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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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后寨乡志成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织金县志成煤矿目 录志成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第一章组织机构1第二章责任分工1志成煤矿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61、自觉遵守单位制定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制度。62、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63、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6一、申报时间8二、申报内容8三、申报管理8四、责任考核与落实9第一章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1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办法12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管理制度12(一)监测周期如下:14(二)测点选择如下:14第一章总则18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分类18第三章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及项目18第四章
2、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及结果处理19第一章总则26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26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27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27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27第六章奖励与处罚28志成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29一、工作目的29二、工作目标29四、考核指标30五、保障措施30六、实施方案30一、工作现状32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32三、主要任务33志成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等有关法
3、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一章组织机构为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矿成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安全副矿长 总工程师成员:综合科、安检科、生产技术科、机电科、调度室、通防科及各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经管科,办公室主任由综合科科长兼任。配备专(兼)职危害防治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由经管科、调度室、安检科、培训科、生产技术科、机电科、通防科等相关人员组成。第二章责任分工(一)组长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确保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对志成煤矿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4、。2、设置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3、主动听取职工对我矿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4、根据“三同时”原则,我矿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5、亲自或委托他人参加本单位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二)副组长职责在组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
5、体职责:1、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和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具体实施,保证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使用。2、根据志成煤矿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3、检查全矿和各责任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召集有关人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督促相关部门按期解决。4、听取各科室、区队、安全技术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5、对矿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6、对志成煤矿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三)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人员职责1、协助领导小组
6、推动各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考核有关部门切实按计划执行。2、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3、协调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4、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修改)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定期组织现场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四)经管科职责1、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按照国家要求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进行岗前、在岗、离岗职业健康体检。2、选择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3、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
7、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欺骗。、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可能导致职工急性健康损害时,及时组织进行应急健康检查。、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如实告知职工。、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向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对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建设、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对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积极组织治疗,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补偿,并配合医院做好对职业病患者的监护管理工作。、负责全矿职业危害防治费用
8、的编制、管理、统计和分析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10、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11、根据矿生产实际,利用黑板报、宣传栏、广播、报纸等载体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宣传,提高职工职业危害防治的基本技能和自觉性。12、在工业广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13、负责全矿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志成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4、做好职业病的接诊工作,做好职业卫生宣传,做好职工职业健康体检。15、配合登封防疫站做好我矿的职业健康监护及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16、做好职业病职工治疗康复工作。(五)通防科职责1、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
9、场所,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减少和降低对作业人员健康的损害。2、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3、协助经管科与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评价。、负责对井下通风、温度及粉尘的监测和管理,为职工创造良好工作环境。5、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和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粉尘检测制度。6、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六)生产技术科1、
10、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2、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3、对志成煤矿的职业危害防治负技术责任。(六)机电科职责1、对存在噪音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使作业场所噪音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减少和降低对作业人员健康的损害。2、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3、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对检测结果填写在牌版上并建立检测台账。4、对志成煤
11、矿的机电设备噪音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七)安检科职责、对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佩带和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并建立检查档案记录。、负责全矿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开展,将各责任科室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核实、汇总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八)调度室职责1、负责应急救援实施及瓦斯、一氧化碳等监测监控。2、督促并协助经管科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就职工反映的有关职业危害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九)培训科职责1、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
12、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上岗前培训不少于8学时,在岗期间培训不少于4学时。2、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矿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十)各区队负责人职责1、对矿下发的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贯彻到每个具体工作环节。2、组织对本区队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职业危害防护用品。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4、定期组织对本辖区范围职业危害源、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对本单位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进行整改。5、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6、对本区队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志成煤矿职业病危害
13、警示与告知制度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的发生,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权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志成煤矿主要职业危害因素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声、热害等。第二条矿所属各单位应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三条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与新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将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矿员工在已
14、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矿经管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第四条所有员工必须参加矿组织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矿培训科负责对新工人进行职业病及防治的培训,负责每年组织一次在岗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并将职业病防治知识编写成试题,每季度考核一次,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第五条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
15、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六条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矿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将进行积极治疗。第七条员工预防职业危害义务1、自觉遵守单位制定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制度。2、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3、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4、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5、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时报告,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职业病的发生。第八条安检科应定期或不定
16、期对各单位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第九条培训科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第十条经管科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志成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为保障我矿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业危害申报制度;一、申报时间(一)新办、重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申报。(
17、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延期时申报。(三)改建或扩建工程验收合格的、变更主要负责人的、变更隶属关系的、变更企业名称的,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申报。二、申报内容(一)新办、重办、延期、改建或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73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进行申报。(二)变更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后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1.煤矿的基本情况;2.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情况;3.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证明材料。三、申报管理(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以煤矿为单位,在申领、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如实申报。(二)安检科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18、进行申报。(三)申报文件、材料应装订成册,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报电子文档。其他要求:职业危害申报责任分工(一)安检科负责全矿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开展,将各责任科室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核实、汇总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二)通防科负责由于矿井采掘生产推进造成的职业危害因素申报。(三)机电科 负责矿井上、下机电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拆除造成的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四)综合科1、负责地面大型单项工程开展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因素申报。2、负责全矿职业危害防治费用的统计、汇总。3、负责职工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五)其他科室(一)负责本科室所辖业务造成的职业危害因素申报。(二)各责任科室申报职业
19、危害时应提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有关材料:1、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2、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3、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三)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各责任科室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安检科申报变更,并由安检科汇总、核实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
20、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五)各责任科室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纸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应加盖公章并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报送至安检科。四、责任考核与落实安检科负责督促、监控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开展,对落实不力的责任科室进行通报批评、处罚,并责成按时改正。志成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
21、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第二条通防科、机电科和施工区队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并对设施进行监管。第三条供应科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第四条安检科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施工区队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项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
22、护效果进行验证,并有记录可查。第六条施工区队应明确防护设施的管理责任人。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第七条施工区队应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第八条施工区队未经矿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安检科监督执行,经管科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志成煤矿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一章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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