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安综函(2021)105号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征求《煤矿防灭火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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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征求煤矿防灭火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矿安综函202110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煤矿企业集团,有关煤炭科研和设计单位,其他有关单位:根据2021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立法计划安排,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与科技装备司组织编制了煤矿防灭火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可登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网站“征求意见”栏目下载征求意见稿),请于2021年7月12日前将意见建议电子版反馈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与科技装备司。联系人及电话:许杰,01
2、064464134;电子邮箱:。附件:1.煤矿防灭火细则(征求意见稿)2.煤矿防灭火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2021年6月28日煤矿防灭火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火灾防治工作,有效防控煤矿火灾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煤矿防灭火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煤矿防灭火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
3、本单位火灾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煤矿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是火灾防治的技术负责人,对防治技术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煤矿)应明确防灭火工作负责部门,配备满足需要的防灭火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度。第四条 煤矿企业(煤矿)必须保证火灾防治费用投入,满足煤矿防灭火工作需要。第五条 煤矿火灾监测及监控系统、防灭火系统、防灭火设施及器材必须满足煤矿防灭火要求。第六条 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的火灾防治内容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煤矿必须编制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其现场处置方案,且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第七条 煤矿防灭火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4、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内外兼顾”的要求,制定井上、下防灭火措施。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井工煤矿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设计应当以预防为主,并根据监测结果循环改进。预防措施应当满足本工作面安全开采,并为采后的采空区管理、相邻工作面和相邻煤层安全开采创造条件。煤矿应当对自然发火监测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工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根据煤层氧化早期的温度和一氧化碳值,确定预警值煤矿防灭火措施必须强化煤矿火灾风险评估、隐患排查、监测监控,实现火灾早期预警、快速响应和、安全有效处置和预防措施改进,有效防范煤层自然发火,保证措施实施过程
5、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第八条 煤矿闭坑时应制定闭坑矿井防灭火专项措施,防止闭坑期间及闭坑后发生井下火灾。第九条 煤矿企业(煤矿)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防灭火教育和培训,定期对防灭火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防灭火工作技能和有效处置火灾的应急能力。第十条 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煤矿火灾防治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建立煤矿火灾综合预警平台,提高煤矿火灾防治智能化水平。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内因火灾第十一条 内因火灾是由于煤炭或其他易燃物质自身氧化蓄热,发生燃烧而引起的火灾。第十二条 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3类。新设计矿井应将厚度为0.3m及以
6、上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厚度为0.3m及以上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煤的自燃倾向性的鉴定工作应由具备有鉴定能力的机构承担,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对开采煤层的最短自然发火期进行测定。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煤矿)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同一煤层应至少测定1次采煤工作面采空区自燃“三带”分布范围。当采煤工作面开采方式、通风方式、地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测定。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煤矿)在系统设计、生产过程中,必须优选有利于防灭火的开拓布置、采煤方法及工艺、巷道支护方式等。第十六条 开采容
7、易自燃煤层的新建矿井应采用分区式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只能布置一个采区生产。第十七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者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者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布置在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内时,必须锚喷或者砌碹,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者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第十九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在采(盘)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采煤工作面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当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构筑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第
8、二十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采煤工作面采到终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第二十一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门上方的煤柱。留在采区运输石门上方的煤柱,在采区结束后可以回收,但必须采取防止自然发火措施。第二十二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防治采空区(特别是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和三角点)、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第二十三条 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
9、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每周1次抽取封闭采空区气样进行分析,并建立台账。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应及时构筑各类密闭并保证质量。采空区疏放水时,应对采空区自然发火进行监测,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专项措施。与封闭区连通的各类废弃钻孔必须永久封闭。第二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第二十五条 矿井必须实行严格的漏风管理,采取有效的防止漏风措施。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地面裂隙应进行充填封堵,以减少地面裂隙漏风。第二十六条 放顶煤后有可能沟通火区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法。第二十七条 采用全部充填
10、采煤法时,严禁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第二十八条 采用水力采煤时,应根据煤层自然发火期进行区段划分,保证划分区段在自然发火期内采完并及时封闭。密闭设施必须进行专项设计。容易自燃煤层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第二十九条 开采不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定期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曾发生自燃火灾的开采不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建立矿井防灭火系统,加强防灭火管理。第三十条 矿井防灭火使用的凝胶、阻化剂及进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应对其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安全监测制度和防范措施。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安全性和环保性的评估工作应由具备评估检测能力的机构承担,承担单位对评估检测结果负责。第
11、二节 外因火灾第三十一条 外因火灾是由外部火源(如明火点、爆破、电流短路、摩擦等)引起的火灾。第三十二条 煤矿的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木料场、矸石山等堆放场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不得将矸石山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表土层10m以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漏风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第三十四条 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物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第三十五条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12、,并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时,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以利用上部水平或者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2.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敷设到采掘工作面,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第三十六条 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罐笼提升立井井口还应采取以下措施:1.井口操车系统基础下部的负层空间应与井筒隔离,并设置消防设施。
13、2.操车系统液压管路应采用金属管或者阻燃高压非金属管,传动介质使用难燃液,液压站不得安装在封闭空间内。3.井筒及负层空间的动力电缆、信号电缆和控制电缆应采用煤矿用阻燃电缆,并与操车系统液压管路分开布置。4.操车系统机坑及井口负层空间内不得留存杂物和易燃物,应及时清理漏油,每天检查清理情况。第三十七条 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敷设消防管路。第三十八条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者用火炉取暖。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除开采有瓦斯喷出的矿井和突出矿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炉或者防爆式电热器取暖。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
14、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第三十九条 井巷支护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进风井筒、回风井筒、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及回风巷的连接处、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2.井下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采区变电所等主要硐室的支护和风门、风窗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出口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外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采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3.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采用砌碹或者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爆炸物品库出口两侧的巷道,必须采用砌碹或者用不燃性
15、材料支护,支护长度不得小于5m。第四十条 井下严格实行明火管制,并符合以下规定:1.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2.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3.井下爆破作业时,采用的爆炸器材和爆破工艺严禁产生明火。4.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装设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第四十一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有供水管路,有
16、专人负责喷水,焊接前应清理或者隔离焊碴飞溅区域内的可燃物。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甲烷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完毕后,作业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有专人在作业地点检查1h,发现异常,立即处理。6.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煤层中未采用砌碹
17、或者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第四十二条 井下使用的汽油、柴油、煤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柴油、煤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者硐室内。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第四十三条 开采地层含油的矿井,应加强对地层渗出油的防火管理,制定专项防火措施。第四十四条 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井上消防材料
18、库应设在井口附近,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者主要运输大巷中,并装备消防车辆。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消防材料和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要求,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消防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他用。第四十五条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者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第四十六条 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
19、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四十七条 在井下设置空气压缩设备时,应设自动灭火装置。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设置在独立硐室内,并保证独立通风;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设置在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具有新鲜风流的巷道中。第四十八条 矿用电缆、风筒、采用非金属聚合物制造的输送带、托辊和滚筒包胶材料等,其性能必须满足阻燃、抗静电的要求。煤矿新购入输送带、电缆、风筒布应抽样进行阻燃抗静电检测。第四十九条 矿用无轨胶轮车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运输时遵循分类原则,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不应混合运送。第五十条 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其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者围
20、墙保护。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干式抽采瓦斯泵吸气侧管路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流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第三章 井下火灾监测监控第一节 自然发火监测第五十一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重点监测采空区、工作面回风隅角、密闭区、巷道高冒区等危险区域。第五十二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应采用束管监测系统或人工取样分析系统,监测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气、乙烯、乙炔,以及其他煤层自然发火气体成分变化,宜根据实际条件增加温度监测。第五十三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确定
21、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自然发火标志气体的临界值应通过实验研究、现场观测和统计分析确定。临界值可采用标志气体浓度、气体浓度增率或比值等指标。第五十四条 采空区永久密闭区、封闭火区应监测温度、压差及氧气、甲烷、一氧化碳等参数。第五十五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气等各种气体测定管、便携式仪器仪表及成套气体分析化验装备的地面分析室,煤体温度测定应配备矿用本安型红外测温仪,仪表必须由具备检验能力的机构承担。第二节 火灾监控第五十六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做到便携式仪器仪表定点每班检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定期监测、安全监控系统连续监测监控。第
22、五十七条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煤工作面必须至少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地点可设置在回风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风巷。采煤工作面或者工作面回风巷应设置温度传感器。2.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和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宜设置温度传感器。3.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4.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第五十八条 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中掘进的半煤岩巷、煤巷,宜在回风流中装设一氧化碳传感器。第五十九条 带
23、式输送机应装设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宜设置具有实时监测功能的火灾监测系统。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m15m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声光报警器,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一氧化碳浓度报警值应由煤矿(煤矿企业)确定,应排除传感器误差、防爆柴油动力装置尾气等影响,宜设置为微量浓度。第六十条 机电设备硐室应设置温度传感器,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宜配备区域自动灭火装置。第六十一条 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抽采管路应安设一氧化碳、甲烷、温度传感器,进行实时监测监控。第四章 防火技术第一节 注浆防火技术第六十二条 采用注浆防火时,根据矿井具体条件,注浆方式可采用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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