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宣贯专题培训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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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宣贯专题培训复习题一、填空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防突细则)已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9年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2.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3.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7.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8.区域“四位一体”措施内容: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9.局部“四位一体”措施内容:工作
2、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10.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应当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11.除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外,矿井内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按突出煤层管理的,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煤层管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12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13.煤矿企业应当将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或者认定结果、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情况,及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14.突
3、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瓦斯动力现象特征基本符合煤与瓦斯突出特征或者抛出煤的吨煤瓦斯涌出量大于等于30m3(或者为本区域煤层瓦斯含量2倍以上)的,应当确定为煤与瓦斯突出,该煤层为突出煤层。15.当全部指标均符合表1所列条件,或者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生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的,应当鉴定为突出煤层。否则,煤层突出危险性应当由鉴定机构结合直接法测定的原始瓦斯含量等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定,但当f0.3、P0.74MPa,或者0.3f0.5、P1.0MPa,或者0.5f0.8、P1.50MPa,或者P2.0MPa的,一般鉴定为突出煤层。16.确定为非突出煤层时,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明确
4、划定鉴定范围。当采掘工程超出鉴定范围的,应当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掌握煤层瓦斯赋存变化情况。但若是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进行的突出煤层鉴定确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者采深增加超过50m,或者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当重新进行突出煤层危险性鉴定。17.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进行鉴定,结果为非突出煤层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采掘作业时考察煤层的突出危险性,包括观察突出预兆、分析瓦斯涌出变化情况等,并在井巷揭煤、煤巷掘进及采煤工作面分别采用本细则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的方法测定突出危险性指标,其中采掘工作面每推进100m(地质构造带50m)应
5、当进行不少于2次的测定:P0.74MPa的;当P0.50MPa时,f0.5或者煤层埋深大于500m的。当突出危险性指标达到或者超过临界值时,则自工作面位置半径100m范围内的煤层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当后续的采掘作业或者钻孔施工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应当再次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18.按突出矿井设计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突出煤层鉴定完成前必须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评估为无突出危险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19.突出矿井的新水平和新采区开拓设计前,应当根据地质勘查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参照本细则第五十八条方法
6、,对新水平或者新采区内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新水平和新采区设计以及揭煤作业的依据。20.突出矿井应当有效防范采掘接续紧张,根据采掘接续变化,至少每年进行1次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的统计和分析。21.容易自燃的突出煤层在无突出危险区或者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有效的区域进行放顶煤开采时,煤层瓦斯含量不得大于6m3/t;22.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当加强支护。23.在距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法向距离小于5m的邻近煤、岩层内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对突出煤层相应区域采取
7、区域防突措施并经区域效果检验有效。24.应力集中范围由煤矿总工程师确定,但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80m;2个同向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2个相向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60m。25.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与可能造成应力集中的邻近煤层相向掘进工作面的间距不得小于60m,相向回采工作面的间距不得小于100m。26.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明火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长批准,且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27.煤矿应当根
8、据生产和地质条件合理选取区域防突措施。28.突出矿井的防突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29.突出矿井的矿长、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30.防突机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31.突出矿井应当详细记录突出预测、防突措施实施、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等关键环节的主要信息,并与视频监控、仪器测量、抽采计量等数据统一归档管理,并至少保存至相关区域采掘作业结束。32.区域预测或者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时,应当记录测试时间、测试点位置、钻孔竣工轨迹
9、及参数、钻进异常现象、取样及测试情况、测定结果和人员等信息。测试点及测定钻孔轨迹应当在瓦斯地质图或者防突措施竣工图上标注。33.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见(止)煤深度与设计相差5m及以上时,应当及时核查分析,不合格的及时补孔,出现喷孔、顶钻或者瓦斯异常现象的,应当在防突措施竣工图中标注清楚。防突措施竣工图应当有平面图和剖面图。34.区域预测、区域预抽、区域效果检验等钻孔施工应当采用视频监控等手段检查确认钻孔深度,并建立核查分析制度。深度超过120m的预抽瓦斯钻孔应当每10个钻孔至少测定2个钻孔的轨迹,深度60120m的应当每10个钻孔至少测定1个钻孔的轨迹。对
10、穿层预抽瓦斯钻孔实际见(止)煤与设计见(止)煤长度误差超过三分之一的钻孔应当测定该钻孔轨迹。当钻孔控制范围不足或者存在空白区域时,必须补充区域防突措施。35.突出矿井应当建立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突出预警分析与处置制度和突出预兆的报告制度。总工程师、安全矿长或者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每天组织防突、通风、地质和监测监控等人员对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异常等现象,以及钻孔施工中出现的顶钻、喷孔等明显的突出预兆进行全面分析、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建立台账。36.采用人工观测、物探和钻探等手段发现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前方遇有断层、褶曲、火成岩侵入、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等情况时,应当按突出危险工作面采取防突
11、措施。37.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当编制防突预测图。该图以煤层瓦斯地质图为基图,将采掘工程范围内的煤层赋存、瓦斯地质、巷道布置、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标注在图纸上,分别挂设在地面调度室和井下现场,用于指导工作面防突工作。38.在采掘过程中应当随时观测突出预兆。它的典型表现主要包括:响煤炮声(机枪声、闷雷声、劈裂声),喷孔、顶钻,煤壁外鼓、掉渣,瓦斯涌出持续增大或者忽大忽小,煤尘增大,煤壁温度降低、挂汗等。39.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地质构造分布、测试点布置等情况划定。区域预测范围最大不得超出1个采(盘)区,一般不小于1个区段。40.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
12、布规律,并有可靠的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参数等预测资料的,区域预测工作由总工程师组织实施;否则,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区域预测。41.当区域预测或者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认定为无突出危险区时,如果采掘过程中发现所依据的条件发生明显变化的,煤矿总工程师应当及时组织分析其对区域煤层突出危险性可能产生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42.以下区域在实施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者采掘作业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在原有区域预测划分的无突出危险区内发生明显突出预兆或者突出的位置以上20m(埋深)及以下的范围;在实施预抽
13、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区域发生明显突出预兆或者突出的位置半径100m范围内。4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对每个被保护工作面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未实际考察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的;最大膨胀变形量未超过3的;保护层的开采厚度小于等于0.5m的;上保护层与被保护突出煤层间距大于50m或者下保护层与被保护突出煤层间距大于80m的。44.定向长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采用定向钻进工艺施工预抽钻孔,且钻孔应当控制煤巷条带煤层前方长度不小于300m和煤巷两侧轮廓线外一定范围,该范围与本条相关对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45.穿层钻孔应当钻进到煤层顶(底)板岩层,顺层钻孔应当有效控制煤层全厚,否则
14、按照本细则第六十四条执行。46.厚煤层或者煤层明显变厚时,采取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应当增加钻孔数量或者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47.采用倾角大于等于25的下向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采取有效防范钻孔积水、确保抽采效果的技术措施,否则不得采用。48.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49.采用残余瓦斯含量或者残余瓦斯压力检验指标时,应当首先根据检验单元内瓦斯抽采及排放量等计算煤层的残余瓦斯含量或者残余瓦斯压力,达到了要求指标后再现场直接测定残余瓦斯含量或者残余瓦斯压力指标,并根据直接测定指标判断防突效果
15、。残余瓦斯含量和残余瓦斯压力的测定方法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九条的要求。50.对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预抽回采区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或者回采区域宽度未超过120m,则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2个检验测试点;否则,应当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3个检验测试点,且检验测试点距离回采巷道两帮大于20m;51.对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至少布置4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井巷中部和井巷轮廓线外的上部和两侧。当分段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时,揭煤工作面与煤层最小法向距离小于7m
16、后的各段都必须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且每一段布置的检验测试点不得少于4个。自煤层顶板揭煤对实施的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时,应当至少增加1个位于巷道轮廓线下部的检验测试点;52.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或者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采掘过程中还应当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区域验证,并保留完整的工程设计、施工和验证的原始资料。53.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采掘工作面未进行工作面预测的,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54.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应当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均为2m。55.井巷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在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前进行,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应当适当加大法向距离。经工作面预测或者
17、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应当采用物探或者钻探手段边探边掘至距突出煤层法向距离不小于2m处,然后采用井巷揭煤工作面预测的方法进行揭煤验证。若经揭煤验证仍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方可揭开突出煤层。56.揭煤巷道全部或者部分在煤层中掘进期间,还应当按照煤巷掘进工作面的要求连续进行工作面预测,并且根据煤层赋存状况分别在位于巷道轮廓线上方和下方的煤层中至少增加1个预测钻孔,当预测有突出危险时应当按照煤巷掘进工作面的要求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57.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预测钻孔从第2m深度开始,每钻进1m测定该1m段的全部钻屑量S,每钻进2m至少测定1次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
18、或者h2值。58.采用复合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预测钻孔从第2m深度开始,每钻进1m测定该1m段的全部钻屑量S,并在暂停钻进后2min内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时,测量室的长度为1.0m。59.有突出危险的煤巷掘进工作面防突措施采取超前钻孔排放措施的,应当明确排放的时间。60.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装置、隔离式自救器、远距离爆破等安全防护措施。二、判断1.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2.非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
19、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3.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4.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5.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防治突出和冲击地压复合型煤岩动力灾害的综合技术措施,强化保护层开采、煤层瓦斯抽采及其他卸压措施。()6.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应
20、当开展防突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试验和推广应用。()7.按非突出矿井设计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所有平均厚度0.7m以下的煤层在首次揭煤时,可不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8.对评估为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井巷揭煤作业可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按突出煤层进行设计。()9.采区上下山布置在突出煤层中时,必须布置在评估为无突出危险区或者采用区域防突措施(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除外)有效的区域。()10.正常生产的突出矿井“三量”可采期的最短时间为:开拓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4年;准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12个月;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回采
21、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6个月,其他矿井不得少于3个月。()11.当矿井“三量”低于本细则要求时,应当及时降低煤炭产量,制定相应的灾害治理和采掘调整计划方案。()12.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年、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13.采用上山掘进时,上山坡度在2545的,应当制定包括加强支护、减小巷道空顶距等内容的专项措施,并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当上山坡度大于45时,应当采用双上山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减少空顶距和空顶时间。()14.坡度大于25的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当采用深度不大于1.2m的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15.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50m的
22、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保持正常通风,并且在掘进工作面爆破时不得有人;在贯通相距50m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16.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及邻近煤层中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及地质构造情况,分析勘测验证地质资料,编制巷道剖面图,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当巷道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7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15m时),必须先探后掘。()17.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同时进行回采或者掘进。()18.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应当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并实行分区通风,采区回风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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