤层”,明确了鉴定机构的责任。,煤样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18时自燃倾向性分类,煤样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18时
20、自燃倾向性分类,煤自燃倾向性色谱吸氧鉴定法(GB/T 20104-2006)煤自燃倾向性的氧化动力学测定方法(AQ/T 1068-2008)着火活化能自燃倾向性测定,第十三条 所有开采煤层应当通过统计法、类比法或者实验测定等方法确定煤层最短自然发火期。,第一节 内因火灾第二章 一般规定,自然发火期是衡量煤自然发火特性的主要特征参数,也是指导煤矿现场防灭火工作的重要依据,目前常用统计法、类比法和实验测定法确定。统计法是在矿井生产建设期间,通过对煤层的自燃情况的统计和记录,将同一煤层发生的自燃火灾逐一比较,以其发火时间最短者作为该煤层的自然发火期。类比法根据煤自燃倾向性鉴定资料,并参考煤层地质条件
21、、赋存条件和开采方法与之相似的采区或矿井,进行类比,估算得出。实验测定法即通过实验的手段来近似模拟井下煤体的自然发火过程,通过测试获取煤自然发火过程中的不同特征参数信息来计算分析煤层的自然发火期。当现场煤层出现自然发火时,其自然发火期如果小于实验确定的结果或以往统计、类比结果,应以现场实际为准。,第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采空区自然发火“三带”可划分为散热带、氧化带和窒息带。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同一煤层应当至少测定1次采煤工作面采空区自然发火“三带”分布范围。当采煤工作面采煤方法、通风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测定。,第一节 内因火灾第二章 一般规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同一煤层应当
22、至少测定1次采空区自然发火“三带”分布范围。当采煤面采煤工艺、巷道布置、通风方式、地质条件等发生重大改变,工作面的推进度、采空区漏风量、遗煤分布规律等发生变化时或开采煤层出现火成岩侵入等特殊情况时,采空区自然发火“三带”分布范围将受到影响,应当重新测定。采空区自燃“三带”划分方法一般有3种:按照煤自然发火临界氧浓度指标来划分,一般可采用散热带(氧气浓度(15%18%),氧化带(5%8%)氧气浓度(15%18%),窒息带(氧气浓度0.24m/min),氧化带(0.1m/min漏风风速0.24m/min),窒息带(漏风风速0.1m/min)按照采空区内的温升速率来划分,如果采空区内的日升温大于1/
23、d时,就认为已进入氧化带。目前,采空区自然发火“三带”的划分尚无具体的统一标准和依据,推荐采用临界氧浓度指标法。,第十五条 147部分 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新建矿井应当采用分区式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只能布置1个采区生产。,第一节 内因火灾第二章 一般规定,中央并列式,分区式,对角式,第十六条 262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者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当布置在岩层内或者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布置在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内时,必须锚喷或者砌碹,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者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第一节 内因火灾第二章 一般规定,
24、第十七条 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中将“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列为“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专用回风巷是指在采区巷道中,专门用于回风,不得用于运料、安设电气设备的巷道。对于走向长壁式开采,专用回风巷指的是采区回风上(下)山;对于倾斜长壁式开采,专用回风巷指的是盘区回风大巷;对于片盘斜井开采,专用回风巷指的是回风斜井。,第十八条 273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在采(盘)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采煤工作面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当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构筑防
25、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第十九条 263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盘)区开采期限。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应当根据矿井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盘)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的煤柱和顶、底煤。采煤工作面采到终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第一节 内因火灾第二章 一般规定,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如何确定?如何根据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盘)区开采期限?开采期限与服务年限什么关系?如何根据采煤工作面的作业规程确定采(盘)区开采方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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