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安(2021)43号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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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矿安202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和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研究,决定自2021年5月至12月,开展全国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目标深刻吸取近期矿山事故教训,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推动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排查等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强化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管理,严肃查处矿山违规分包转包和煤矿
2、假整合假重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二、整治范围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含煤矿整体托管及工作面安装、撤除等各类专业化服务承包工程),资源整合煤矿。三、整治重点内容(一)托管煤矿未按照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整体托管,或者违规将井下采掘工程分包转包的;(二)托管煤矿承托方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以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不具备托管能力的;(三)托管煤矿委托方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的;(四)托管煤矿承托方上级公司未按规定将托管煤矿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未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存在包而不管情形的;(五
3、)托管煤矿委托方不顾生产实际设置高额利润指标,在承包合同中设置诱导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条款,转嫁经营风险,致使承包方违规组织生产的;(六)煤矿在工作面安装、撤除等各类专业化服务工程外包中,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方不履行协议、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七)资源整合煤矿没有设立统一安全管理机构的;(八)资源整合煤矿存在2个及以上法人主体,对井下队伍没有实现统一管理的;(九)资源整合煤矿对整合区域内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组织生产的;(十)资源整合煤矿存在2套及以上生产系统,一矿多井的;(十一)资源整合煤矿未按照批复的设计进行施工的;(十二)资源整合煤矿整合技改期间
4、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十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承包单位超过3家的,或者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十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承包单位未取得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或者在资质等级范围外承揽工程的;(十五)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发包单位未按规定与承包单位签订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存在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等行为的;(十六)承包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兼任其他工程项目部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未到岗履职的;(十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给其他
5、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十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十九)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未根据所承揽工程内容配备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相关学历、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二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承包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与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二十一)矿山委托方(发包单位)技术交底不清的;(二十二)矿山承托方(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对其项目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的,或者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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